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论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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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论文(2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论文(范文一)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确立与创新
改革开放后,农村经济基础的转变、经济结构的调整及农村经济发展的非均衡,这些使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难以维系,且无法得以重建。
然而,农村医疗保障问题因其具有公共属性,理应是政府承担的责任及其应当提供的公共服务,单依靠农民自身是不可能解决的。
(一)政府责任加大
在传统合作医疗制度推行中强调政府领导、管理、监督职能,而对农民就医看病产生的费用并未被纳入到政府公共财政支出之中。
资金筹集难是制约20世纪80年代后重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主要因素,“新农合”的资金来源则是由个人、集体、国家三者共同筹集。
政府作为筹资主体之一,对农村合作医疗的财政支持,使得“新农合”的资金来源比较稳定。
(二)组织保障有力
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主体是乡政府和村集体,该制度并不由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直接参与组织和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主要由政府推行,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均设置相应的管理或办事机构,并成为政府重要的日常性工作,也是考核地方政府工作绩效的主要内容。
另外,在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的覆盖范围上以县(市)为单位,突破原有的以乡为单位,从而在筹集资金和财政来源上有更强的支持和组织保障。
(三)突出“大病”保障
传统合作医疗侧重于保销门诊费,而药费主要由农民自己承担,适用于一般性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补助农民因大病而难以承担的医疗费用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确定的主要保销范围,目的是缓解由此可能带来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它强调以大病统筹为主,把保障大病救助作为救助的重要原则和主要目标。
该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可减轻农民因生大病而产生的经济负担,突显制度的社会效益,对当前农村医疗保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调动农民参与
“新农合”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做法,实现了农村医疗保障的新突破,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通过政府宣传引导,农民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逐步提升,使得绝大多数农民愿意参加“新农合”,愿意为自己的健康投保。
并且,在筹集金的使用和管理方面,明确规定必须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在统筹层次、财政补贴上得到农民较高程度的认可。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与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身具有创新性,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村地区的医疗状况,缓解了农民因生大病带来的生活贫困问题,并保障了农民就医权利的实现。
但是,该制度在农村地区实际运行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足之处,尚滞后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一)低筹资与低支付问题
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虽然低筹资调动了他们参与合作医疗的积极性,但在实践中大多数地区农民住院的报销比例过低,结果是自身担负的比例过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农民实行低金额筹资,主要是基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经济收入的实际,目的是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
并且,该制度虽然明确规定个人、集体、政府三方相结合的筹集资金机制,但政府提供的资金尤其地方政府补助资金往往无法及时拨付、不能足额到位,以及有些地方政府因财政困难事实上难以供给等,这些使许多地方合作医疗筹集资金缺口较大。
由此带来的筹资水平较低,势必会导致支付给农民住院费用比例较低,进而使农民认为这种制度没有带来多少实惠,可能会由此放弃参保。
(二)大病统筹与保小病问题
实行大病统筹,保障农民大病费用,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主要目标。
但是,现实生活中因农民生大病几率小而无法最终享受这种医疗保障。
从这点上看,对于所有参保的农民来说并不是都能平等地享受合作医疗筹集金提供的医疗补助。
如果仅仅保大病、报销住院费用,对于那些生小病的农民显然有失公平,无法体现人人参保人人受益的原则。
有学者认为,效率、回应性和公平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价值取向,而公平一直以来是其中的核心标准。
这一现实问题使有些地方为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而“保小病”,但这又违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初衷。
该制度规定的保大病与实践中多数农民期望保小病之间存在的矛盾,影响其实施的有效性及其目标实现。
(三)农村医疗条件问题
当前,农村医疗条件总体上虽有所改善,但多数农村地区医疗设备简陋、医疗机构服务项目少、医务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
城市相比,大多数农村地区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较为陈旧,对大病患者的检查设备基本上空缺。
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农村某些定点医疗机构过分注重单位效益,服务态度冷谈甚至粗暴,以及医院信息化水平低、工作效率不高等,制约着医疗服
务水平提高和服务质量提升。
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乃至县级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普遍存在学历低、医疗技术低、待遇低,且参加进修、培训的机会较少。
这些现实问题导致农村大多数医疗无法治疗突发病、危急病人,可能延误病人治疗,难以满足农民治疗大病的需要。
(四)医疗机构费用问题
医疗机构作为治疗患者的提供方,因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对医疗成本及服务等方面产生的费用无法知晓,在一定程度上使这些医疗机构收取的费用一直居高不下。
就是说,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因信息不对称、成本预算缺失,以及患者在医疗消费中的被动地位,对医疗机构治疗中收取的费用是无法控制的。
早期的农村合作医疗到现在的新农合制度,普遍的思路都是要实现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管理。
农村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往往诱导患者过度消费医疗,如用贵药、乱检查等,造成医疗资源浪费,很容易使合作医疗基金被严重超支。
有些乡镇医院作为新型合作医疗的定点医院,既从国家获得大量的补贴资金,又从患者治疗中获取利益,严重地侵占了参合农民的利益。
三、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几点思考
简要回顾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进程,并总结其呈现的主要特点,为健全当前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完善提供有益的启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虽然其自身实现一定程度的创新,但在现实生活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使得该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受到严重制约。
据有关报告显示,大约有四分之一的农民因“无力支付高昂的医疗费用而放弃接受相关医疗”。
当前,如何进一步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显然对推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第一,坚持政府主导的发展方向。
该制度采取个人、集体、政府共同筹集资金,坚持互助共济的原则,为参保农民提供一定的医疗补助,它属于一种典型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可见,该制度在性质上具有社会性和公共性特征,这就要求政府在公共物品供给上担负主要责任。
从发展方向上看,政府不能仅仅是目前所担负的组织、引导、支持等责任,应当是在合作医疗保障中发挥主导作用。
政府主导责任意味着其应加大公共财政投入,以及通过强制性的制度供给为农村医疗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解决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因资金不足而带来的相关问题。
当前,地方政府还应利用国家相关政策,肩负起筹集其他资金的责任,调动社会组织参与农村医疗救助的积极性。
地方政府应争取、动员、鼓励社会团体、企业、慈善机构、知名人士等参与资金筹集。
另外,政府应强调参与农民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的对等,不能仅享有保销的权利而忽视资金筹集的义务。
第二,推进市场化的运行机制。
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这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原则。
政府应积极发挥市场在医疗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我们认为,当前应进一步扩大合作医疗制度的覆盖范围,在该制度实际运行中坚持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实现城乡之间及不同地区之间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
利用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可实现城乡、区域内部医疗资源一体化,能使那些具备技术、设备、资金、人才优势的医院,为参与合作的农民提供医疗服务,解决当前农村医疗条件面临的问题。
同时,这种运行机制可促进定点医疗机构产生良性竞争,促使其降低药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