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复习终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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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复习终极版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合同严守原则。

含义:从事交易的当事人必须遵守的行为模式。

功能:立法准则、行为准则、审判准则、科研依据。

2、平等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主体资格一律平等;在具体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对等;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保护。

公平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设置显失公平规则;规定风险的合理分配;规制免责条款;设置合同撤销权;规制格式合同;规制违约责任。

公平原则与平等原则的关系:平等原则强调的是资格平等、机会平等,即法律地位平等。自由或意思自治是公平原则另一主要外化要求。任何不受约束的自由行为和不正当行为实际上都是对自由的滥用,是一种有违于和有害于公平要求的极端的自由和放纵的自由。

公平原则强调双方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3、自愿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订立合同的自愿;选择主体的自愿;合同内容的自愿;合同形式自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愿;解决合同纠纷方法的自愿。

自愿原则的限制:标准合同;公平、诚信、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限制。

4、诚信原则的本质:诚信原则为市场经济的道德准则,平衡利益;诚信原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诚信原则在于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5、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类型: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类型;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类型;违反性道德的行为类型;射幸行为类型:以他人之损失而受偶然利益的行为;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类型:过分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契约,以债务人人身作为抵押的合同;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类型;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类型;违反劳动者、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暴利行为类型。

6、给付义务和付随义务:给付义务(主义务)指合同上原有的、必备的独立决定合同目的实现的基本义务。附随义务(从义务)指因给付义务履行而派生的义务。

区别:给付义务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不受债之关系类型的限制;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契约的对待给付,附随义务不具有同时履行抗辩;给付义务不履行,债权人解除合同,附随义务不履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7、免责条款的特点:时间性-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目的性-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

意义:自由原则体现。只要其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则国家不应当进行干预;公平分担风险。为当事人事先预见和锁定风险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生效要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免除造

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但应允许特殊情况对一般过失造成伤害责任的免除;不得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的财产损失的责任;格式化的免责条款,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条款制作人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8、格式条款的特征:单方事先决定性。可以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也可以是当事人以外的社会团体、国家授权的机关;书面定型性。全部合同条款以书面定型,即合同文本形式;重复使用性。它运用于面对公众需要重复签约的交易领域;无须协商性。相对方不能就合同条款再行协商、讨价还价。

原因:生产经营垄断;交易内容重复;提高交易效率。9、合同成立的要件: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成立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阶段。10、要约的构成条件: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意图);要约内容应当具体、确定;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做出;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目的不同:前者在于使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要约,而后者在于订立合同;内容不同:前者只是笼统地宣传,而后者包括合同的必要条款;效力不同:前者一般不具有约束力,而后者具有约束力。

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的情形: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11、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广告人以广告方式作出意思表示;以不特定人为对象;希望完成特定行为;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允诺给予报酬。

12、承诺成立要件: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或基本一致;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生效的意义:决定合同权利义务产生的时间,决定了合同关系对当事人开始约束的时间;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承诺生效的时间是无效或撤销的起点;承诺生效时间往往能决定合同成立地点,由此又决定合同争议管辖法院的选择及法律适用的选择。

13、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虽成立但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缔约人才承担这一责任;一方违背诚信义务;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即由于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信赖利益损失包括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致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支付各种费用等,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

种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

要事实或提供虚假的情况欺诈方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欺诈的行为;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14、合同有效的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

15、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联系:成立是生效的前提,生效是成立后的一种法律后果;生效也是成立的目的,当事人合意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生效,实现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利益。

区别:涵义不同(成立指订立合同过程的完成,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着眼于合同事实上的存在;生效则指已经成立的合同,依法具有法律效力。着眼于订立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属于法律价值的判断);意志不同(成立反映当事人意志,体现合同自由;生效则反映国家对合同关系肯定或否定的评价,体现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后果不同(一旦不成立主要涉及当事人合意,是“私人”的事情,只产生民事责任;一旦无效,违反国家意志,不仅要产生民事责任,还要产生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6、附条件合同的效力:附条件合同成立后,已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双方均应受法律关系约束。对于一方或双方来说,因条件可能成就而使其享有权利,或可能获得一定利益,这种可能的或有希望获得的权利或利益,在不同附条件合同中各不一

样。

17、合同无效的特征:违法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自始无效性--从订立合同时起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得履行性--损害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无效的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当事人表达的意思是合法形式,而真实意思则是非法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原则有一定联系,具有社会依托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的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条件:合同必须属于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必须当事人双方主观上有故意过错;追缴的财产必须是当事人双方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18、可撤销合同的特点: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在被撤销以前仍然有效;其中的撤销权人可以选择撤销合同或者变更合同。

种类: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

19、合同履行的原则: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形式变更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例外:法律上、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形式变更原则条件: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合同履行完毕前;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非当事人所能预见:当事人无过错;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经当事人主张:法官依诚信原则灵活处理。

协作履行原则内容: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20、合同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21、双务合同的特征:法定性;正当性。

作用:保护抗辩权人,督促对方履行合同。履行抗辩权实质上是一种自助权,它的行使不需要借助于对方的意思表示和合作,也不必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具备法定条件时即可行使。

2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均界清偿期;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对方没有履行或履行不完全;对待给付

具有可行性。

后履行条件: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对方没有履行或履行不完全;对待给付具有可行性。

不安抗辩权条件: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一方先为给付;后履行方有难以对价给付情形发生。

不安抗辩权后果:中止履行合同,负有举证义务;中止履行合同,负有通知义务;对方提供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对方未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34、定金的性质:基本性质是违约定金;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立约定金

定金的成立条件:定金合同必须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定金合同必须以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定金合同必须以货币或替代物为标的;定金数额不能超过法定限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3、合同保全的特征:合同保全体现了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合同保全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合同保全通过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实现。

意义:体现了债对第三人的效力;防止债务人实施各种不正当的行为逃避债务;债的保全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等产生的债,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4、代位权的特征:地位的特殊性;权利的法定性;适用的限制性;程序的合法性。

要件: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或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享有非专属于自身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因怠于行使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行使代位权主体的合法性

25、撤销权的要件:客观要件(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法律处分;事实处分);主观要件(具有主观恶意)。

行使:对债务人的效力(合同一旦被撤销,自始无效);对受益人的效力(合同一旦被撤销,如财产已为受益人占有或受益,应向撤销权人返还,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补偿);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原则上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26、合同变更的要件:合同关系存在;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合同内容的局部变化;遵循法定程序和方式。

效力:协议变更,自双方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报批或登记的,自报批或登记之日起生效;变更后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主体合同变更,涉及第三人保证时,应取得第三人书面同意;变更设计部分内容的,未变更部分继续有效。

27、合同转让的特征:主体的特定性;内容的同一性;非要式性。条件:债权的有效性;被转让的权利具有可让与性;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让与权利需通知债务人。

禁止情形: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信赖关系、特定性、某些不作为、从权利);依当事人内定不得转让;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8、免责与并有义务承担的区别:性质不同;主体变更不同;成立条件不同;第三人承担义务的方式和范围不同。

29、合同义务承担生效条件:义务的有效性;义务的可转移性;不要式性;合意性;必须经过权利人的同意。

30、合同终止的后果:从权利和义务一并消灭;后合同义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负债字据返还。

解除与撤销的关系:相同点(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不同点(范围不同:撤销-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为,解除-有效的合同;原因不同:撤销原因-法定的,解除原因-可以法定或约定;效力不同:撤销-有溯及力,解除-依合同性质而定;事由产生的时间不同:撤销-合同成立前,解除-合同成立后)。

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关系:范围不同:前者-限于合同,后者-原则上一切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性质不同:前者-不是合同附款,后者-构成合同附款,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程序不同:合同解除-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附条件解除-条件成就即解除;指向不同:合同解除-指向过去或将来,附条件解除-指向将来。

31、一般法定解除的情形: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目的性即影响程度;预期毁约、明示毁约、默示毁约;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

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殊法定解除情形:特定方有任意解除权的,无需对方有违约行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特别解除权的。

解除的效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合同解除后的溯及力:继续性合同无溯及力,费继续性合同有溯及力。

32、代为清偿的条件:具有可代为清偿性;第三人有代为清偿的意思;债权人与债务人无异议

清偿的抵充条件: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但至少可以清偿一宗债务。

33、抵消的功能:节省给付交换,降低交易成本;确保债权的效力,具有一定的担保功能。

条件: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且合法;双方给付种类、品质必须相同;自动债权已界清偿期(双方债务);属于法定抵销的债务。

禁止抵消的情形:依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不作为的债务;被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债务;双方约定不得抵销情形。

34、提存的情形: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效力:债务人与债权人间,债权关系消灭;提存人与提存机关间,提存机关应妥善保存提存物;提存机关与债权人间,债权人可向提存机关请求交付并受领提存标的物。

35、违约责任的特征:合同的有效性;承担责任主体的相对性;承担方式的相对任意性;性质的财产性。

严格责任条件:违约行为:预期违约、实际违约、双方违约和第三人行为;不能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条件:违约事实;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

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

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36、免责分类: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

服的客观情况;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

债权人的过错。

37、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归责不同:侵权:过错

为主,严格、公平为辅,多元性;违约:严格与过错;要

件不同:侵权:损害;违约:违约事实;举证不同:侵权:

受害人举证对方过错;违约:非违约方举证对方违约事实;

免责不同:侵权:法定;违约:法定或约定;责任形式不同:侵权:财产与非财产;违约:财产;范围不同:侵权:

无可预见性;违约:可预见性;时效不同:侵权:除2年外,还

有1年;违约:除2年外,还有4年(国际货物买

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管辖不同:侵权:侵权地或被告地;违约:履行地、被告地或协议地。

38、合同解释的原则:通常解释原则、目的解释原则、整

体或体系解释原则、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诚信原则、对

起草者不利解释的原则。

39、仲裁的原则与制度:自愿仲裁原则;根据事实,符合

法律,公平合理原则;依法独立仲裁原则;一次裁决制度;

回避制度;时效制度。

仲裁协议的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的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条件: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委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

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对

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或者请求法院作成裁定。双方申请不一致的,由法院裁定;

当事人有仲裁协议的,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

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

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程序:申请与受理、仲裁庭组成、开庭、调解与裁决。

XX合同:contracts for

供用电、水、气、热力supply and use of electricity,water, gas or heating

赠与donation借款loans租赁lease

融资租赁lease承揽work买卖sales保管storage仓储warehousing

委托commission行纪brokerage

居间合同intermediation

建筑工程construction projects

运输goods transporation技术合同technology

1、出卖人义务: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出卖人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瑕疵在交付标的物时存在;买受人对瑕疵的存在没有过错;买受人履行了及时通知的义务。

买受人义务:支付价款;及时检验;受领标的物;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受领标的物。

2、供应电、水、气、热力合同特征:双务、有偿、诺成合同;标准合同;具有国家计划性;公用性—一半社会公众,公益性—非以营利为目的;继续性,持续性;非溯及性—可消耗物,利用后不能返还。

3、赠与人义务:交付赠与标的物;瑕疵担保义务。

任意撤销的例外:赠与的财产已经转移其权利的;赠与合同订立

后经公证证明的;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只要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

赠与人撤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其近亲属;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拒绝赠与履行条件: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足以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活动。

4、贷款人权利:要求提供资料和担保权;检查、监督借款使用权;依法划拨本息权;依法要求提前偿还或解除权。

贷款人义务:依约发放贷款;依法保密。

借款人权利:依法申请展期;依法拒绝权;依法索赔权。

借款人义务:依法如实提供资料;接受贷款人检查、监督的义务;按时还本付息;依法使用。

5、出租人的权利:收取租金权;对租赁物的让与权;法定解除权;租赁物的收回权。

出租人的义务:交付租赁物并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权利瑕疵担保的义务;费用偿还义务。

承租人权利: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优先购买权;排除妨碍权;法定解除权。

承租人义务:给付租金义务;正确使用妥善保管租赁的义务;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6、运输合同:

承运人的义务:在运输期间将客货运到目的地的义务;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的义务;按通常线路运送的义务。

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的义务:支票付款货运费。7、旅客运输合同:

旅客的义务:按规定支付票款及行李费用;按规定(限定)携带行李,依约有权携带一定数量的行李;不得携带或夹带危险物品及其他违禁品;服从承运人的指挥并不得损坏运输设施。

承运人的义务:按照约定完成旅客的运送;告知义务;救助义务;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妥善保管旅客的行李。

8、货物运输合同:

托运人义务:支付运费;如实申报货物是想,否则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办理审批检验手续;按约定的方式包装;危险物品的包装和警示义务。

承运人义务:按约定完成货物的运送;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保证货物的安全。收货人义务:支付运费及其相关费用;及时提货;检验货物。

9、保管合同:

特征:保管行为;实践不要式性;无偿单务性;目的性。

保管人义务:给付凭证;妥善保管;亲自保管;通知义务;不得非法使用;返还义务。

寄存人义务:支付保管费及其他费用;告知义务;贵重物品的声明义务。

10、仓储合同特征:主体资格的限定性;标的物有限性;诺成性、不要式;双务性、有偿性;仓单的凭证性。

仓单性质:要式证劵;背书证劵;物权证劵;文义证劵;几名证劵;无音证劵。效力:提取仓储物的凭证;转移仓储物的权利;设置担保的权利。

保管人的义务:给付仓单;验收仓储物;妥善保管仓储物;容忍义务;通知和催告义务;返还仓储物。

存货人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缴存仓储物入库;支付仓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按时提取仓储物。

11、受托人义务: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亲自处理受托事物;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事务办理的情况;将办理事务所的及时交给委托人。

委托人义务:承受手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处理委托事务的后果;支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依法支付报酬的义务。

委托人的赔偿责任:委托人赔偿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非因自己过错所造成的损失;因在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时的赔偿责任。

受托人的赔偿责任:因违反注意义务二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受托人因越权所附的损害赔偿责任。

12、居间人义务:如实报告义务;尽力提供居间服务;保密义务;负担居间活动费用的义务。

委托人义务:支付报酬的义务;支付必要的费用。13、行纪合同

特征:行纪人资格特殊性;行纪人以自己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行纪人为委托人利益办理事物;标的为委托人进行;诺成合同、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委托人义务:支付报酬;按约定支付费用;及时受领义务;及时取回处分义务。

行纪人义务:按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直接履行义务;妥善保管委托物;合理处分委托物;负担行纪费用。

14、承揽人义务:完成承揽工作—必须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工作;接受定作方提供的材料或依约提供材料的义务;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承揽人的瑕疵担保义务;容忍义务;保密义务和通知义务。定作人义务:支付报酬的义务;协助义务;受领工作成果—注意依法验收。

15、建设工程合同特征:标的物一般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主体资格的限定性;国家的管理性;要式性;双务、有偿、诺成性。承包人义务:付随义务;容忍义务;通知义务。

发包人义务:协助义务;验收义务;支付价款并接受工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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