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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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依据
1. 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调控的必要性
(1)效益与成本的对等原则(The Principle of Equivalence Between Benefit and Cost)—— 辖区间利益与成本外溢
(2)资源配置的区位中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locational Neutrality for resource allocation)
分权,即税收的管理权限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划分。包 括税收的立法权、税法的解释权、征管权、调整权及减 免权等。
分征,即分别建立中央税与地方税各自独立的征收系统, 中央政府设置国税局,负责征收中央税和共享税;地方 政府设置地方税局,负责地方税的征收,以保证税法的 贯彻和各级税收收入的实现。
分管,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建立分级 预算,分别管理各自的收入。
2.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拨款制度
( 1 ) 有 条 件 的 不 配 套 拨 款 ( Conditional NonMatch源自文库ng Grant)
( 2 ) 无 条 件 的 不 配 套 拨 款 ( Unconditional Nonmatching, Grant)
(3)有条件的不封顶配套拨款(Conditional Open Ended Matching Grant)
第二,中央制定统一的税收法律和管理法规,地 方政府主要是执行中央的统一税法或以其为依据, 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管理办法。
实行这种分税制的多为单一制国家。如日本行政 机构分为中央、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三级,与三级 政府相对应的有三级预算。其中,都道府县和市 町村预算在地位上相互平等,同属地方预算。
首先,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大致为: 中央预算负责立法、司法、国防外交及全国性的 公共工程和公共事业服务等支出项目;地方预算 主要负责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社会治安及基础 设施建设等支出项目。
其次,在收入划分方面,日本的税收分为国税 (中央税)、地方税(包括都道府县税和市町村税)、 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其主体税种所得税分为国家 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14.2 集权与分权——不同模式的选择
中国分税制改革的必要性
财政体制-从包干制到分税制
分税制改革的合理性
所谓分税制,是在国家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 分事权及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事权与财 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的特性,划分中 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并辅 之以补助金制的预算管理体制模式。
分税制内涵极为丰富,它包括分税、分权、 分征、分管等内容。分税制是根据市场经济 原则和公共财政理论确定的一种分级预算的财
政管理体制。
分税,即税收收入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划分。分税是分 税制的核心问题,一般是按税种或税源将全部税收划分 为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体系,按税源分税即各级财政可 对同一税源按不同税率征收。根据分税程度的不同,可 以有两种形式:完全型分税和不完全型分税。
第14章 预算管理体制
14.1 财政分权模式的理论依据
几种有代表性的理论观点 1.施蒂格勒最优分权模式的“菜单”(“Menu”) 2.奥茨(Wallace E. oates)的分权理论 3. 布坎南和马丁·麦圭尔(Martin Mc Guire)
分权的“俱乐部”理论
4.特里西(Ricard w.Tresch)的偏好误识问题 5.蒂布特的“以足投票”理论
当前世界各国所实行的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 虽然形式多样,各具特色,但大体可分为两 种类型:
一类是完全分税型,亦称分权型分税模式, 其特点是:
第一,将税种按中央税和地方税彻底分开, 不设置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各级政府具有 相对独立税收体系;
第二,中央和地方各自享有独立的税收立法权、 调整权、减免权等;
14.3 建立科学规范的转移支付 制度
基本概念
财政转移支付(Fiscal Transfer)制度, 是指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转作地方政府的收 入来源以满足其支出需要的一种财政制度。 实施分税制的预算管理体制后,并不意味着 要使地方拥有足以自我平衡的税收收入,划 归地方支配的税收仅仅是地方相对稳定的一 部分财政收入,其收支差额要通过中央政府 的财政补助或转移支付补充。
所以,日本中央一级的主体税是国家所得税、个
人所得税、法人税、物品交易税等,地方税包括 地方所得税,都道府县民税和市町村民税(为 个人所得税和法人税附加)、都道府县独立征 收的事业税、财产税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为消费税。日本税收的立法权在国会,各级 政府自行征管本级税收。再次,在全国的税 收总额中,中央税所占的比例达60%以上,中 央虽集中主要财力,但并不事必躬亲,即许 多事业交由地方承办。因而,地方支出占到 预算总支出的70%左右,其财力的不足,由中 央给予补助。
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方案
1.转移支付方案设计的指导思想
(1)转移支付方案设计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在分税制 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建立起一套与之相适应的科学、 合理的制度,而不简单地为了满足转移支付资金分 配的要求,所以,转移支付方案的设计从一开始就 要走规范化路子。
(2)转移支付资金公式的设立既满足现实的需要, 又符合长远目标,现实需要是中央财政在利益格局 一时难以调整的情况下,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只 能分配中央财力增量的一小部分。长远目标是按公 式分配包括税收返还、体制补助和结算补助在内的 所有转移支付资金。
(4)有条件的封顶配套拨款 (Conditional Closed Ended Matching Grant)
建立我国规范化转移支付制度
我国目前的转移支付模式
1994年我国进行的财税体制改革,形成了以税收 返还、体制补助、专项补助等为主要内容的初期 转移支付模式。这种模式的转移支付是以基本数 法为依据,还不尽科学、合理,也不够规范。 1995年财政部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设 计并实施了《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这个办法 对于改革传统的以基本数法为依据的转移支付是 一个积极的尝试,初步改变了我国转移支付的决 定机制和分配方式。但它在方法上仍然存在着一 定的缺陷,同时分配中人为的政策性调整因素仍 然比较严重。有必要建立起一套规范的转移支付 制度,实现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公平、公正、 公开地分配和各地区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2.转移支付方案设计的基本原则
要以全国各地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为目标。
2.规范化转移支付制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的 分配办法
(1)按税种测算收入能力或者说标准化收入。
(2)按支出项目测算支出需求,即标准支出
(3)计算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系数,也称为切“蛋 糕”的比例
(4)决定各地转移支付的分配额 各地区的转移支 付资金分配额就等于分配系数乘以来年转移支付资 金总量;如果不动存量,即保持现行税收返还体制 不动,则可以在规范办法基础上计算转移支付增量 的分配系数,分配来年中央财政给地方财政的转移 支付增量。
(3)最低服务标准(Mininum Standards of Services)
(4)地方公共品作为全国性优值品 (Local Public Goods as Natianal Merit Goods)
(5)弥合地方财政缺口(To Fill the Local Fiscal Gap)
(6)稳定经济的目的(Stabilization Objectives)
第三,设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征收管理机 构,明确划分各自的征收管理权限;
第四,建立中央和地方分级预算管理体系, 各自享有独立自主的财政收支权;
第五,地方财政的最后平衡通过中央的转移
另一类是适度分税型,亦称集权型分税模式。 与完全分税型所不同的特点是:
第一,在税种划分上,除中央税和地方税外,还 设置共享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