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治理论和实践的历史发展_王宏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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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西方法治理论和实践的历史发展

王宏哲

在经过了一百五十年的轮回之后,中国的现代化又一次回到了最初的起点,即向西方学习。不过,这次学习的是西方现代化的两大类基础,即经济上的市场化和政治上的法治化。特别是在中央提出了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后,如何借鉴西方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就不仅成为一个理论问题,而且也实实在在地变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实践问题。本文以描述历史为主,目的是想说明法治发展的历史尽管具有民族性,但同时由于人性和文明进化的原因,法治也展现出其内在的共同性和规律性。如何从西方法治发展的历史中总结出一般规律,以便更好地指导我们的法治实践,让历史再少走弯路,这应当是转型时期法学理论对法治实践的首要关怀。就这一点而言,本文只不过是抛砖引玉。

一资产阶级发展的历史概考

之所以先考察资产阶级的发展历史,其原因是简单的,一方面,现代西方法治建设的主体是资产阶级,因而资产阶级发展的历史过程就可以看作西方法治建设的发展过程;另一方面,从社会系统工程的角度而言,法治是一个子系统,它的发展必须依赖于系统环境,而我们首先考察资产阶级的发展历史,实际就是展现西方法治建立的系统环境,因而,首先考察资产阶级的发展历史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很重要的。

资产阶级的发展历史,按其时代精神,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反抗阶段、建设阶段和完善阶段。

第一个阶段即反抗阶段,指从中世纪末期资产阶级萌芽到18世纪资产阶级夺取政权期间,这一时期的时代精神之所以被概括为反抗,是因为资产阶级处于封建地主阶级以及教权的压迫之下,其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都处于社会的底层。为了谋取利益、争取独立自主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地位,资产阶级不得不将封建地主阶级和教权作为反抗的对象,以取得适合于自己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因而反抗就必然成为其时代精神。第二个阶段即建设阶段,指从18世纪资产阶级建立自己的政权到20世纪三、四十年代,也就是所谓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这一时期的时代精神之所以被定义为建设,是因为资产阶级已经取得了自己梦寐以求的政权,而且他们迅速确立了自己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治地位,利用各种制度和机构将自己在以前的各种文件中追求的观念和价值变成了实实在在的、切实可行的现实:经济上,市场完全统一和扩大,商品领域无限扩大;政治上,各种民主和法治制度被建立起来,权力被迅速用宪法等公法制约起来,法律变成了资产阶级惟一信赖的管理模式;价值上,以个人主义为本位,推崇民主、自由、权利的绝对化。总之,资产阶级在这一阶段里最大的任务,就是将自己原来追求的各种理想(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文化的)利用自己掌握的政权一一建立起来,变成一个又一个实在的制度。第三个阶段即完善阶段,指从20世纪三十年代至今。这一阶段的时代精神之所以被定义为完善,是因为资产阶级在自己掌握政权之后急不可待地享受个人权利和自由,由于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绝对化发展导致了垄断和经济危机。资产阶级认识到市场和社会的发展不能克服自身的缺陷,必须由国家作为一种外力来宏观干预。这样,社会价值从个人本位转向了社会本位,主张国家对个人权利(特别是所有权)、自由(特别是契约自由)等的相对限制。资产阶级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即对原来的绝对自由化的制度进行改造,使资产阶级的各种制度内部更加和谐,其功能更加健全。

综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资本主义发展的这三个时期完全遵循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否定之否定的基本规律,如果说第一阶段即反抗阶段是/反0的话,第二阶段即建设阶段就是/正0,那么第三阶段即完善阶段就是/合0。根据历史与逻辑统一的原理,作为社会子系统之一的法律或法治的发展也必然遵循这一发展规律,也就是说法治实践与法治理论也必然要经历一个正反合的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过程。

二西方法治实践的历史考察

按照否定之否定的规律以及西方法治实践发展的历史,西方法治实践可被划分为相应的三个阶段,即以观念积累为中心的法治萌芽期、以法治制度确立为中心的法治建设期和以法治秩序的整合为中心的法治完善期。

对西方法治实践的历史考察,是从城邦(理性)文化、商品经济、法律内容等几个方面进行的。

第一个阶段,西方法治发展的萌芽期。象马克思在5资本论6中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的逻辑一样,我们从资本主义发展的胚胎即商品为起点来考察法治萌芽时期的经济基础。为此,我们以现代资产阶级的先祖即早期商人的发展为主线来考察。商人初期在西欧出现是在公元1000年左右,那时他们是作为封建体制的掘墓人出现。起初他们被称为/泥腿子0¹,处于社会的最底层,这就决定了他们的反抗者的角色。在1000年到大约1200年这个时期,商品经济是在封建的、自然经济的夹缝中生存,同时出现了许多的/自制城市/。城市以自由民(包括了商人、手工业者、师傅、农奴以及下级教士)为主体,以契约自由为结合原则,主要从事商业贸易、手工业等。这个阶段的法律,由于商人贸易以及自制城市内部自由民之间的平等关系的原因,罗马法,特别是罗马商业法中的契约、所有权的各项原则得以再现,为扩大和发展贸易提供了一个法律保护框架。从1200年到1400年是现代资本家的前身即市民阶层的大发展阶段,商业不仅在城市内部,而且在城市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也大量发展;从城邦政治而言,城市由最初的真正平等、自由的自治变成内部的阶级分化,出现了手工匠和他们的无产阶级化的的雇工之间,大家族与小商人之间的矛盾,并开始爆发了战争。同时,内部的典章制度受到了挑战和破坏,这使国王便以中立者的身份对城市内部进行干预,从而导致城市从自治走向了王室控制,变成了效忠国王或由国王控制的领主的/忠良城市0。这样,市民或城市居民的社会地位便也因此从非法转变为合法,到13世纪市民这一阶层便在西欧牢固地得到承认。º就这一时期的法律而言,在商业法发展的同时,罗马公法在这一时期便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和修改。从公元1400年到1600年是现代资产阶级的上升时期,这个时期发生了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地理大发现、以及以人为中心的人文主义的开启。商品经济开始走向工业资本主义;而从城邦政治文化的角度而言,随着制造业的发展和扩大,原有社会建制趋于崩溃。个别城市甚至多个城市结成了联盟都发现无法生存,天主教会建立统一基督教世界的幻想已被宗教改革所排除,上帝被看作个人信仰,教廷这座连接上帝与人间的桥梁被抛弃。这时贸易已经具有了政治的意义,使得以城邦为基本政治模式的早期资本家去寻找另外的有利的保护,这时民族国家便被推上了历史舞台,这样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与封建主义的政治体制走到了一起;从法律角度而言,资产阶级私法的主要原则即个人之间的契约自由、所有权等方面的法律,即使在实践上尚未取代,至少在理论上取代了封建的人际关系。以上,我们将西方从公元1000年到1600年的时间称之为法治的观念萌芽期,其原因从我们叙说的历史来看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利益的根本对立,特别是随着资产阶级经济和政治势力的逐步壮大,资产阶级在从实践上与封建的、宗教的经济、政治、法律等斗争的同时,从观念上树立与自己的利益和价值一致的观念如民主、契约自由、平等人权、绝对私有等。

第二个阶段,西方法治发展的建设期,即从公元1600年到1800年。这是资产阶级从台下走到台上的时期,以英国和法国为代表。就商品经济而言,这个过程就是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发展并逐步壮大到足以推翻旧的政治上层建筑,以建立适应自己的政治和法律体制,旧的上层建筑难以适应新的生产力,因此,新的革命的到来就成为历史的必然。我们知道,法国以富有的资本家为代表的第三等级包括了律师、教授、师傅、工匠、手工业者、佣工以及小封建主,进行了1789年彻底的革命,建立了资产阶级的自己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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