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部分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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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简述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特征:
•第一,中国法律的起源,走了一条兵刑合一、刑法受到特别重视的道路。
•第二,中国法律的起源,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血缘、婚姻的影响,带有宗法伦理的特征。
•第三,华夏先民在祭祀活动中发展起来的“礼”,从确定祭祀的程序、仪式等扩散,逐渐涉及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日常行为
规范,并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第四,中国法律的起源还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
•第五,中国法律的产生,与其他文明中的法律的起源一样,也体现了“由判例到立法”的特点。
• 2.礼与刑的关系:他们之间是相互联系、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礼是经过统治者制定或认可的要求人们自觉遵守
的指导性规范,全面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社会等级秩序及日常
行为规则,其功能和作用在于正面的积极指导;刑是制裁违法
犯罪行为的惩罚性规范,其功能和作用在于处罚和遏制犯罪。
3..简述战国:《法经》的地位
•(1)《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较为完整的古代成文法典。它以先秦法家所提倡的“法治”、“重刑”思想为指导,总结和汲取了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立法与公布成文法的成功经
验,代表了当时立法的最高成就。
•(2)《法经》以严惩盗贼罪的立法宗旨为核心,根据罪名类型、
囚捕程序、量刑标准等各项不同内容分立篇目,首次创立了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对后世各代法典编篡与立法技术产生了深远影响。
•(3)《法经》的颁布,具有划时代意义,成为了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之源,开创了中华法系独树一帜的立法先河。
• 4.试述唐朝中央司法机关各自的职责。
•(1).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主要负责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地区的徒刑以上案件。对于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或疑难案件,大理寺也有重审权。(2分)
•(2).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复核大理寺及地方各州县上报的徒刑以上案件,兼管全国的狱政等司法行政事务。
死刑案件须移交大理寺重审。(2分)
•(3)御史台是中央行政监察和司法监督机关,除监察百官外,其对司法方面的监察监督职责,主要是监督大理寺的审判活动和刑部的复核活动。遇有重大疑难案件,往往也直接参与审理审判活动。(2分)
• 5.明朝会审制度:
•(1)三司会审与圆审:明朝继唐朝的“三司推事”制,凡遇有重大疑难案件,均由三法司长官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御史共同审理,称三司会审,最后由皇帝裁决。
•圆审:对于特别重大案件,或经反复审判而犯人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则由皇帝令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和
通政使等九卿会审称圆审,但判决依然由皇帝审核批准。•朝审:三法司长官与公侯伯等爵高位重者在每年霜降后共同审理大案重囚的制度。
•大审:一种定期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录囚的制度。•热审:就是每年暑天小满后十余日,由太监和三法司审理囚犯的制度。
• 6.清末法律改革确立的新法律原则与新的立法精神有哪些?
(每点1分)
•(1).确立罪刑法定的原则,突破法即刑的传统。
•(2).确立人道主义的原则,重视人权。
•(3).体现平等的权利与义务观念。
•(4).实行礼法分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5).实行有限政府与权力分立、法治的原则。
•9.中国法律近代化经历了哪些阶段?
•(1)清末法制改革;
•(2)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改革;
•(3)北洋政府对法律近代化的继续推进;
•(4)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改革:使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基本任务宣告完成。
• 2.试述56条7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基本内容和历史意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
•(1)明确宣示中华民国为统一的共和国。(1分)
•(2)体规定了人民享有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1分)
•(3)采取三权分立的政府组织原则。(1分)
•(4)规定严格的修改程序。(1分)
•《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
•《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第一部全面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确立“主权在民”、平等、自由的民主原则,建构了三权分立的政权体制,全面树立了民主共和的法治标准,成为了人民发对专制,保护民主共和的重要法律武器。《临时约法》确认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和生产方式,为打破封建生产方式的桎梏,对摆脱外国资本主义的压迫,推进民主资本主义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规定、实施,为资产阶级共和国奠定了法律基础,并进而成为检验中央政权是否合法的两大“法统”
标准之一。(2分)
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是群众路线工作方针运用于司法审判工作的产物。将群众路线贯彻于巡回审判工作之中,摒弃坐堂审案作风,深入农村密切联系群众。
特点:(1)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不轻信呈状,草率判决;(2)在坚持原则,执行政府的政策法令的前提下,照顾群众生活习惯,维护群众基本利益;(3)诉讼手续简便,审判方法是座谈式的,而不是坐堂式的,审理案件不敷衍,不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