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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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通意见》
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

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叫受害人。

因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虽属既成事实亦不受法律保护,受益人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人。

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物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的义务。

不当得利制度的规范目的重在去除不当得利,而非损害赔偿,故:得利少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得利为准;得利大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损失为准。

此外,成立不当得利之债不以当事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仅在确定返还范围时须考虑受益人主观上究为善意或恶意。

(1)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

例如,下列情形构成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甲有权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①乙擅自使用甲的肖像做广告;②乙擅自占用甲的屋顶做广告;③乙侵夺甲的占有;④甲将相机借给乙使用期间,乙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

(2)支出费用型不当得利。

例如,下列情形构成支出费用型不当得利,甲有权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①乙的羊混人甲的羊群,甲当作己有饲养半年;②乙将房屋出租给甲,甲经乙同意装修,后发现甲、乙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甲对合同无效无过错);③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

(3)求偿型不当得利。

例如,下列情形构成求偿型不当得利,甲有权请求乙返还不当得
利:①甲、乙共同继承某遗产后,甲一人支付了全部遗产的税费;②甲取得执行根据后,强制执行债务人乙的一辆汽车(该汽车系乙向丙购买,约定付清全部价款之前,丙保留所有权),执行中丙提出执行异议,甲向丙支付20万元,以使乙取得汽车所有权。

(4)给付型不当得利。

例如,下列情形构成给付型不当得利,甲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①甲误以为欠乙100元而向乙支付,事实上,甲对乙无债务;②甲向乙赠与汽车一辆并交付,后甲依照《合同法》第192条撤销赠与合同。

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有四:
1.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

财产积极增加,指财产本不应增加而增加;财产消极增加,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见例1和例2)。

2.他方受有损失(包括:财产积极减少与财产消极减少)。

财产积极减少,指财产本不应减少而减少;财产消极减少,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见例3)。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以给付关系替代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采用非统一说:(1)给付型不当得利,指自始或嗣后欠缺给付目的;(2)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指欠缺保有利益的权利或法律原因〕(见例4和例5)。

例1甲(大律师)在乙餐厅吃饭时,点了三个菜:青椒土豆丝、麻婆豆腐、农家小炒肉。

上菜时, 餐厅服务员误将他人点的一道“清蒸基围虾”(价格为135元)上到甲的餐桌上,甲见状未事先声张,快速将“请蒸-围虾”消灭干净。

①事件前后,甲的财产虽未积极增加,但应认定为财产消极增加(换言之,节省了费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甲负有向乙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②一般而言,没有法律依据地吃了他人的东西,饮用了他人的酒水,均构成不当得利。

③不要看物质形态,看价值形态。

例2甲花500元定制一个生日蛋糕,并托蛋糕店送给丙。

蛋糕店误将蛋糕送给同名同姓的乙(乙与丙同一天过生日,住一栋宿舍楼),乙(真正的屌丝,无消费该类蛋糕的经济能,力与计划)误以为蛋糕系送给自己的而消费。

①问:乙误食了他人的蛋糕,甲(或丙)能否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呢?②答:不能。

③原因:乙无消费该类蛋糕的经济能力与计划,不能评价为乙的财产因此消极增加(换言之,乙未因此节省费甩)。

④感叹:在法律上,有时屌丝的地位优于白富美。

例3冰冰10岁时,美得秒杀海伦,气煞维纳斯。

为将刹那凝结为永恒,冰冰的父母请摄影师甲给冰冰拍艺术照。

冰冰的父母告诉甲,为了让冰冰健康成长,在冰冰18岁之前,
绝不对冰冰的肖像做商业性使用,并再三叮嘱甲决不能将照片外传。

后甲将冰冰的照片提供给乙出版社,乙印制成挂历销售,获利颇丰。

问:冰冰(或其父母)是否有权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答:有权。

原因:①表面上看;冰冰的父母决定不对其肖像做商业性使用,乙虽然得利,冰冰似乎没有因此遭受损失。

大谬不然也!②对肖像利益的支配在权益归属上归属于冰冰,乙的得利就是冰冰遭受的损失。

例4“金山酒店”生意清淡(因厨师做菜似投毒),隔壁的“银海会馆”生意兴隆(因厨师做菜真投毒)。

研读《孙子兵法》后,每到吃饭时间,“金山酒店”派数十人到“银海会馆”两人占据一桌,每桌点花生米一碟,拌三丝一盘,啤酒2瓶,吃3个小时。

来“银海会馆”吃饭的人见客满,纷纷到“金山酒店”吃饭,“金山酒店”因此收益锐增,盆满钵满。

问:“银海会馆”是否有权请求“金山酒店”返还不当得利?答:无权。

原因:①与顾客订立的有效的餐饮合同系“金山酒店”获得利益的法律上原因,不成立不当得利。

②“金山酒店”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构成寻衅滋事,系另一问题。

例5甲把房屋出租给乙,月租金2000元(因乙系朋友),租期5年。

乙未经甲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月租金4000元,租期4年。

①问:甲能否对乙主张不当得利?②答:不能。

③原因:在甲、乙租赁合同存续期间,根据《合同法》第215条,乙对房屋享有收益的权能。

乙虽构成非法转租,但乙每月取得租金4000元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对甲不构成不当得利。

④若甲因乙非法转租解除合同后,乙拒不返还房屋,继续出租房屋给丙,则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甲对乙有不当得利请求权。

⑤乙、丙间呢?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6条,乙、丙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乙、丙间可成立给付型不当得利。

典型真题
下列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11年·卷三·19题-B)
A.甲向乙借款10万元,1年后根据约定偿还本息15万元
B.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债务
C.甲久别归家,误把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掉
D.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
[答案解析]①借款人按照约定还本付息,贷款人取得的利息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曾经的借款合同),不构成不当得利。

但是,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无效。

以2011年为例,1年期贷款利率为6.5%, 4倍为28%。

A选项产生了不当得利,因为甲最多应向乙支付28000元的利息,
多支付的22000元利息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构成不当得利,故A选项不当选。

②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债权的受领权鸽依然存在,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的,不论债务人履行时是否知悉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受领权能的存在就是债权人保有债务人履行利益的法律上原因,不构成不当得利。

故B选项当选。

③C选项不当选。

从物理形态上看,甲将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了,鸡已经不存在了,好像甲并未受有利益。

但是,从价值形态上看,甲吃了鸡,其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故甲的财产消极增加,故甲受有利益,乙也因此遭受了损失,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④装修工人将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后,发生了附合,乙对装修材料的所有权消灭,但甲对乙构成不当得利。

故D选项不当选。

(一)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虽符合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但法律特别规定受害人不得请求返还,因而排除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有四种情形:
1.给付系履行道德上的义务(如对亲属误以为有扶养义务而扶养;对救助自己生命的人支付报酬;对玉成其事的媒婆支付报酬;民间的礼尚往来)。

2.债务人为清偿未到期债务而给付。

3.因清偿债务而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义务的。

4.因不法原因而给付(如支付赌债、行贿、支付毒资、支付嫖资、支付给二奶包养费)。

但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的除外(如对绑架者支付赎金;索贿)。

典型真题
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05年·卷三·10题一D)
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
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
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
[答案解析]①A选项中,只要债务不具有专属性,债务人甲不提出异议,债权人乙未予拒绝,两代为清偿的行为有效,债权人乙接受代为清偿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乙不构成不当得
利。

故A选项不当选。

须注意:题目问的是“乙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事实上,甲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例如:丙以为自己欠甲的债务(事实上不欠),就替甲还了甲欠乙的500元,丙构成非债清偿,甲、丙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

③B选项中,乙虽然取得利益,但甲未因此遭受损失,乙取得的利益属于“反射利益”,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故B选项不当选。

③C选项中,甲拾得的是100元货币。

货币的重要特点是“占有即取得所有”,故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丙的债,属于有权处分,清偿有效,乙不构成不当得利。

故C选项不当选。

须注意:若甲用拾得的手机抵偿了欠乙的债务。

甲对手机实施了无权处分,因手机是遗失物,乙即使属于善意,根据《物权法》第107条也不能善意取得,此时手机的失主与乙之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

④D选项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系支出费用型不当得利。

故D选项当选。

(二)其他排除情形(★★★)
1.强迫得利。

指受损人因其行为使受益人受有利益,但违反了受益人的意思,不符合其经济计划的情形。

此时,应就受益人的整个财产,依其经济上的计划认定其应当偿还和返还的范围。

例如:开垦(如种植果树于)他人预定作为垃圾处理场的土地;油漆他人即将拆除的围墙;维修他人预定拆除的房屋等。

衡诸受益人的经济'计划,应认定受益人应偿还的价额“为零”,不必返还。

例1甲、乙系邻居,均订有鲜奶(甲订的是“光明”,乙订的是“三鹿”)。

一日送奶人误将甲订的“光明”鲜奶放入乙的奶箱。

乙打开自己的奶箱见有“光明”、“三鹿”鲜奶各一份,不明所以,将“光明”鲜奶抛弃。

问:就此,甲可否对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答:不能。

原因:①客观上,乙不当得利,但该得利对乙无意义(一个理性的人不敢喝不明不白的牛奶),该得利性质上属于强迫得利,排除甲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②有观点认为,之所以甲对乙不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因为乙已将牛奶抛弃,乙所受利益已经不存在。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因为乙属于恶意得利人,若乙果真负有不当得利义务,即使所受利益已不存在,乙仍负返还义务。

例2乙将房屋出租给甲,租期3年,甲经乙同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但双方未约定装饰装修物的归属。

租期届满后,乙不同意继续出租给甲。

双方对装修费用发生争执,经鉴定构成附合的装修物(如地砖、壁纸)的残值为10万元。

问:甲是否有权请求乙支付不当得利10万元。

答:不能。

原因:①构成附合装修物的残値虽然构成不当得利,但一般属于强迫得利(装修具有较强的个殊性,合甲口味的,也许是恰使乙恶心的),故排除甲对乙的不当得利请求权。

②这也是《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2条的法理基础。

③强迫得利2015必考。

典型真题
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

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
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

”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

本案应如何处理?(04年·卷三·11题一D)
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
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
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
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
[答案解析]①停车场洗车的行为违反了王先生可得推知的意思,属于不正当无因管理,王先生又不主张无因管理的效力,不能产生无因管理之债。

故B选项错误。

②王先生与停车场之间虽然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但王先生的得利属于强迫得利(例如:王先生半个月洗一次车,昨天刚洗过,停车场的洗车违反其经济计划;或者王先生的车只是微脏,处于可洗与不可洗之间,按王先生的性格,绝不会在此时洗),应排除停车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故A选硕错误。

③订立合同须经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自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时成立,本题不存在这些情况。

加之我国不承认事实合同理论。

故C选项错误。

④综上,D选项正确。

⑤这样的题才是好题。

可惜太少。

哀哉!
2.反射利益。

指一方虽因一定的行为或事实而受益,但并未致他方损害的情形。

反射利益根本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
例3甲房地产开发商投巨资在某小区兴建中国人民大学附属小学,致使小区业主乙购买房屋的价值因之剧增。

乙虽受有利益,但甲并未因此而受到损害,乙之得利属于反射利益,这种双赢的结果,不成立不当得利。

例4甲率亲朋好友十余人登临“盘古太空四合院”顶楼观看奥运会开、闭幕式。

①甲及其好友获得的利益对于“盘古太空四合院”的所有人而言亦属反射利益,不成立不当得利;②至于甲及其好友与北京奥组委之间是否成立不当得利则属另一问题,须判断是否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如果并未因此给奥组委造成损失,亦不成立不当得利。

例5甲航务局投资5千万元修建一灯塔,附近的渔民常利用该灯塔夜航捕鱼,从而所捕之鱼较从前显著增加。

①渔民之获益属于反射利益。

②这是关于反射利益最著名的例子。

3.非财产性受益。

不当得利属于债法范畴,仅调整财产利益关系,故无法律上原因而受有非财产利益,不成立不当得利。

例6甲貌若天仙,邻居乙特别欣赏甲之芳容。

为了不让粉丝失望,甲之化妆品、服装费用有增无减,居高不下,乙每日沐浴于甲之雷人风采中,不知肉味,半年有余。

不料后来乙另有所好,邻居反目。

①甲对乙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乙所受利益为非财产利益。

②勾引别人老婆并得手的,大抵类此。

典型真题
〔I〕甲将某物出售于乙,乙转售于丙,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

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12年?卷三? 20题一C)
A.如仅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甲有权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B.如仅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C.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无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D.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有权向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答案解析]①在学理上,不当得利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又分为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支出费用型不当得利和求偿型不当得利三种。

②给付型不当得利,仅限于存有给付关系之当事人间始可成立,无给付关系,不能成立给付型不当得利。

③甲将某物出售给乙,乙转售给丙,甲应乙的要求,直接将该物交付给丙。

这种交付被称为“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属于“缩短给付”的一种。

虽然在事实上,甲直接将该物交付给丙,但在法律关系上,必须认定为,(在同一个法学瞬间)甲向乙为给付(乙自甲处取得所有权),乙向丙为给付(丙自乙处取得所有权),甲、丙间并无给付关系。

④基于前述,若仅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甲、乙间成立给付型不当得利,故A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若仅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乙、丙间成立给付型不当得利,故B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若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乙间以及乙、丙间均成立给付型不当得利,故D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⑤本题最关注的问题是:若甲、乙间以及乙、丙间的买卖合同均无效,甲、丙间是否成立不当得利之债?须考虑两个方面:(a) —方面,甲、丙间无给付关系,甲、丙间不能成立给付型不当得利。

(b)另一方面,因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故乙不能自甲处取得所有权,丙也不能自乙处取得所有权,该物的所有权仍归甲,丙对该物的占有为无权占有,甲、丙间成立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

故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⑥题外话:就本题而言,在德国和台湾地区,若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丙间也能成立不当得利之债吗?不能成立。

原因也有两个方面:(a)甲、丙间无给付关系,甲、丙间不成立给付型不当得利。

(b)基于物权变动的无因性,虽然甲、乙以及乙、
丙间买卖合同(负担行为)无效,只要甲、乙以及乙、丙间的物权合同(处分行为)有效,丙仍能取得该物的所有权,甲、丙间亦不成立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

“法律是地方性知识”。

诚哉斯言!⑦赞曰:“出题人站在中国大地上思索中国民法问题,破云见天,伟哉!钟某不能望其项背也!”
〔II〕下列哪一情形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13年?卷三? 20题一D)
A.甲欠乙款超过诉讼时效后,甲向乙还款
B.甲欠乙款,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后又在借期届满前提前还款
C.甲向乙支付因前晚打麻将输掉的2000元现金
D.甲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出1万元
[答案解析]①债权的诉论时效期间经过后,受领权能仍然存在,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构成不当得利。

故A选项不当选。

②根据民法理论,给付型不当得利,在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时,在下列四种情形中仍排除受损失一方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a)因履行道德义务而给付;(b)提前清偿债务;(c)明知道没有给付的义务而给付;(d)因不法原因而给付,但不法原因仅在得利一方存在的除外。

B选项中,甲系自愿提前溃偿债务,排除甲的不当得利请求权,故B选项不当选。

C选项中,甲系因不法原因而给付,故C选项不当选。

③D 选项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且无排除情形。

故D选项当选。

(―)返还范围(★★★)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和《民通意见》第131条,成立不当得利之债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返还范围是:所受利益和孳息。

具体而言:
1.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原物毁损后存在代位物(如保险金、赔偿金)的,应返还原物的代位物。

2.所受利益依其性质不能返还(如获利为物的使用和占有;再如获利为他人提供的劳务)的,应返还其价额(如相当期限的租金、相当数额的工资)。

3.所受利益产生的孳息(自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亦应返还。

4.根据《民通意见》第131条,受益人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主要是利用不当得利进行投资所产生的收益),扣除劳务管理辨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即国家予以没收
(规定虽有不当,考试却以此为准),而不是返还给受害人(因此种得利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失间无因果关系,不在不当得利返还范围之内)。

典型真题
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万元,便将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外1万元投入股市。

张某单位查账发现此事,原因在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遂要求张某返还。

经查,张某借给郭某的1万元到期未还,投入股市的1万元已获利2000元。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年·卷三·7题一D)
A.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
B.张某应返还給单位2. 2万元
C.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5万元
D.张某应返还給单位2万元及其孳息
[答案解析]①根据《民通意见》第131条,受益人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主要是利用不当得利进行投资所产生的收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即国家予以没收,而不是返还给受害人。

②本题中,张某投入股市1万元获利2000元属于“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不属于涞定孳息),应当予以收缴,而不是返还给单位。

故本题唯一正确答案为D选项。

③本题是2002年试卷三第4题的翻版,充分体现出历年真题在司考复习中的价值。

不当得利VS侵权赔偿VS违约赔偿不当得利制度的规范目的重在去除不当得利,而非损害赔偿,故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遵循下列规则:①得利少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得利为准;②得利大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损失为准。

这是由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作用所决定的,它只有这个本事(见例1和例2)。

例1甲委托乙保管一部相机(市场价值3万元)。

期间,乙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相机以2.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

①丙善意取得相机的所有权。

②因乙的得利少于甲遭受的损失,若甲对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主张的数额只能是2.8万元。

③若甲对乙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主张的数额可为3万元。

④若甲对乙基于保管合同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可主张的数额大致也是3万元(直接辑失和间接损失)。

⑤此例彰显了不同的债权请求权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也彰显了请求权竞合制度存在的价值(债权人可选择主张对自己最有利的请求权)。

例2甲委托乙保管一部相机(市场价值3万元)。

期间,乙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相机以3.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

①丙善意取得相机所有权。

②因乙取得的利益大于甲遭受的损失,若甲对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主张的数额只能是3万元。

③若甲对乙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主张的数额只能为3万元。

④若甲主张类推适用不正
当无因管理制度,对乙主张不正当无因管理,主张的数额可为3.5万元,但甲负有补偿乙支出之必要费用、因此遭受之损失的义务(以甲所受利益5000元为限)。

⑤问:甲、丙间是否成立不当得利。

答:不成立。

因为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是丙取得利益的法律上原因。

(二)受益人善意与恶意对返还范围的影响(★★)
对此,我国民法暂无规定。

根据民法理论,其规则如下:
1.受益人为善意(指得利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受有不当得利)的,仅返还现存利益,对已经不存在的利益不负返还义务。

2.受益人为恶意(指得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有不当得利)的,须返还所受利益,对已经不存在的利益亦负返还义务。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变更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例3甲误将自己的手机(价值1500元)遗失在乙家,因该手机与乙自己的手机一模一样,乙以为是自己的手机。

后乙决定换手机,便将该手机以100元的价格卖给收破烂的。

后来甲查知情况,请求乙赔偿1500元。

①由于乙为善意的不当得利人,仅需返还现存利益100元。

②乙并无过错,不构成侵权,甲对乙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③因手机为遗失物,收破烂的不能善意取得,若甲能找到收破烂的,可以对其主张返还手机。

例4甲系乙公司的长期客户,于春节前,收到乙公司送来的5瓶装高级洋酒礼盒一份(假设甲无自己花钱消费该种洋酒的经济能力或消费意愿),甲以为系年节馈赠,取出2
瓶与友人共饮后,收到乙公司来函,称该礼盒系丙的订货,误送至甲处,要求甲付款或退货。

甲拒绝退货或付款,并续饮1瓶,剩下2瓶被小偷窃取。

①最初2瓶,甲系善意得利人,所受利益已不存在(不能认定为财产消极增加),甲不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

②其他3瓶,甲系恶意得利人,所受利益虽不存在,甲亦应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返还所受利益。

特别提示(1)前面介绍道:“就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而言,善意的得利人仅返还现存利益,所受利益不存在的,善意得利人不负返还义务。

”但是,在买卖合同无效(不成立、被撤销)的场合,这一规则的适用受到一定的限制,具有特殊性。

(2)买卖合同无效(不成立、被撤销),且善意买受人受领的给付已经毁损灭失,在买受人所负对待给付范围内,善意的买受人不得主张所受利益不存在;仅在买受人所负对待给付范围之外,善意的买受人可主张因所受利益不存在而免负返还义务(见例5?例7)。

(3)不过,买卖合同无效(不成立、被撤销),且善意买受人受领的给付已经毁损灭失,若买受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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