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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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
一种保险。根据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支 付保险费,当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时, 由保险人履行给付责任,即当被保险人死亡、伤 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 险人给付保险金。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本 章 要 点: 人身保险的特征 传统人寿保险的险别 新型人寿保险的险别 人寿保险的重要条款 年金保险的特征及种类 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 健康保险的特征及种类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1.大部分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必然性 2.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分散性 3.死亡保险随被保险人的年龄的增长而增加
二、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
1.人身保险一般都是长期业务,并使用均衡 保费
自然保费:按照各年龄死亡率计算而得的逐年更 新的保费称为自然保费。自然保费刚好用于当年 的死亡给付,没有积累使寿险经营每年达到平衡 均衡保费是指投保人在保险年度内的每一年所缴 保费相等。均衡保费与自然保费在数值上有很大 差别
友邦护身符定期寿险
第十条 保证转换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 效后第五个保险单 周年日及以前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当 时准予销售并由本公司 认可的两全保险、年金保险和终身寿险 合同而无需本公司核保。投 保人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缴付转换所 需的费用,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原 核保等级、转换之日被保险人 的年龄及转换后新合同的费率计算新 合同的保险费,且转换后 的新合同将以转换日为合同生效日。转换 后本合同和新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均不得低于申请转换时本公司规 定的最低承保金 额;全部转换后本合同即时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 险单周年日后,本公司不接受上述 保证转换的申请。 若本合同 有附加合同,本条款不适用于本合同的附加合同。
分类: 1.定额定期寿险 保险金额在整个保险期间内保持不变; 保费通常或者递增、或者保持不变。
2.递减定期寿险
( 1)抵押贷款保障保险 (Mortgage protection term)
它提供抵押贷款偿还保障 保险金额与抵押贷款未偿还余额保持一致 随着时间推移,贷款未偿余额逐渐减少,
保险金额也相应降低。 (2)信用人寿保险
一、传统人寿保险 (一)定期保险与定期生存保险 1.定期保险(定期死亡保险)
概念:定期死亡保险又称定期寿险。指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发 生死亡事故(高残)作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
特点: 1、纯保障性,无储蓄性 2、保险费率低 3、保险期限由保险双方约定 4、保障他人利益
适合投保的客户 1、在短期内急需保障的人 2、家庭经济收入较低,子女尚未成年的家庭主户
消通货膨胀的不利影响
定期寿险——特有条款 1、可续保条款(Renewability) 2、可转换条款(Convertibility)
1、可续保条款(Renewability) ( 1)含义 在定期寿险期限届满前可以选择续保 续保时无须提供可保证明 续保保费逐期递增,但并非针对个体,且事先确定费率 上限 ( 2)续保限制 对续保通常有年龄限制 续保保险金额和期限等于或少于原有保单 ( 3)评价 可续保选择相当于一个“买入期权”(call option) 含有可续保条款的保单保费略高于同类不可续保的保单
按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 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 后因疾病身故, 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 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 及原投保年龄 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按给付当 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 交保险费。
高出 部分相当于期权费。
2、可转换条款 (Convertibility) ( 1)含义 转换:将定期寿险转换为带有现金价值的终身寿 险 转换时无须提供可保证明 ( 2)转换限制 对转换通常有年龄或期限限制 ( 3)评价可转换选择相当于一个"买入期权",
含有可转换条款 的保单保费略高于同类不可 转换的保单。
( 3)家庭收入保险 (Family income policy) 它提供家庭收入保障 被保险人死亡,配偶按期领取收入保险金, 至
约定年龄,或至保单签发后的固定期限 (10, 15,20年)末 通常适合正在抚养子女的年轻家庭,保证 家庭 必要的收入 为什么这也属于递减定期寿险?
3、递增定期寿险 ( 1)按约定金额或比例递增 ( 2)按生活费用指数递增 „ COLA( "可乐"保单) „ Cost-of-living-adjustment „ 可以抵
条款实例
平安幸福定期保险(A)(9906)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为定期保险,保险期间由投保人 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 明。 本公司所承担的 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 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
2.保险人对每份保险单逐年提取准备金
3、由业务本身的长期性所产生的特点: 可用于投资的资金多; 保单调整的难度大; 业务管理上的连续性。
三、人身保险的类型
人寿保险 年金保险 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 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 事故(即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 险业务。人寿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可以是 生存,也可以是死亡,也可同时承保生 存和死亡。
条款示例
康宁定期保险
第十七条 可转换权益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 效满二年后任一年的生效对应日将本合同转换为本公司当时认 可的终身保险、两全保险或养老保险合同而无需核保, 但其保 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且被保险 人年满四十五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后不再享有此项权益。 转换后的新合同将 于转换日开始生效,本公司将按 本合同原核保等级、转换之日 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新合同 的费率计算保险费。
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
一种保险。根据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支 付保险费,当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时, 由保险人履行给付责任,即当被保险人死亡、伤 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 险人给付保险金。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本 章 要 点: 人身保险的特征 传统人寿保险的险别 新型人寿保险的险别 人寿保险的重要条款 年金保险的特征及种类 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 健康保险的特征及种类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1.大部分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必然性 2.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分散性 3.死亡保险随被保险人的年龄的增长而增加
二、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
1.人身保险一般都是长期业务,并使用均衡 保费
自然保费:按照各年龄死亡率计算而得的逐年更 新的保费称为自然保费。自然保费刚好用于当年 的死亡给付,没有积累使寿险经营每年达到平衡 均衡保费是指投保人在保险年度内的每一年所缴 保费相等。均衡保费与自然保费在数值上有很大 差别
友邦护身符定期寿险
第十条 保证转换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 效后第五个保险单 周年日及以前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当 时准予销售并由本公司 认可的两全保险、年金保险和终身寿险 合同而无需本公司核保。投 保人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缴付转换所 需的费用,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原 核保等级、转换之日被保险人 的年龄及转换后新合同的费率计算新 合同的保险费,且转换后 的新合同将以转换日为合同生效日。转换 后本合同和新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均不得低于申请转换时本公司规 定的最低承保金 额;全部转换后本合同即时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 险单周年日后,本公司不接受上述 保证转换的申请。 若本合同 有附加合同,本条款不适用于本合同的附加合同。
分类: 1.定额定期寿险 保险金额在整个保险期间内保持不变; 保费通常或者递增、或者保持不变。
2.递减定期寿险
( 1)抵押贷款保障保险 (Mortgage protection term)
它提供抵押贷款偿还保障 保险金额与抵押贷款未偿还余额保持一致 随着时间推移,贷款未偿余额逐渐减少,
保险金额也相应降低。 (2)信用人寿保险
一、传统人寿保险 (一)定期保险与定期生存保险 1.定期保险(定期死亡保险)
概念:定期死亡保险又称定期寿险。指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发 生死亡事故(高残)作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
特点: 1、纯保障性,无储蓄性 2、保险费率低 3、保险期限由保险双方约定 4、保障他人利益
适合投保的客户 1、在短期内急需保障的人 2、家庭经济收入较低,子女尚未成年的家庭主户
消通货膨胀的不利影响
定期寿险——特有条款 1、可续保条款(Renewability) 2、可转换条款(Convertibility)
1、可续保条款(Renewability) ( 1)含义 在定期寿险期限届满前可以选择续保 续保时无须提供可保证明 续保保费逐期递增,但并非针对个体,且事先确定费率 上限 ( 2)续保限制 对续保通常有年龄限制 续保保险金额和期限等于或少于原有保单 ( 3)评价 可续保选择相当于一个“买入期权”(call option) 含有可续保条款的保单保费略高于同类不可续保的保单
按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 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 后因疾病身故, 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 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 及原投保年龄 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按给付当 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 交保险费。
高出 部分相当于期权费。
2、可转换条款 (Convertibility) ( 1)含义 转换:将定期寿险转换为带有现金价值的终身寿 险 转换时无须提供可保证明 ( 2)转换限制 对转换通常有年龄或期限限制 ( 3)评价可转换选择相当于一个"买入期权",
含有可转换条款 的保单保费略高于同类不可 转换的保单。
( 3)家庭收入保险 (Family income policy) 它提供家庭收入保障 被保险人死亡,配偶按期领取收入保险金, 至
约定年龄,或至保单签发后的固定期限 (10, 15,20年)末 通常适合正在抚养子女的年轻家庭,保证 家庭 必要的收入 为什么这也属于递减定期寿险?
3、递增定期寿险 ( 1)按约定金额或比例递增 ( 2)按生活费用指数递增 „ COLA( "可乐"保单) „ Cost-of-living-adjustment „ 可以抵
条款实例
平安幸福定期保险(A)(9906)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为定期保险,保险期间由投保人 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 明。 本公司所承担的 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 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
2.保险人对每份保险单逐年提取准备金
3、由业务本身的长期性所产生的特点: 可用于投资的资金多; 保单调整的难度大; 业务管理上的连续性。
三、人身保险的类型
人寿保险 年金保险 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 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 事故(即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 险业务。人寿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可以是 生存,也可以是死亡,也可同时承保生 存和死亡。
条款示例
康宁定期保险
第十七条 可转换权益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 效满二年后任一年的生效对应日将本合同转换为本公司当时认 可的终身保险、两全保险或养老保险合同而无需核保, 但其保 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且被保险 人年满四十五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后不再享有此项权益。 转换后的新合同将 于转换日开始生效,本公司将按 本合同原核保等级、转换之日 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新合同 的费率计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