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上的国家自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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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家自卫权的法律适用。国 际恐怖主义为国家面对其袭击而行使 国际法规定的自卫权提出了新的挑战, 因此, 有必要对国家自卫权的法律适 用进行仔细分析, 以期形成比较完善 的国家自卫权适用机制。
( 1) 自卫权适用的前提。外来武 力攻击是引起自卫权适用的前提。但 由于不同国家和学者对武力攻击的判 断标准不一致, 加之缺乏对发生外来 武力攻击的判断主体的规定 ( 国际法 没有要求国家作为行使自卫权的唯一 主体所应负的举证责任, 更没有相关 的国际组织来实施判断行为) , 导致适
【国际问题研究】
论国际法上的国家自卫权
□赵振华
(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0031)
摘要: 自 9·11 恐怖袭击之后, 美国开展了一系列的针对国际恐怖主义的反恐战争, 并成功地 运用了“先发
制人”军事战略推翻了伊拉克政权, 这一行为在国际社会引起了极大争议, 对国际法律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作为“先发制人”军事战的国际法依据, 国家自卫权有其严格的行使条件, 因此, 只有在对国家自卫权进行
( 4) 自卫权适用的程度。在自卫 中使用武力可实际上进行到何种程度, 宪 章 第51条 没 有 提 供 任 何 可 遵 循 的 规 则。由于自卫权是国家在受武力攻击 时有必要使用武力予以反击的权利, 因此使用武力的实际程度必须限于反 击武力攻击所必要的限度, 按照韦伯 斯特的话说, 自卫行为应该不包含 “任何不合理或过分, 因为以自卫的必 要为理由的行为必须为该必要所限制 并明显地限于该必要的范围之内。” 〔3〕 这就是通常所称的比例原则。
三、小结 实际上, 国际法和联合国等国际 组织在许多情况下并不是像上述学者 说的那样在侵蚀国家的主权和国家利 益。恰恰相反, 国际法和联合国等国 际组织在许多情况下在维护国家主权 和国家利益。在全球化的今天, 任何 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单枪匹马地应对来 自全球问题的挑战, 如国际恐怖主义 问题、难民问题、毒品问题、环境问 题等。 美国“先发制人”的军事战略表 面上看似是在维护美国所谓的国际利 益, 为其新世纪对外政策服务, 实际 上, 这种倾向是极其狭隘、短视的。 在人类相互依赖高度发展的今天, 美 国这种新的冷战思维必然不是长久之 计, 受害的不仅仅是美国, 整个国际 关系和国际法律秩序也将受到极大破 坏。■ 参考文献: [ 1] 周洪钧, 丁成耀, 司平平.国际 公约与惯例.法律出版社1998, 1, ( 1) : 15. [ 2] 周洪钧, 丁成耀, 司平平.国际 公约与惯例.法律出版社1998, 1 ( 1) : 128. [ 3] See Stanimir A.Alexandrov, Self- Defense against the Use of Force in International Law, 87. [ 作 者 简 介] 赵 振 华 , 四 川 成 都 人 , 西 南 政 法 大 学2004级 国 际 法 研 究 生, 主要研究方向: WTO法、海商法。
对上述两种观点进行分析不难发 现, 限制性解释观点不允许对迫近的 武力攻击进行自卫是不现实的, 适用 这种观点将导致在安理会不能作出有 效反应和消除威胁的情况下, 面临这 种危急情势的国家被剥夺采取有效行 动的权利, 而不得不等待承受威胁国 家发动可能引起灾难性后果的第一轮 攻击。这种对国家处理危机权利的限 制不可能期望得到国家接受和遵守。 因此, 当武力攻击正在进行或迫在眉 睫时, 以行使自卫权使用武力阻止它 是必要的。
责任编辑: 寒 晨
2006.11 理 论 界
二、美国“先发制人”军事战 略 — — — 国 家 利 益 的 驱 动
美国运用“先发制人”军事战略 推翻了伊拉克政权, 在国际法上引起 了极大争论。如前所述, 行使国家自 卫权必须是“必要的”, 在行使的过程 中必须遵循比例原则, 但在实践中, 行使国家自卫权的必要性通常由欲进 行自卫的国家自己进行判断, 这种判 断必然带有一种强烈的主观任意性, 因而有极易导致滥用的危险, 其结果 很容易造成侵略的事实, 在这种情况 下, 先发制人的打击和侵略就很难区 分了。在针对美国认定的伊拉克拥有 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对美国造成严重 威胁 ( 包括运用此武器对美国发动攻 击) 的 问 题 上 , 在 联 合 国 已 经 就 该 问 题进行介入, 并且在对伊核查工作已 卓有成效的情况下, 不经过联合国安 理会的授权, 美国仍然对伊拉克进行 “先发制人”的武力攻击, 违背了行使 国家自卫权的必要性前提, 因而就不 是正当和合法的了。另一方面, 美国 在完成军事打击后, 其军事力量仍然 驻扎在伊拉克以促成伊拉克未来的 “民主政府”的建立, 很显然, 这违反 了上述关于在自卫中不使用超过需要 的武力而只能使用适当的武力的规定, 即行使国家自卫权中的比例原则。因 此, 美国运用“先发制人”战略推翻 伊拉克政权的行为是非法的, 甚至可 以说美国已经对伊拉克犯下了侵略的 罪行。
( 2) 自卫权适用的对象。 受武力 攻击的国家针对谁采取自卫行动, 宪 章 第 51 条 没 有 规 定 。 按 通 常 的 理 解 , 自卫行动是以从事非法武力攻击的国 家为对象的, 即自卫涉及国家与国家 之 间 的 法 律 关 系 。 但 自 “9·11” 事 件
【国际问题研究】
以后, 国家之外的恐怖主义组织这类 非国家行为者能否成为自卫行动的打 击目标引起了特别关注, 不同国家和 学者对此有不同观点。
目前, 在强调和平解决争端的现 代国际法体制中, 如果一个受攻击的 国家可以求助其他现实有效的非武力 手段, 行使武力自卫就不具有必要性。 但这并不要求必须在用尽所有和平方 法都没有效果后才可以自卫。如果呼 吁无效或无法提出, 或者如果耽误就 会发生严重危险, 那么就发生了必要 的情形。这就意味着, 在武力攻击时 和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之前的任何时 候, 受害国都可以自卫的必要使用武 力, 而不管攻击是否停止。
( 3) 自卫权适用的时间。按照宪 章 第51条 , 受 害 国 在 受 武 力 攻 击 时 直 至安理会采取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 必要办法以前的时间, 可自由决定何 时采取自卫行动, 这显然并不要求国 家在受到攻击时就必须及时作出武力 反应, 在习惯国际法上, 行使自卫权 必须是必要的, 即“行使自卫必须是 刻不容缓的、压倒一切的、没有选择 手 段 的 余 地 的 和 没 有 考 虑 的 时 间 的 。” 这说明, 只有在武力攻击使武力反击 具有必要性时, 行使自卫权才是合理 的、正当的。至于哪些情势构成自卫 的必要性, 没有一个直接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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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国家自卫权的分歧与随意, 增加了 权利滥用的危险性。其中, 争论的焦 点在于武力攻击是否是指已经发生的 武力攻击。有些国家和国际法学者采 取 限 制 型 解 释 立 场 , 强 调 第51条 “ 受 武力攻击时”这一限定词, 认为自卫 权“只有”在发生武力攻击时才可以 行使; 有些国家和国际法学者则持扩 大解释立场, 强调“受武力攻击时” 措 词 不 等 同 于 “ 只 有 受 武 力 攻 击 时 ”, 认 为 第51条 不 仅 允 许 国 家 可 在 发 生 武 力攻击时行使自卫权, 而且也可以对 迫近的武力攻击行使自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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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 章》 第51条 所 明 确 承 认 和 支 持 的 一 项国际法权利。
《联合国宪章》 第51条规定: “联 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 在安 理会事后采取必要办法, 以维持国际 和平及安全以前, 本宪章不得认为禁 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 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 法, 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 此项 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 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 以 维 持 或 恢 复 国 际 和 平 及 安 全 。” 〔1〕 对 采 取 自 卫 行 动 之 限 度 , 《关 于 国 家 责 任 的 条 文 草 案》 第49条 规 定 : “ 受 害国采取的反措施不应与国际不法行 为的严重程度及其对受害国的后果不 成 比 例 。” 〔2〕 以 上 规 定 便 是 国 家 自 卫 权直接的国际法渊源。
追根溯源, 美国“先发制人”的 军事战略是美国自建国以来国家实力 与对外政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 物; 而国家利益永远都是美国各个时 期的对外政策的最基本的出发点,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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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美国“先发制人”的军事战略是 服从美国国家利益需要的。二战以来, 尤其是冷战的结束, 美国自认为自己 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无与伦比, 美国 完全有能力在国际关系中最大限度地 谋求自己的国家利益, 这时, 美国的 国家利益就与国家主权及联合国等国 际组织的作用发生了矛盾, 美国许多 学者因此认为, 这时的国家主权与联 合国等国际组织及国际条约就成了美 国实现其国家利益的束缚, 也就是说, 美国如果过分相信联合国等国际组织, 遵守国际法, 美国的主权和国家利益 将受到减损, 这也是美国在打击伊拉 克时绕开联合国主要原因之一。因而, 美国“先发制人”军事战略的酝酿、 出台和付诸实践就不难理解了。
法律分析后, 才能清晰认识美国“先发制人”军事战略的实质和违法之处, 从而对这一战略给现行国际法造成
的影响进行反思, 最终更好地把握未来国际法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 自卫权; 先发制人; 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 6547 ( 2006) 11- 0194- 02
恐怖主义组织通常位于一国领土 范围内, 打击恐怖主义的自卫行动在 某些特殊情况下可及于东道国或东道 国事实上的政府。当恐怖主义组织为 一国所支持、控制或命令时, 它们可 以 被 视 为 该 国 的 “ 事 实 上 的 机 关 ”。 如 果有证据证明恐怖主义袭击是恐怖主 义分子“事实上代表该国行为的”, 该 袭击行为归于国家是毫无疑问的, 即 使恐怖主义攻击与有关国家没有联系, 这并不免除该国家的国际责任。国家 领土不能成为庇护恐怖主义犯罪的天 堂 。 安 理 会 第 1368号 决 议 对 恐 怖 主 义 攻击的资助者和庇护者的责任作了明 确规定。决议的第三段“呼请所有国 家紧急进行合作, 将这些恐怖主义攻 击的行凶者、组织者和发起者绳之以 法, 强调对于援助、支持或窝藏这些 行为的行凶者、组织者和发起者的人, 要 追 究 责 任 。”
新世纪伊始, 美国遭受了其历史 上最为惨重的恐怖主义的袭击, 对此, 美国政府一方面竭力寻求国际社会的 合作, 共同惩治和打击国际恐怖主义, 另一方面采取紧急行动, 对国际恐怖 组织进行自卫性的军事打击甚至全面 的、持久的报复战争。在继打响阿富 汗领土上的反恐战争推翻塔利班政权 后, 又运用“先发制人”的军事战略 推翻了伊拉克政权, 这在当代国际法 上引发了对美国“先发制人”军事战 略问题的争论。美国“先发制人”军 事战略在国际法上最主要的依据是国 家自卫权, 而自卫权又是国家在现行 联合国武力控制机制之外使用武力的 唯一正当机会, 因此有必要对国际法 上的国家自卫权进行法律分析, 对其 适用进行梳理, 在此基础上, 才能更 清晰的认识美国的“先发制人”军事 战略, 并对其给当代国际法造成的影 响进行评估。
一、国家自卫权的国际法分析 1 . 国家自卫权的法律渊源。自 卫权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 是基于 国家对内的义务而产生的必不可少的 权利, 固有性或自然性是自卫权的根 本属性, 但固有权利观念并不意味着 自卫就是一种独立于实在法的“自然 权利”或“自然法”产生的权利。自 然法理论本身无法对自卫的基础和性 质问题提出令人满意的回答。实际上, 自 卫 是 基 于 习 惯 国 际 法 并 为 《联 合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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