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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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 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 地。用于建造住房、辅助 (厨房、仓库、厕所)、庭 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 放等。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 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农户 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 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 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 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 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 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 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 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 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
(二)闲置土地处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除了使用土地或者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土地应当无 偿收回外,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置: (1)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超过1年。 (2)安排临时使用,待原来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 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3)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 (4)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 (5)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 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
2、土地用途管理制度 土地用途管理制度,是指依据法律、法规,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实行强制 性管理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 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 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 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 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通过土地用途管 制,强制性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 设用地总量,以保护耕地。
(3)收回建设用地。 符合下列情形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 使用权: 为公共利用需要使用土地的;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土地 的;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期限届满,土地使用 者未申请续用或者未获得批准的;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停止使用原来划拨的国 有土地的;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四、土地资源法的主要领域 1、保护耕地 (1)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 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 内组织开垦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由国务院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2)占用耕地补偿;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 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 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 者开垦不符要求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
3、土地征收制度 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定依 据和权限,在给予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具体内容如下: (1)审批; 征收土地必须经过审批: 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 续。 土地征收被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 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2)补偿;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土 地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 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 登记。征地补偿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 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 因耕地和非耕地有所不同。耕地的土地补偿费 和安置补偿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 年年均年产值的30倍,特殊情况下国务院可以 提高补偿标准。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 安置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标准规 定;
二、土地资源的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 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和监督所属 的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管理工作。 特点: 1、对省级以下的监督实行垂直领导; 2、国家建立土地监督制度;
三、土地资源法的主要制度 1、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土地有偿使用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 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 付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 地有偿使用制度。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 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 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 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土地有偿使用费用,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 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二者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一)认定闲置土地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6条和《闲置 土地处置办法》等规定,闲置土地应当满足三 个要件 (1)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照规定的动工 开发建设日期开发建设; (2)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而闲置土地; (3)土地闲置原因不是不可抗力,或者政府行为, 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延迟的;
(3)禁止非法占用土地; 禁止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 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
(4)禁止闲置土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 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放任 土地闲置,需缴纳闲置费或者由国家无偿收回 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并恢复耕种。
(5)保护耕地质量。 加大耕地管护力度。 确保补充耕地质量。 保护基本农田。
因此,下列四种情况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 (1)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日 期,或者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 建设日期; (2)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 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合同生效或者 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 (3)动工开发建设单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动工 开发建设总面积的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 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 1年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非法闲置土地案 2005年7月,某市一工业企业以1000万元的价钱通 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某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与市国土 资源局签订了出让合同,取得了土地面积为3000平方 米,总投资额1.5亿元,并于当月取得了建设用地批准 书。 该企业随即开始动工建设,但由于资金问题,在投 入3000万元,已经动工建设900平方米后,自2006年7 月自行停止建设。 由于该块土地长期得不到开发利用,市国土资源局 先后两次发文通知该企业到该局进行处理。 在2008年8月,市国土资源局对该企业做出无偿收 回闲置土地的处罚。企业不服,认为企业在土地上已 经投入4000万元,并已经建设900平方米,不属于限 制土地。 问题:闲置土地的认定?对闲置土地如何处理?
京杭大运河路线图:航运为主体
(2)水能资源和水运资源的开发利用。 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 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 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 要。 由水生生物洄游的通道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 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的设施。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 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 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第六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
第一节 土地资源法 第二节 水资源法
第一节 土地资源法
一、土地资源法概述 土地资源是指,当前和可预见的未来,可以 为人类利用的土地。通常可以分为耕地、林地、 牧地、水域、城镇居民用地、交通用地、其他 用途(军事、工矿、盐场等)。
我国目前关于土地资源的法律体系: 《宪法》关于土地资源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土地复垦条例》;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2、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定 (1)跨流域调水 跨流域调水,是通过大规模的人工方法从 余水的流域向缺水流域大量调水,以便促进缺 水区域的经济发展和缓解流域人畜用水的矛盾。 因为这里所指的流域一般都是空间尺度较大的 流域,所以跨流域调水经常又被称为“远距离 调水”。跨流域调水中的人工方法一般有两种 类型:改变河流的流向和修建能输送大量水的 大运河。 《水法》第22条: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 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 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二节 水资源保护法
一、概述 资源水,包括处于自然状态下的水,江河、 湖泊、冰川等地表水和位于地壳上部岩石中的 浅层地下水。 1、有限性; 2、流动性; 3、分布不均匀性; 4、多功能性;
全球可利用水资源和人口分布对比图
二、水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水资源管理体制 《水法》第12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 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这是 《水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的江河、 湖泊设立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驶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 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 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工作。
1.
2.
3.
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凡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审 批手续。审批权限为: 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 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 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的;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 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 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 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 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上述建设项目以 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
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 要求,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 用、节约、保护是自愿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 流域、区域的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捞、灌 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 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 等规划。
(三)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定 1、水资源开发利用原则 (1)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原则; (2)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相结合原 则。 (3)生活用水优先、兼顾其他用水原则。
灌溉水田
望天田
水浇地
旱地
菜地
2、控制建设用地 (1)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2)控制乡(镇)村建设用地。 合理布局; 控制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批准。 控制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予以批准。 控制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 人民政府批准。
(二)水资源规划的规定 我国水资源规划分为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
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主要是查清我国水资源 及其开发利用状况,分析评价水资源承载能力 的基础上,根据水资源的分布和经济社会发展 的整体布局,计划水资源的配置和综合利用问 题。
新闻链接: 中国首个水资源战略规划获批 2010年12月8日,中国国务 院近日批复国内第一个国家水 资源战略规划,提出到2020年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GDP)用水 量较2008年降低50%左右,然 後在此基础上到2030年再降 40%的中长期目标,是国内推动 节能减排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 力争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 内,到2030年时希望控制在 7,000亿立方米以内。新规划 称,中国要逐步建立水权制度, 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 完善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 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 水价改革。
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 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 地。用于建造住房、辅助 (厨房、仓库、厕所)、庭 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 放等。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 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农户 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 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 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 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 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 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 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 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 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
(二)闲置土地处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除了使用土地或者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土地应当无 偿收回外,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置: (1)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超过1年。 (2)安排临时使用,待原来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 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3)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 (4)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 (5)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 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
2、土地用途管理制度 土地用途管理制度,是指依据法律、法规,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实行强制 性管理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 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 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 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 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通过土地用途管 制,强制性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 设用地总量,以保护耕地。
(3)收回建设用地。 符合下列情形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 使用权: 为公共利用需要使用土地的;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土地 的;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期限届满,土地使用 者未申请续用或者未获得批准的;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停止使用原来划拨的国 有土地的;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四、土地资源法的主要领域 1、保护耕地 (1)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 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 内组织开垦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由国务院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2)占用耕地补偿;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 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 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 者开垦不符要求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
3、土地征收制度 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定依 据和权限,在给予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具体内容如下: (1)审批; 征收土地必须经过审批: 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 续。 土地征收被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 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2)补偿;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土 地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 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 登记。征地补偿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 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 因耕地和非耕地有所不同。耕地的土地补偿费 和安置补偿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 年年均年产值的30倍,特殊情况下国务院可以 提高补偿标准。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 安置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标准规 定;
二、土地资源的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 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和监督所属 的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管理工作。 特点: 1、对省级以下的监督实行垂直领导; 2、国家建立土地监督制度;
三、土地资源法的主要制度 1、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土地有偿使用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 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 付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 地有偿使用制度。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 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 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 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土地有偿使用费用,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 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二者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一)认定闲置土地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6条和《闲置 土地处置办法》等规定,闲置土地应当满足三 个要件 (1)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照规定的动工 开发建设日期开发建设; (2)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而闲置土地; (3)土地闲置原因不是不可抗力,或者政府行为, 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延迟的;
(3)禁止非法占用土地; 禁止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 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
(4)禁止闲置土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 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放任 土地闲置,需缴纳闲置费或者由国家无偿收回 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并恢复耕种。
(5)保护耕地质量。 加大耕地管护力度。 确保补充耕地质量。 保护基本农田。
因此,下列四种情况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 (1)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日 期,或者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 建设日期; (2)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 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合同生效或者 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 (3)动工开发建设单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动工 开发建设总面积的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 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 1年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非法闲置土地案 2005年7月,某市一工业企业以1000万元的价钱通 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某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与市国土 资源局签订了出让合同,取得了土地面积为3000平方 米,总投资额1.5亿元,并于当月取得了建设用地批准 书。 该企业随即开始动工建设,但由于资金问题,在投 入3000万元,已经动工建设900平方米后,自2006年7 月自行停止建设。 由于该块土地长期得不到开发利用,市国土资源局 先后两次发文通知该企业到该局进行处理。 在2008年8月,市国土资源局对该企业做出无偿收 回闲置土地的处罚。企业不服,认为企业在土地上已 经投入4000万元,并已经建设900平方米,不属于限 制土地。 问题:闲置土地的认定?对闲置土地如何处理?
京杭大运河路线图:航运为主体
(2)水能资源和水运资源的开发利用。 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 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 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 要。 由水生生物洄游的通道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 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的设施。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 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 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第六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
第一节 土地资源法 第二节 水资源法
第一节 土地资源法
一、土地资源法概述 土地资源是指,当前和可预见的未来,可以 为人类利用的土地。通常可以分为耕地、林地、 牧地、水域、城镇居民用地、交通用地、其他 用途(军事、工矿、盐场等)。
我国目前关于土地资源的法律体系: 《宪法》关于土地资源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土地复垦条例》;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2、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定 (1)跨流域调水 跨流域调水,是通过大规模的人工方法从 余水的流域向缺水流域大量调水,以便促进缺 水区域的经济发展和缓解流域人畜用水的矛盾。 因为这里所指的流域一般都是空间尺度较大的 流域,所以跨流域调水经常又被称为“远距离 调水”。跨流域调水中的人工方法一般有两种 类型:改变河流的流向和修建能输送大量水的 大运河。 《水法》第22条: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 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 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二节 水资源保护法
一、概述 资源水,包括处于自然状态下的水,江河、 湖泊、冰川等地表水和位于地壳上部岩石中的 浅层地下水。 1、有限性; 2、流动性; 3、分布不均匀性; 4、多功能性;
全球可利用水资源和人口分布对比图
二、水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水资源管理体制 《水法》第12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 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这是 《水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的江河、 湖泊设立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驶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 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 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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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凡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审 批手续。审批权限为: 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 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 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的;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 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 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 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 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上述建设项目以 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
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 要求,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 用、节约、保护是自愿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 流域、区域的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捞、灌 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 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 等规划。
(三)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定 1、水资源开发利用原则 (1)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原则; (2)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相结合原 则。 (3)生活用水优先、兼顾其他用水原则。
灌溉水田
望天田
水浇地
旱地
菜地
2、控制建设用地 (1)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2)控制乡(镇)村建设用地。 合理布局; 控制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批准。 控制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予以批准。 控制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 人民政府批准。
(二)水资源规划的规定 我国水资源规划分为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
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主要是查清我国水资源 及其开发利用状况,分析评价水资源承载能力 的基础上,根据水资源的分布和经济社会发展 的整体布局,计划水资源的配置和综合利用问 题。
新闻链接: 中国首个水资源战略规划获批 2010年12月8日,中国国务 院近日批复国内第一个国家水 资源战略规划,提出到2020年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GDP)用水 量较2008年降低50%左右,然 後在此基础上到2030年再降 40%的中长期目标,是国内推动 节能减排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 力争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 内,到2030年时希望控制在 7,000亿立方米以内。新规划 称,中国要逐步建立水权制度, 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 完善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 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 水价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