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害债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人侵害债权刍议

作者:卢铁亮发布时间: 2009-04-30 14:09:24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概念。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概念,各国立法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法国、德国、我国台湾地区都是用侵权行为法的概括性规定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进行规制。根据我国大部分学者指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中的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是指债的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的旨在加损害于债权人之债权,且导致债权损害的侵权行为。

(二)第三人妨碍债权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是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妨碍债权,顾名思义,行为的主体是债的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即非债的关系当事人,也非指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中的第三人,更不是指民事诉讼中的有独立请求权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常也不包括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代理人、辅助履行人、代为接受人。2.主观状态——故意。第三人一般难以察觉,如果仅因为过失就认为构成侵权,则必定会给社会上不特定人的行动自由造成障碍,也会影响到自由竞争。因此,对于第三人妨碍债权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以故意为要件,从严掌握。3.第三人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在客观上产生损害的结果是侵害债权责任必备的构成要件。损害的形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第三人侵害债权造成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第二,第三人侵害债权造成债务人迟延履行。第三,第三人侵害债权造成债务的不完全履行。4.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可分为:①加害行为与损害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②加害行为与损害赔偿范围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承担和免责事由

(一)责任承担。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从责任主体的承担方式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第三人单独承担责任;二是第三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三是第三人和债务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下文将从产生责任的具体行为形态、责任的特征等方面进行论述。1.第三人单独承担责任:指第三人独自一人承担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而引发的侵权责任。⑴责任承担的特征。该责任承担类型的最大特征就是:对于债权人债权之损害的发生,债务人没有过错,过错仅仅存在于第三人一方。学者王利明将其概括为‚债务人对债权损害无过错,这就是说,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纯粹是因为第三人的行为所致。‛⑵适用范围。第三人单独承担侵权责任主要发生在以下三种侵权

行为的表现形态中:1、直接侵害债权中的两种表现形态,即⑴第三人处分或行使债权使债权直接消灭,⑵因第三人的行为直接损害债权;2、间接侵害债权的实体侵害。在上述三种形态中,第三人对债权的损害存在过错,故应对债权人承担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2.第三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指第三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基于他们的共同侵权行为对债权人之债权造成损害而引发的侵权责任。⑴第三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之特征。该责任承担类型的最大特征就是:对于债权人债权的损害,第三人和债务人不但均有过错,而且存在共同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共同过错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应向债权人负连带责任的基础‛⑵适用范围。第三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主要发生在侵权行为是间接侵害之恶意通谋的表现形态中。此形态中,第三人和债务人事前存在意思联络,都存在使债权人债权遭受损害的目的,因其具有共同过错,符合共同侵权的成立要件,故构成共同侵权,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需要说明的是:有人认为,在上述情况下,债务人即使和第三人进行通谋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他最终追求的效果仍然是不履行债务,因此,不应当认定债务人和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承担的仍应是违约责任。上述的看法混淆了侵权行为最终可能导致的结果与行为的直接目的这两者的关系,无视债务人行为与第三人行为在客观上构成共同侵权的事实,不足采信。3.第三人和债务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⑴含义。第三人和债务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对于债权人债权发生的损害,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二者发生竞合的情形。⑵适用范围。第三人和债务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发生在侵权行为是间接侵害之引诱违约的表现形态中:第三人具有侵害他人债权的故意,通过其引诱行为对债权人债权间接造成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债务人在第三人的引诱之下放弃履行选择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此时,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发生竞合,债权人既享有对第三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又享有对债务人的违约赔偿请求权。债权人的这两个请求权是相互独立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个行使,也可以同时行使。当债权人的损害通过其中任何一个请求权得以补偿时,另一个请求权随之消灭,故不会发生双重受偿的问题。

(二)免责事由:又称违法阻却事由,一般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执行职务、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等,第三人侵害债权为侵权行为的一种,故上述免责事由均可成为侵害债权的抗辩事由。同时,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其还具有特殊的免责事由,主要是:1.正当竞争:第三人侵害债权与商业竞争的关系最为紧密,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往往通过侵害债权的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如果其行为属于正当竞争的范畴,则不会发生侵害债权的问题。判断某种行为是正当竞争还是不正当竞争,应以行为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为标准。2.履行职责:如果第三人为履行一定的职责而劝阻债务人履行债务,则其应免除

侵害债权的责任。‚履行职责‛作为免责条件有两个前提:一是第三人对债务人存在某种特殊的职责,二是第三人没有侵害他人债权的目的。3.忠告:所谓忠告,是行为人并非使用不正当的手段劝告他人违反合同,而是仅仅提出自己的意见或提供真实的信息。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侵害债权的案例分析

作者:杨立新阅读4173次更新时间:2001-8-12

侵害债权,是指以债权为侵害客体的侵权行为。在侵权行为中,一般的侵权客体是绝对

权,在符合一定规格的情况下,债权也可以构成侵权行为的客体。在司法实际中,侵害

债权经常遇到的问题是:

A .债权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其法律来源是什么;

B .确定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C .构成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应当具备哪些要件;

D .侵害债权的损害赔偿关系应当如何确定。

杨玉石诉中国工商银行北海市分行财产侵权赔偿纠纷案

【案由】财产侵权赔偿纠纷

【案情】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北民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和广

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6)桂民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

杨玉石原以北海忠实公司名义在1994年11月6日与北海市海兴贸易公司签订一份钢材

购销合同。杨玉石依约向海兴公司提供了473.26吨钢材,价款计1419780元。海兴公

司接货后仅支付400000元,尚欠1019780元未付。为此,杨玉石即以忠实公司名义于

1995年1月18日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1995年1月19

日14时30分,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派员到中国工商银行北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查询

海兴公司存款情况,经查实海兴公司以张世华名义所存的款项余额尚有840000元人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