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组织及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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⒍其他事项审计。除上述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⒎专项审计调查。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 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⒏内部审计督导。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 业务指导和监督。
⒎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 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 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 规定。
⒏提请相关部门协助审查权。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 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 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⒋行政强制措施权。有权制止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资料以及转移、 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 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向人民法 院提出申请,予以冻结。
有权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制止 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暂停拨付有关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 收支行为的,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 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他处理措施。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 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大家好
第二章 审计组织与审计人员
➢第一节 国家审计机关 ➢第二节 民间审计组织 ➢第三节 内部审计机构
第一节 国家审计机关
一、国家审计机关领导体制
审计机关领导体制是国家审计制度的重要内Hale Waihona Puke Baidu,是指审计机 关在国家组织结构中的地位,受哪一级国家机构领导,以及上
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关系等。
㈠国外国家审计机关领导体制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拒 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 知审计机关。
⒍建议纠正权。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 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 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 依法处理。
⒌处理处罚权。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资料的,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 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被审计单位,有权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拒不改正的, 依法追究责任。
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资料的,或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的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 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 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⒐社会审计监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 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㈡审计机关的权限
根据《审计法》规定,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具有如下八项权限:
⒈要求报送资料权。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财务会计纸质资料、电子数 据和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 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⒉审计检查权。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纸质资料、电子数据系统以 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⒊调查取证索证权。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 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 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 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国外国家审计机关领导体制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立法型、 司法型、行政型和独立型。

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设立中央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开展审计工 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地方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 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我国国家审计机关领导体制如图2—1所示。
⒈财政收支审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执行 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⒉财务收支审计。对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 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 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⒊建设项目审计。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 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国务院
↓————————————— ↓
省级政府
审计署
↓————————————— ↓
市级政府
审计厅
↓————————————— ↓
县级政府
审计局
↓—————————————↓
乡级政府
审计局
图2—1 我国国家审计机关领导体制
二、我国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责与权限
㈠审计机关的职责
根据《审计法》规定,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具有如下九项职责:
⒋基金资金审计。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 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监督;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⒌经济责任审计。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国家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制度 ➢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审计员、助理审计师)、中级(审计师)、高 级(高级审计师)三类。 ➢ 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的学历经历条件是:参加初级考 试的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参加中级考试的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专科毕 业后工作满六年,本科毕业后工作满四年,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 业后工作满二年,获硕士学位后工作满一年,获博士学位。 ➢ 考试科目包括与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的综合考试和审计理论与实务考试。 前者包括宏观经济学基础、企业财务管理、企业财务会计、经济法等内容, 后者包括审计理论与方法、企业财务审计、行业审计等内容。 ➢ 审计人员的初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并达到合格标准后获得;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除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 试并达到合格标准外,还要经过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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