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衡平法与信托制度 共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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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法产生的原因与背景
(一)经济原因——内在原因
1066年诺曼底征服后,国内局势稳定,经济 得到有利发展;
到13世纪中叶, 英国的封建经济已经发展到 相当高的水平, 特别是羊毛业的兴旺, 有力地促 进了英国手工业、商业和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
于是,产生许多前所未有的经济关系。 而普通法对此无能为力。
英国衡平法与信托制 度
宋娟 云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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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主要渊源
普通法
Fra Baidu bibliotek
衡平法
制定法
主要内容
衡平法的概念 衡平法的产生及历史背景 衡平法的主要内容 早期衡平法及特点 早期衡平法的历史地位 信托制度
一、衡平法的概念
衡平的含义: 广义上的衡平指公道、正义、公平,是古典伦理
学中经常使用的概念,可引申为“自然正义”的 原则。 狭义的衡平是法学概念,指的是根据“自然正义” 原则,为匡正主体法律的缺陷和不足而由此衍生 出的一批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以理性、良心为 标准,以自由裁量权为补充的法律原则的总和。 英国衡平法:专指英国法和英美法系中的衡平法, 它是继普通法之后,为补救和修正普通法的不足 和僵化,通过大法官的司法实践而产生的一种法 律体系。
(三)普通法的僵化:(直接原因)
到14世纪时, 普通法体系已经丧失了旧日的生 机和活力, 变得越来越僵化、保守、落后和不 思进取,出现了许多缺陷, 主要表现在:
(1)程序上的形式主义。英国的普通法素有 “ 程序的奴隶”之称, “ 先程序、后权利”是 普通法最重要的格言这一。有令状才有诉讼。
衡平思想
萌芽于古希腊时期; 柏拉图最早看到了法律的刚性及其不足;柏拉
图认为: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行为准则,应该是 公道和正义的标志、理性的体现。法律所处理 的是一般的案件,它通过自身的运转,为社会 提供一种基本的道德规范,使不按理性行动的 人约束自己。但法律原则性强,因而不可能普 遍的适用于每一个具体的特殊事例。
亚里士多德
继承了柏拉图的正义论; 柏拉图重人治;但亚里士多德更重视法治。 他认为,法律是不受主观影响的理性,是最高
的权威。 《尼各马可理论学》 亚里士多德的衡平就是:“当法律因其太过于
原则化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 种补正。”
罗马人对衡平法的实践
罗马人是最先将衡平原则和方法应用于司法实践的 — “罗马裁判官法”。
对普通法的不足进行补救的一整套独立的原则、 规范和法院系统。 英国衡平法的产生是与大法官的司法活动密不 可分的。
英国大法官庭
诺曼底征服者带入 英国;
王室的秘书机构; 非司法专属性;
签发与普通法有关的 王室令状
13世纪中叶;从王室中 独立;属于大会议
相当于政府的一个部门; 与衡平法无关;13世纪
古罗马人的衡平思想和实践被欧洲大多数国家继承下 来。
但只有在英国,衡平法才发展为一个拥有自己的诉讼 程序和机构的独立体系,与普通法并存。
1873年,英国司法改革取消了衡平法庭的独立存在, 但是衡平法仍然作为英国实体法的有机组成部分继续 发挥着自己应有的作用。
二、衡平法的产生及历史背景
时间:13—14世纪 目的:通过大法官的司法实践发展起来的旨在
3)衡平法的救济方法
(1) 特别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
2)衡平平法法上的的权利主要权利
(1) 以用益(Use)或信托(Trust)为依据的受益人 权利。到15世纪末, 英国有一半以上的土地都采 用了受益制。
(2) 衡平法上的赎回权(Equity of redemption)。
回赎权
由于普通法极为注重形式, 忽视当事人的实际权益, 因 此, 它规定只要过期不赎, 抵押人就永久失去对抵押物 的所有权, 而不问抵押人是否遇到了不可抗力或者抵 押权人有无欺诈行为。衡平法院从15世纪中叶开始干 预这种抵押关系中抵押物“ 所有权”的转移制度, 规 定如果抵押人不能如期清偿债务是由于抵押权人的诈 欺行为或其他非人为灾祸, 那么虽然他已在普通法上 失去了对抵押物的赎回权, 但仍然可以在一段“ 合理 期间”享有衡平法上的赎回权
三、衡平法的内容
1)衡平法的格言(Maxims) (1)衡平法不允许有不法行为而无补救。 (2)衡平追随法律。 (3)请求衡平救济者须公平行事。 (4)请求衡平救济者必须自己清白。 (5)衡平法注重内容而非形式。 (6)衡平法寻究履行债务的原意。 (7)衡平法将应做之事视为已经做完。 (8)衡平法不帮助怠于行使权利者。 (9)衡平法力求完全公平而非部分公平。 (10)衡平法可对人为一定行为。 (11)两种衡平法上的权利相等时,时间在前的权利优先。 (12)平等即衡平。
晚期,大法官作 为代表处理民事案件
14世纪中叶,作为衡平 审理机构初见端倪;
1340年,正式列入 英吉利的法院系统
1873年《司法法案》; 取消衡平法院;
但衡平系统依然存在。
1474年,大法官首次以 自己的名义发布命令; 标志着独立衡平法院
的产生。
1390,训令规定可 直接处理案件;
不必通过御前会 议; 具备了衡平法院性质
(二)政治背景
14-15世纪是英国历史上变动最频繁、动荡最 剧烈的时期之一。如,黑死病、百年战争 (1337年 – 1453年)和农民起义接踵而来。
进入15世纪,私人间的战争此起彼伏,最后酿 成了长达30年的蔷薇之战。大贵族通过控制陪 审团,冤假错案层出不穷,法律的权威受到的 严重的损坏。人们的权利无法得以保障。
(2)内容上的保守主义。普通法对新产生的 社会关系不能调整;
(3)审判制度陈旧过时。如证人宣誓法,证人多的可 胜诉,可花钱买证人。
(4)救济方法过于单一,不能对当事人的人身或合法 权益提供前面、彻底、有效的保护。一般只有金钱赔偿。
(5)其他,普通法对长期积存的诸如陪审团受贿、治 安法官徇私枉法,一般人一般平民百姓很难在普通法法 庭上获得他们所期待的公平和正义, 于是, 他们把希望转 移到了国王身上, 衡平法由此获得了生存的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