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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审计局等关于徐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改革和
社会化发放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徐人社发[2011]206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审计局徐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徐州市监察局
【发布日期】2011.07.18
【实施日期】2011.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审计局、徐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徐州市监察局关于徐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改革和社会化发
放工作的实施意见
(徐人社发〔2011〕206号)
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驻徐部、省属及部队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市政府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徐政发〔2003〕96号)和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
老保险结算方式改革和社会化发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劳社〔2008〕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改革和社会化发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参加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市直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二、养老保险结算方式改革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由原来的“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实行全收全付,并积极稳妥地推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制度。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费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征缴。

(三)经办机构要在参保单位全额缴纳在职人员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按照徐政发〔2003〕96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确保离退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养老保险费征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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