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要充分考量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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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要充分考量民意

将民意纳入司法裁判的考量范围是历史、文化、时代和理性的选择

首先,将民意纳入司法裁判的考量范围是历史的选择。“法”这个字的渊源,就是来自于传说,将民意的集中代表神化而得出判断,而不是以技术与法律专业知识来说服的。就中国传统的法律观而言,法律不外乎“情理”二字。传统的中国只有兼顾司法的行政官员,不存在单纯的司法官。即使中央的专职司法部门(大理寺、刑部),其地位也只是行政机关的一个部门而已。行政官员专注的是一方安宁,因此司法的导向就是息事宁人,这样的裁判考量,必然会顾及到地方民情和普通民众的感受,如果不顾民情、恣意裁判,就可能引发普遍的不满。

其次,将民意纳入司法裁判的考量范围是文化的选择。法律是位于一种文化的氛围中的,文化是社会生活的符号,法律文化是文化环境中的次级制度,它分为内核和外壳两部分:内核是支配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成为“法统”;外壳指该价值基础社会化的过程,包括立法、司法的基本方式,即所谓“法体”。在“法统”和“法体”之间有一个沟通两者的渠道,即法律思维活动。无论是法官还是民众,都可以有自身的法律思想、法律观念和法律观点,文化体融合了包括民意的法律思维活动,经“法统”到“法体”,静和动相结合,构成了整体的法律实践活动。

将民意纳入司法裁判的考量范围也是时代的选择。就我国的政治社会现实而言,我国的司法权是受到现有政治体制下的人大、行政机关的监督与制约,而人大与行政机关又有民意生成的渠道,通过这种间接的方式,民意必然也会反映到司法中来。从另一方面说,法关乎人情事理,司法的合理性也需要民意做基础,这也是司法获得正当性和权威性不可或缺的,因此吸收民意是现代司法民主的要求,否则司法裁判结果过度背离民意,会引起极大的争议,最终伤害司法的形象和司法的权威。依照法律条文判案虽然是审判的典型形态或者理想状态,但不是履行审判职责的全部方式,实际的审判情形则要更为复杂和丰富多彩。法律固然凝固了民意,尤其是立法当时的民意,但并未完成或者终结反映和体现民意的职责,需要在审判

过程中不断地把民意吸收进来,以此丰富和发展法律的内容,使法律不断地与时俱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需求、新期待。

除此之外,将民意纳入司法裁判的考量范围是理性的选择。“民意非理性”的说法,多多少少反映了某些学者的清高和对民众的漠视,实际上,吸纳民意能实现大众话语和精英话语在司法活动中的契合。司法裁判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的价值,法律的效益价值是指法律确保人们以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从而满足人们需要的意义。法律的维护正义的价值也需要法律贴近民众普遍的正义观,而法律的秩序价值更加甚于公正价值,汹涌的民意背后,实际上是广大民众对我国司法还抱有真切希望的表现,如果法院的裁判无视民意,法律又怎能维持社会秩序,成为正义的守护神呢?

最后,将民意纳入司法裁判的考量范围更是我国目前法院必然的选择,已经容不得我们踌躇和争议。2007年,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指出:“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在这里,人民满意成为评价司法公正的最高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特别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让全国各级法院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此前表示,法院判决审理案件时要考虑人民群众的感受。因此,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是坚持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是畅通司法民主渠道的重要举措。

司法与民意的一致性揭示将民意纳入司法裁判的重大意义

法律是民意的外壳,民意是法律的内核,法律与民意的共同目标都是公正司法。法律必须得到公众认同,其规范有效性才能得到维持,所以行为、规范和公众认同之间应具有高度一致性。然而实质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的冲突是法理学的轴心问题,民意要求实质上的正义,而司法则在实质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的刀尖上舞蹈。为了保持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最大的亲和力,司法必须对法律之外的各种因素给予适当的关注,公共政策、大众观念以及整体社会利益和社会目标的轻重权衡不能完全封闭在法官的视野之外。吸纳民意才能将司法民主融合于司法专业性之中,能够得民心从而使法律成为大众信仰的对象,也是法律权威得以树立的关键。

我们的法律是国家和人民意志的体现,必然要求以人民利益为本而又服务于人民。法院的裁判通过评析是非、判断曲直,以伸张正义、维护公正,旗帜鲜明地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收纳民意,能够促进司法公开、实现案结事了、提高司法公信力,才能更好地做到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吸纳民意不是依从民意,但是拒绝民意会放大民众的失望

在某种程度上,民意是善良风俗、民意是人伦情理、民意是道德风尚。民意有时体现为舆论导向,有时化身为慷慨陈词,有时被写入万言上书,有时散见于问卷调查,将民意纳入司法裁判的考量范围,即使是高度关注民意也不是完全依靠民意、听从民意,更不是唯民意之马首是瞻,甚至民意至上。而是考量到民意,“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以民意为参考”,在依照程序审判的基础上,兼听则明;故步自封、对民意置若罔闻只能让法官从独立走向孤立,拒绝民意会放大民众的失望。

法院要引导民意,逐步建立吸收合理民意的机制

将民意纳入考量范围,是需要技巧和智慧的,法院可以通过审判程序公开化、司法过程透明化来回应民意,通过建立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来主动引导民意、塑造民意。以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为目标,通过证据开示、透明庭审、增加“公开日”、提高网络庭审直播率和文书上网率推进阳光司法,通过“送法律进企业、进社区”、立案“一站式”服务等活动扩大司法为民外延,在倾听、吸纳民意的过程中实现司法过程本身的和谐以及司法效果的和谐,实现对中国“以和为贵”文化传统的超越式的回归,争取能使司法裁判与民意和谐共存于自然天地之间。

(作者单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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