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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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法

共三个发展时期:

1.萌芽期: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

2.活跃期:1914 年开始

1919 年巴黎和会缔结《巴黎公约》(《巴黎空中航行管理公约》):

作为第一个国际航空法典出现;

将《航海法》的部分条文引入;

设立“空中航行委员会”——国际民航组织的前身

3.不断成熟与完善期: 1944/12/07 《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订立标志进入

“不断成熟与完善”时期

有三大体系:

1.《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订立于 1944 年 12 月 07 日,标志着国际航空

法进入不断成熟与完善时期。共有 19 个附件。《芝加哥公约》是国际民航法体系中宪章性的文件。也是目前加入国家数最多的公约。

1.颁发人员执照

2.空中规则

3.国际航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

4.航图

5.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6.航空器运行

7.航空器国籍与登记标志

8.适航性

9.简化手续

10.航空通信

11.空中交通服务

12.搜寻与援救

13.航空器失事调查

14.机场

15.航行情报

16.环境保护

17.安全保卫

18.危险货物的安全空运

19.安全管理

《芝加哥公约》规定了五种空中自由权:

(一)不降停而飞越其领土的权利;

(二)非商业性降停的权利;

(三)卸下来自航空器国籍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四)装载前往航空器国籍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五)装卸前往或来自任何其他缔约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2.《国际航空刑法》:只适用于民用航空器,包含三个公约和一个议定书

1) 1963 年《东京公约》(《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

):赋予机长“治安权力” ;

规定“免除责任权” 。

由于① 60 年代末 70 年代初“空中劫持”事件大量增加;②《东京公约》没有制裁劫机

犯的法律条文。订立:

2)1970 年《海牙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定义“劫持民用航空器的犯罪” 为:①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②用其他精神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③包括上述行为的未遂行为;④包

括上述行为的共犯;

最早规定“对劫机犯进行‘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由于①爆炸、破坏地面航空器与航行设施事件增多;②《海牙公约》没有相应的制裁案

犯的法律条文。订立:

3) 1971 年《蒙特利尔公约》(《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

为了对 1971 年缔结的《蒙特利尔公约》进行补充,

4)1988 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

为的议定书》)

3.《华沙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订立于 1929 年。包含十个补充修

订文件。

规定了航空运输的业务范围、运输票证、承运人责任、赔偿标准。

*《蒙特利尔公约》所涉及的“特别提款权”

*《华沙公约》所涉及的“法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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