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

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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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征收评估总则

第一条制订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以及《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和《泰州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市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征收补偿的专业评估(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行为应当符合本细则的要求。

第三条评估机构:进行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具备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并已列入泰州市房产管理局向社会公布的征收评估机构名录。

第四条评估人员:承担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应该是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第五条评估对象及分类:房屋征收范围内,经产权登记或征收调查确认的房地产(简称“被征收房屋”)。被征收房屋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两大类,非住宅房屋又分为非营业用房和营业用房两类,适应征收评估的技术需要,住宅、非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又划分为若干细类,参见附件一。

第六条估价目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估价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估价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第七条价值时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八条价值标准: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价值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征收区位分区:根据市区城市现状,将市区按住宅、非住宅非营业用房、非住宅营业用房三种情况,进行分区,划分结果见《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区位划分体系》,作为房屋征收评估依托的技术基础。

第十条评估程序:1、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基本事项;2、开展实地查勘,收集相关资料;3、对照技术细则,进行评估测算和内部审核;4、提交初评结果,公示并现场说明解释;5、修正初评结果,交付整体及分户评估报告;6、接受咨询质疑,作出说明解释和复核;7、建立评估档案。

第十一条评估结果表达:一是房屋征收项目补偿资金概算评估,作为房屋征收项目补偿资金总额概算依据;二是房屋征收分户补偿金额评估,作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依据。评估结果的货币单位应精确到人民币元。

第十二条评估结果应用的有效期:自提交正式评估结果之日起,至该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结束时止。

第二章住宅房屋征收评估

第十三条高档住宅房屋征收评估方法:高档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适用比较法评估,直接套用可比实例修正方式进行,也可视具体情况采用其它方法评估,具体操作按《房地产估价规范》要求执行,可比实例的选择要求参见附件二。

第十四条一般住宅房屋征收评估方法:一般被征收住宅房屋的界定及细分参见附件一,适用比较法的基准价格修正方式评估。其征收补偿评估测算的技术路线为:

1.确立评估基准。在征收项目范围内设定“标准样本住宅”作为评估基准。“标准样本住宅”的设定要求参见附件三;

2.测算基准价格。按《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的方式,采用比较法评估出“标准样本住宅”的基准价格,基准价格按比准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测算基准价格的可比实例的选择条件参见附件二。其计算公式为:

基准价格0V = S n i V n ∑=11 ×)(1001K ×100)(2K ×)(10031K ×)

(100

)(1003332K K ?

V s —可比实例价格,n 为可比实例的个数;

1K —交易情况修正系数。由于采用买卖的正常交易实例为可比实例,因此该系数取100;

2K —市场状况修正系数。该系数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形和评估中的具体情况,并参照当地物价部门公布的相关价格指数进行确定;

31K —可比实例实物状况修正为标准样本住宅实物状况的修正系数,系数确定可参见附件四;

32K —可比实例区位状况修正为标准样本住宅区位状况的修正系数,系数确定参见附件五;

33K —可比实例权益状况修正为标准样本住宅权益状况的修正系数,根据上述第八条规定,该系数取值为100;

3.确定分类基准价格。为保证测算结果的客观性,对“标准样本住宅”按成套、独门院落、非成套三种情况,测算其对应的分类基准价格,其公式为:

o j oj V K V ?=

100

,j =1,2,3

其中Vo1为成套住宅分类基准价格,Vo2为独门院落住宅分类基准价格,V

o3

为非成套住宅分类基准价格,Kj 为对应的分类基准价格调整系数,其取值参

见附件三;

4.确定评估价格。各被征收房屋分别与对应类型“标准样本住宅”进行房地产实体状况因素比较,按比较法原理修正基准价格得出各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评估价格。

其计算公式为:

被征收住宅评估价格i V = 标准样本住宅分类基准价格j V 0 ×

100

)

(31i K K 31i ─标准样本住宅实体因素情况修正为被征收房屋实体因素情况修正系数,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四。

第三章 非住宅非营业用房征收评估

第十五条 评估方法:非住宅非营业用房征收评估首选比较法进行。因

案例收集等具体原因无法适用比较法时,可适用成本法评估。非营业用房的成本法应用说明参见附件六及公布的房屋重置价格。

第十六条 成本法评估技术路线:

1. 测算地价:根据被征收非营业用房的占地范围,可选用成本法、基准地价修正法、比较法等测算其为空地时的土地重新取得价格P D ;

2. 确定房价:根据被征收非营业用房的建筑结构,参照公布的重置价格标准作适当调整,确定其建筑物的重置价格P J ;

3.估测折旧:现场勘察对照附件七所示的《房屋成新评定等级标准》和不同年限建筑物成新上限的相关规定和说明,估计测算确定建筑物的折旧额C ;

4.补偿价格评估: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考虑到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的特点,按成本法评估的基本公式计算被征收非营业用房的征收补偿价格V i 为:

Vi =P D +P J -C 。

第四章 非住宅营业用房征收评估

第十七条 评估方法:非住宅营业用房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但其中高档次宾馆、高档写字楼、高层商务楼、大型超市、百货商场等适用

比较法或收益法方式。

第十八条 收益法评估商业街区基准价格:设定典型商铺类营业用房为样本房,参见附件八。采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营业用房样本房的基准价格时,应采用有限期收益法公式。考虑到征收评估的补偿性质,一般采用稳定收益情形测算,即通常采用如下公式计算:

])

1(1

1[n

o r r a V +-= Vo 为基准价格,a 为设定样本房的年纯收益,r 为资本化率,n 为收益年期,相关系数的确定参见附件八。

第十九条 商业街区基准价格修正法评估:被征收营业用房评估适用商业街区基准价格比较修正方式,其征收补偿价格经过商业用途修正、商业街道路线修正和实体因素修正后得到,其评估测算公式为: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i V =0V 100)(100

)(m xy f f ?

?

100

31i

f ? 0V —商业街区基准价格;

f xy ─商业用途修正系数,具体数据的选用参见附件八; f m ─商业街道路线修正系数,具体数据的选用参见附件八; f 31i ─为被征收房屋实体因素修正系数,参见附件八;

第五章 在建工程征收评估

第二十条 在建工程征收评估

在建工程的评估方法: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适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第二十一条 假设开发法评估技术路线: 1、选择具体估价方法; 2、选择估价前提; 3、选择最佳开发经营方式; 4、测算后续开发经营期; 5、测算后续开发的必要支出; 6、测算开发完成后的价值;

7、确定折现率或测算后续开发的应得利润; 8、计算开发价值。

第二十二条 在建工程评估计算公式:

在建工程评估价格=续建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续建成本-管理费-投资利息-销售费用-续建投资利润-买方购买在建工程应负担的税费。

第六章 其他征收评估问题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地大于房”的评估: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及“住改非”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情况的,土地使用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应给予补偿,计算公式为:

1.“地大于房”面积S =合法土地面积-合法房屋建筑面积

2. “地大于房”区位单价 VW =VO ×K j /100- P J ×g

VO —该征收项目标准样本住宅基准价格;

P J —该标准样本住宅建筑物重置单价,参见公布的重置价格; g —该标准样本住宅建筑成新率,参见附件七; K j —分类基准价格调整系数,参见附件三。 3.“地大于房”补偿金额=VW ×S

第二十四条 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的评估:对直管公房、自管公房为住宅房的,其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给产权人,其它部分补偿给使用人,计算方法如下:

(1)用比较法求出标准样本住宅房的价格V O (2)求出该征收范围的区位价格V W

j K g)(??-=j O W P V V

j P :该标准样本住宅建筑的重置单价,参见公布的重置价格; g :该标准样本住宅建筑成新率,按附件三的设定要求,g =0.8; K j :分类基准价格调整系数,参见附件三。 (3)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 补偿给产权人的部分:S g P V i i ??='

i V ':为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的补偿金额; i P :为对应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重置价格,参见公布的重置价格;

g :为对应的被征收房屋成新率,参见附件七;

S :房屋建筑面积。

补偿给使用人(承租人)的部分:[1]4i W i p S V V ??=''(被征收房屋为非成套住宅);[2]i V ''=【VO ×K j /100×(0.3 p i1+0.2 p i2 +0.25 p i3+0.25 p i4 )- P J ×g 】×S (被征收房屋为成套住宅)。

i V '':为被征收房屋除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外的补偿金额;

W V :为被征收房屋所在区位价格(已包含相应土地使用权价格);

p i4:为被征收房屋层次修正系数;参见附件四;

S :房屋建筑面积。

第二十五条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

(1)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住宅房地产,对被征收房屋和待调换房屋进行价

格结算时应按上述同样的基准价格修正评估模式和方法进行。

(2)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时点一致。 第二十六条 划拨土地评估:(1)征收评估时涉及的被征收非住宅非营业房屋的合法用地为划拨性质时,其土地补偿金额按土地基准地价的60%进行计算。(2)非住宅营业房屋补偿金额具体公式如下:

jo i V V V 4.0-=

V i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评估价格; V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 V jo :泰州市土地基准楼面地价,m

V V j jo =

,V j 为基准地价,m 为标准容积率。

出让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的确定可按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住改非”房屋评估:被征收住宅房屋于2010年7月1日《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用于经营,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住宅房屋应当参照营业用房分两种情形评估。

1.沿街“住改非”房屋:根据营业年限取其营业用房性质和住宅房屋性质的征收评估价格的加权平均值作为其实际营业部分的征收补偿价格,其公式为:

V i =w y ×V iy +w z ×V iz

V i —“住改非”房屋征收补偿评估价格,V iy —“住改非”房屋营业用房性质评估价格,V iz —“住改非”房屋住宅性质评估价格,w y 、w z 分别为“住改非”房屋营业用房性质和住宅性质的价格权重系数,具体权重系数的选取参见附件九;

2.非沿街“住改非”房屋:其实际营业部分的征收补偿单价为: 征收评估单价=住宅性质评估单价+定额补助 定额补助的标准根据经营年限确定,具体参见附件九。

第二十八条 “非改非”房屋评估: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经营至少一年以上的产权登记性质为非营业用房的非住宅房屋应当参照营业用房分“沿街”和“不沿街”两种情形评估。

1.沿街“非改非”房屋:

V i =w y ×V iy +w F ×V iF

V i —“非改非”房屋征收补偿评估价格,V iy —“非改非”房屋营业用房性质评估

价格,V iF—“非改非”房屋非营业用房性质评估价格,w y、w F分别为“非改非”房屋营业用房性质和非营业用房性质的价格权重系数,具体权重系数的选取参见附件九;

2.非沿街“非改非”房屋:

征收评估单价=非营业用房性质评估单价+定额补助

定额补助的标准根据经营年限确定,具体参见附件九。

第二十九条其它评估:

(1)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2)房屋独立附属物补偿价格可对照本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测算;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按成本法评估其建筑物残值。

(3)被征收房屋为成套住宅的阁楼车库价格的评估。

a、阁楼自行车库按基准价格的35%计算;

b、汽车库按基准价格的55%计算

(4)营业用房”地大于房”按其土地基准价格结合使用年限进行计算。

第七章征收评估报告

第三十条出具报告要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格式,依照本细则的要求出具征收评估报告。

第三十一条签名盖章: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由2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盖章,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在估价报告上签名、盖章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加盖公章的估价机构,对估价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任。

第三十二条报告装帧: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应做到图文并茂,所用纸张、封面、装订应有较好的质量。

第八章征收评估工作准则

第三十三条评估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估价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评估技术负责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确定受委托征收评估项目的评估技术负责人,评估技术负责人为取得市房产管理局项目经理证书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评估技术负责人最终确定评估技术方案,并对评估方法的选用和应用以及评估结果的合理性承担技术责任。

第三十五条现场勘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三十六条评估到户:评估人员应佩戴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监制的征收评估上岗证逐户逐项评估,做到评估到户,实地勘测准确、权证查验无误,不得错计或缺项。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核评议:征收评估价格结果须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内部审核评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提交正式评估报告前负有审查、调整、复核评估报告的技术责任。

第三十八条初步评估结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

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日。

第三十九条现场解释与复核评估: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四十条提交报告: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九章征收评估工作资料存档

第四十一条整理存档内容: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完成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报告及下列资料立卷、归档保管:

(1)房屋征收委托书或委托合同;

(2)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3)评估对象的产权证明材料及有关房屋基本情况的证明材料;

(4)评估对象的实地查勘记录、照片等资料;

(5)可比实例的实地查勘记录、照片等资料;

(6)确定评估结果的有关系数、参数等证明资料;

(7)其他涉及评估项目的必要资料。

第四十二条保存期限:完成并出具估价报告后,应对有关该估价项目的一切必要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和妥善保管。评估报告及有关资料至少应保留十年。

第四十三条资料证据保全:评估涉及办理证据保全手续的房地产情形的,估价机构应将评估报告(含技术报告)及评估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评估资料同时提交委托方。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细则附件:本技术细则附件系本技术细则的必要组成部分。

第四十五条范围外征收评估:市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评估,可参照本技术细则实施。各市(县)房屋征收评估可参照本技术细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实施时间:本技术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泰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附件

泰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区位划分体系

泰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

技术细则附件

附件一、被征收房屋分类及其说明

㈠住宅房屋分类

㈡非住宅营业用房分类

㈢非住宅非营业用房分类

附件二、进行市场比较的可比实例选择要求及说明

以下可比实例选择要求适用于比较法应用中的可比实例修正方式、收益法应用等市场评估情形。

1.可比实例应选择与估价对象所处的征收区位分区相同或相邻分区的房屋;

2.可比实例应与估价对象的用途相同。其中住宅房屋的可比实例必须是小类用途相同,非住宅房屋的可比实例应按本细则的分类与评估对象的类别相同;

3.可比实例应与估价对象的建筑结构相同。建筑结构主要指大类建筑结构,大类建筑结构一般分为:(1)钢结构,(2)钢筋混凝土结构,(3)砖混结构,(4)砖木结构,(5)简易结构;

4.可比实例应与估价对象的规模相当,档次相接近;

5.可比实例的交易类型应选取一般买卖或租赁的交易实例为可比实例,其交易价格应是正常市场交易价格;

6.可比实例的成交日期应与估价时点接近,一般不应超过十二个月,通常应选择近期六个月内成交的类似房地产案例作为可比实例;

7.采用可比实例修正测算确定评估价格的,选用的可比实例的数量应为3个及以上数量;

8.每项修正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系数调整不得超过20%,综合系数调整不得超过30%;

9. 选择的可比实例的成交单价相互间的价格差异一般不应超过20%,在交易实例较少的情况下,该价格差异最大不应超过30%。

附件三、标准样本住宅的设定条件及其应用说明

㈠住宅标准样本房屋设定要求说明

住宅房屋征收评估时根据被征收房屋综合典型特征而设定的“标准样本住宅”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 应为成套的具有被征收房屋代表性特征的在用房屋,功能齐全并具备使用条件;

2. 应是层高5层的多层建筑中的第三层,卧室至少一间朝南,一般装修(水泥砂浆地面、普通涂料墙面及平顶)的房屋;

3. 房屋为中等套型,成新为八成新;

4. 首先应在征收项目范围内寻找具有代表性特征的住宅作为设定“标准样本住宅”的原型,再根据具体情况,从方便操作提高效能的考虑出发,综合被征收房屋的典型特征,按上述3条要求在征收项目范围内设定“标准样本住宅”;

5.每一房屋征收项目评估一般设定一套“标准样本住宅”,遇有征收项目跨分区时,则所跨的每一分区均应设定一套“标准样本住宅”,作为相应分区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比较基准。

7.独门院落标准样本住宅为独户院落内2-3层小住宅楼房建筑,混合结构,二等住宅套型及平面布置,其余基本同成套样本住宅情况;非成套标准样本住宅

为砖混平房建筑,檐高2.85M,二等住宅功能,其余基本同成套样本住宅情况。

㈡住宅房屋评估中可比实例选择要求

1.可比实例应选择与估价对象所处的征收区位分区相同或相邻分区位置相对靠近的住宅房屋;

2.可比实例必须是砖混结构的多层一般装修住宅房屋;

3.可比实例应与估价对象的规模相当,档次应接近;

4.可比实例的权益价格类型应该为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类型;

5.可比实例的交易类型应选取一般买卖的商品房或新开发上市的成套商品房交易实例,其交易价格应是正常市场交易价格;

6.可比实例的成交日期应与估价时点接近,两者差异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一般应选择近期六个月内成交的房地产案例作为可比实例;

7. 采用可比实例修正测算确定评估价格的,选用的可比实例的数量应为3个及以上数量;

8. 每项修正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系数调整不得超过20%,综合系数调整不得超过30%;

9. 选择的可比实例的成交单价相互间的价格差异一般不应超过20%,在交易实例较少的情况下,该价格差异最大不应超过30%。

分类基准价格调整系数依房屋建成年代及其总体情况确定。在计算“地大于房”情形下,K j的取值为:成套住宅为100,独门院落为102,非成套为98。

附件四、住宅房屋实体状况(K31、K31i)修正说明表

㈠成套住宅房屋实体状况修正系数表

2.住宅房屋成新因素修正系数p2表

3.住宅房屋朝向因素修正系数p3表

注:上述表内数字在确有必要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0.5的浮动。

4.住宅房屋层次因素修正系数p4表

(2)小高层及高层住宅房屋层次修正系数p4

房屋的标准层为100%每增加或减少一层系数±1%。以上数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分值上作±0.5的浮动。

㈡独门院落住宅实体状况修正系数表

1.住宅房屋结构因素修正系数p1表

2.住宅房屋成新因素修正系数p2表

3.住宅房屋朝向因素修正系数p3表

注:上述表内数字在确有必要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0.5的浮动。

4.住宅房屋套型及平面布置因素修正系数p4

㈢非成套住宅房屋实体状况修正系数

1.住宅房屋结构因素修正系数p1表

201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201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等协商解决。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与补偿的管理工作,严格做到“拆管分离”。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关于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打击、报复、追害举报人。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征收决定

五、为了明确区分新征收条例第八条“公共利益的需要”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的情形,应当以所列六项情形房屋征收拆迁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予以认定。 凡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 的情形;凡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方式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其中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旧城区改建,不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建高档住宅、别墅、富豪庄园、高档会所等建筑设施;在确保用于建设被征收拆迁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的原则基础上,只能建设中、低档住宅。否则,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六、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之前,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范围的公民及社会公众意见,应当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经过科学论证。 七、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防止征收分配不公、社会两极分化、突发事件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及旧城区改建的,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规范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规 第一条为了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确保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评估的公正、有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房地产估价规》,结合市实际,制定本评估规。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评估规。 第三条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第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围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 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第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

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由资质较高的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同一资质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标准。 第七条同一征收项目分期实施,其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由两家以上房 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前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后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评估对象、价值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资料,后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除因时间变化等不适用因素外,应当采用。 第八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 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房地产评估机构因专业所限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相关项目,但应在评估报告中加以说明,并附相关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第九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 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流程图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流程
国土可委托街道或征收办(有征收职能的)实施,但注意征收实施主体的统 一性
由市,县级国土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 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补偿方式,安置途径及征地用 途。 由市,县级国土部门会同所在地乡镇政府,就征地内容征询村集体和村民 意见。国土应当将村民对征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上 报。对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意见的应当告知被征地人有权提 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国土部门组织下,由有资质的勘测单位负责。
立项
发布拟征地公告 征询村民意见
地籍调查和地上 附着物登记
“公共利益”立项,确需征收房属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 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的,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 划(参照国有土地)。
征收办、发改委、城区开发公司或其他国有公司制作项目方 案,做可行性预测,报国土、规划,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审 批。
由市、县级国土部门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 征收土地的四周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等 并由国土部门现场填制调查表由相关上述人员签字确认。将签字确认后 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 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 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
土地勘测界定
国土可委托街道或征收办(有征收职能的)实施。
拟定一书四方案 并上报审批
由市、县级国土部门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 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定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 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 权的机关申清报批。
由市县级国土部门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建设用地审批,涉及基本农田等法律 规定特殊情形的,由国务院批准。
县、市人民政府国土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 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 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制 定征地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的方案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公告内容包括: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和数额、支 付对象和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 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 农民的意见,有意见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土部门提出, 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对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确需修改和补充 的,依法进行修改。
市县级人 民政府的国土资源部门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审批。
市县级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报省国土 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级国土部门组织实施。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 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 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 偿(实施)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土地征收报批
征收土地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报批 及公告(批前/批后)
征收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在收到省或国务院批文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包括征 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 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补偿登记 的期限、地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 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改主管部门办理征堆补情登 记。
土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 置方案实施
被征地村集体、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
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井签订土地补偿协议。
清理土地和实施征收土地。控规定支付各项费用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 按期交付土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 收的土地进行清理。
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报批 及公告
房屋征收调查登记
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 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根据调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证 书、违章搭建),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征收部门将调结果在房屋征 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进行公布。如有条件,并进行分户告知。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 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 房屋征收评估工作,评估报告作出后,应送达被征收人并告知复核的权 利,如有漏项或错误,应予更正并再次送达。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市县级国土部门应当 对补偿决定方案进行审查,将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 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井选择补偿方式。送达补 偿决定方案时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其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 式由补偿决定确定。 仍达不成协议的,或者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情形下,由市县级国 土部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前,应作出听证告知书,给予合理期限内(5 个工作日) 的陈述申辩权利。被征收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会,并在 7 日前告知 听证时间、地点等事宜,做好听证记录并予以公布。
被征收人拒不履行交地决定,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 诉讼的。在前述行政诉讼期限(6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被征收人履行义务,催 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的,正式启动申请司法强制手续。
评估机构的选择 房屋价格的评估
征收补偿安置 方案实施
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通知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货币和产权置换方案), 根据被征收人选择的方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 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在实施过程中,应做好搬迁与临时安置的方案,并保证专项资金充足。
作出交地决定
以书面形式催告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补偿方案,经催告后被征收人仍拒绝 签订协议的,作出交出土地决定听证告知书(听证时间内容同前项作出 征收补偿决定前的听证)。 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给予合理腾空期限。
申请司法强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保证房屋征收评估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房地产估价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评估价值和测算的市场价格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鉴定业务;与房屋征收部门有关人员、被征收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被征收人的,应当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评估结果或者鉴定意见无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评估、鉴定行为和结果。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评估、鉴定行为和结果的干预。 第四条承担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投票、抽签、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方式选定。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推荐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供当事人选择,但不得限制其他符合条件的房地

产估价机构参与评估活动。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采取迎合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要求、恶意低收费、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房地产估价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制定。 第六条同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大的,可以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同一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等进行沟通协商,执行统一标准。 第七条对于承接的房屋征收评估项目,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业务。 第八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因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房

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征收房屋与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 市辖区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组织和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发改、住建、人社、财政、审计、监察、房产、公安、物价等部门及乡(镇)、办事处、村(社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应遵循“征收合法、资金到位、安置先行、补偿规范”的原则。第六条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发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征收人,并对征收土地范围内拟征收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现状进行调查。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调查,并对调查结果确认签字或盖章。被征收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可以对被征收人的房屋采取照相、摄像、勘测、公证丈量等方式取证,并可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确认或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依据。 自拟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当地住建、房产、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自告知之日起12个月内,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审批; (二)改建、扩建房屋审批,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与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军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 引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准确把握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学会于4月3日—4日在重庆举办了《条例》专题研讨班,有关专家学者分别就《条例》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讲授。 一、立法背景、过程及意义 (一)我国房屋征收与拆迁制度主要经历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依附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50年代末)。 第一阶段的特点: (1)确立拆迁制度的宪法依据,明确拆迁行为的征用性质; (2)立法上确立拆迁安置补偿的公平原则,特别注意被拆迁人的居住需要; (3)特别强调节约用地,规定土地征用的必要性; (4)强调被征用人的自觉履行,没有规定强制性,而且规定可以用替代形式执行; (5)没有设置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渠道。 2、第二阶段:房屋拆迁制度相对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末) 主要特点:

(1)房屋拆迁均为地方立法,且宪法、法律依据从有到无,于1982年后走向缺位; (2)房屋拆迁性质不明、目的混乱;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逐渐弱化; (4)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原则; (5)普通规定了行政与司法途径的强制拆迁; (6)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可就其拆迁争议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初现端倪。 3、第三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90年代拆迁条例颁布至本世纪初期) 主要特点: (1)缺乏宪法依据; (2)拆迁行为的性质、目的依旧不明确;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在制度上被废弃; (4)搬迁补偿遗漏重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 (5)行政强制搬迁已渐成司法监督空白地带; (6)既有的民事与行政诉讼救济机制因制度缺陷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大量的拆迁纠纷的解决依赖法外解决; (7)新兴的土地储备制度,极大地影响了拆迁; (8)商业资本的介入,拆迁的正当性受到普遍质疑; (9)拆迁方式在实践中不断突破。如拆迁改搬迁,圈地保护等。 4、第四阶段:全新而又独特的房屋征收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与实施)。主要特点在后面作重点介绍。 (二)条例制定的现实背景 1、土地需求与土地供应之间矛盾加剧。 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也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土地供求矛盾更加突出。据专家介绍,2010年,房地产占中国GDP的28%。根据我国现有土地法律制度,解决用地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增量供应(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二种是调量供应(毛地变净地)。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了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参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被拆迁房屋评估,适用本技术规范。 第三条(估价对象) 拆迁评估对象为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估价目的) 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拆迁补偿估价报告不适用于拆迁补偿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条(价值定义) 房屋拆迁评估的价值定义是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公开市场价值。房屋拆迁评估不考虑租赁、抵押等权利限制的影响。 评估价格不包括历史旧城区范围内被拆迁住宅房屋补偿金额增加20%的部分。 第六条(估价时点) 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第七条(房屋用途、建筑面积、占地面积)

被拆迁房屋和补偿安置用房的用途、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应以房地产权证所列登记事项为依据。 第八条(现场实勘) 评估机构应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有关照片。 实地查勘记录应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或受委托代理人、被拆迁人或受委托代理人(被拆迁人自行委托评估的,拆迁人无需签字)签字认可。 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或者因被拆迁人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拆迁人可申请免勘评估,评估机构应在估价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九条(已拆除房屋评估) 已拆除房屋的估价,需由纠纷受理机构(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裁决处或法院)出具“已拆除房屋估价通知书”。评估机构可根据当事人填报的估价对象情况,参照相同或类似地段同类房屋进行估价。 第十条(装修装饰评估) 评估价格包括房屋装修装饰部分的价格,但应单独评估。 房屋装修装饰部分价格=房屋装修装饰重置价格×(耐用年限-实际使用年限)÷耐用年限 房屋装修装饰重置价格应按照本市房屋装修装饰工程定额标准的有关规定评估。 各类房屋装修装饰的耐用年限:住宅8 年;办公用房7年;商场、店铺、餐馆等营业性用房5年;厂房、仓库5年。 估价人员可结合实地查勘情况,根据装修装饰档次、质量、维护、保养、使用情况以及功能、经济等方面的折旧因素综合确定折旧率或成新率。但与按直线折旧计算的差异不宜超过30%。 第十一条(估价报告) 评估机构应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范格式出具估价报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 前言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于2011年1月21日正式公布施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也处在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制定这个条例,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关系到现代化建设全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要求我们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集中力量对难点问题逐项攻关,力争条例早日出台。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时,指出条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公开征求群众意见。 之后,法制办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等单位共同成立了工作组,多次进行实地调研,选取40多个典型城市进行专项调查统计,专门听取被拆迁人以及经济、法律、规划、土地、评估等方面专家的意见,同东、中、西部的大、中、小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多次进行座谈,反复征求中央国家机关意见,并于

2010年1月29日和12月15日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l条和37898条。绝大多数意见认为,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非常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工作组召开了45次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先后共有1150多人次参加了讨论。工作组对各方面意见逐条进行整理、综合分析,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工作组在研究、起草条例和分析、处理各方面意见的过程中,力图缩小分歧、扩大共识,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了妥善处理实践中的矛盾,制定条例时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二是通过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三是通过完善征收程序,加大公众参与,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取消原条例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把强制减到最少。地方政府在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和实际困难,做好群众工作,减少强制,才能统筹兼顾好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过程中,还必须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这需要通过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严格执行规划、调整产业政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严格立项审批等手段,控制城乡建设用

北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房屋征收补偿公平合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及《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被征收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评估,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评估,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评估,房屋征收涉及的其他价值评估,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或鉴定,适用本办法。 为编制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征收补偿费用或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等服务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预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被征收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评估等房屋征收涉及的其他价值评估,应当分别对评估目的进行适当表述。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权属证书和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权属证书与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区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第五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被征收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评估等房屋征收涉及的其他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六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款、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本办法评估确定。 第七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分析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分析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该条例在征收前提条件、组织实施 程序、补偿安置方式和纠纷救济途径等方面相对于原来的《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作了比较大的修改。《征收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近年 来我国在房屋征收领域持续研究取得的成果,它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的相关制度确定下来。与之相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研 究虽然一直在实行中,但是至今还没有能够出台一部独立的规范去予 以确认,相关的立法一直处于空白的状态。2012年温家宝总理在国务 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制定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是 2012年的主要任务之一;2013年,修改《土地管理法》被全国人大常 委会纳入未来5年的立法规划;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也提出要“改革征 地制度”。但是从近期媒体反馈的信息来看,《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 收补偿安置条例》和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短期内还不会出台。 一、我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现状分析 (一)政策的名称《物权法》和《征收条例》颁布以来很多学者对于“征收”、“拆迁”和“征用”的区别做了很多研究,当前一般认为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用“征收”;非公共利益需要而实施的 用“拆迁”;而“征用”仅仅使用权的改变,是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国家对集体土地的一种强制性的临时使用,并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本文所研究的31个城市中,有14个城市政策文件名称中用的是“征收”,9个城用的是“拆迁”,2个城市用的是“征用”,4个城 市以城中村或棚户区改造的形式,还有2个城市将集体房屋征收纳入 征地补偿政策。2011年以后出台政策文件的11个城市中除了沈阳市外,其他城市在名称中都是用的“征收”,但是在这些文件中明确提到要 以公共利益为征收前提的,少之又少,只有杭州市和大连市对此作出 规定。

关于XX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关于XX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隆政发〔2011〕XX号 各相关单位: XX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XX项目征收决定》(隆政发〔2011〕XX号),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XX项目 二、征收范围:东至:XX;南至:XX;西至:XX;北至:XX。 三、房屋征收部门:XX房地产管理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XX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五、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至2011年X月XX日。 六、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照《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标准实施房屋征收。 七、被征收人按照《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可以按规定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按照《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将房屋搬迁腾空移交给房屋征收部门。 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XX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XX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二○一一年X月XX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征收公告 XX 2011年X月XX日印发 (共印XX份) 附件: 《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更好的改善XX基础设施,提高本地区的人居环境,根据XX有关开展XX工程建设,按照XX专项规划,XX结合实际,决定在XX,经XX 房屋征收办公室充分调研、论证,制定了《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1999]656号《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

关于印发《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 [1999]656号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物价局: ????为规范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工作,结合《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特制定《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1:非住宅拆迁作价区位价格及各类调整系数表(表1—表3) ????附件2:非住宅用途说明表(表4) ????附件3:北京市城近郊区非住宅区类划分说明 ????附件4:北京市城近郊区非住宅区类分布图????????????? ? ?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十六号令)合理确定本市非住宅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的评估。????第三条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包含两部分内容,即房屋区位补偿价和地上物补偿价。计算公式为: ????非住宅房屋拆迁价格=区位价格×K1×K2×K3×建筑面积+地上物补偿价????其中:K1为容积率调整系数 ???? K2为房屋原用途调整系数 ???? K3为规划用途调整系数,当规划用途为市政府确定的 ????市政公益事业等重点工程时取0.7,其他情况取1.0。 ????第四条地上物补偿价的计取,按北京市有关规定采取成本估价法,用房屋重置成本结合成新进行计算。 ????第五条确定房屋区位价时,首先确定被拆迁房屋所在的区位类别。依照北京市非住宅区位类别图及文字说明确定委估房产区位类别,特殊情况可按如下原则处理: 5.1 支路比其所在主路(或街道)低一个类别; ????5.2 两条类别不同的道路交汇的十字路口处,取两条道路之中的较高类别作为其类别;

住建部拆迁补偿办法条例

住建部:房屋征收按市价评估补偿 2011年06月08日02:28新京报[微博]马力我要评论(194) 字号:T|T 转播到腾讯微博 2010年7月3日,北京原宣武区,一条胡同的平房墙上被画上了大大的拆字,而有的地方已经被拆除。陈眉语摄 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今年1月公布实施后,住建部昨天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了房屋征收补偿的评估办法。 其中规定,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征收房屋的价值将完全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不再综合政府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住建部表示,2003年12月1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房屋征收评估新流程 选定机构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签订合同 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实地评估 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选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评估。 公示解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估价师要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交付报告 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申请复核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变化1 评估价格完全依照市场 2003年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昨天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此进行了细化。“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评估时,还要考虑到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影响价值的因素。 【解读】在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对房屋价值的评估,已经不再综合政府定期发布的“指导价”,而是完全按照市场交易的价格。 对此,北京市房协副秘书长陈志昨日表示,这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要求一致。 “《条例》中,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政府是征收的主体,那么对于房屋价值的判断,就应该采用第三方独立的判断才能公平。即便是第三方评估机构来评估价值,但如果政府还是设定一个指导价的话,就不能体现第三方的独立判断。所以,这是一个立法方面的进步,征收的成本更加向市场靠拢。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流程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 流程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流程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我国的土地分为两种性质,分别为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这个比较容易理解,一般城市里的土地基本上都是国有土地,农村的土地基本上来讲都是农村集体土地,农村集体土地一般来讲就是村民集体所有,有的呢,也是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概念理清之后,咱们来说说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的拆迁流程。 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其实归根结底,走的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这种土地征收,是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审批才能进行的,最低审批级别是省级人民政府,再高就是由国务院直接进行审批,这个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的。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法律程序是非常明确的,大致涉及国土局、各级政府、建设局、发改委、环保局。 涉及国土局的文件就是相关报批手续。一般来讲就是用地预审、用地规划、征地红线图、土地报批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承报申请、农用地专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等)。 咱们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该给老百姓出具补偿安置方案。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会出具土地的审批手续,对土地的征收进行审批。 接下来就是建设局:建设局分为两个部门,建设局、城乡规划局,有的地方这两个部门在一起,有的地方这两个部门不在一起,规划局,有他的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局是城乡总体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个建设局一个规划局,两个部门发出的。有的工程比较特殊的还涉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发改委:项目立项。 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发改委项目立项之前就应该出具。 所以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部门是非常多,而且很专业很复杂,如果老百姓想要调取是很困难的,一般都是由专业律师有针对性的发出书面的信息公开申请。 以上说的是涉及征地相关部门应该发出的文件文书等,接下来呢,咱们说说涉及征地应该有什么流程,具体应该给老百姓出具哪些文件。 一、首先,要征收土地,就要发布征地公告,这份文件是由国土局出具的,是需要有文号,有政府盖章的。告诉咱老百姓要征地了,因为什么原因,范围,从谁家到谁家。大致情况应该让老百姓有所了解,对此不满意的话,咱们可以申请组织听证会。我们接到过很多被拆迁户咨询电话,许多当事人会问,说我们这边拆迁部门都没给我们举行听证会。这里我要讲一下,听证会一般是咱们老百姓自己要求举行的,这是咱们的权利,如果这个权利咱们不行使,一旦超期就等于放弃。在这我需要跟被拆迁户再明确一点,如果涉及补偿不合理或者拆迁不合理的话,咱们一定要及时主张权利,或者请专业律师维权或者自己及时提起法律程序,千万不能一味坐等,法律不保护权利的沉睡者。 二、接下来就是要进行登记调查,入户登记调查表需经老百姓签字确认。建筑面积多大,有多少间房屋,装饰装修,电视空调冰箱等等,是需要调查清楚,这个需要往上报批,直白说,报上去,政府往下拨款时是要知道,现在征收范围内的这块土地有多少亩,多少间房屋,面积多大,怎么安置,下拨多少资金,这是一个法律程序,也是报批的文件之一。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23个步骤)(精)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23个步骤 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新《条例》对房屋征收的征收决定、补偿、搬迁三个环节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要经过以下23个基本步骤。 第一步由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政府负责征收 第二步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三步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市、县人代会期间 第四步是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第五步是房屋征收部门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 第六步政府公布方案征求意见(30日 第七步是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一般为7天 第八步是听证会(至少8天 因旧城区建设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情形。 听证会程序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步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一步征收补偿费用应当全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二步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步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告知诉权行政复议是60日,行政诉讼是3个月,另外搬迁期限一般是15天 第十四步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 第十五步调查结果公布(一般为7天 第十六步房屋征收部门向有关部门出具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步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 第十八步提供周转房、安置房 第十九步对房屋进行认定 第二十步签订补偿协议 第二十一步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专被征收人房 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第二十二步公告补偿决定(一般为7天 第二十三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旧城改造项目?如何适用《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流程 特别说明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条例解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准确把握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学会于4月3日—4日在重庆举办了《条例》专题研讨班,有关专家学者分别就《条例》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讲授。 一、立法背景、过程及意义 (一)我国房屋征收与拆迁制度主要经历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依附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50年代末)。 第一阶段的特点: (1)确立拆迁制度的宪法依据,明确拆迁行为的征用性质; (2)立法上确立拆迁安置补偿的公平原则,特别注意被拆迁人的居住需要; (3)特别强调节约用地,规定土地征用的必要性; (4)强调被征用人的自觉履行,没有规定强制性,而且规定可以用替代形式执行; (5)没有设置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渠道。 2、第二阶段:房屋拆迁制度相对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末) 主要特点: (1)房屋拆迁均为地方立法,且宪法、法律依据从有到无,于1982年后走向缺位; (2)房屋拆迁性质不明、目的混乱;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逐渐弱化; (4)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原则; (5)普通规定了行政与司法途径的强制拆迁; (6)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可就其拆迁争议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初现端倪。 3、第三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90年代拆

迁条例颁布至本世纪初期) 主要特点: (1)缺乏宪法依据; (2)拆迁行为的性质、目的依旧不明确;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在制度上被废弃; (4)搬迁补偿遗漏重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 (5)行政强制搬迁已渐成司法监督空白地带; (6)既有的民事与行政诉讼救济机制因制度缺陷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大量的拆迁纠纷的解决依赖法外解决; (7)新兴的土地储备制度,极大地影响了拆迁; (8)商业资本的介入,拆迁的正当性受到普遍质疑; (9)拆迁方式在实践中不断突破。如拆迁改搬迁,圈地保护等。 4、第四阶段:全新而又独特的房屋征收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与实施)。主要特点在后面作重点介绍。 (二)条例制定的现实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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