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诉讼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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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间内届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最高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四、期间的耽误和顺延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节送达
一、概念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二、特点
(一)送达的主体是法院
(二)送达的客体是各种诉讼文书
(四)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实施的下列行为:第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第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第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拒不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第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
(2)单位: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五)拘留:15天以下
第五节诉讼费用
一、概念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向法院交纳的费用。
二、范围
(1)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
(3)其他诉讼费用
三、诉讼费用的交纳和负担
(一)缴纳:原告(上诉人)预交;申请人预交;部分免预交
(二)负担:1、败诉方承担;2、协商负担;3、自行负担;4、法院决定负担。
(2)法院作出裁定: 依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作出; 法院依职权作出。
(3)担保:对于诉讼保全,法院要求提供担保时才提供担保;对于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五)诉讼保全与诉前保全
(1)申请主体不同:诉前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讼保全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提出。
(2)申请保全时间不同:诉前保全在起诉前提出;诉讼保全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
(三)送达的对象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四)送达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三、方式
(一)直接送达
本人、成年家属、法定代表人、收件人、代理人、代收人等
(二)留置送达
直接送达对象拒绝签收,可经见证程序留置完成送达。(可拍照、录像记录)
(三)邮寄送达
送达回证与EMS挂号信回执载明日期不同的以后者为准
(四)委托送达
(七)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其他六种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公告方式送达文书。满60日,视为送达
三、送达的效力
(一)程序上的效力
如被告签收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便于法院发生诉讼关系,有提交答辩状的权利,同时答辩状期间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也于次日开始计算。
(二)实体上的效力
如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送达后,债务人就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
二、先予执行
(一)概念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判决以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财物或履行某种行为的一种制度
(二)适用范围
(1)四费一金一酬: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的案件。
(2)因紧急情况需要先予执行的其他案件:(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3)担保不同Hale Waihona Puke Baidu对于诉讼保全,法院要求提供担保时才提供担保;对于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4)法院裁定期限不同:诉前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而诉讼中的保全情况紧急的为48小时,其他情形无此限制
(5)解除方式不同:诉前保全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否则解除保全。
(6)管辖法院不同:诉前保全由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诉讼保全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管辖。
第十章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第一节期间
一、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期限,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依法应遵行的期限。
二、种类
(一)法定期间
法定期间包括上诉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间、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期间、申请再审期间等
(1)不变期间
不适用诉讼时效终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2)可变期间
(二)指定期间
(三)保全的范围、措施
(1)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范围
(2)措施: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3)解除:法院作出裁定解除: 申请人撤回申请 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30日内申请人没有提起诉讼 保全错误。
(四)保全的程序
(1)有采取保全的必要: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将来的判决的财产性内容无法或难以实现或给当事人造成损害。
第三节保全和先予执行
一、保全
(一)概念
保全,是指为了避免判决难以执行或者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主动采取的对财产、证据或人的行为的强制性控制措施。
(二)类型
(1)按照阶段划分:诉讼保全、诉前保全、执行中的保全、仲裁中的保全
(2)按照对象划分: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禁止令、限制令、许可令等)
(3)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三、情形
(一)必须到庭的原告、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二)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如未经允许在开庭时录音、录像、拍照。
(三)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人所实施的下列行为:第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第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第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护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第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第五,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
四、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是指法院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其申请,决定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
法律援助:指由法律援助机构(中心),指派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
指定期间包括举证的期间、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的期间、补正诉状的期间等
(1)依职权指定期间
(2)依当事人约定指定期间
三、期间的计算
(一)期间以时、日、月、年为单位计算。
(二)起算: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以时计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开始计算。
(三)结止: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最后一日。
(六)其他规定
(1)对保全裁定不服,当事人可申请复议。
(2)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3)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四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一、概念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行为人采用的排除其妨害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构成
(1)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2)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即希望或放任妨害民事诉讼结果的发生;
(三)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诉是给付之诉;
(2)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四)程序
申请、担保、裁定、交付执行、先予执行错误的救济
(五)先予执行错误的救济
(1)程序性救济:可申请复议;在判决后需执行回转;
(2)实体性救济:被执行人可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种类
(一)拘传:必须到庭的原告、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拘传票。院长批准
(二)训诫
(三)责令退出法庭
(四)罚款
(1)个人:10万元以下
(五)妨害执行的行为。如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行为、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行为,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行为
(六)恶意串通行为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送达人不在本地,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法院送达。
(五)转交送达
军人、被监禁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六)电子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四、期间的耽误和顺延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节送达
一、概念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二、特点
(一)送达的主体是法院
(二)送达的客体是各种诉讼文书
(四)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实施的下列行为:第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第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第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拒不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第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
(2)单位: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五)拘留:15天以下
第五节诉讼费用
一、概念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向法院交纳的费用。
二、范围
(1)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
(3)其他诉讼费用
三、诉讼费用的交纳和负担
(一)缴纳:原告(上诉人)预交;申请人预交;部分免预交
(二)负担:1、败诉方承担;2、协商负担;3、自行负担;4、法院决定负担。
(2)法院作出裁定: 依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作出; 法院依职权作出。
(3)担保:对于诉讼保全,法院要求提供担保时才提供担保;对于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五)诉讼保全与诉前保全
(1)申请主体不同:诉前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讼保全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提出。
(2)申请保全时间不同:诉前保全在起诉前提出;诉讼保全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
(三)送达的对象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四)送达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三、方式
(一)直接送达
本人、成年家属、法定代表人、收件人、代理人、代收人等
(二)留置送达
直接送达对象拒绝签收,可经见证程序留置完成送达。(可拍照、录像记录)
(三)邮寄送达
送达回证与EMS挂号信回执载明日期不同的以后者为准
(四)委托送达
(七)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其他六种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公告方式送达文书。满60日,视为送达
三、送达的效力
(一)程序上的效力
如被告签收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便于法院发生诉讼关系,有提交答辩状的权利,同时答辩状期间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也于次日开始计算。
(二)实体上的效力
如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送达后,债务人就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
二、先予执行
(一)概念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判决以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财物或履行某种行为的一种制度
(二)适用范围
(1)四费一金一酬: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的案件。
(2)因紧急情况需要先予执行的其他案件:(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3)担保不同Hale Waihona Puke Baidu对于诉讼保全,法院要求提供担保时才提供担保;对于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4)法院裁定期限不同:诉前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而诉讼中的保全情况紧急的为48小时,其他情形无此限制
(5)解除方式不同:诉前保全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否则解除保全。
(6)管辖法院不同:诉前保全由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诉讼保全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管辖。
第十章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第一节期间
一、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期限,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依法应遵行的期限。
二、种类
(一)法定期间
法定期间包括上诉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间、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期间、申请再审期间等
(1)不变期间
不适用诉讼时效终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2)可变期间
(二)指定期间
(三)保全的范围、措施
(1)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范围
(2)措施: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3)解除:法院作出裁定解除: 申请人撤回申请 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30日内申请人没有提起诉讼 保全错误。
(四)保全的程序
(1)有采取保全的必要: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将来的判决的财产性内容无法或难以实现或给当事人造成损害。
第三节保全和先予执行
一、保全
(一)概念
保全,是指为了避免判决难以执行或者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主动采取的对财产、证据或人的行为的强制性控制措施。
(二)类型
(1)按照阶段划分:诉讼保全、诉前保全、执行中的保全、仲裁中的保全
(2)按照对象划分: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禁止令、限制令、许可令等)
(3)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三、情形
(一)必须到庭的原告、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二)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如未经允许在开庭时录音、录像、拍照。
(三)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人所实施的下列行为:第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第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第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护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第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第五,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
四、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是指法院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其申请,决定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
法律援助:指由法律援助机构(中心),指派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
指定期间包括举证的期间、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的期间、补正诉状的期间等
(1)依职权指定期间
(2)依当事人约定指定期间
三、期间的计算
(一)期间以时、日、月、年为单位计算。
(二)起算: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以时计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开始计算。
(三)结止: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最后一日。
(六)其他规定
(1)对保全裁定不服,当事人可申请复议。
(2)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3)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四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一、概念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行为人采用的排除其妨害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构成
(1)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2)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即希望或放任妨害民事诉讼结果的发生;
(三)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诉是给付之诉;
(2)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四)程序
申请、担保、裁定、交付执行、先予执行错误的救济
(五)先予执行错误的救济
(1)程序性救济:可申请复议;在判决后需执行回转;
(2)实体性救济:被执行人可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种类
(一)拘传:必须到庭的原告、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拘传票。院长批准
(二)训诫
(三)责令退出法庭
(四)罚款
(1)个人:10万元以下
(五)妨害执行的行为。如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行为、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行为,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行为
(六)恶意串通行为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送达人不在本地,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法院送达。
(五)转交送达
军人、被监禁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六)电子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