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广州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广州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广州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解决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由于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基本权益的刚性支出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未能及时救助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个人或家庭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的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市、区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临时救助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救尽救、保障权益;

(二)快速高效、准确及时;

(三)公平公正、过程透明;

(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家庭,可以申请紧急型临时救助: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以及因上述原因且暂时无法取得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二)突发重大疾病,符合本市医疗救助条件,并经过本市医疗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个人或家庭。

(三)遭遇其他紧急特殊困难的个人或家庭。

第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本市户籍居民及其共同生活和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常住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总额不超过市民政部门依据《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所规定标准的。

(二)因教育(含就业及职业技能培训)、医疗、住房、残疾保障等刚性支出超出其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经其他社会救助后仍然生活困难的。

1.教育刚性支出:学前教育保教费,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高等教育的学历教育学费和住宿费支出,基本职业技能培训支出;其中确需就读非公办学校,且所需学前教育保教费、学费超过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按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计算。

2.医疗刚性支出:重大疾病患者确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3.住房保障刚性支出:城镇申请人家庭无住房,或唯一住房已被有关部门鉴定为C级以上危房,或已申请住房保障(正在轮候期间)未领取住房补贴,为解决基本居住问题支出的租赁费用(人均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5平方米);农村居民的唯一住房已成为危房需要修建或改造的支出(人均建筑面积不得大于30平方米)。

4.残疾保障刚性支出:残疾人进行康复治疗、配备康复器具以及获得残疾人特殊教育等必要支出。

本项所称各类刚性支出在计算时应扣除通过政府、社会或个人(亲友)等各种渠道获得的减免、资助、捐赠等,只计算申请人实际负担部分。

本条所称的“共同生活和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家庭人均年收入”、“家庭财产”按照《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12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1号)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市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开展全市临时救助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审核、审批、临时救助金发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受理、调查核实,以及受区民政部门委托审批和发放临时救助金等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主动发现、协助申请、调查核实等工作。

第八条全市各级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城管、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司法行政、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审计、监察、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办法。

第九条区民政部门应将临时救助资金、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部门财政预算。市财政对财政困难的区给予适当支持,重点向救助任务重、工作成效突出的区倾斜。

临时救助资金(含上级下拨临时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实加强临时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临时救助窗口,充实临时救助工作人员。

市、区民政部门可将临时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市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

鼓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挖掘、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参与临时救助的社会组织,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十一条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临时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各社会救助部门和相关单位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均可通过户籍地(非本市户籍人员向常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本人申请存在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临时救助申请时,应向其介绍本市社会救助政策或社会提供的各种专项救助、公益慈善救助等救助项目的具体信息,并协助其提出申请。

申请人的实际困难并非紧急且能通过本市其他社会救助制度解决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有关部门提出其他社会救助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临时救助时,应当按照所申请的类型,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相应的材料。

(一)申请紧急型临时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广州市临时救助申请表》;

2.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非本市户籍人员应提供《广东省居住证》);

3.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承诺和授权书;

4.发生意外事件的相关证明资料;

5.由于意外事件造成家庭增加经济支出的证明材料(如申请医疗救助,应当提供符合本市医疗救助条件并经过本市医疗救助的有关材料)。

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不影响相应事件真实存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再由申请人及时补交材料。

(二)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广州市临时救助申请表》;

2.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

3.按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核对材料;

4.为保障其基本权益的经济支出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临时救助申请时,应当根据其申请救助的种类,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分类审核。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场受理,同时出具《临时救助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所申请事项相应的审核程序、审核时间。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了解核实辖区居民遭遇意外事故、罹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及时指导帮助有困难的家庭、个人提出救助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部门及有关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全市各级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工会、妇联、残联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在执法和社会服务中发

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该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摆脱困境。

第十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予受理其临时救助申请,同时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事项属于非紧急情况,可通过申请其他社会救助获得救助但未申请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的;

(三)不配合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的。

第十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根据申请救助的类型进行分类审核。

(一)申请紧急型临时救助的,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1.审核人员应当会见申请人,当面了解紧急事件发生情况、申请人家庭经济、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救助需求,并形成会见谈话记录。

2.对申请人提供的发生意外事件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家庭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情况进行审查。

3.向处理意外事件的有关单位或人员了解核实事件发生情况、社会和有关单位对申请人救助等情况。

4.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确定救助金额。救助金额在5000元或以下的,由区民政部门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拨付。认定不符合救助条件,或虽符合救助条件但救助金额需超过5000元的,应连同审核材料、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批准。

紧急型临时救助结束后,应按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关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二)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在受理申请后18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按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核对机构对申请日前6个月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3.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面谈、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程度以及因教育、医疗、住房、残疾保障等基本权益的刚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其家庭经济承受能力,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情况进行调查。

4.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确定救助金额。救助金额在5000元或以下的,由区民政部门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拨付。认定不符合救助条件,或虽符合救助条件但救助金额需超过5000元的,应连同审核材料、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批准。

第十九条同一申请对象在1个自然年度内临时救助金额每个家庭累计最高不得超过50000元。临时救助的标准和方式如下:

(一)紧急型临时救助。

1.资金救助。根据事件对申请人家庭造成的经济损失向救助对象提供一次性资金救助。每人的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本市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资金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到申请人提供的账户,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发放现金。

2.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可通过发放慈善超市购物券或实物的形式,向救助对象提供食品、衣物和生活日用品等物资。

3.临时庇护。申请人居住场所严重损毁,失去基本居住条件的,可通过提供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站、临时性公共住房等方式,满足申请人临时居住需求,并为其提供保障基本生活的食品、衣物、生活用品。

4.转办转介。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专项救助;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在给予救助的同时,应当协调联系有关单位或社会组织做好跟进服务和心理辅导等工作。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

支出型临时救助主要提供资金救助,并按以下公式确定救助金额:

救助金额=(家庭月均刚性支出-家庭月均收入+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家庭人数)×救助月(次)数

第二十条区民政部门在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给予救助的,应同时确定救助项目、救助标准;不予救助的,应出具《不予临时救助通知书》,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遇到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需即时救助,否则其生命、财产将遭到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先行给予实物或不超过5000元现金的紧急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要求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审核审批材料。

第二十二条对紧急型救助一般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因事件产生的后果仍然在延续,并导致申请人家庭支出增加而陷入贫困,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经区民政部门批准可再次给予救助,但1个自然年度内原则不能超过2次。对支出型贫困救助,应根据申请人家庭支出持续时间确定其救助金额,但每次救助最长不超过一年;情况特殊确需超过一年的,申请人应在期满前重新提出申请,按程序经区民政局审批同意后可继续予以救助。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救助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家庭人口或申请救助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报告。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救助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家庭人口或申请救助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情况变更报告后,应当对申请人家庭变更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停止或变更救助标准。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与经办人员有近亲属或者利害关系的,应当在《广州市临时救助申请表》中如实申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审核意见中进行说明、单独登记,并提请区民政部门组织入户调查。

经办人员是指涉及临时救助受理、调查(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认定等事项的工作人员。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支出型临时救助:

(一)隐瞒家庭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不如实申报接受社会救助、捐赠等情况的。

(三)其家庭成员自费出国留学的。

(四)城镇居民申请人家庭拥有2套或以上商品住房的,农村居民申请人除宅基地住房或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有其他商品住房的。

(五)拥有机动车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普通摩托车除外)。

(六)其家庭收入或财产总值超过规定标准的。

第二十六条市、区民政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并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所在区民政部门调查处理。

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负责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60日内核查完毕,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申请临时救助,经查证属实的,由区民政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已经获得临时救助的,由区民政部门停止其临时救助待遇,责令退回骗取的临时救助款物,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由区民政部门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其处以骗取款物折算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市、区民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将申请人骗取临时救助情况纳入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及个人征信系统。

第二十八条临时救助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纪律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受理审批临时救助申请,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二)在工作中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丢失、篡改发放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三)挪用、扣押、拖欠救助金的。

(四)在工作中虚报瞒报、串通合谋骗取社会救助款物的。

第二十九条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临时救助资金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市、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产生挤占、挪用、套取救助资金等违纪违法现象。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最新)

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服务,改善救助方式,提升救助水平,有效缓解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切实发挥医疗救助在医保体系中的底线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X 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二)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 (三)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机构有效衔接; (四)依托X省社会救助监控系统,全面拓展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 (五)分类施救,以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救助为重点,对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的救助为补充; (六)公开、公平、公正、简便。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三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一)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 (二)低保对象; (三)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 (四)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凡享受公费医疗保险的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享受医疗救助,若遭遇灾难性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相关政策及相应程序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救助。 第三章救助方式与标准 第四条医疗救助采取住院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资助参合(参保)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一)住院医疗救助:分为基本医疗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三种方式。 1.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是指救助对象因病住院经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不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分类分档核算给予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救助: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广州市新一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2015

广州市新一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 广州市新一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2011-2015年建设方案已通过市政府批复和市人大审议,计划2015年前继续新建11条线路(含延长段)共312.6公里,其中,十三号线二期、七号线二期、四号线南延段、十六号线、三号线东延段、二十一号线及八号线东延段将于近期开工建设,争取2015年底建成。 根据市政府安排,我司拟同时启动十三号线二期、七号线二期、四号线南延段、十六号线、三号线东延段、二十一号线及八号线东延段七条线路的前期研究项目,以尽快稳定各新建线路方案,促进各线路设计和建设工作的顺利进展。为上述线路尽早开工建设创造条件。 (1)十三号线二期(凰岗~鱼珠) 十三号线二期起于凰岗,止于鱼珠。 罗冲围客运站地处广州西北出口的增槎路,是广州八大出口的西北主要出口起点。罗冲围地区有富力半岛花园、盈福居、松洲花园等居住小区,居住人口密集。为改善罗冲围地区的交通状况,十三号线线路出东风路后向西经流花路,到达罗冲围地区。由于车辆段选址原因,线路继续沿增槎路向东到达罗冲围客运站后折向北,至西槎路口设起点站凰岗站。 (2)七号线二期(大学城南~大沙东) 七号线一期主要经过广州南站地区、汉溪长隆万博发展区、广州大学城(小谷围岛),构建广州南站至大学城快速通道。其中小谷围岛作为大学城发展区的核心,现状开发已初具规模,且由于四号线大学城南站建设时已同步建成七号线车站及部分区间,七号线一期工程终点站选在大学城南站,位于大学城中轴线,在保证近期客流的同时,能有效促进周边地块开发,使得轨道交通运营效益和周边地块开发实现双赢。

二期工程继续延伸至黄埔区,覆盖深井和长洲岛历史文化保护区、黄埔区商业中心,终点选择在黄埔大沙东站。线路延伸使七号线作为接运线的功能增强,将城市的南拓轴(二号线、三号线、四号线)与东进轴(五号线,十三号线)串接,远期还与八号线、十二号线、广莞惠城际线形成换乘,不仅方便沿线客流进入新、老城区中心,亦减轻地面交通的过江通道压力;且长洲岛作为广州市第一批历史文化保护区,有非常著名的黄埔军校等历史文化古迹,二期线路也为东部去往广州南站的旅客提供便捷通道,同时支持黄埔区发展。 (3)四号线南延段(金洲~南沙客运港) 四号线南延段起点由金洲站接出,终点选择在南沙客运港,主要覆盖南沙岛重点区域。南沙岛发展定位为南沙区的综合服务中心,广州“多中心网络式布局”的中心之一,南沙科技创新产业与现代服务业基地,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现代海滨新城的典型示范区。广州市城市建设规划明确,南部地区集中建设大学城重点发展区、广州新城、南沙重点发展区等三个南拓发展的重要节点,四号线延伸至南沙,能够将南拓轴的各核心节点串联起来,通过建立“TOD”土地利用发展模式,带动南拓轴沿线的土地开发建设,对实现“南拓”的城市布局调整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同时,四号线工程南延段终点选择在南沙客运港,是顺应广州市促进“知识经济建设”的发展,促进在东部珠江口滨海地带,规划建设新的大学园区,以及南沙汽车城和南沙客运港建设的需要;是稳定城市结构形态、实现广州总体规划的需要。 (4)十六号线(新塘~荔城) 广州市轨道交通十六号线西起增城市新塘镇新塘火车站,并在新塘火车站设置新塘站,与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新塘站平行换乘,强了增城市与中心区的联系。

公路工程考核管理办法

沧州市高速公路管理局 沿海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 土建工程管理考核评比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现沿海高速公路“工程要优良,人员要优秀,创建全省全国优质工程”的总目标,彻底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方针,加强对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全面控制,加强对现场管理、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结合沿海高速公路沧州段工程建设实际情况与特点,特制定《工程管理考核评比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考评办法》)。 第二条一切参加沿海高速公路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及个人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实行综合评分制,同时适用于单项评分。根据排分名次确定奖罚单位和奖罚金额。 第二章考评小组机构设臵 第四条成立工程管理考核评比小组,由沧州市高速公路管理局沿海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建管处)组织,总监办参加。 第五条考核评比小组成员主要由建管处和总监办人员组成。该小组负责制定《考评办法》并组织实施。同时在实

施过程中,根据掌握的施工质量动态和质量信息及时修改完善该办法。 第三章考评原则、依据、办法及形式 第六条考评原则: (一)考核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当工程质量评比被一票否决时,施工单位将被取消评优资格。 (三)当质量考核评分不足75分或单项检查分值低于该项检查分值为70%时,对施工单位做出停工整顿决定,同时暂停计量支付,直至达到要求后再行支付;对于情节严重的视为施工单位违约,建管处有权做出终止合同的决定,清退出场。 第七条考评依据: (一)质量考评标准严格执行《沿海高速公路合同文件—技术规范部分》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考评单元除按以上标准中单位、分部及分项工程进行划分外,考评小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另行指定。 (二)进度检查的主要依据为施工单位根据建管处、总监办总体进度目标分解制定,且经总监办、建管处审核批准的月施工进度计划进行考核。 (三)综合质量管理检查的主要依据为建管处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和承包人自行编写且经总监办、建管处审核认可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09〕2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三日 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本市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患重大疾病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且患有重大疾病在本市社会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以下人员: (一)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 (二)五保供养对象; (三)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 (四)重度残疾人; (五)自付医疗费用有困难且影响基本生活的其他人员。 以上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人员统称困难人员,其中属于城镇户籍居民的称城镇困难人员,属于非城镇户籍居民的称农村困难人员;第(五)项所列人员称其他人员。 第三条市民政局主管本市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市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机构(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临时特别医疗救济申请审批、医疗费用核算、处理群众医疗救助投诉等工作。 区(县级市)民政局主管本辖区医疗救助工作和负责相关审批工作。 市、区(县级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相关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费用的汇总审核。

街道(镇)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的申请、调查、核实、上报、医疗费报销等工作。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受街道(镇)民政部门委托承担医疗救助的申请、调查等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卫生、财政、公安、国土房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和残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困难人员及无工作单位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由市医疗救助金(下称救助金)支付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的费用(下称参保费用)。 第六条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300元。 农村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50元、二级医院100元、三级医院200元。 困难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负担的起付标准高于前两款规定医疗救助起付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救助金支付。 第七条困难人员就医发生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在门诊治疗的指定慢性病基本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由救助金负担80%,其中,“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人员、孤儿、五保对象,由救助金负担100%的基本医疗费用。 第八条困难人员每人每年累计医疗救助的最高限额为1 5万元(不含资助的参保费用)。 第九条困难人员凭所在区(县级市)民政局核发的《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直接在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所在区(县级市)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医疗费减免。其中,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凭所在单位证明办理医疗费减免。 第十条其他人员因治疗重大疾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负担较重,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经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报销部分医疗费,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1 5万元。 第十一条其他人员申请医疗救助,应当填写《广州市医疗救助申请评估审批表》,向户口所在地街道(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

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X]4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X政发[X]47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发[X]20号)、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X市办字[X]72号)精神,切实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现就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有关问题制定方案如下: 一、准确把握临时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具体救助对象和范围如下: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遭遇其他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受理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具有我区户籍,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政府(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由申请人所在地乡镇政府(办事处)受理;对于不属于我区户籍且不持有居住证的,申请人所在地乡镇政府(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民政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应填写《X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一),并按规定提交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遭遇困难等证明材料,接受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核查。无正当理由,乡镇政府(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政府(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相关主管部门在执法中发现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74号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8月2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 2014年9月10日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 第四章受灾人员救助 第五章医疗救助 第六章教育救助 第七章住房救助 第八章就业救助 第九章临时救助 第十章政府保障与社会参与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关爱生活困难群众,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和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统筹制定、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及保障标准,建立社会救助资金自然增长机制,将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一体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

管理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负责基层社会救助事务。负责民政事务的机构作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事项。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法规政策宣传,引导公众关注、支持、参与社会救助工作,鼓励救助对象自立自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救助诚信体系建设。 第八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社会救助,探索保险服务业参与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捐助和服务。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2017-2023年线路设...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2017-2023年)线路设计等前期研究十三号线二期工程(朝阳~天河公园)(含交 通衔接工程)停车场设计 招标文件 第Ⅰ卷投标须知 第Ⅱ卷合同条件 第Ⅲ卷投标文件格式 第IV卷技术要求 第Ⅴ卷评标办法 招标人: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6月

第I卷投标须知 目录 一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1.定义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招标说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投标资格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4.踏勘现场及投标费用 .................................. 错误!未定义书签。二招标文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5.招标文件的组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招标答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及补充 .......................... 错误!未定义书签。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8.组成投标文件的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9.投标价格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投标有效期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投标保证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业主拒绝投标人的情形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四投标书的递交..........................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投标文件的包封、密封和标记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5.投标截止时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6.迟到的投标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7.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 错误!未定义书签。五开标与评标............................ 错误!未定义书签。 18.开标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评标过程保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投标文件的方案介绍及澄清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投标文件响应性的确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某煤矿单项工程管理办法

xxxx单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各单位: 为加强对单项工程的管理,规单项工程的审核、审批、验收、结算程序,提高工程质量,根据我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望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并遵照执行。 一、成立单项工程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矿长) 成员:矿领导班子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 单项工程管理领导小组职能: 1、负责本办法的解释、修改与完善。 2、界定单项工程性质围,合理安排分工,确保单项工程管理

工作的落实。 3、决定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项目是否纳入单项工程管理。 4、协调单项工程安排、施工、验收、结算中出现的问题。 二、单项工程参与科室、人员及职责 1、下列科室及部门负责人参与单项工程日常管理 生产科、机电科、调度室、安检科、企管科、综合部、供销科 2、参与科室职责 按各科室在单项工程管理过程中的职能分主管科室、责任科室。主管科室负责下达《单项工程施工及安全责任通知单》,进行单项工程管理、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并出具《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单》,及时审批、结算单项工程材料费、人工费。 责任科室在主管科室组织下参与单项工程施工现场查看,配合主管科室提供单项工程费用计划,审批安全技术措施,下达单项工程施工安全责任通知单,积极参加工程验收。 三、单项工程的界定 单项工程是相对于某个单位正常工作围或正常定额费用而言,单价中没有涵盖的工作量或费用等。单项工程应具备以下特点: 1、本单位正常工作围之外的。 2、本单位正常定额费用没有涵盖的。 3、非本单位责任所引发的工程。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有关科室按规定对定额或单价已做调整的,不作为单项工程。

四、各单位正常工作围的界定 各区队工作区域的质量标准化(刷漆、牌板、底板硬化等)、安全管理、文明施工以及承担的通讯等各项专业管理维护都属于各自正常工作的容,经矿研究界定的工作量亦属各自正常工作围。各单位的工作区域按安检科划分的文明施工区域划分。 1、综采队 1.1回采期间因工作面局部地质条件变化而采取的各种临时支护及打眼、放炮崩岩工程; 1.2回采期间工作面及两顺槽距工作面端头100m以的临时排水设施的安装及排水用工,浮煤及杂物的清理等; 1.3回采期间工作面及两顺槽设备、风水管路、轨道、支护材料的拆除、运输、码放及回收(不含工字钢棚的回收); 1.4工作面正常的人工捡矸及大块煤的破碎; 1.5采煤工作面初采时的加强支护或强制放顶; 1.6所辖区域围的文明施工; 1.7采煤系统机电设备的操作用工及所辖区域机电设备的维护和零部件的更换用工; 1.8所辖设备的除锈、刷漆; 1.9其它不应列入单项工程核算围的用工。 2、开掘队 2.1掘进过程中,临时泵坑、水沟的掘砌。 2.2本单位施工的巷道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变形、冒顶而进行的修复加固。

广州市医疗救助审批表(核对类适用)

表格编号: 广州市医疗救助审批表 (核对类适用) 填表时间:年月日 受理时间:年月日 广州市民政局印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依据《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其他人员医疗救助适用本表。 二、表格编号由区医疗救助工作人员填写。 三、《承诺和授权书》、《申请人基本情况申报表》、《个人可支配收入申报表》、《个人货币类财产申报表》由申请人填写并签名、加盖指模确认。申请人本人无法亲自签名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填写、签名,并由被代签人加按指模确认; (二)其他人员因为特殊情况无法亲自面签的,可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授权共同申请人或社会救助经办人员代为填写、签名,并由被代签人、代签人加按手模确认。 (三)代签名的应当注明与被代签人关系,写明代签原因,并提交代签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家庭实物类财产申报表》由申请人代表(户主)填写。 五、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应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需按要求提交相应的《收入证明》。 六、申请人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代步机动车辆除外)、房产等财产的,需要另行填写《机动车辆情况申报表》、《房产评估申报表》。 七、《承诺和授权书》、《申请人基本情况申报表》、《个人可支配收入申报表》、《个人货币类财产申报表》等表格的填写注意事项详见各表格的备注内容。 八、本表需用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不得随意涂改,需保持书面整洁。 九、带“*”的为必填项。 - 1 -

医疗救助申请 目前申请人的医疗状况:□准备住院□住院□已出院其他此前是否申请过医疗救助:□是□否 此前是否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否 上次核对时间段:年月日至年月日 目前家庭成员和经济状况是否有变化:□是□否 - 2 -

《广州市临时救助办法》政策解读

《广州市临时救助办法》政策解读 为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发挥临时救助兜底线、救急难作用,我市对2016年出台的《广州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印发实施《广州市临时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背景 《暂行办法》自2016年印发实施以来,在解决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随着社会救助体系的完善及社会救助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对临时救助工作的新要求,《暂行办法》部分内容有必要进行调整。根据工作安排,结合本市实际,市民政局牵头修订我市临时救助政策,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了《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申请条件 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紧急型临时救助: (1)申请之日前1个月内因遭受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2)申请社会救助期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3)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且暂时无法取得家庭支持的个人可单独提出申请。 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户籍家庭可以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1)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城市常住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财产限额标准,且经扣除教育、医疗的生活必需支出后,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 (2)特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疾病期间需住院护理,经政府医疗救助后仍需负担护工费的。 (二)申请材料 1.申请紧急型临时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户籍人员应提供本市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或《港澳台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渝府发[2014]5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25 【实施日期】2014.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2014〕5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公布施行,是我国统筹构建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标志,对于保障基本民生、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为贯彻落实《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制度,全面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一)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以收入为依据,以标准为参照,实行差额救助。城乡

居民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认定条件包括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对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家庭消费支出符合有关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市政府按照我市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调整机制,市政府按照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幅度同步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5%(含)时启动联动机制,向在册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连续3个月回落至3.5%(不含)以下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实施分类重点救助。 3.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确因拆迁安置等特殊情况造成户口暂时无法迁移、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可凭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经审查并公示后,作出审批决定。实行分类定期复核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1.特困供养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府办规[2017]3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14 【实施日期】2017.03.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 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穗府办规〔2017〕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4日

广州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关于打造现代综合客运枢纽提高旅客出行质量效率的实施意见》(发改基础〔2016〕952号),建设综合换乘系统,改善出行条件,切实推进轨道交通场站同步规划、同步选址、同步设计和一体化建设,同时围绕轨道交通场站开展土地储备规划,推进土地储备,实施综合开发,形成城市功能区,实现土地高效集约利用,筹集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补亏资金,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的方案编制、审查、用地征收与供应、储备与开发、项目管理、收益管理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是按照“零距离”换乘、一体化建设运营要求,以便利出行、便捷换乘为主要目的,以轨道交通场站为核心,科学组织出入口、换乘设施、步行系统与城市生活服务设施,构建轨道交通场站及相关设施布局协调、交通设施无缝衔接、地上地下空间充分利用、轨道运输功能与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有机衔接的一体化建设项目。 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用地范围包括轨道交通站点、车辆基地、附属工程(含出入口、通风亭等)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及交通衔接工程所需用地,具体范围可根据轨道交通场

某煤矿单项工程管理办法(DOC 12页)

xxxx有限公司单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各单位: 为加强对单项工程的管理,规范单项工程的审核、审批、验收、结算程序,提高工程质量,根据我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望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并遵照执行。 一、成立单项工程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矿长) 成员:矿领导班子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 单项工程管理领导小组职能: 1、负责本办法的解释、修改与完善。 2、界定单项工程性质范围,合理安排分工,确保单项工程

管理 工作的落实。 3、决定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项目是否纳入单项工程管理。 4、协调单项工程安排、施工、验收、结算中出现的问题。 二、单项工程参与科室、人员及职责 1、下列科室及部门负责人参与单项工程日常管理 生产科、机电科、调度室、安检科、企管科、综合部、供销科 2、参与科室职责 按各科室在单项工程管理过程中的职能分主管科室、责任科室。主管科室负责下达《单项工程施工及安全责任通知单》,进行单项工程管理、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并出具《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单》,及时审批、结算单项工程材料费、人工费。 责任科室在主管科室组织下参与单项工程施工现场查看,配合主管科室提供单项工程费用计划,审批安全技术措施,下达单项工程施工安全责任通知单,积极参加工程验收。 三、单项工程的界定 单项工程是相对于某个单位正常工作范围或正常定额费用而言,单价中没有涵盖的工作量或费用等。单项工程应具备以下特点: 1、本单位正常工作范围之外的。 2、本单位正常定额费用没有涵盖的。 3、非本单位责任所引发的工程。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有

关科室按规定对定额或单价已做调整的,不作为单项工程。 四、各单位正常工作范围的界定 各区队工作区域内的质量标准化(刷漆、牌板、底板硬化等)、安全管理、文明施工以及承担的通讯等各项专业管理维护都属于各自正常工作的内容,经矿研究界定的工作量亦属各自正常工作范围。各单位的工作区域按安检科划分的文明施工区域划分。 1、综采队 1.1回采期间因工作面局部地质条件变化而采取的各种临时支护及打眼、放炮崩岩工程; 1.2回采期间工作面及两顺槽距工作面端头100m以内的临时排水设施的安装及排水用工,浮煤及杂物的清理等; 1.3回采期间工作面及两顺槽设备、风水管路、轨道、支护材料的拆除、运输、码放及回收(不含工字钢棚的回收); 1.4工作面正常的人工捡矸及大块煤的破碎; 1.5采煤工作面初采时的加强支护或强制放顶; 1.6所辖区域范围内的文明施工; 1.7采煤系统机电设备的操作用工及所辖区域内机电设备的维护和零部件的更换用工; 1.8所辖设备的除锈、刷漆; 1.9其它不应列入单项工程核算范围的用工。 2、开掘队 2.1掘进过程中,临时泵坑、水沟的掘砌。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切实增强临时救助制度的可及性和实效性,有效解决我县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根据XX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 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X民发[XX]45号)精神和有关要求,将县级审批的临时救助中一般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确保此工作的依法依规进行,制定此实施办法: 一、各乡镇(街)自《实施办法》下发之日起,负责一般性临时救助业务的审批和发放。 二、一般性临时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范围包括城乡低保户、特困人员、孤儿、建档立卡贫困户、刑满释放人员中的“三无人员”、符合救助条件的其他城乡居民。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具有规律性需长期治疗的)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中的其他城乡居民是指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有关规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银

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价值按人均市场价值不超过24个月当地低保标准掌握)。申请支出型救助需提供学校或医院(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正规票据。因医疗支出额度较大。造成后续治疗无力承担的,可通过“一事一议”渠道处理。 已经通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但尚未发放救助金的困难群众,应作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予以实施和管理。各乡镇(街)政府安排的一次性救助应包括此类群体。 三、救助程序 (一)对于急难型救助,可以“先行救助”,即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二)对于支出型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公示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三)按照省民政厅的要求,将一般性临时救助审批和发放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救助额度超过一般救助标准、需要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实施的临时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级民政部门,提请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审批。

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及偿债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及偿债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发改城[2014]74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9.05 【实施日期】2014.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及偿债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穗发改城[2014]74号 2014年9月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及偿债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监管工作,优化资金支付流程,保障资金需求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控制轨道交通建设投资成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13-2016年广州市轨道交通资金筹集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及偿债资金(以下简称轨道交通资金)是指由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及广州市地铁工程资金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铁资金办)负责组织筹集、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专项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地铁、旅客自动输送系统、新型有轨电车等)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和债务偿还,以及承担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及其它轨道交通项目出资部分的资金。 第三条轨道交通资金包括市本级财政地铁建设专项资金、市区共建区出资资金、轨道交通沿线土地一级开发净收益和物业开发收益分配资金、债务性融资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各类资金。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研究广州市轨道交通投融资模式,组织拟订并统筹实施轨道交通资金筹集总体实施方案,下达轨道交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程序审定市地铁资金办组织拟订的轨道交通资金年度筹集计划(含年度融资方案,下同),对轨道交通资金进行综合管理;指导轨道交通沿线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研究提出轨道交通沿线上盖物业综合开发模式和收益分配办法,牵头协调相关区政府落实区出资责任。定期将轨道交通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对轨道交通资金筹集和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请市政府专题研究。 第五条市地铁资金办根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轨道交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资金筹集计划,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轨道交通资金的年度筹集、运用、增值和还贷工作;负责组织对轨道交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管,下达轨道交通资金月度计划(含建设资金和偿债资金月度计划,下同),对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和月度实际资金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厦门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2018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投资,根据《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厦财建[2013]117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工作流程的通知》(厦财建[2016]36号)、《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厦发改投资[2017]6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厦门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厦百程[2014]255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自工程开标之日起至工程合同结算前,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做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的行为。 第三条工程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节约用地的要求,并有利于节约投资、加快施工进度。各参建单位应在深入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避免在同一工点发生二次变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代建的各类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工程主体的变更。因工程主体变更引起的水保、环保、规划、用地、用海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变更报批手续。公司自营项目可参照本

办法执行。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工程变更实行业主项目部负责制,工程建设管理部、总工办、工程管理部参与审核,公司领导根据权限审批。 (一)业主项目部负责组织工程变更方案的论证、审核、报批(或审批)等工作,督促承包人落实工程变更方案,做好工程变更的汇总工作。 (二)工程建设管理部参与复杂工程或重要工程的变更方案审核,审查工程变更手续履行情况,抽查工程变更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业主项目部年度绩效考核。 (三)总工办参与复杂的工程变更或重要的工程变更的方案审核,协助业主项目部做好工程设计方案变更的报批工作,协助业主项目部对接市发改委。 (四)工程管理部参与工程变更方案论证与变更施工图审查,负责审核工程变更预算,审核工程变更审批手续的履行情况,抽查工程变更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工程建设管理部和业主项目部的年度绩效考核,协助业主项目部办理工程变更预算的报批工作,协助业主项目部对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审核中心。 第三章工程变更分类 第六条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和一般工程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工程变更: 1.道路路线方案调整的; 2.工程主要结构物(如隧道、桥梁、互通等)设计方案发生变化的; 3.工程标准、等级、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

广州市突发化学中毒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广州市化学中

广州市突发化学中毒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广州市化学中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广州市突发化学中毒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2事件分级 3突发化学中毒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4突发化学中毒事件信息的接警和报告 5 分级响应机制 6 Ⅲ级及以上级别的应急响应 7 突发化学中毒事件现场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 8 应急响应终止 9 保障措施 10附则

广州市突发化学中毒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总则 编制目的 确保突发化学中毒事件发生后, 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我市医疗卫生部门应对突发化学中毒事件的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处置水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职业病危害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化学中毒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广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广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化学中毒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

2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化学中毒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及造成人员伤亡和危害程度,由重到轻分为突发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化学中毒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突发特别重大化学中毒事故(Ⅰ级) 突发急性化学中毒事故导致100人及以上中毒,或者10人及以上死亡。 突发重大化学中毒事故(Ⅱ级) 突发急性化学中毒事故导致50人至99人中毒,或者死亡5人至9人。 突发较大化学中毒事故(Ⅲ)级 突发急性化学中毒事故导致10人至49人中毒,或者死亡1人至4人的。 突发一般化学中毒事故(Ⅳ级) 突发急性化学中毒事故导致9人及以下中毒,无死亡病例。 3 突发化学中毒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市、区(县级市)卫生局在同级人民政府或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化学中毒事件,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做好突发化学中毒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化学中毒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包括:市和区(县级市)卫生局成立的突发化学中毒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