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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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工[2016]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6.01.04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价工〔2016〕1号)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适当疏导超低排放环保电价矛盾,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当降低燃煤机组上网电价。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我省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降低为每千瓦时0.378元(含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省内135MW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不含环保电价)统一调整为每千瓦时0.351元。省内公用燃煤热电机组上网

电价(不含环保电价)统一调整为每千瓦时0.43元;其他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机组)的上网电价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3.16分。山西阳城电厂一、二期送江苏上网电价同步降低。锦苏水电送江苏落地电价按发改价格〔2015〕962号文件执行。调整后的公用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见附件。

二、适当降低销售电价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价格每千瓦时降低3.12分。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大工业用电价格本次不调整。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

三、将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钱。

四、利用部分燃煤发电上网电价降价空间,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具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六、推进电价市场化,鼓励有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自主协商确定电价。

七、电价调整后,继续对高耗能行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加大上述电价政策的执行力度,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发电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挖潜降耗,继续保持稳健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附件:

1.江苏省135MW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表

2.江苏省公用燃煤热电机组上网电价表

3.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4.江苏省工业用电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5.江苏省电热锅炉(蓄冰制冷)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江苏省物价局

2016年1月4日

附件1

江苏省135MW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表

单位:兆瓦、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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