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首例小额贷款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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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政法2013.07.02星期二

山东首例小额贷款公司被骗贷案审结

两名嫌犯分别获刑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瓶颈获突破

时报7月1日讯(记者翁利丹)近日,长清区某小额贷款公司被骗贷案在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悉,这是国内第二起、山东首起判决的小额贷款公司被骗贷案。平阴男子王某和胡某因骗贷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年。

去年10月18日,长清区公安分局机关民警和城关派出所民警到辖区走访,与某小额贷款公司经理李某交谈时得知:2010年11月份,平阴男子王某以公司需要流动资金为名,以胡某等三人为担保人,伪造房产证作为抵押,从该公司贷款200万元,贷款到期后一直未偿还本金及利息。

警方迅速展开侦查,多次赴平阴调查相关证据,并先后两次南下湖南,创下6天内辗转三省七市抓捕逃犯的纪录。

在案件移送起诉过程中,因国内仅有上海审判一起同类案件的先例,而上海对贷款公司的管理规范程度远超国内其他地区,故在小额贷款公司是否为金融机构、该公司向长清区外企业提供贷款是否合法等多个问题上,长清公、检双方存有争议。

长清警方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性为金融机构,虽然其向平阴县企业提供贷款,但其业务总额的90%以上都在长清本地,符合相关规定,故王某等人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警方多次赴省金融办等部门记录笔录、调取资料,检方最终认同了公安机关对案件的看法,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和胡某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同时该小额贷款公司违反规定向区域外企业发放贷款,不能成为被告人骗取贷款的借口,故公诉机关指控的骗取贷款罪成立。

据了解,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在金融体系中的作用不断凸显,

已成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有效渠道。但小额贷款公司“身份未定”,成为困扰其发展的瓶颈。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小额贷款公司虽然从事的是金融服务业务,却被认定为一般工商企业,法律诉讼、税收征缴、对外融资等方面难以享受和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同等的待遇,与其相关的贷款纠纷案件往往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定处理,法律保证力度有限。该案的成功侦破和判决,突破了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适用瓶颈,填补了省内相关司法实践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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