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行廉租住房制度中准入与退出机制的探讨
我国廉租房制度问题与对策探讨

成 房 源 难 以为 继 并 形 成 恶 性 循 环 。 这 种 状 况 在 现 实 情 况 下 在 巨 大 的 利 益 差 价 , 也 意 味 着 其 中具 有 巨 大 的 获 利 空 间 。 这 是 难 以避 免 的 。 另 外 还 有 一 个 重 要 的 情 况 就 是 廉 租 房 源 的 廉 租房保 障 对 象 即使 在 最 严 格 的审 批 程 序 下 获得 廉 租 住
我 但 是 为 我 国城 镇 中 低 收入 者 解 决 住 房 问 题 的 重 要 途 径 。 在 城 此 , 国 虽 然 在 很 多 城 市 建 立 了 廉 租 房 制 度 , 由 于 城 市 土 城 市 化 的 快 速 发 展 的 背 景 下 , 市 失 业 、 市 移 民 和 城 中 村 改 地 资 源 的 有 限 , 市 财 政 预 算 安 排 资 金 的 不 足 以 及 缺 乏 其 城 城 廉 临 造 等 形 成 大 量 的 城 市 弱 势 群 体 , 入 很 低 是 他 们 显 著 的 特 他 稳 定 的 廉 租 住 房 资 金 来 源 渠 道 , 租 住 房 制 度 实 施 面 I 收
是急 于取得城 市各 项 发 展急 需 的资金 , 这 些 资金 用 于投 着 覆 盖 面 的 扩 大 和 实 现 日期 的 日益 临 近 , 租 房 保 障 任 务 把 廉
资 建 设 , 快 本 地 区 的 GD 增 速 , 是 放 弃 这 个 利 益 , 老 的压力 也越来越 大 。不完善 的廉租 房准 入机 制为 廉 租房 建 加 P 还 给
l 我 国廉 租房 制度 问题 现 状及 原 因分析
作 为我 国住房 保 障制 度 的 重 要组 成 部 分 , 国家 对廉 租
城市公租房进入与退出机制研究

城市公租房进入与退出机制研究摘要:众所周知,城市公租房制度是我国全新社会住房保障制度,但是该项制度在进入以及退出机制设计上还存在较多不足,已经成为了影响公租房制度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城市公租房的进入以及退出机制研究,是当前时代下应当重点展开研究的内容,因为该项工作具有民生性特点,所以在实际工作开展中,应当投入足够的研究时间以及精力。
本文在接下来的环节中,将会展开城市公租房进入以及退出机制的研究,希望为有关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城市公租房;进入退出;机制问题;改善措施伴随着国内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诸多民生问题逐渐得到关注,为了能够满足新时代下居民的居住要求,公租房的出现满足了,大多数中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因此也得到了广大民众的青睐。
城市公租房的出现,有效缓解了夹心层住房的问题,但是仔细分析来看,在进入以及退出机制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如此使还应当进一步的展开优化,并且采取措施加以改善。
一、城市公租房进入与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根据实际工作经验研究发现,城市公租房在进入与退出机制上,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引起专业人员的高度重视。
(一)覆盖人群较窄,户籍限制明显伴随着国内城市公租房制度的持续完善,诸多低收入人群已经直接纳入到了保障范围之中,但是因为受到保障能力以及管理水平的限制,当前较多城市公租房仅仅只能对所在城市户籍的人口提供保障,外来人口难以享受到公租房福利。
因为存在户籍制度,外来低收入群体不具备资格承租公租房,也没有能力去市场中租房,如此给他们的工作生活带来了极大困难,甚至发生无房居住的情况。
所以,对于城市常住人口的户籍管理优化,的确是公租房制度进一步完善的核心要点内容之一。
图1.公租房(二)信息制度不规范,收入监督难度高根据调查研究发现,我国城市公租房的申请资格,通常将申请者的经济收入标准作为判断依据,而且准入以及退出监督机制,又直接建立在公租房家庭的经济跟踪调查基础上。
但是伴随着城市居民收入类型的持续多样化,个人信用制度和财产申报机制还不够规范,公租房申请人员的经济水平很难精确计算,特别是隐蔽性收入,比如汽车等。
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研究

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研究住房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关乎国计民生。
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住房保障制度中极为重要的内容,在保障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后。
自2013年12月份公布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的通知》,表示着公租房是边探索边发展的状况。
然而随着公共租赁住房的不断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上存在着一些问题,尤其是在退出机制上面,房源的不断增多,然而却只进不出,导致了许多真正需要公租房的群体无法享受,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影响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应该制定一套合理的退出机制,来确保公共租赁租房能够良性的运行。
本文将就公租房在退出方面所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
1 公租房的退出机制概述机制是指利用科学有效的方法将某种制度的各个组成元素紧密的联系使其能够稳定协调的运行,使其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所谓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机制,就在在政府的指导下,将有限的保障性住房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通过一系列相关制度的协调运行,使超标的对象能够顺利退出的机制。
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的作用对象有两个,一个是制定退出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部门,他们在充分考虑社会对于政策的意见,然后结合学者研究处的各种建议指标制定出退出政策,并且他们还需要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者进行动态的监督和管理,从而判断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者是否有继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另一个就是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者,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机制所具有的激励性和惩罚性的政策,使得公租房的承租者在收入或者家庭结构的变化在不满足租住条件的时候从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来,使得公共租赁住房资源能够分配到那些真正需要的群体中,保证资源的合理配置。
根据学者林素钢的研究,我国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主要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是各建设主体参与由政府住房保障机构主导的管理系统,第二是识别系统,主要是通过预先设立出科学合理的推出标准,对承租人的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当出现违规情况时发出预警。
租赁型保障房退出机制研究

租赁型保障房退出机制研究本文系教育部地方高校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课题项目(编号201211287002)课题论文,指导教师马志娟副教授、陈希晖副教授。
【摘要】近几年,我国保障房建设力度不断加大,租赁型保障住房也顺势迅速发展。
本文以江苏省为例,在梳理现有的租金调节退出机制、违规强制退出机制、严厉惩罚退出机制的基础上,探讨目前租赁型保障房退出机制中的不足,并通过研究香港、韩国等制度较完善地区的发展经验,提出适宜江苏省租赁型保障房的退出机制措施。
【关键词】租赁型保障房;退出机制;奖惩并用一、研究背景江苏省2013年新开工保障房任务是23万套,基本建成18万套,发放廉租房租赁补贴4万户。
到2015年,全省住房保障覆盖面将扩大到20%的城镇家庭,届时将全面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基本解决城镇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的租房困难问题。
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为租赁型住房,在保障房体系中比例逐年加大。
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政策即将两者统一作为租赁型住房,在政策允许下,廉租房和公租房可以使用统一房源。
廉租房住房居民因收入水平提高不符合廉租住房要求时,仍可继续在保障房内居住,通过提高租金等方式转变为公共租赁房住户。
另外江苏省公租房施行“租补分离”政策,即要求被保障房住户先按市场水平交纳全额租金,政府部门依据住户的实际收入状况,再发放不同层级的补贴。
一旦发现被保障对象不符合申报要求,将立刻停止对其补贴发放。
由于采取收支两条线,后于租金交纳发放补贴,有助于加强对住户监管。
目前我国对保障房的分配和控制主要集中于申请阶段。
通过对申请者申请条件的严格筛选和审核,进行租赁型保障房的审批,从而达到公平、合理、高效的目标。
图1:江苏省廉租房申请流程租赁型保障房具有很高的保障性质,政府也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由于很多租赁型保障房住户都是只进不出,缺乏流通性,使得政府巨大的投资难以有效收回。
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对居民收入的追踪和审核,很多不再符合条件的居民依旧享有补贴,不利于社会资源的最优分配和保障更多低收入人群的利益。
关于当前我国住房保障引入市场机制的探讨

关于当前我国住房保障引入市场机制的探讨【摘要】我国的住房保障工作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有效缓解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保障和改善了民生。
但是,随着住房保障工作的不断深化,保障性住房供给和需求不匹配、退出困难、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等深层次问题逐步凸显,如何在住房保障当前成就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保障质量和保障满意度,是住房保障工作深入发展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当前住房保障制度层面的几个突出问题,回顾西方主要国家在住房政策上的演变,指出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住房政策的导向。
相比之下,以租金补贴等为主的干预需求政策,在提高保障匹配度、解决退出困难、提高资金使用率以及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方面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通过考察住房市场、城市化进程以及住房保障工作的现状可见,住房保障从干预供给到干预需求转变的现实基础在很多城市已经具备。
本文建议,有条件的城市,尤其是东部沿海城市应该积极转变住房保障的政策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住房保障的公平和效率。
【关键词】住房保障;国外经验;供给方政策;需求方政策;政策建议一、当前我国住房保障的突出问题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住房市场化改革以来,我国的住房保障工作迄今已走过十多年的历程,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建立,住房保障的重点也逐步由经济适用房等以售为主的保障方式转向公共租赁房等以租为主的保障方式,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
然而,随着住房保障工作的深入推进,如何使住房保障在数量上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进一步提高住房保障的效率和效果,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当前的住房保障工作至少存在以下一些较为突出的制度性问题。
(一)保障性住房供给和需求之间不匹配的问题保障性住房供给和需求的不匹配是指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与老百姓需要的住房之间存在供求差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空间不匹配。
以经济适用房为例,政府建设通常是集中选址近郊某几个区域进行成规模建设,并以摇号方式进行选房,被保障对象选择空间极小,空间不匹配发生概率很大,这不仅加大了被保障对象的通勤成本,客观上也促使经济适用房出租现象(以租养租)的发生。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退出机制

2 廉租 住房 保 障对 象退 出条件 . 退 出机 制 不 同于 准入 机 制 ,它 是一 种 事后 机 制 , 只有 有 效地 审 查和 确 定退 出对 象 , 那 些 家庭 收 入或 使
退 廉租 住 房 具 有 更 好 的操 作 性 , 作 简 单 , 理成 本 操 管
20 08
一
年 以上 超 出当地 廉 租 住 房 确 定 的收 入 标 准 的保 障
家庭 ; 因家 庭 人 数 减 少 或住 房面 积 增 加 , 均 住房 面 人 积 超 出当地 廉 租 住 房 政 策 确 定 的住 房 标 准 的保 障家 庭 ; 自改 变 房 屋 用 途 的保 障家 庭 ; 擅 将承 租 的廉 租 住 房 的转借 、 租 的保 障 家庭 ; 续 六 个 月 以上未 在 廉 转 连 租 住房 居住 的保 障 家庭 。 享 受廉 租 住 房保 障 的家 庭有 上 列情 况 之一 的, 由 房地 产行 政 主 管 部 门作 出取 消保 障资格 的决 定 , 回 收 承租 的廉 租 住 房 , 者 停 止 发 放 租 赁 补 贴 , 者 停 止 或 或
一
住 房条 件得 到 改 善 的保 障对 象及 时退 出保 障 范 围 , 才 能保 证 有 限 的住 房资 源 起 到最 大 的保 障作 用 。 2 0 05 年 建 设部 、 民政 部联 合 发 布 的 《 镇 最 低 收 入 家 庭 廉 城 租 住房 申请 、 审核 及 退 出管 理 办 法》 明确 规 定 了廉 中 租 住 房保 障对 象退 出的条 件 :未 如 实 申报家 庭 收入 、 家 庭 人 口及 住房 状 况 的保 障 家庭 ; 庭 人均 收入 连 续 家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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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障性住房准入和退出机制的困境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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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保 性 房 入口出 制 困 及 对 国障住 准禾 机 的境其 策 退
杨嘉 理 南通 市住 房保 障和 房产 管理 局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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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障性 住房 准 入和 退 出机 制 中存 在 的 困 ‘
目标对 象与 实 际的保 障对象 产 生 了一 定 的偏 差 。 3“ 进 宽 出 ”的制度 设计 导致 动态 保 障效 .严
困难 的群体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 这种划分依据本 入高于住房保障准入标准时, 应让其退 出住房保 障体 系 。当前 , 人 收入 和家庭 资 产信 息分 散在 个
不 同的政 府部 门 以及 商业 机构 , 房保 障主 管 部 住
未建立较完备的金 融信用体制和居 民个人 收入
门很难及时掌握被保对象的经济变化情况 。 主要
管 部 门。由于不 同的部 门之 间没有 实现 信息 共享 机 制 , 致住 房保 障主 管部 门在 被保 对 象 的资格 导 监 控 过程 中 , 需 要 的基础 数据 和信 息 网络 管理 所 严 重滞 后 , 使得 被 保对 象 的资格 监控 缺 少有 效 的 数 据支 撑 , 法进 行 实时监 控 。 无 二 、 障性住 房 准入和 退 出机制 的新模 式 保 1江 苏淮 安共有 产权 经济适 用 房模式 . 淮安 市在 2 0 开始 实施 经济 适 用共 有产 07年 权房 试 点 , 过 3年 多 的实 际运作 , 得 了成功 。 经 取 共有 产权 房执 行 政府 指 导价 , 一般 低 于 同期 同区 域 商品房 价格 的 5~ 1% 供给低 收入 居 民 。在 % 0提 购 买共 有产 权房 时 ,购房 人 与政府 共 同 出资 , 以 形成 个人 与政 府 的共有产 权 。 待购 房人 有 了经 济 府 改 为个 人 产 权 , 可 把 房 退给 政 府 , 也 政府 还 给 个 人 出资加 利息 , 此房成 为政 府再 分配 的房源 。 淮 安市 经 济 适用 共 有 产 权 房 的运 作 模 式 在 准 入和 退 出机 制方 面具 有 以下两 个特 点 : 是产 一 权 明晰 。与商 品房 市场 接轨 , 人产 权 部分 与普 个 通 商 品房 一样 , 值 增 值 , 抵 押 、 转 让 等 ; 保 可 可 同 时压 缩 了通 过 申请 经 济 适 用共 有 产 权 房 获取 经 济利益 的 空间 。二 是 出 口关把 控入 口关 。共 有产 权 房在 房 屋 登 记簿 及 其 房 屋 所有 权 证 上 登 记有 明确 的 比例及 权属 关 系 , 能 私下 买卖 。也 就 是 不
公租房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浅议公租房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摘要】公租房是北京市保障性住房中新生事物,在诸多方面发展不够完善,尤其表现在准入和退出机制上。
运作良好的准入退出机制是该制度发挥作用的关键,本文拟研究北京市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公租房;准入;退出公租房,是北京保障性住房市场中的新生事物,定位是作为家庭在购买住房前,家庭财富积累期间的过渡性住房,所以准入门槛放宽。
使过去不够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标准,又买不起商品房的“夹心层”家庭,有了新的选择空间。
公共租赁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夹心层”出租。
公共租赁住房因其“覆盖人群广泛,补贴对象明确、操作透明,适于建立退出机制”等优点,得到了各级政府以及民众的普遍认同与支持,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高效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才是这一制度良性运行的保障,是促使有限的公租房得到高效利用、落实安居工程的“生命线”。
在北京,部分公租房似乎变成了新时代的“福利房”,有的是“人才福利”,有的是“国企福利”。
《中国青年报》曾报道,北京经济开发区和中关村国家创新示范区已经成为目前北京公租房建设的主力军。
鹿海园四里公租房小区内的800多套住宅应分配给诺基亚、奔驰汽车、中铁十九局等公司的员工,这些企业都是开发区的纳税大户。
亦庄管委会有关部门称:“开发区根据企业对区域发展的贡献程度等条件向有关企业分配房源数额,各有关企业根据本企业自身员工住房困难等情况确定承租员工。
”一、北京公租房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一)准入条件。
就目前北京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来看,北京市的公租房主要向三类人群开放:(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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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现行廉租住房制度中准入与退出机制的探讨 [关键词] 廉租住房 进入机制 退出机制 缺陷 完善 [摘要] 廉租住房制度是现行住房保障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是解决现行城镇低收入者住房问题的有效途径。在1998年我国就明确建立以解决城市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廉租住房制度,但我国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效果与预期的设计存在很大的差距,还没有充分的发挥廉租住房在解决住房困难者住房问题的作用。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由于现行廉租住房进入和退出机制不够严密和规范使得很多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人在租住廉租住房。本文研究主要目的是对保障性住房跟踪审计进行系统讨论研究, 揭示突出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促进制度完善、机制健全和管理规范,保障政策落实、分配公平,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着重分析了现行廉租房制度中准入与退出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且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廉租房准入与退出机制的对策,以其为政府提高廉租房制度的运作绩效提供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 一、引言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我国的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廉租房的分配方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廉租住房制度对于解决现行城镇最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此乃利国利民之举。但是,现行廉租房制度在运行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尤其是廉租房准入与退出机制方面的不足。如何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国的廉租住房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理论界普遍关注的一大热点问题。尽快完善城镇廉租房制度,加大对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力度,既是社会公平正义原则的表现,又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二、我国廉租房制度中准入与退出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现行廉租房制度较好地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福利性与公平性,但是,廉租房制度在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较多地体现在廉租房准入与退出机制两方面。(一)廉租房准入机制不完善,政府对低收入家庭的界定缺乏科学性。廉租房现行保障目标对象的确定是根据建设部2005年制定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该办法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家庭应具备下列一系列条件:申请保障家庭其人均收入应符合当地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的收入标准;申请保障家庭现在的人均住房面积应该符合所在地政府确定的面积标准;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中最少要有一人具有非农业常住户口;申请保障的家庭成员之间应该具有法定的抚养、扶养或者赡养关系以及符合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的各自的保障标准。在现实的操作过程中,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主要是通过工资收入形式进行,即以家庭人口年工资收入低于当地平均家庭人口年收入水平的70%或80%为低收入家庭。财产性收入、家庭转移收入、遗产收入等均没有纳入到收入统计的范围。因为,目前国内的工资收入基本实现通过银行系统进行发放,地方政府可以通过银行获得比较精确的工资收入数据。而个人其他形式的收入对于政府来说都是隐性的,并且目前又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关于个人的财产性收入、家庭转移收入、遗产收入等信息,政府及相关部门都无法进行统计;对于收入者而言,这几种收入不具有常态性,因此他们也不必公布这些收入。对低收入家庭资格界定的不科学,不仅造成分配的不公平,侵占了急需住房的困难家庭的住房权利,滋生了政府官员的“寻租”现象,而且一些高收入者趁机挤入政府补贴的圈子,还会对私人住房市 2
场产生一定的负面作用,减少了市场对私人住宅的需求。(二)现行廉租房退出机制存在一些问题。近些年来,城市廉租房住户退出难的问题日益凸显,已经成为困扰政府部门的难点问题,危及各地廉租住房制度的正常运转。突出表现为一些廉租房住户,当其家庭收入提高后,仍将原有的廉租房视为个人私有财产,进行出租或转给他人居住使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廉租房住户的收入动态变化难以监测。低收入水平家庭的经济状况是时常变化的,有效的廉租房监管体系应该做到及时将收入情况已经发生变化、不符合条件的非低收入家庭从廉租房保障对象中去除。然而,在廉租房政策的实施过程中,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个人信息分散化,廉租房主管部门无法准确地掌握廉租房住户的收入变化情况。2、廉租房退出操作中存在困难。“退房后无房可住”的现状使得一些城市的廉租房住户在达到廉租房退出标准时难以退出。目前我国城市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供给数量偏少,无法满足低收入家庭的需求。那些收入水平略高于廉租房入住标准的住户,在退出廉租房之后,仍为城市的低收入群体,他们因无力租房或购房而陷入无房可住的境地,成为所谓的“夹心层”居民。3、对保障对象骗租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 全国各地对“骗租”行为的惩罚规定主要有以下几项:“收回廉租房资格”、“罚款”、“一定期限内丧失申请廉租房资格”。纵观这几项措施,可以发现我国对骗租廉租房的违法行为惩罚力度是完全不够的,骗租的违约成本大大低于违约收益。在我国,仍然有为数不少的有钱人能够以低收入家庭的身份申请政府的廉租房,而且只要他们登记的住房面积与收入水平在政府规定的范围之内,就有可能获得政府的廉租房保障,这让本来就十分有限的廉租房房源显得更加紧缺。 三、完善现行廉租房准入与退出机制的政策建议 鉴于现阶段廉租房准入与退出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现有的廉租住房制度,建立起一套适合可行性的廉租房准入与退出机制体系。因此,笔者从实际出发,提出以下几方面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廉租房准入机制,界定廉租房的保障对象与健全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严格界定廉租房的保障目标对象是廉租房供应体系的重点和难点。目前廉租房的保障目标对象仅局限于拥有城市户口且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人群,这一范围相对于整个社会低收入人口比例是狭窄的。对于在城市中无力买房而又无资格享受廉租房保障的“夹心层”居民和来自农村贫困地区并在城市工作的外来人员,政府不能将之排斥在廉租房保障对象之外。廉租房是国家为住房弱势群体提供的社会保障,具有社会救助的性质,农民工与城市打工者作为我国公民,他们也有权利获得申请廉租房的资格。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廉租房政策已经明显滞后,政府应逐步扩大廉租房政策的覆盖面,逐步在新的环境下达到更高要求的“应保尽保”,实现廉租房政策的社会公平性。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提高个人的信用透明度,注重信息的及时更新,促进信用信息的传递与共享。建立区域性个人信用信息征集评价体系和信用档案库,加强对个人信用信息的甄别和监督,使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从中辨别出真正的低收入家庭与收入状况已经有所改善的家庭。 (二)加强完善我国现行廉租房的退出机制 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完善现行廉租房的退出机制。 1、加强廉租房入住家庭的动态管理。 为了充分利用稀缺的廉租房房源和廉租房保障资金,必须对已经获得廉租房保障的家庭实行动态化实时管理,通过年度申报、动态抽检和定期核查的方法加以管理,并确定廉租房的具体退出流程。 3
为此,廉租房的实施机构应该借助信息化系统和实际调查等手段,及时掌握廉租房保障对象的收入变化,对经济状况发生较大变化、不再需要保障的家庭催促其及时退出廉租房保障系统,以便轮候的家庭能及时入住廉租房或得到租金补贴。 2、制定有利于廉租房对象退出的优惠政策,保证廉租房住户退出后有房可住。廉租房住户退出难的问题与地方公共住房的供给数量和商品房的价格联系紧密。一旦城市公共住房的数量短缺和商品房的房价上涨,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在住房方面就会面临较大压力,在有能力购买商品房和符合入住廉租房标准的人群之间将会形成一个日益扩大的“夹心层”群体,在公共住房数量不能覆盖所有没能力购房的低收入家庭的情况下,廉租房住户退出就显得尤为困难。因此,作为政府部门,必须规划和提供足够数量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并适当抑制当地高房价,使收入水平处于廉租房和商品房之间的群体有房可住;同时,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地制定廉租房保障对象主动申请推出的优惠政策,如优先购买经济适用房、提供低息购房贷款等,激励经济条件改善的保障对象主动退出廉租房保障体系。 3、加强廉租房住户退出制度的建全与完善。2010年全国“两会”期间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认为“我国的廉租房建设之所以存在种种问题,其根本原因是制度本身不健全、不完善,容易让人钻空子”。因此,廉租房住户的退出也需要有严格的制度来加以规范。退出机制是关于廉租房住户退出中的各种行为规范,包括退出条件、程序、审核、公示等全过程的政策规定。约束制度是对各个行为主体履行职能约束的处分规定。完善廉租房住户退出制度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做好此项工作对于保障困难家庭入住廉租房,实现政府的社会保障目标有着重要意义。 四、加强保障性住房跟踪审计监督 在审计的过程中要用好四库。就是要充分利用与保障对象相关的车辆拥有情况、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住房登记及公积金提取情况、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情况四个信息库,与保障对象的身份信息进行比对。通过比对发现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中的疑点线索,在此基础上进行核实,揭示非保得保、优亲厚友和信息系统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审计与交警、税务、房管、工商等部门协调,确保相关单位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信息;运用开发计算机语句形成计算机审计方法,通过数据比对,确保享受廉租住房的对象符合准入和退出机制。 本文着重分析了廉租房制度中准入与退出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且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廉租房准入与退出机制的对策,希望为政府部门提供可操作性的参考建议。最终达到建立起完善的廉租住房保障体系,使低收入的居民能享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并推动社会和谐、健康、稳定发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