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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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江苏海事局通告2010年第1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0.06.08

【实施日期】201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海事局通告2010年第11号 2010年6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规范船舶交通服务,促进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辖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覆盖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直属派出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

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根据本办法具体实施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根据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制定《VTS用户指南》,明确各VTS系统覆盖水域的范围、船位报告线或船位核对点的位置、船舶报告和管理、服务的内容和方式等事项,并对外公告。

第二章船舶报告

第五条下列船舶在经过长江江苏段船位报告线时,应当向所在水域VTS中心进行船位报告。

(一)国际航行船舶;

(二)客船;

(三)1000总吨以上国内航行海船及载运危险货物船舶;

(四)1600总吨以上其他内河船舶或主机功率1500千瓦以上的拖轮船队(港作拖轮除外)。

第六条外国籍船舶和300总吨以上的中国籍船舶,在经过沿海船位报告线时,应当向所在水域VTS中心进行船位报告。

第七条船位报告的内容包括船名(呼号)、国籍、船籍港(中国籍船舶)、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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