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具体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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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具
体问题的答复意见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外发[1994]183号
【发布部门】外交部
【发布日期】1994.12.14
【实施日期】1994.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
实施中若干具体问题的答复意见
(1994年12月14日外发[1994]183号)
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按照《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在套定驻外人员工资级别和档次时,还有若干具体问题。人事部、财政部、外交部与部分派出部委进行了研究并对有关问题作出了答复。现将答复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具体问题的答复意见
附件:
一、关于派出前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工资档次确定和工资档次晋升问题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人薪发<1994>46号)规定:“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中,派出前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按派出时确定的外交职衔并参考其专业技术职称,比照派出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档次。”为了便于操作,对只有专业技术职称(无行政职务)人员首次确定工资档次作如下规定:
1.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工资档次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