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作业:亲权与监护权的比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亲权与监护权的比较

亲权与监护权在很多方面都有联系,他们之间有许多大方面的共同点也有很多细微之处的不同点,亲权和监护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在有亲权人的情况下, 监护则不产生效力, 只有在没有亲权人, 亲权人不能行使亲权或被剥夺亲权的情

况下, 才能设立监护, 监护是亲权的延伸和补充。

一、概念:

亲权,是指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所行使的权利。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地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

二、特征:

亲权:

1、亲权的性质是基本身份权

2、亲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综合体,故亲权不得抛弃,也不能非法剥夺。

3、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4,、亲权为父母专有,以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其与监护权不同。

监护权:

1、监护权系属一项私法上的权力

2、监护权并非为父母专有,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应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行使监护权的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二、共同点:

1、亲权和监护权都是与身份相关的权利,这主要表现在,亲权和监护权都表明人与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亲权表现的是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监护权表明的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亲权与监护权的客体都具有身份利益的性质。

2、亲权与监护权一样,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综合体,故亲权与监护权都不得抛弃,也不能非法剥夺。

三、不同点:

1、性质不同。

亲权确定的是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身份权, 属于亲属法上的身份权, 规定在婚

姻家庭法中。

监护在我国立法体例上属身份权,但不是亲属法上的身份权,而是亲属法外的身份权,是我国民法民事主体制度的组成部分。

2、权利内容不同。

亲权的内容包括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教、保护的权利;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未成年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等。

具体可分为身体照护权与财产照护权。

身体照护权包括住所指定权、惩戒权、子女交还请求权、职业许可权、法定代理权和同意权、

财产照护权包括财产管理权、财产行为法定代理权、财产使用收益权、财产处分权等。

监护权的内容包括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实施法律行为;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并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可见监护权的内容窄于亲权。

3、权利的范围不同。

亲权的范围只包括未成年子女。

监护权的范围包括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中也包括未成年子女。所以亲权的范围比监护权的范围要狭隘。

4、权利主体的范围不同。

亲权的权利主体仅以父母为限。

监护权的权利人范围比较宽泛,可以是父母,也可以是父母以外的其他亲属、朋友或法定的监护机构、组织。

所以亲权的权利主体范围比监护权的权利主体的范围要狭隘。

5、产生的原因不同。

亲权关系因父母子女的特定身份自然产生,即父母与子女之间具有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无需特别程序。

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有时不存在这种特定的身份关系,因此需经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产生。

6、请求报酬的权利不同。

许多国家均有规定,监护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因其监护活动要求相应的报酬。如《秘鲁民法典》第529条规定:“监护人有得到报酬的权利,其数目由法官确定,但是不得超过已消耗纯收入或纯收益的百分之八,不得超过资本化财产的百分之十。”

作为亲权人的父母则肯定不能因其行使父母照顾权请求获得相应的报酬。

7、权利变更的方式不同。

亲权的丧失、中止与消灭

(1)亲权的丧失是指亲权人因法定事由而失去行使亲权的资格。其原因主要是亲权的剥夺,指亲权人滥用亲权,违反行使亲权的宗旨和原则,给子女造成人身及财产上损害的,法院可以依法宣告剥夺亲权人的亲权。如亲权人对未成年子女实施犯罪行为的、教唆引诱未成年子女犯罪的、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人身权益的等

(2)亲权的转移。指亲权因协议或法院的宣告,由亲权人移转给他人或社会救济机构行使。其事由有:送养或收养协议、父母双方协议将一方的亲权移转给另一方行使,该方的亲权人的亲权丧失、亲权人将亲权移转给社会救济机构等情形。(3)亲权的中止。指亲权人因事实上的原因或法律上的原因不能行使亲权时,依法宣告停止其亲权,当其停止亲权的原因消灭时,恢复其亲权的制度。原因有:父母长期患病、长期外出(服刑)、父母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等。

(4)亲权的消灭。指亲权因一定的事由而不复存在。如未成年子女成年、死亡、

亲权人离婚由一方抚养、收养或收养的解除等。

监护权的终止与变更

(1)监护权的终止得基于以下原因:

A、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自未成年人成年之日起,监护关系自然终止。

B、对于精神病人的监护,只有当精神病人痊愈,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其监护的裁决时,监护关系才能终止。

C、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经事实查明,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关系终止。

D、监护人或者被监护人一方死亡或者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性质民事行为能力人。

(2)监护权的变更:是指监护期间内更换监护人,监护人的变更有当事人自行协商变更与依法定程序变更两种方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