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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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观律》是唐太宗贞观11年(630年)制定的法典 。贞观十一年颁行。十二篇,五百条。 创设加役流刑,以为减死之罚 改革“兄弟分居,连坐俱死”
房强兄弟谋反案 确立比附类推原则
3.永徽律疏——高宗时期
• 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令臣下对《贞观 律》作慎重修改,颁布《永徽律》。永徽三年 (公元652年),长孙无忌等大臣历时一年, 完成“律文”的疏议工作,作了具有法律效力 的解释,并附律后。在永徽四年(公元653年 )颁行天下,称为《永徽律疏》共30卷,是中 国封建社会代表性法典,即现在所称之《唐律 疏议》。
• 此外,律典从本质上还是属于刑法,官方及民间对法律排 斥的心态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而自两汉开始的儒家注律 活动,恰好能够让律典披上一件儒家的外衣。
• 因此,两方面的因素,前者是技术性的,后者是价值观上 的,都使注律成为一种可能、而且是必须的一项活动。
(二)五刑制度
五刑:笞、杖、徒、流、死
笞刑:五等,十至五十 杖刑: 五等,六十至一百 徒刑: 五等,一年至三年 流刑: 三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 ,均服劳役一年 死刑:绞、斩二等
• (六)敕 • 分为制敕和格后敕两种。 • 制敕是皇帝针对特定的任何事颁布的临时处分。 • 格后敕即编入格的制敕,具有永久效力 • 唐玄宗《格后长行敕》6卷 • 唐文宗《大和格后敕》40卷
• (七)刑律统类
• 以刑律为主,分门别类,附以相关的敕令 格式进行编撰。
• 唐宣宗大中七年(853年)《大中刑律统类》 • 后周《显德刑统》;宋代《宋刑统》。
律、令、格、式。
《开皇律》
1.篇章体例定型化:12篇章的法典体例
《开皇律》总结以往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 基础,规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 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共 12篇体例,使刑律篇章体例走向定型化
2.确定了新五刑体例
《开皇律》刑罚制度法定为笞、杖、徒、流、死五 种。 死刑为绞、斩两等。 流刑分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三等。 徒刑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 等。 杖刑从杖六十到杖一百; 笞刑从笞十到笞五十,各分五等。
• 同时,《开皇律》对隋初的经济发展,政权的巩 固,社会秩序的安定都起了重要的作用。
《大业律》
《大业律》是隋炀帝于大业三年修成颁行的,共 十八篇,五百条。
《大业律》与《开皇律》相比,有如下变化:
篇目增加。 刑罚有所减轻。《大业律》较《开皇律》变重为轻者
二百余条,关于施行枷杖、决罚、讯囚的规定也轻于 《开皇律》。 删除十恶条目。据《唐律疏议》记载,《大业律》删 去“十恶”中的两条,存留八条,并入其它律文。
有普遍的效力
定罪量刑 令、格、式主要是行政法律规范。凡违反这些规范 的以及其他犯罪,都要依照律的规定来断罪量刑。
(五)典:《唐六典》
• 中国古代第一部专门的行政法典,玄宗时期 制定。
• 它以“以官统典”为原则,将内容分为治职、 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六部分,共 30卷。涉及唐代三省六部及各寺监等封建 国家机关的设置、奖罚、俸禄、休致、执掌 等内容。是我国第一部较系统的行政法典, 对后世王朝制定行政法典产生了重要作用。
小结:律、令、格、式


律是关于 令主要涉及
断罪量刑 国家行政体
的基本法 制、尊卑贵
典,主要 贱等级制度
是规定罪 等方面,是
与罚两方 关于国家各
面内容的 方面制度的
基本法 法规


格是皇帝对国家机 式主要是封建国 关分别颁行的以及 家各级行政组织 因人因事颁布的诏 活动规则及上下 令,整理汇编而成 级间的公文程式 的法规;汇编后的 的法律规定。经 格,称为“永格”,过汇编的式,称 具有普遍的效力。 为“永式”,具
5.在犯罪处罚上区分公罪和私罪
• 从《开皇律》的规定来看,公罪的处罚力度严于 死罪。犯私罪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 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犯公罪者,每官当徒多 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
6.《开皇律》的历史地位
• 《开皇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具 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它总结了魏晋以来的立法经 验,兼收南北朝各政权法律之精华,使封建法典 趋于定型,对唐律的制订具有直接的影响。
(三)刑法适用制度 1.严惩“十恶”重罪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凡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 疏议称,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榜首,以为明 诫。
十种罪名大体可分为三类: (1)威胁损害皇权危及封建国家的政治犯罪:
谋反、谋叛、谋大逆、大不敬
(2)严重威胁社会秩序的犯罪:不道 (3)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
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2.区分公罪与私罪
“公罪,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 “私罪,谓不缘公事,私自犯者;虽缘公事,意涉阿曲, 亦同私罪”
3.维护官僚贵族特权:
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官
八议:是对八种特权人物犯罪后实行优待的法律规定 。凡属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 、议宾之内的特权人物,犯死罪者可以奏请皇帝减死 为流,犯流罪以下,依法减刑一等。但犯十恶等重罪 者,不适用八议。
7.共犯以造意为首
唐律的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的故意犯罪,对 共犯的处理,要分别首从,“诸共同犯罪者, 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造意”即主 谋,是首犯,随从者是从犯,其罪减首犯一等 。
造意为先、家长为先、长官为先、夫为先
8.数罪并罚原则: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
重罪吸收轻罪; 刑罚等级相同单取一罪处罚; 但赃罪除外。六赃适用累科(累计赃数)但倍
第七章 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学习重点:
隋朝的立法概况 初唐法制的指导思想 唐律的内容、主要特点和历史地位
隋朝的疆域
唐朝的疆域
第一节 隋代法制概况(581-618)
一、立法概况 (一)隋初法制指导思想
“帝王做法,沿革不同,取适于时,故有损益” (二)重要立法活动
《开皇律》583年,12篇500条; 《大业律》605年,18篇500条。 (三)主要法律形式
• 职制律(9-11,共三卷):“言职事法制”。即关于 官吏责任、机构设置、行政程序、公文递送等法律规定。
• 户婚律(12-14,共三卷):户口、婚姻事宜。古代人 地不分,所以还包括土地分配、税收、徭役。北齐称婚 户律,在汉律户篇附加婚,隋朝改为户婚律
• 厩库律(15,共一卷):“厩者,鸠聚也,马牛之所聚; 库者,舍也,兵甲财帛之所藏”。主要涵盖官方的马牛饲 养管理和官方仓库的保护
唐代官吏合职位、爵位于一身,前者被称为职 事官、散官、卫官,后者被称勋官。先以最高的 职事官折抵,再以勋官折抵。
免:
分为“免所居官”,如果有不同官职,则免最高 一等。免官的主要目的是让官员受刑但不去官, 在一定时间过后可以继续为官。
官员的特权适用还不仅于此。官员可以不用拷讯, 只能适用众证定罪,即三人以上证明其犯罪犯流 刑可以不服劳役,五品以上官犯死罪允许在家自 杀。
第二节 唐代立法概况(618-907)
一、唐初法制指导思想:“礼法并用”
1.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2.法律宽简,稳定,划一 3.司法严肃、审慎
二、立法概况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一)律:正刑定罪
1.《武德律》——唐高 祖时期
高祖武德7年(624年) 以《开皇律》为基础,增 加53条新格制成《武德 律》。
2.贞观律——太宗时期
4.老幼废疾减免原则
唐律规定: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及废疾者, 犯流罪以下,一般可以收赎;八十岁以上,十岁 以下及笃疾者犯死罪的,一般可以“上请”;九 十岁以上,七岁以下,虽犯死罪,一般不予追究 。
5.累犯加重:更犯累科
唐律规定,如犯罪已被告发或已配决而更犯新罪 ,要累计前罪,从重科断,即数罪并罚。
• 诈伪律(25,共一卷):前者伪造,后者诈骗,前者为侵 害国家、皇权的特殊主体的伪造犯罪,后者为身份欺骗和 行为欺骗。
• 杂律(26-27,共二卷):“拾遗补缺,错综成文,班 杂不同”。主要包括市场管理、债权债务、犯奸失火等轻 微的侵害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犯罪。
• 捕亡律(28,共一卷):“若有逃亡,恐其滋蔓,故须捕 系,以置疏网”。涉及逮捕罪犯以及官私奴隶逃亡,甚至 包括官员无故私逃的犯罪。
案例:长孙无忌带刀入宫案
• 贞观元年(627),唐太宗召长孙无忌入宫议事。长孙无 忌匆忙之中忘记了解下身上的佩刀,径直而入。由于他是 太宗身边近臣,私交甚厚,守门校尉也没有认真检查。等 长孙出来的时候,守门校尉才发现他身上挂着佩刀,这可 吓坏了校尉。在当时,臣子携带兵器入宫禁是很严重的事 件,被视为对皇帝的不敬和威胁,按律当斩。校尉害怕被 追究看守不力的责任,立即将此事上报给了太宗。
3.确立“十恶”重罪制度
《开皇律》吸收《北齐律》“重罪十条”,正式形 成了“十恶”制度。
所谓“十恶”是: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 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 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4.系统规定了官僚贵族特权法
《开皇律》进一步发展了封建特权法,除规定八 议、官当制度外,对九品以上官吏犯罪,还有 “上请”、“例减”、“听赎”等项规定,使封 建特权法进一步系统化。
6.自首减免刑罚原则
– 犯罪未被发觉而能自首者,一般可以免于处罚 。
– 罪犯犯有轻重二罪,若轻罪事发,能自首重罪 者,则免除重罪的处罚;
– 在知道他人要告发的情况下,向官府自首,减 原罪二等处罚;
– 自首不实不尽,免其自首之罪,对其自首不实 不尽之罪给予处罚;
– 如果已经造成难以挽回的危害后果,即使自首 也不能减免刑罚。
《疏议》:“议者,原情议罪”,原其本情,议其犯罪 。
八议的适用条件是死罪奏议,流罪以下减一等。
请:
规格低于议
请的对象是:诸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大致是太子妃 的侄孙以上);应议者期以上亲(大致是孙子以 上);官爵五品以上
适用条件:死罪上请,流罪以下减一等
减:
七品以上五品以下官员;上请者祖父母、父母、 兄弟、姊妹、妻、子孙等
• 断狱律(29-30,共二卷):“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 和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
《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
• 唐律12篇,502条,是古代中国在成文法典制定上的集大 成作品。文字上的言简意赅,既反映了此时期中国在法律 概念和条文之间逻辑组织能力的高水平,也体现出古代文 言文作为一种法律语言自身的特性。
第三节 唐朝法律的内容、特点与地位
一、刑事法律内容
(一)《唐律疏议》的篇章体例
12篇,30卷,502条。 12篇分别为:名例;卫禁;职制;户 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 ;杂律;捕亡;断狱
• 名例律(1-6,共六卷):“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 五刑之体例”
• 卫禁律(7-8,共两卷):“卫者,言警卫之法;禁者, 以关禁为名”。即关于宫廷警卫和边防、关卡、城镇的 保卫规定。
适用条件:流罪以下同样减一等
赎:
对象:议、请、减的适用主体;九品以上官吏; 七品以上官吏的近亲属
适用条件:除法律明文规定不能赎的都可以以金 钱赎免,即只要不死,在经过议、请、减后的余 刑可以以金钱折抵。
官当:
适用条件:只要不是犯有五流(加役流、反匿 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会赦犹流)的 和死罪的,即普通流刑以下的,都可以用官职折 抵刑罚。方式是私罪的,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两 年,九品以上的,一官当徒一年。
4、开元律疏——玄宗时期
玄宗开元年间,下令修定《永徽律 疏》,删掉不合时宜的条款与称谓, 颁行天下,时称为《开元律疏》。
(二)令:设范立制 武德令、贞观令、永徽令、开元令 《开元令》27篇、30卷、1546条 (三)格:禁违正邪 《贞观格》18卷;《永徽留司格》18卷;《散
颁格》7卷
• (四)式:轨物程式 • 唐式33篇,20卷。 • 《水部式》,现存法国国家图书馆
论(折半论罪);
9.类推原则:断罪无正条实行类推
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
10.涉外案件的处理:“化外人”犯罪
《名例律》规定:“化外人同类相犯者, 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按其本 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 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 属地主义原则。
• 擅兴律(16,共一卷):“大事在于军戎,设法须为重 防”。前者指禁止擅自调兵遣将和兴兵备防;后者指禁止 擅自行造工程、差遣丁夫。汉律为兴篇,曹魏加擅字
• 贼盗律(17-20,共四卷):政治犯罪和严重的人身伤 害。盗窃等犯罪
• 斗讼律(21-24,共四卷):“首论斗殴之科,此言告 讼之事”。斗殴致伤及其起诉程序,还包括一些特定犯罪 和特定身份人的起诉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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