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被害人的特征及被害预防_陈群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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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许章润.犯罪学. 法律出版社. 2007. [2]苏方元.被害人的特征论. 法学论坛. (7) . 2006 [3]张建荣.刍议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 法学研究. (1) . 2006 [4]霍建中, 韩文成. 论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关系. 河北法学. 1999(1). [5]蔡芬.试论犯罪被害预防. 当代经理人. 2006(4).
强被害预防。 关键词 中图分类号: D920.4
在现代社会, 人际互动加剧, 罪因结构错综复杂, 仅仅从犯罪现象 和犯罪人的本位研究中得出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的结论难免有失偏 颇, 所以研究被害人将对于弥补这一缺憾有重要意义。 一、 被害人的被害性 被害性是被害人的首要特征。 被害性是被害人本身的一种特性, 是诱发加害人实施加害行为的一种带有主动诱使和强烈刺激的因素, 或者是加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时可以利用和必须利用的有利条件。 一般认为被害性一般包括被害的倾向性、 被害的受容性、 被害的 易感性和敏感性。 被害的倾向性, 是指被害人内在或外在、 心理或生理方面所具有 的易遭被害的一种趋势或可能性。 如企业财会制度混乱, 就具有了在 贪污、 挪用、 侵占、 盗窃等犯罪中被害的倾向性。被害的受容性, 是指 被害人对自身被害角色予以潜意识的认同和容忍、 或者放任被害隐患 而不加控制的特性。 例如, 孤立无援或残弱老幼者易受非法的侵害或 凌辱, 但又只能是忍气吞声, 予以容忍 ; 佣工易遭雇主的侵害或侮辱, 但又迫于生计予以容忍。 被害的易感性, 是指被害人对被害状态无意 识的顺应性, 它反映了被害人容易成为犯罪人选择的侵害对象或者容 易接受犯罪人的诱导等特性。 被害的敏感性, 是指被害人对于可能的 被害或已然的被害事实的感知和自觉。 一般来说, 被害人对于被害均 有明晰的感知或者预感, 但也有一些被害人对于即将来临或可能发生 的被害毫无感知, 陷于被害情境而不自觉。迄至被害已经发生, 仍无 感知, 而成为所谓的 “无意识的被害人” 。通常来说, “习惯性被害人” 的被害敏感性已经完全消失。因此, 提高被害人对于被害的敏感性, 是发现、 预防、 消除被害, 增强被害人的自律自卫能力, 从而有效保护 被害人的途径之一。 二、 被害的互动性 被害的互动性, 是指在一定的被害情境中, 被害的发生过程总是 伴随着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外显的社会性交互作用过程, 被害不外是 这种交互作用的产物或最终结局,从而互动成为被害发生的内在机 制。 “被害” 与 “犯罪” 均是动态概念, 二者首先都属于一种运动过程, 有其运动的发展进程, 而犯罪行为是犯罪人和被害人相互之间直接或 间接作用的一种结果。当犯罪行为发生时, 一方面, 由于被害人毫无 思想准备和缺乏防范措施而完全处于被侵害的地位; 另一方面, 被害 人又不是可以 “束手就擒” 和 “任人宰割” 的羔羊。被害人也会对突如 其来的侵害行为做出本能的、 必要的、 应有的甚至是非常积极的反应。 这种反应本身就在积极参与加害与被害的相互作用过程。被害人的 挣扎反抗可能使犯罪不能得逞; 但被害人某些失当或不理智的行为, 也可能使犯罪的恶果进一步扩大。因此, 对于最终的被害结果来讲, 被害人在整个被害过程中并非是一个被动、 消极的角色, 他同样在起 着促进或者阻止被害结果产生的作用。 三、 被害人的可责性 被害人的可责性, 是指犯罪被害人由于自身被害要因的存在而诱 引了被害的发生, 从而往往具有对被害也负有一定伦理、 道德责任或 法律责任并应受到一定谴责可能或可以指责的特性。 可责性的基础源于被害人和犯罪人双方共同推进了互动过程。 被害人在这一互动过程中扮演着一个不可或缺的主动或是被动的角 色。 一般来说, 从责任上看, 如果被害者完全没有责任, 而犯罪人有着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理论新探・
Fra Baidu bibliotek
2 009. 2(中)
浅谈被害人的特征及被害预防
陈群伟
摘 要 被害人一般具有被害性、 互动性和可责性的特征。本文通过对被害人特征的研究, 指出应当有意识地采取措施加 被害性 互动性 可责性 被害预防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09)02-390-01
完全的责任, 是最佳的理想状态。 但事实并非如此。 刑事上的对立者 (被害人与犯罪人)并不完全位于这两个极端, 更多的时候双方是位于 两个极端之间, 表现出一种主动 (或准被动) 犯罪人与主动 (或准被动) 被害人的关系。 四、 被害预防 (一) 有针对性地提高公众对犯罪及危害的认识, 培养和加强公众 的防范意识 在同样的犯罪情境中, 具有一定防范意识的人相比其他毫无防范 意识的人来说, 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可能性要小得多。 而公众的防范 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犯罪的了解和认识。在当前复杂的社会 环境以及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 犯罪的原因千变万化, 犯罪手段 和犯罪活动方式也日益更新, 纷繁复杂, 在这种情况下公众能够有效 了解犯罪活动,接受有关犯罪信息的方法主要是来自各种渠道的宣 传。要让公众意识到, 犯罪活动随时可能发生, 要想使自身不受到犯 罪活动的侵害, 必须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 保持必要的警惕性, 尽可能 的降低给犯罪者提供实施犯罪活动的机会和条件。 (二) 增强公民被害的过错责任感, 建立被害人过错责任机制 在公众的传统观念里通常对犯罪人、 犯罪活动深恶痛绝, 而对被 害人则报以无限的同情。却忽略了有一部分犯罪活动往往是因为被 害人自身的过错导致了被害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味地偏袒 被害人, 不仅有失公平, 而且容易在其他公众的心理上产生不良影响, 从而在现实行为中放松警惕, 将自己置身于易受害环境中, 导致被害 的发生。在予以被害人一定的安抚和帮助下, 认定其过错, 让其承担 其过错责任, 帮助被害人认识和反思其在犯罪发生过程中的过错。 这 不仅可以使被害人吸取教训, 防止自己再次被害, 也可以使社会公众 意识到被害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从而谨慎约束自己的言行, 积极预防自身受害, 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 加强易被害时间内的防范措施 由于犯罪类型的不同, 其犯罪的时间也必然有所差异, 如气候炎 热时, 由于人们户外活动量的增加和活动空间范围的扩大, 遭受性侵 犯的可能性也大为增加。了解到不同类型犯罪被害的高发时间和时 段后, 在这些时间内针对不同情况加强防范措施, 无疑是非常必要的。 例如社区警卫在被害高发时间增加警卫人手和巡逻次数;女性在天气 炎热时不要为了消暑而穿着过于暴露的衣物等。 (四) 加强易被害空间的防范措施 犯罪被害研究表明, 犯罪被害的数量同人际交往、 接触的频率、 次 数有关, 与生存竞争成正比。在人口密度大、 居民变动频繁或外来人 口活动集中的地方, 被害率较高。同时, 在城市死角或者城乡结合部 等一些地理位置和社会控制方面比较特殊的空间, 其被害率也较高。 在这种情形下, 公众在有足够的防范意识的同时, 还必须采取有效地 防范措施以降低自身的被害性。 例如, 在不得已要经过城市死角时结 伴而行, 或者积极配合对环境整体布局地改善等。
作者简介: 陈群伟,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 律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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