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官制职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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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先秦官制的职官制度

【摘要】先秦时期我国的官制制度是在奴隶主贵族政体下的诸侯分封制,国家制度受着宗法制度的严格约束,带着浓厚的宗法色彩。这个时期的国家机构分工不细,权限不明,职官制度相应地也不够完善。先秦时期职官与宗教密不可分,带着浓厚的宗法色彩,先秦时期官制为秦以后二千多年的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奠定了重要

的基础。

【关键词】先秦时期;职官制度;宗教

中国古代官制制度,应从先秦时期的官制制度着手研究,秦以前是奴隶主贵族政体下的诸侯分封制,国家政治受着宗法制度的严格约束,带着浓厚的宗法色彩。这个时期的国家机构分工不细,权限不明,官制制度相应的也不够完善,但是先秦时期的官制制度为秦以后二千多年的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从整体看,国家中枢机构的职官设置大约分为三个系统,即军政官、宗教官和史官。三者既有分工,又有交错。商周时期,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1】,战争与宗教是头等大事,因此军政官和宗教官在三者之中占据着十分显赫的地位,左右着国家军政要务。这种局面直到西周中期才开始发生变化,宗教官的地位下降,史官地位迅速提高。西周末年史官首领便直接执掌政务,成为中枢统治者当中的中坚势力。

夏代官制分为四个体系:负责辅弼顾问的职官有六卿、三正、四辅臣,负责政务的职官有司徒、司马、司空、后稷、大理、负责

宗教历法的职官有秩宗、太史令、羲和,负责王室事务的职官有纳言、啬夫、牧正、车正。

商代时期,《礼记·表记》所记载的“殷人事尊神,率民以事神”【2】,充分说明了神权政治特点得以体现,人们极度崇拜自然,信奉鬼神相信人类社会的一切活动都受神灵的支配,即使商王也不能违背。商代的职官体系是内外服官制,内服官制分为:辅弼顾问体系,设有职官尹、相、卿;政务体系,设有职官食、货、司空、司徒、司寇、宾;宗教事务,设有职官祀、太史、卜、巫;军事体系,设有职官师、亚、射、戍负责军事和骑射征伐;王室事务,设有职官宰、臣、小臣、作册、廪人、卫,是活动在商王左右的侍从官吏,负责政令起草、王室记录和备察顾问等。外服官制:“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3】。宗教官包括巫、祝、宗、卜等,主要职掌宗教祭祀、占卜吉凶。宗教官作为人神间的媒介,受到极高的政治待遇,对商王的决议和军国政事起着支配作用,是一种重要的政治力量。

西周初年,大体沿袭商代职官体制,但是周代分封诸侯,将宗法血缘关系与政权关系融为一体。内服官制分为四个方面:师保辅弼体系,即在周王之下置“三公”(太师、太傅、太保)、尹、宰(太宰);卿事寮,设有职官卿士、三有司职掌军政事务;太史寮,设有职官太史、太宗、太祝、太卜职掌历法、祭祀、占卜、文化的事务;职掌王室事务的师氏、趣马、膳夫、小尹、戍府、虎贲、内史、缀衣等职官。外服区域为诸侯国及其属地,诸侯国的官制略同于中

央政府,规模要小得多,名称略有不同。周代社会,职官制度在分封制下,形成的三个等级层次:天子、王室卿大夫或诸侯、诸侯国卿大夫。关于诸侯的爵位,有两种观点:一是侯、甸、男三级说;二是公、侯、伯、子、男五级说。人们在认识论上逐渐萌发了“人本”思想。这种进步思想不可避免的影响到了周代政治,表现在职官制度上便是西周中期以后宗教官地位的下降。促使宗教官地位下降的另一原因是周王想摆脱受制于人的境地,加强周王自身的权力。出于同一目的,在降低宗教官地位的同时,抬高了周王两侧的史官地位。于是逐渐形成了卿士(事)寮和太史寮两大官署系统,从而使王权得到加强。

至春秋时期,社会风云激荡诸侯国势力盎然崛起,长期潜伏的王室与封国间的矛盾趋向明朗,各诸侯国纷纷而起,争相僭越王制。中央官制发生了变化:宗教神职官地位下降,司徒、司马、司空地位发生变化,司寇地位日趋重要、宰职发生变化。中原各国,由于各国总管政务的最高长官称谓不尽相同,有的称执政、有的称当国、有的称相。分为近官:司徒、司马、司空、司寇;中官:史官、乐官负责国君生活起居和安全的职官;远官:负责乡(郊)的官,县、郡的官。以晋国为例,国内设上、中、下三军,每军设将、佐各一人,合称“六卿”,组成晋国君之下最高统治集团,而原来的诸卿(司徒、司马、司空)则下属“六卿”。此外,晋国还增添了大傅、公族等职,分掌法典制订、监行和贵族子弟教育等。晋国之外的各国情况各异,但都在不同程度上对周初定制进行了损益。春秋之际,

特别需要提到的是南方新崛起的楚国。楚国官制的异化体现在三方面:政务官,莫敖、令尹、司马、司败、市令;事务官,太师、三闾大夫、左史、卜尹;地方官,县的长官称乡尹或县公,县设司马掌管军事武备。据《国语·齐语》记载,“五家为轨,轨之为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之为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焉。”【4】齐国的地方制度更为完善,在国内推行五家为轨、设轨长;十轨为里,设里有司;四里为连,设连长;十连为乡,设乡良人。在鄙野实行三十家为邑,设邑有司;十邑为卒,设卒帅;十卒为乡,设乡帅;三乡为县,设县帅;十县为属,设属大夫和属正长各一人。

到了战国时期,地方普遍推行封建统治体制下的郡县制。而郡县制的产生有两种观点:其一,最早把县作为一级行政单位的是楚;其二,是公元前688年,秦武公建立上邦县。郡县制的出现到形成是一套完整的地方行政制度,贯穿了整个春秋战国时期。郡县的统属关系始于春秋战国之交。战国官制主张“官分文武,强化中央”。实行设相执政,相是各国官僚机构的百官之长,多称为相国、相邦或丞相。“丞相”之名始于秦,秦武王二年(公元前309年),任樗里疾、甘茂为左右丞相。战国实行将军制,以明确文武分职。军事官员的设置,各国都带有各自的特色。战国时官吏的文武之分,不但是应付繁多军政事务的需要,还是国君驾驭下的一种统治策略。战国时秦国官制,丞相之下,秦设廷尉、卫尉、郎中令、内史、太仆、少府等政务大臣。秦汉九卿制度,大体是从战国时秦国官制发展而来的。战国时期职官等级制度体现在三个方面:职官的等级与

宗法等级分离;各国不再以“授土授民”作为俸禄,而是普遍采用粮食作为官吏的俸禄;各国逐渐产生了军工爵制,中原各国的爵秩大体分为卿、大夫两级,秦国为二十等军功爵制。“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二百石之官。”【5】

中国古代的先秦时期,是我国五千年灿烂文化的精彩开篇,先秦官制是进入国家阶段后官员设立的制度,该制度的设立一方面维护了统治者的统治,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当时社会的局限性。一切制度的制定均由其历史环境决定,无论职官制度设立的多么严谨均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统治。而先秦时期的职官制度,所包涵的远远不止这些,在我今后的学习生涯正,我依旧会归纳、研究有关先秦时期的职官制度问题。

注释:

[1]左丘明:《春秋左传·成公十三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8月第一版,第722页.

[2]《礼记·表记》.

[3]周秉钧译:《尚书·酒诰》,岳麓出版社,1984年11月第一版,第185页.

[4]左丘明:《国语·齐语》.

[5]韩非:《韩非子》,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9月第一版,第138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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