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内容及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内容及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内容及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内容及法律依据

欢迎来到,今天给大家介绍关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内容及法律依据,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的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能源的需求量、运输方式与运输量;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等。

(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①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②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③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④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⑤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3)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还应当包括除建设项目地址和用地范围外的附图和明确有关问题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图和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办事程序:

⑴、建设单位持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荣成市建筑方案设计管理规定》要求的内容和深度设计的建筑方案,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和方案审批申请(成山城区及其余镇村的规划由成山分局、镇村建设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规划管理处审查报批)。

(2)、规划管理部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经现场踏勘后确定初审意见,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镇规划、环保和土地利用要求的建设项目报建设局审查。

(3)、建设局审查通过后,规划管理部门将建设项目进行汇总,集中报市政府。由分管市长组织建设规划、土地、环保等有关部门联合现场办公,审定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意见。

(4)、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审定的意见,提出项目选址意见和规划条件,编写城市规划专报,并在荣成建设信息网上公示。规划专报发布后,建设单位到规划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当日办结。

用人单位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罚款权

用人单位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 规定罚款权 作者:吕炎焱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往往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的规定,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一定数额的罚款。那么,用人单位的这种罚款的行为是否合法?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是否拥有对员工罚款的权利?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罚款只能由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用人单位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罚款,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因此,罚款属于财产罚的范畴。依照《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各用人单位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除非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其次,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 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共七项)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七)”。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这是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中对企业职工罚款的直接法律渊源,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也是参照了这两条规定在其规章制度中赋予自己对员工罚款的权利。这种做法被法律理论和实践所接受。然而,国务院 2008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代替,《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也就是说,2008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了。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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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警告 处罚依据: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3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4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处罚类别:罚款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处罚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5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记录或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6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山西省职工劳动权 益保障条例第三十四条 7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 条;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四条 8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四条 9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27条10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27条11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者

单位规章制度罚款合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单位规章制度罚款合法 篇一:用人单位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罚款权 用人单位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罚款权 作者:吕炎焱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往往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的规定,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一定数额的罚款。那么,用人单位的这种罚款的行为是否合法?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是否拥有对员工罚款的权利?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罚款只能由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用人单位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罚款,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因此,罚款属于财产罚的范畴。依照《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各用人单位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除非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其次,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于20XX年1月15日废止,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 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共七项)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七)”。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这是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中对企业职工罚款的直接法律渊源,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也是参照了这两条规定在其规章制度中赋予自己对 员工罚款的权利。这种做法被法律理论和实践所接受。然而,国务院20XX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20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代替,《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也就是说,20XX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了。 第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对用人单位的罚款权做出任何规定。 《劳动法》第四条提到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罚款

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罚款 [要点提示]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往往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的规定,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一定数额的罚款。那么,用人单位的这种罚款的行为是否合法?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是否拥有对员工罚款的权利? [案情简介]2010年1月,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劳动保障监察执 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某电子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中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规定了10元至500元不等的罚款。该局认为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根据法律规定只能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行政部门设定和实施,用人单位无权作出规定,其《员工手册》相关内容违反法律规定。遂依照处罚程序于1月21日作出《劳动监察监察当场警告决定书》。电子公司不服,认为公司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全体员工签名确认,重新修订了《员工手册》,奖惩制度中有关经济处分的内容没有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遂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国家、省和珠海的法律、法规均没有用人单位可对劳动者

企业有规章制度,罚款违法吗

企业有规章制度,罚款违法吗 篇一: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违反制度扣工资是否合法 (徐律):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违反制度扣工资,到底是否合法?《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单位不得扣工资,但法律规定代扣的可以。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一条:劳动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但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因用人单位实行预付部分工资、分批支付工资的; (三)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扣除当月部分工资的; (四)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 似乎给单位扣工资合法化了。 ()毅然律师: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

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前提是给单位造成损失。如果迟到,不开会,等,没造成损失的,就不宜扣工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有效的劳动合同约定的,除此以外,用人单位没有特殊的处分或处罚权。 徐律师: 但是规章制度规定了,也民主表决了 郑州毅然律师: 1、不得超越规范任意处罚。 2、处罚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做出,否则处罚无效。 3、经济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的限度。 员工过错给企业造成损失应当进行适当赔偿。 现在企业没有权利对员工进行罚款,因为政企分离以后,企业已经没有行政管理权,所以也就不能对员工进行罚款,除非是员工的行为给企业造成了损失。 目前我国境内无论何种类型的企业,都因为没有了行政管理权,而没有权利对本企业的员工进行罚款。因此,目前所有企业的任何规章制度中只要有罚款的处罚方式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都是违法的,都因为违法而无效。既然企业关于罚款的规定是违法无效的,那么企业从员工的工资里扣罚款的行为也是没有依据的,属于违法行为。 员工因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赔

各类建筑行政处罚案件使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各类建筑行政处罚案件使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一、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建设行政案件 (一)处罚建设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3、依据《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1)项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责令其停止建设,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建设工程总造价0.5%-1%的罚款。 (1)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 4、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 第十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施工承包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

第十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罚款。 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的行政案件 (一)处罚建设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依据《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3)项的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责令其停止建设,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建设工程总造价0.5%-1%的罚款。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

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警告 处罚依据: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3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4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处罚类别:罚款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处罚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5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记录或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6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山西省职工劳 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四条 7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四条 8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四条 9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27条10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27条11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者

行政事业单位违规违纪问题常用处理处罚依据及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审计常用法规及处理处罚参考依据 违反财经法纪定性与依据 处理处罚依据 (1)关于隐瞒(财政、其他)收入X 万元的问题, 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六条关于“隐瞒、截留应当上缴国家的税金、利润 1、隐瞒财政收入 参考资料 (1)隐瞒(财政、其他)收入X 万元。 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四条关于“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 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时入帐,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 项如实填报”或〈〈事业单位会计规则(试行) 》第十三条关于“事 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 统一管理”的规定 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十条关于“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 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的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 的规 定 。 或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不足五万元,但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于警告 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 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 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 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第十六条关于“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的规定。 建议(决定)处以X 万元的罚款,并责令调整帐目,将隐瞒资金转作收入核算。 2、隐瞒其他收入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关于“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 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 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5万元以下 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决定)处以X 万元的罚款,并责令调整帐目,将隐瞒资金转作收入核算。 《财经法规选 编》1998年第 四集第208页 《常用审计法 规》第33页《行 政单位财务规则》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罚款

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罚款 [要点提示]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往往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的规定,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一定数额的罚款。那么,用人单位的这种罚款的行为是否合法?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是否拥有对员工罚款的权利? [案情简介]2010年1月,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某电子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中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规定了10元至500元不等的罚款。该局认为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根据法律规定只能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行政部门设定和实施,用人单位无权作出规定,其《员工手册》相关内容违反法律规定。遂依照处罚程序于1月21日作出《劳动监察监察当场警告决定书》。电子公司不服,认为公司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全体员工签名确认,重新修订了《员工手册》,奖惩制度中有关经济处分的内容没有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遂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国家、省和珠海的法律、法规均没有用人单位可对劳动者实施罚款的规定,申请人《员工手册》有关罚款的内容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财产权及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被申请人作出的《劳动监察监察当场警告决定书》,并无不当,依法予以维持。 [评析]本案的焦点是用人单位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奖惩是否必须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性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废止,是否表明用人单位对职工设置经济处分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显见,用人单位有权通过建立规章制度来管理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防范劳动者逃避劳动义务,不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义务。该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制定劳动纪律方面的规章制度应当通过民主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电子公司制定的包含经济处罚内容的劳动纪律方面的规章制度是完全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经过公示和告知,依法对全体劳动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另一种意见认为,公民的劳动报酬权利和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处罚法》明确规定罚款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必须是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行政

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

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 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 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 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①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②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5)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 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

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违反制度扣工资是否合法

(徐律):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违反制度扣工资,到底是否合法?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单位不得扣工资,但法律规定代扣的可以。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一条:劳动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但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因用人单位实行预付部分工资、分批支付工资的; (三)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扣除当月部分工资的;(四)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 似乎给单位扣工资合法化了。 毅然律师: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前提是给单位造成损失。如果迟到,不开会,等,没造成损失的,就不宜扣工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有效的劳动合同约定的,除此以外,用人单位没有特殊的处分或处罚权。 徐律师: 但是规章制度规定了,也民主表决了 郑州毅然律师: 1、不得超越规范任意处罚。 2、处罚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做出,否则处罚无效。 3、经济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的限度。 员工过错给企业造成损失应当进行适当赔偿。 现在企业没有权利对员工进行罚款,因为政企分离以后,企业已经没有行政管理权,所以也就不能对员工进行罚款,除非是员工的行为给企业造成了损失。 目前我国境内无论何种类型的企业,都因为没有了行政管理权,而没有权利对本企业的员工进行罚款。因此,目前所有企业的任何规章制度中只要有罚款的处罚方式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都是违法的,都因为违法而无效。既然企业关于罚款的规定是违法无效的,那么企业从员工的工资里扣罚款的行为也是没有依据的,属于违法行为。 员工因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这个损失赔偿可以从工资里扣,但是最多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除此以外,除了法定的代扣工资情形以外,企业不可以以任何理由扣减员工的工资。

行政处罚案件上报制度都有哪些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案件上报制度都有哪些法律规 定 我国对相关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主要是针对犯罪当事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这类违法案件进行相应的依法处理。我国的相关行政部门也应该积极的进行上报。那行政处罚案件上报制度都有哪些法律规定呢,下面小编就为你进行相应的解答。 ▲一、行政处罚案件上报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我厅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加强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是指厅机关法制工作部门对本机关案件调查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已经调查终结并提出处罚意见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复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的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行业协会依照行业规范,对所属会员予以行业纪律处分的案件,不适用本办法。但是,行业协会调查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移送本机关处理的案件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案件调查部门,是指行使司法行政管理职权、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能够产生影响的业务管理部门。 第四条厅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由省厅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 第五条案件调查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查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法制工作部门审核。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不经法制工作部门审核,但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应抄送法制工作部门备案或向法制工作部门提交存根复印件。 第六条案件调查部门立案并调查终结的案件,由承办人写出案件调查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件卷宗材料移交法制工作部门审核。 案件调查报告应包括相对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案件性质、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建议等。 第七条法制工作部门应在收到案件调查报告和其他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本部门的厅领导批准。延长期限不超过3日。 第八条厅法制工作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主要包

公司对员工处罚的依据

企业是否可以对员工进行罚款?相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在目前的情形下,如果企业不能对员工进行罚款,哪么企业如何处理员工日常工作中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且不构成解除合同的行为?企业如何以合法的行为达到罚款的同样目的? 对于用人单位能否对劳动者进行罚款在业界是个颇有争议的话题,基本有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罚款属于公权力,公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只有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可以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罚款,即体现“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授予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处罚的权利,但此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也就是说,2008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处分;即用人单位处罚劳动者于法无据,处罚不具合法性。 第二种观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能否对劳动者进行罚款没有作出禁止,按照“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据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合法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处理,只要不超过《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各省的《工资支付条例》中当月工资的20%即可。 业界支持第一种观点的居多,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企业如果无权对员工进行行政处分和罚款,大部分企业的奖惩制度在处罚部分将变为一纸空文;中国现阶段员工职业素养并不高,完全依靠员工的个人操

守和自律来维系企业良好的工作秩序是很难办到的。而且,如果在出现坏事苗头时如果企业不及时进行处置,以示惩戒,其他人就会群起而效之,企业就很难管理。因此作为人力资源从业人员,改变原有的思路找到行之有效的办法是必然的选择。 基本思路为: 1.避免罚款字眼的出现,罚款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显然用人单位不是合格主体,故不宜适用。 2.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其合法性为《劳动合同法》第四条,除了规章制度所要求的三个要点,处罚时的要点是金额的合理性(所谓合理性是指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与被扣金额的合理对应),且这部分的金额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否则无法被仲裁或法院所支持;如果处罚的金额超出大众理解的合理度时,仲裁或诉讼环节出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对用人单位的行为多持否定态度。 但在实际中,大多数用人单位尴尬之处是规章制度的不合法(基本是程序不合法居多)导致用人单位处罚时底气不足,加之仲裁员和法官对法律解读角度的不同,因而一旦发生仲裁或诉讼能否获得支持心中无数;因而用人单位普遍采用打打擦边球的手法,作为战术手段也可理解;一般地如处罚金额不多时,相信劳动者也不会就此提请仲裁或诉讼;

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罚款完整版

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 度中规定罚款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罚款[要点提示]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往往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的规定,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一定数额的罚款。那么,用人单位的这种罚款的行为是否合法?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是否拥有对员工罚款的权利? [案情简介]2010年1月,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某电子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中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规定了10元至500元不等的罚款。该局认为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根据法律规定只能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行政部门设定和实施,用人单位无权作出规定,其《员工手册》相关内容违反法律规定。遂依照处罚程序于1月21日作出《劳动监察监察当场警告决定书》。电子公司不服,认为公司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全体员工签名确认,重新修订了《员工手册》,奖惩制度中有关经济处分的内容没有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遂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

法律、法规责任及处罚汇总

法律责任及处罚 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第九十一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公司为董事会)、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权:现场检查权、现场处理权、紧急处置权、查封扣压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最新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法无权罚款内容

最新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法无权罚款内容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只有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实施罚款、 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的机关,才能依法定程序和权限,对违法者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而 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无权对职工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 (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年/季/月)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十、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劳动保障部门”和第三十九条中 的“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x.企业规定对员工罚款无依据可查 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了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职工进行罚款的权利,但20xx 年x月xx日出台的国务院令第xx6号文明确废止了改条例,并规定以《劳动法》、《劳 动合同法》代替。因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后,企业行使处罚权的依据不复存在,如果企业仍将罚款作为对员工的惩处办法,可能面临相关条款被认定无效,不能作为 处罚的依据,或者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一系列风险。因此,无论是从管理的有效性、实 用性与科学性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合法性来看,用人单位都应当摒弃“罚款”这类简单粗 暴的方式方法,而选用风险更小更利于促进用工和谐的管理模式。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 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对于涉及职工利益的内部规章制度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用人单位在 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 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 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3.设立合法、有效、完善的制度进行规范。 企业针对这种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员工,应制定有效、完善的制度进行规范:首先,针对考勤问题,可以在工资构成中设置全勤奖来进行有效管理:若员工当月满勤的情况下 则可享受全勤奖;若员工当月出现迟到、早退、旷工等相关情形时,用人单位可扣除员工

《公司行政处罚管理规定》

公司行政处罚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管理,严明公司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从而提高公司整体实力,使公司快速、稳定、健康地发展,特制定《公司行政处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1.公司视主观恶性程度、情节轻重、后果大小、认识态度不同对员工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犯有下列行为以外的过失而受到处罚); 2.处罚实行以思想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 3.员工被处罚时,根据其上级领导责任大小,必要时将追究上级领导责任,给予连带责任处罚; 4.本规定适于公司全体员工。 一、处罚种类 依据过失情节轻重,处罚分为口头警告、记过、辞退等(以上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 二、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必须尽职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对于出现下列情形者,公 司将依据本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口头警告处罚: 工作时间未经批准离岗、窜岗或做工作范围以外的事情; 因个人过失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 妨碍工作或公司秩序,情节轻微; 工作期间不按公司规定着装; 在非吸烟区吸烟,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从事娱乐活动; 对上级有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

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损失的; 对收到的请示、报告无故一日不答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若故意超期不答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给予行政记过处罚; 无故未能按时完成待办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若故意拖延完成待办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行政记过处罚; 对上司不礼貌、顶撞、违背或不服从直接主管人员或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的; 对公司其他人员或外部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服务的; 公开谈论薪资收入或询问他人薪资收入的; 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给予警告处罚; 其他应给予警告处罚的行为。 注:累计两次及以上口头警告处罚将给予行政记过处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过处罚 过失损耗、毁坏公司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故意损耗、毁坏公司公共财物的,给予辞退处罚; 制造谣言损害公司声誉或恶意中伤同事或公司其它部门员工的; 月累计旷工一天(含)以上三天以下的,给予记过处理; 发现其他员工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不及时制止或有意隐瞒、包庇的; 一年内受到3次及以上警告处罚的; 不搞好工作团结,结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或者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直接主管对下属人员营私舞弊等行为隐瞒、包庇或不举报的; 因操作失误导致自身工伤或造成其他员工工伤的;若蓄意导致自身工伤或造成其他员工工伤的;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相关处罚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相关处罚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一、条文释义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是指机关、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了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单位”的范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刑法规定的“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我们认为,这里的“单位”应当与刑法规定的“单位”范围一致,因为本法是与刑法衔接的法律。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是指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二是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必须是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成员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即单位作为一个整体,一个“拟制”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必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实施。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员决定,是单位整体违反治安管理意志的体现形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是指经过根据法律和章程规定有权代表单位的机构研究决定。负责人员决定,是指经过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有权代表单位的个人决定。 二、实务问题 1.如何具体认定违反治安管理的单位? 实践中认定违反治安管理的单位,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单位内部的组织机构和分支机构能否成为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主体问题。目前,一些单位,主要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组织状况较为复杂,设置劳动服务公司、经营部等可以对外活动的组织机构及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现象比较常见。这些机构和组织能否成为违反治安管理的主体,争议较大。 承包、租赁企业违反治安管理的定性问题。承包、租赁是企业的一种经营方式。一般来说,这两种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进行的经营方式的改变并不影响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因此,对于承包、租赁企业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以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论处,但在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时,应当以承包人、承租人为准。 个人合伙组织违反治安管理的定性问题。个人合伙组织虽然可以依法核准登记,但是其一切活动的决策权在于各个合伙人,该合伙组织本身并不具备决策权。因此,个人合伙不能成为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主体,当合伙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这种合伙的意图实际上就是各个合伙人的共同意图,这种合伙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际上就是各个合伙人的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个体工商户是按照个人还是单位处罚问题。这个问题可以分为两个方面来看:一是个体工商户自己经营,规模不大,又没有雇工或者雇工7人以下的,应当按照个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较大,雇工7人以上的,按照1995年8月4日原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的规定,就成了个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单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论处,而应当以个人共同违反治安管理依法给予处罚。 2.在查处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本法第二章虽然未明确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结合本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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