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领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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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领海主权、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 1992年联合国公布了《国际海洋法公约》, 规定主权国家以200海里内的海域作为其经 济专属区。 钓鱼岛全部位于东海大陆架上,如果日本 取得了钓鱼岛,便可主张和中国共有东海 大陆架。那样,日本不仅可以获得钓鱼岛 周围12海里的领海及200海里的专属经济 区,更可以理直气壮地主张“等距离中间 线”的划界原则,甚至可以得寸进尺地将 钓鱼岛作为划界的起算点,从而获取东海 大陆架的绝大部分。
二、时效
时效是指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 期内不受干扰地领有,即取得该地主权的方式。 时效的基本条件是: 1、国家占有他国领土,并公开地展示其主权权 力,因此,时效不同于以“无主地”为占领对象 的先占; 2、国家对他国领土的占有没有受到干扰,丧失 国予以默认或不提出抗议; 3、国家对他国领土的占有持续一定时期。
(二)界水的利用和维护 边境河流河水与边境湖泊湖水的利用。 沿岸国在水的使用上不得有损害邻国利益的 行为,例如使水污染或毒化;也不得任意改变水 流的自然状态,例如在河流上筑坝截流或开凿运 河引出湖水;沿岸国对界河、界湖航运、捕鱼享 有平等权利,同时对其中的生物资源的养护负有 共同责任;于因界河自然改道而引起的界线变化 及岛屿归属问题,一般依协议解决。 (三)边境地区自然资源的利用和维护 对边境的利用不得损害邻国及其边境居民的 安全,不得污染邻国边境的空气和环境。
(二)划界的程序 通常经过两个阶段,即定界和标界。 签订边界条约,对两国边界线的主要位置和走向 作出基本的规定,因此边界条约又称为母约;由 两国依据边界条约设立的划界委员会就条约规定 的边界线进行实际勘测,具体划定边界的位置和 走向,并树立界桩作为标志;双方制定专门的划 界文件,主要有边界证书、边界议定书、边界地 图、记载界桩的议定书,这些文件称为子约,是 确定边界线的根据,经双方批准后,边界即正式 划定。
从国际法视角看钓鱼岛争端
一、钓鱼岛的领土价值 二、日本的主张 三、中国的主张 四、争端的解决
一、钓鱼岛的领土价值
1、东海石油资源 1969年,美国海洋学家埃默里等人所著的 《东海和黄海的地质构造和水文特征》一 文发表,文中提出在东海中、日、韩大陆 架交界处存在着世界上最有希望的尚未勘 探的海底石油资源,并称之为“第二中 东”。此言一出,为资源短缺、石油匮乏 困扰的日本当局在二战后首次正式提出对 钓鱼岛群岛的主权要求。
从范围而言,领土是地球上一个特定的部分。国家领土不 能扩及到地球以外,它不仅包括了地球上某一特定的土地, 也包括了某一特定的水域和空间。 1、领陆即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 屿。 2、领水即国家领陆以内的水域和与领陆相领接的一定宽 度的水域。一般包括内水和领海两部分,有时还包括群岛 水域。 3、底土指领陆下的底土和领土下的水床和底土。 4、领空指领陆、领水之上受国家主权管辖一定高度的空 间。领空的法律地位即已确立,领空的最高限度尚无定论。
八、恢复权利和收复失地
恢复权利和收复失地是指原领土国收回被别国非法侵占的 领土而恢复其对该领土的历史性权利的领土变更方式。一 国以和平的方式收回被别国非法侵占的领土一般称为恢复 权利,一国以武力方法收回被别国非法占有的领土一般称 为恢复失地 。 恢复权利和收复失地针对的领土往往是一国被外国非法侵 占的领土,而非法强占的事实大都起因于历史上的征服或 强制性割让等。一国在不承认现实的情况下完全有权利要 求侵占国家返还被侵占领土,当一国领土主权在和平的方 式下不能得以恢复时,完全可以采取武力方式。这种方式 的采取并不损害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因而在根本上也 不违反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五、征服
征服是国家通过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 或部分,在战争结束后将该领土加以兼并 的一种领土取得方式。 征服成立须满足两个文件:一是征服国有 兼并他国领土的意图;二是征服国保持占 有能力,并且被征服国及其盟国已停止一 切反抗。由此可见,征服与战时的临时占 领不同,与强制性割让也不同,它是一种 不以条约为依据的武力兼并。
(四)边境检查 (五)边界通商和交通 由于边境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或民族、种 族等关系,相邻国家往往订立协定给予边境居民 以从事航运、小额贸易、探亲访友、治病、进香 朝圣等目的进出边境的特殊便利,不受一般出入 边境的正规手续的限制。 (六)边境事故的处理 为了处理边境地区发生的事故或争端,相邻 国家可依条约设立边界委员会或其他负责的边境 当局,规定处理争议的程序,处理边境上发生的 一般事件。重大事件,必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对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
(1)共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依条约对 某块土地共同行使主权。 (2)租借 。是一国根据条约将领土的一部分借 与他国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在租借的情况下, 出租国仍保有租借地的主权,承租国则依条约取 得某些管理权和使用权 。 (3)势力范围。是指列强国家通过相互协议, 或者强迫弱小国家签订不平等条约,在弱小国家 领土上划定的特殊利益范围。 (4)国际地役。是指为了他国利益,根据条约 对一国领土所加的具有永久性质的特殊限制。
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使边界条约、划界议定 书和地图之间出现矛盾,通常按下列原则 处理:如议定书与条约规定不符,以条约 规定为准;如地图的画法与议定书所载的 界线不符,以议定书为准。如界桩位置与 地图所标明的界线不符,以地图为准。
三、边界争端
1、边界问题一般都是 历史遗留问题。 2、边界争端必须按照 现行国际法原则用和平 方法解决。 3、拉丁美洲国家采用 占有原则。
四、边境制度 在一般用语上,边界和边境常常混用,在法 律意义上二者有别。 边界是指分界的线,边境则是界线两边一定 的区域。边境制度就是有关边境区域的各种特殊 的管理制度。 国家一般单方面以国内立法及与邻国订立双 边条约,建立边境制度。大致包括如下内容: (一)边界的维护 有关边界问题的条约一般规定,双方负有保护 边界标志、以免损坏或移动位置以及各负修理或 恢复本国管理的一侧边界上的界桩的责任。
第四节 边界和边境制度
一、边界的概念
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 即分隔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 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 与外层空间的界限。有陆地、水上、 海上、地下及空中边界之分。
二、划界 (一)边界条约 依条约划定。在大多数情况下,依条约划 定边界比较确定而且可减少边界争端,因 此它是近现代国家划定边界的趋势。 新独立国家继承已确定边界。边界的划定 应依条约。
二、日本的主张
1、 1972年日本外务省发表的《关于尖阁列 岛领有权问题的统一见解》中称:“日本 明治政府于 1885年开始通过冲绳县当局用 各种方式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尖阁列岛为 无人岛,而且没有中国的统治痕迹。因此, 日本政府才于1895年1月14日决定将其正 式编入日本领土。
2、1971年6月17日,日美签订了《归还冲 绳协定》,其中宣布将包括钓鱼岛在内的 北纬24度、东经122度区域内各岛、小岛、 环形礁及领海归还日本,日本认为据此可 以取得对钓鱼岛的主权。 日本根据这些理由认为,首先,日本是通 过先占的方式占有了钓鱼岛,并且获得了 这个荒岛的所有权,这一切都是符合国际 法原则的,这种取得方式是合法的。即使 国际社会不承认日本的先占,日本也在随 后和美国的一些协议中取得了钓鱼岛。
二、领土主权的限制
领土主权的限制是指国家对领土的所有权、 统治权,由于受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的约 束,不能完全行使的情况。 它包括两种:一是国际法对各国普遍设立 的一般性限制;二是以条约为依据对特定 国家设立的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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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土主权的一般限制
(1)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对沿岸国领土主权的限制。 领海处于沿岸国的安全及良好秩序,沿岸国就不应阻止其 自由通过领海。 (2)在领土的利用方面对领土主权的限制。任何国家都 可以独立自主地开发利用其领土的自然资源,但这种开发 利用必须合理,不得损害他国领土主权。 (3)外国属人管辖权对领土主权的限制。根据国际法, 每一个国家对其国民可以行使属人管辖权。国家对本国领 域内的外国人行使属地管辖权时,应考虑该外国人本国的 属人管辖权。 (4)外交人员及外国国家享有特权和豁免对领土主权的 限制。根据国际习惯及有关条约规定,外交人员及外国国 家享有特权和豁免。任何国家不能依据领土主权,主张对 他国外交人员或者外国国家行为行使管辖。
第三节 领土取得的方式
一、先占
先占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对无主地实行有效占领, 取得领土主权的一种方式。 根据传统国际法,先占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 2、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私人行为如果得到国 家事先的授权或事后追认也可认为是国家的行为; 3、先占必须是有效的占领。即先占国必须明确 表示将某项无主地置于其主权之下,并对其实行 有效的控制和管理。
三、添附
添附是指因自然或人为的作用使一国增加 领土。 添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人为的添附。围 海造田、建筑堤堰都可使一国领土扩展。 二是自然添附。涨滩和三角洲的形成、界 河的改道或干涸、新生岛屿的出现都可能 造成领土的增加。
四、割让
割让是指国家将自己的领土依条约规定转 让给他国,从而使对方国家取得该领土的 主权。割让最为显著的特点即领土的转移 以条约为依据,所以它不同于征服。 强制性割让通常是战争结束时,战胜国强 迫战败国签订条约转让领土。 非强制性割让是国家在平等基础上,达成 一致并缔结条约而发生的领土变更。它主 要有赠与、买卖、交换等形式。
第二节 领土主权及其限制
一、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即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的最高权力。 它是国家主权的确定和表现之一,包括所有权和 统治权两个方面。 领土主权基于领土产生,所以它及于领土的全部 范围。 领土主权不可侵犯原则是指一国领土主权的完整 不受损坏。在国际关系中,任何国家不能违背国 际法破坏他国的统一,发动或煽动或参加内乱, 制造分裂或恐怖行为;不得干涉他国领土主权的 正确行使,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他国边界,更不 得以武力对他国的领土予以占据或吞并。
第六章 领土法
第一节 概述
一、领土的概念及法律性质
领土是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 特定部分。作为国际法上的一个基本概念, 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领土的法律性质:领土处于国家主权支配 和管辖之下,它既是国家主权的对象,又 是国家行使一切权力的空间范围,国家对 其拥有统治权和所有权。
二、领土的范围
六、民族自决
民族自决指殖民地的被压迫民族从宗主国 或殖民国家分离出来成立独立国家或加入 其他国家而发生的领土变更。民族自决可 以通过当地居民的投票和平实现,也可以 通过武装斗争等形式实现。
七、公民投票
公民投票是指领土主权争议地的居民以投 票方式表达意愿,确立领土归属的方式。 公民投票须符合国家主权原则以及民族自 决原则,必须保证居民能够自由地表达意 志,反对外来干涉及武力威胁。
3、钓鱼岛重要的战略价值 人类进入海洋世纪后,各国对海洋权益的争夺日 趋激烈。任何岛屿的获得不仅意味着海疆的拓展 和海洋资源的取得,更可赢得非常重要的战略价 值。在地理位置上,钓鱼岛处在台湾岛东北最远 端,直接与琉球诸岛相对,处于中国大陆与日本 冲绳之间,东西各距200海里,它扼守亚太地区 的一些重要航线,是中东石油经马六甲海峡到达 日本的必经之路,也是我国进行海上运输的重要 通道从国土防卫角度上讲,钓鱼岛所处的前沿位 置不仅对台湾岛的军事防御意义重大,而且对我 国东南沿海方向的安全也有重要影响。拥有这座 屏障,可以将我们的海防线前推500公里以上。 反之,如果日本占领了钓鱼岛,在岛上设置军事 基地或部署重型武器,就很容易将台湾北部的重 要港口及空中航线加以封锁,这无异于在中国的 家门口设下了一枚定时炸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