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预算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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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预算法的特点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并重新公布了修订后的预算法(以下简称新预算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长达十年的预算法修订尘埃落定。新预算法突出怎样“管好政府的钱袋子,用预算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实现了从“管理法”向“控权法”的转变,特点鲜明。
一、时间要求紧。一是预决算批复时间紧。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级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二是转移支付下达时间紧。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九十日内正式下达。省接到中央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后,三十日内就要正式下达到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内正式下达。三是预算信息公开时间紧。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
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预算信息公开“两个二十日两个说明”的规定,由于不是“工作日”,在实践中时间较紧。
二、编制要求细。一是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二是预决算编制更细。报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三是转移支付编制更细。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
三、绩效要求实。新预算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财政预算收支中的绩效管理要贯穿预算活动整个过程,并在各个环节都提出要讲求绩效。在总则中将“讲求绩效”作为五原则之
一;在预算编制环节要求“参照绩效”编制预算;在预算审查、批复和决算环节要求“审查绩效”;在预算执行和监督环节要求“评价绩效”。同时引入绩效目标概念,将结果前置作为预算编制的内容,突出绩效预算的核心“结果导向”。
四、审查要求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都要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的三十日前,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决算草案还必须经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再报本级政府审定,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八项内容: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五、责任追究重。一是责任主体范围更宽。除政府、财政部门外,责任主体还包括预算部门和单位。第五十三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结果负责。第十四条规定部门预算、
决算、政府采购情况的公开主体是部门。二是违法行为界定更明。新法对法律责任进行了较大修改,进一步增强了预算的刚性,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问责,根据主体、行为性质、情节轻重等,对预算编制、草案报送、预算调整、预算公开、收入解缴、支出使用、举借债务等方面存在的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三是违法责任追究更重。所列的二十类预算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重,第九十三、九十四条所列的十类行为最轻的是给予降级,最重的是开除。第九十二条和九十五条所列的十类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除了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外,也要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