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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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危害与遏制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此罪包含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及主观要件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刑讯逼供行为存在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受封建专制思想流毒的影响受封建专制思想流毒的影响,官重民轻、权力本位的思想仍深臵与人们的脑海中,左右着人们的道德标准。1.刑讯逼供在中国古来有之。我国是世界上封建社会存续时间最长的国家,在封建社会里,采用的是纠问式的诉讼结构,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证据之王,有时甚至还规定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能定罪、结案。在一系列的证据已经证明该犯罪嫌疑人有罪时,为获取其供述而实施刑讯逼供是在自然不过的事情了(除非其主动承认)。2.封建的权力本位思想的影响。在封建社会,皇帝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拥有者,国家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维护皇帝的绝对统治地位,因此当时的刑事诉讼的唯一目的就是惩罚犯罪,而对犯罪嫌疑人则没有丝毫的权利可言。3.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我国现阶段虽然实行的是控审分离的诉讼制度,但有些司法工作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却抱着“被讯问者就是罪犯”的心理态度,当讯问进行的不顺利时,怀着对犯罪嫌疑人的痛恨和犯罪分子不打不招的心态,便实施了刑讯。(二)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不完善,部分法律制度欠缺 1.我国刑事诉讼中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任何人不能被确定有罪”,但这只能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吸收。2.无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对非法采集的言词证据不予采纳,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肯定通过非法取证行为所获取的物证、书证的证明效力的,即所谓的毒树之果理论。3.现有的执法监督体制本身不严密,导致执法权的滥用,使的犯罪嫌疑人缺乏必要的与国家公权力相对抗的合理的制衡力。(三)技术侦查设备陈旧、执法人员素质不高1.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总体水平低,司法投入少,表现在执法活动中即为设备的陈旧,科技含量低。2.部分执法人员的素质低也是造成刑讯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
刑讯逼供是极其错误的执法方法,任何一名执法人员对此恐怕都没有疑义。执法人员只有努力提高思想认识,从思想上与刑讯逼供信划清界限,才能防止这种极其错误的方法执法。刑讯逼供信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极大地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正如有些群众说的“国家制定的法律是对的,可是
有些执法人员就是不执行,说打就打,说骂就骂,这些法律还有什么用处。”正是少数人的执法行为,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执法机关的执法权威,给国家和执法机关造成了恶劣影响。(二)给当事人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痛苦,容易造成冤假错案搞刑讯逼供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因为搞刑讯逼供,多数是由于收集的证据不确实或者不充分,或者是由于主观臆断,某某肯定是犯罪分子刑讯之下,当事人由于承受不了皮肉之苦而供认了“犯罪事实”。但是到了法庭审判时,当事人又推翻了供词,并揭发了受到刑讯逼供的情况,使执法机关陷入了被动。(三)逼供是执法犯法,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尽管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但有些执法人员仍然以身试法,最终受到法律严惩,给自己.家庭.执法工作都造成严重后果。
刑讯逼供的存在,导致了大量的冤假错案,使司法机关的形象、权威受损;刑讯逼供的存在,使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鉴于刑讯逼供的诸多弊端,遏制刑讯逼供已成为中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当务之急。针对上述原因,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遏制刑讯逼供:1.彻底抛弃封建的权利本位思想,取代以积极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政思想,努力提高个人的法律意识。一方面它要求握有侦查权的侦查人员在办案时努力正确把握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坚持疑罪从无,刑疑从轻原则;另一方面,也希望犯罪嫌疑人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量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包括尽早的聘请律师,平时多留意相关法律法规等。2.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首先应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其次提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位阶,将其明确在刑诉法中,并明确不同非法证据的效力问题。最后,应将刑讯逼供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严格依法取证是法律对司法工作人员提出的要求,当其被控有违法行为时,其有义务举证,这也有利于司法工作人员在讯问时全程录音和录像的实施。3.增加司法投入,努力提高侦查人员素质。为更好的解决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间的矛盾,增加司法投入,运用科技的力量来减少对口供的依赖性是唯一可行方法。在科技进步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注意培养一批批精通科技的侦查人员。4.完善律师帮助权,执法阶段律师的帮助权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它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制衡执法力量、防止刑讯刑讯逼供意义重大,应在立法、司法环节加以借鉴,用以完善我国的律师帮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