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托幼园所办学等级评估办法的意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基〔2003〕87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托幼园所办学等级评估办法的意见
各区县教育局、托幼办,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托幼办:
本市托幼园所分等定级工作实施以来,对提高本市托幼园所的办学水平、强化各主办单位的管理意识、加强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随着学前教育改革的深入和政府行政职能的转变,托幼园所的办学等级评估工作也相应发生了变化,为了继续鼓励和引导本市托幼园所的规范办学和促进园所的持续发展,规范办学等级评估程序,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提出进一步规范本市托幼园所办学等级评估意见。
一、 评定对象和适用范围
经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设立,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办学满一年的各种办学性质的托幼园所,均应参加办学等级评定;已经取得办学等级的园所,自评估三年后须重新参加办学等级评定。
本市托幼园所办学等级评定是托幼园所办学资质审定和收取管理费的重要依据。
由于儿童的年龄特点,托幼园所的规模不宜过大。已经评定等级的园所不得随意异地扩大办学规模;如需扩大,应征得原认定其等级的部门的同意,并在当年重新进行办学等级的评定。原则上未评上二级的托幼园所不得异地扩大规模。
二、 评定的依据
托幼园所等级评估的依据是:《幼儿园工作规程》;《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和《上海市普教系统各级各类学校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比例标准(试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上海市学前教育纲要》;《上海市幼儿园建设标准》和《上海市幼儿园装备标准》;《上海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上海市托幼园所办学等级标准(试行)》等相关法规、制度。
三、 评定等第和标准
本市托幼园所的评定分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评估内容由基础性标准和发展性要求两大部分组成,其中基础性标准占85分,发展性要求占15分,总分值为100分。
1、一级园所
园所评估的总得分不低于90分;且婴幼儿发展水平、保教工作和卫生保健工作三项评估指标每项得分不得低于应得分的90%。
2、二级园所
园所评估的总得分满70分;且婴幼儿发展水平、保教工作和卫生保健工作三项评估指标每项得分不得低于应得分的70%。
3、三级园所
园所评估的总得分不低于50分;且婴幼儿发展水平、保教工作和卫生保健工作三项评估指标每项得分不得低于应得分的50%。
园所评估的总得分低于50分为办学水平不合格,对办学
水平不合格的园所,教育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根据不达标的情况,或年检暂缓通过;或暂停招生;或终止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 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托幼园所的办学等级评定工作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统一标准,加强协调”的原则进行。
1、建立“上海市托幼园所办学等级评定指导小组”,指导小组由市教委有关处室负责人牵头,成员由市教委、市托幼协会、市教育评估院等方面相关负责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统筹全市托幼园所的办学等级评定工作;根据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现状及时调整办学等级标准;确定评估专家的人选;对办学等级评定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等。
2、市托幼协会接受市教委的委托对本市一级托幼园所的资质进行审核。
3、市教育评估院接受“上海市托幼园所办学等级评定指导小组”委托,承担本市一级托幼园所的评估工作、专家库建设和对评估专家的培训、指导。
4、各区县也可设置相应的机构开展托幼园所办学等级评定,组织实施对本区县二级及以下园所的评估工作和资格认定。
五、 评定工作的方式与程序
园所办学等级评定采用“材料审核、现场评估和社会公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托幼园所自评,撰写《自评报告》。
2、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相关部门提出申报申请。申报一级园所的由托幼园所向市托幼协会提出申报申请,由市托幼协会将《自评报告》递交评估机构。
3、评估机构组织专家组认真审阅托幼园所报送的材料,并对托幼园所进行实地评估。
4、评估专家组根据托幼园所申报材料和实地评估情况,对照相关政策和评估标准,提出《专家评议意见》,并附专家组投票表决结果。
5、评估机构根据《专家评议意见》和相关评审材料,撰写《评估报告》附“评估等第”建议。申报一级园所的《评估报告》报送市托幼协会,由市托幼协会向社会公示(2周),接受社会监督。
6、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和市托幼协会向社会公示的结果,在上海市托幼园所办学等级评定指导小组讨论通过的基础上,最终确定一级园所名单。由市托幼协会通知相关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各区县对二级及以下园所的评估工作和资格认定可参考上述程序,根据评估结论向社会公布本区县二级、三级以及办学水平不合格托幼园所的名单,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 评定工作的经费
各专业教育评估机构组织实施托幼园所等级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所需经费按成本向申报托幼园所收取。具体标准报当地物价部门核准。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主题词:基础教育 托幼 评估 管理 意见
抄送:市托幼协会、市教育评估院、市物价局、市总工会、
市妇联、中国福利会市农场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3年11月12日印发
(共印7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