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马项目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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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项目准入和退出管理办

法(试行)

来源: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工管委办公室 | 作者: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工管委办公室 | 日期:2013年12月

26日

第一条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园区产业持续、健康、可协调发展,特制定本项目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园区范围内所属或注册登记于园区的企业、组织、投资者在园区内通过租赁土地建设厂房或通过新征用出让土地获得土地使用权而进行的新建、扩建、迁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非工业类投资项目,按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进入园区的产业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准入条件:

(一)入园项目原则上必须符合园区重点发展的装备制造、电子信息、食品加工、生物技术、材料及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发展规划,项目类型必须符合园区产业指导目录。

(二)项目采用的设备、生产工艺、技术、资源和能源消耗等指标要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项目必须符合生态功能区规划、污染物总量控制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要求。

(四)项目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单位土地面积税收贡献等指标应满足本办法制定的产业项目经济控制指标要求(见附件)。达不到投资强度要求但经评估具备较大发展潜力的项目,或达不到投资强度要求但达到产出强度要求的项目,可采用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方式生产经营。产出强度超过800万元/亩的项目,对投资强度不作硬性要求。

第四条具备以下条件的产业项目准予优先入园,项目入园准入条件可适当放宽。

(一)项目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单位土地面积税收贡献超过100万元/亩/年的项目,解决人员就业优势明显的项目。

(二)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具有马来西亚等东盟特色的企业、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项目。

(三)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具有国家工程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认证资质的企业项目,以及研发类企业项目。

(四)进出口数额较大,带动作用明显的产业项目。

第五条鼓励企业租赁土地建设厂房,园区与企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对于鼓励类、具有发展优势的产业项目,土地租赁价格可适当优惠。

第六条入园项目由于企业自身原因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园区对项目进行重新评估,并督促企业按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投资协议终止,项目退出园区,造成的闲置土地由园区国土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处置。

(一)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纳用地保证金后一年未实质开工建设的项目(项目完成的投资额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10%以上方视为实质开工建设)。

(二)超过协议约定期限一年未竣工投产的项目。

(三)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实际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项目。

(四)投产后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单位土地面积税收贡献等项目经济控制指标要求的项目。

(五)投产后停产超过一年仍未盘活恢复生产的项目。

(六)前期合法入园,后因国家政策调整需淘汰的项目。

(七)擅自改变土地使用属性的项目。

第七条对于退出园区的项目,项目用地范围内已建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企业自行清除,园区不予补偿。园区愿意继续利用已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可考虑给予企业一定的补偿。

第八条对于租赁园区厂房的项目,没按合同进度要求开工建设,或投产二年后达不到园区产出强度要求的,项目不再享受园区出台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通过司法处置取得园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必须与园区重新签订开发投资协议,约定土地使用开发相关事项。

第十条本办法由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5日起执行。

附件:

中马钦州产业园区产业项目经济控制指标

产业项目经济控制指标计算公式:

(1)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申请用地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产出强度=项目达产后年工业总产值÷项目总用地面积

(3)单位土地面积税收贡献=项目达产后年税收总额÷项目总用地面积

年税收总额=年应交增值税-年出口退税+年应交所得税+年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年管

理费用中税金+年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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