虚假宣传行为法律规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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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行为法律规制探析
[摘要]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许多经营者在自我宣传的过程中,使用引人误解的内容,损害其他竞争者利益的同时,最终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针对这一问题,本文着重探讨当前对虚假宣传行为的相关规定,以及当前立法中存在的不足与完善。
[关键词]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规制
商业宣传是经营者向消费者推介商品或服务的重要手段。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虚假宣传的情况也越来越多。查处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市场竞争秩序却没有得到有效改善。如何有效规制虚假宣传行为,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防范不正当竞争中显得尤为重要。
一、虚假宣传的概念及相关立法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在市场竞争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对禁止虚假宣传作出的规定。
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使购买人对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作出错误的判断,误导购买人作出选购商品或服务的选择。经营者以此获得了更多的交易机会,但是造成其他诚实信用的经营者失去客户,造成利益受损。同时,购买人在购买商品或服务之后,发现与宣传内容不符的情况,也会造成利益受损。因此,虚假宣传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严重危害和谐的市场氛围。基于这些原因,各国在竞争立法的时候均严格禁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在规范虚假宣传行为时,采取的是综合调整的方式,即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在其中作出禁止虚假宣传行为的原则性规定,而在《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从不同角度又进行了规范。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在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负有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在适用法律时,要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并借助其他法律法规中相应的规定,从而准确规范虚假宣传行为。
二、认定虚假宣传的几个要点
(一)宣传的内容可以是所有与产品或服务有关的信息,以及可能影响到对产品或服务作出评价的其他信息。市场宣传多是围绕商品与服务的信息,并且集中体现在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性能、用途、成分等内容。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虚假宣传的表述是对商品或服务所作出的虚假信息,但综合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宗旨,和其他相关法律中的规定,笔者认为,虚假宣传的内容不限于这些常见的明确的信息,还包括了与市场活动相关的全部情况,因为这些情况构成人们对该产品或服务的整体印象,会影响人们作出是否购买的决策。例如经营者或其产品的市场地位、企业的历史渊源、企业的经营状况等,都可认定为虚假宣传的内容。
(二)宣传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与事实不符的信息,包括了虚假的、模糊的、夸大的或者故意隐瞒部分信息等不同情况,而且这些信息要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了能更准确地进行界定,2007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的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虚假宣传行为。而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夸张的信息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虚假宣传行为。这里要注意相关公众的认定,应当是商业宣传针对的特定地域和购买人。
(三)宣传的方式是广告或其他形式。虚假广告是指经营者采取广告的宣传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实践中,虚假广告是虚假宣传的最为常见的形式。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来看,虚假宣传包括了虚假广告,两者具有种属关系。除了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还可以采用“其他方法”,不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对其他方式进行具体规定,散见于其他法律或地方法规中,例如《杭州市虚假宣传行为处罚规定》中列举了所涉及的其他方式有:1.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2.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3.刊登、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声明性公告的;4.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当前虚假宣传行为泛滥的原因
尽管我国针对虚假宣传行为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涉嫌虚假宣传的案例却层出不穷,涉及的产品和服务种类也是越来越广泛。人们在这种市场氛围的锤炼下,被动的接受了各种不实的宣传,市场诚信被践踏得体无完肤。在此就其原因作几点
分析:
(一)法律的滞后性较为严重,已经落后于经济发展脚步。《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于1993年,十几年来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市场经济状况在不断发展,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有的法律规范已经满足不了需要。其中对虚假宣传行为只是原则性规定,不够具体明确,无法有效地规制各种不实宣传。例如,如今很多经营者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宣传,这种形式成本低廉、收益较高,但却缺少有效的规制,目前的法律规范并未涉及,因此虚假信息在网上泛滥也不足为奇了。
(二)立法技术不成熟,导致不同法之间的规定存在冲突。主要体现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上。例如,《广告法》对利用广告虚假宣传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制定了罚则,但处罚的标准却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一致。《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实践中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应当如何适用这些法条?没有统一的定论。
(三)管辖权规定不明确,也容易造成相互推脱。主要是指药品广告的规定上。药品广告的审批和监督处罚分属于食品药品监督局和工商管理部门,同时药监部门应当对已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检查,出现的问题的移送工商部门处理。尽管国家要求两部门协同检查、加强沟通、及时移送,但审批和监督处罚分离的状态还是导致大量的虚假药品广告泛滥。作为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机关的工商管理部门,对某些特殊虚假宣传的认定,由于对商品或服务的专业性内容了解不够,导致力不从心。
(四)从法律责任的规定上看,虚假宣传的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虽然对于虚假宣传行为,法律上综合运用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责任形式,但是不管是没收违法所得还是罚款,都没有考虑受害人的利益补偿。这里的受害人主要是指受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的经营者,也包括因误解而上当受骗的购买人。对于前一类受害人,实践中经常不能确定哪些是因虚假宣传而受损的经营者,也很难证明由于虚假宣传行为所致的损失数额;对于后一类受害人,只有少数提出赔偿要求的才能得到补偿,而更多受害人由于时间精力所限,放弃了赔偿要求而使权益白白受损。
四、完善我国虚假宣传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