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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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购买、赠与、继承普通住房需交纳税费明细(蒲涛出品 版权保留)

成都市购买、赠与、继承普通住房需交纳税费明细(蒲涛出品 版权保留)

成都市购买、赠与、继承普通住房需交纳税费明细
一、从开发商处购买普通住房需交纳税费
注:
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抵押手续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1
住房转让手续费: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

二、普通住房“二手房”买卖需纳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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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四、继承普通住房需纳税
5
2、《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2013年第一次公布成都市中心城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已于2013年5月6日发布。

6。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川地税函[2005]399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川地税函[2005]399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5]399号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5]22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104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就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问题请示省局,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5]22号)规定,土地增值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分两种情况加以确定:
一、没有制定普通住房标准的地区,严格按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2005]22号)文件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

即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二、在省政府规定范围内制定并已报有权机关备案普通住房标准的地区,按照本地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结束——。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标 签】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发﹝1995﹞119号【发文日期】1995-10-26【实施时间】1995-10-2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取得收入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我省对从事房产开发转让的纳税人,实行“先预缴,后清算”的征管办法。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

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立项或合同之日起30日内,应按“房地产成本核算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者核算对象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开发合同或房地产开发立项批准文件。

(二)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于每次签订转让或预售房地产合同后的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申报交纳土地增值税,并同时提供房地产转让预售合同及有关资料。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行为而难以每次申报的,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可以定期(旬、月、季)申报。

(三)预缴税款的计算。

计算的方法主要有两种 一是对进行小区开发建设,先转让了房地产项目后又搞一些小区配套设施的,纳税人应按转让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确定扣除项目金额和按配套设施预计成本的该项目所应分摊的扣除项目金额之和作为该转让项目的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款;二是预售房地产的,以交易双方签订预售合同中确定的转让收入为计税收入,按房地产开发预算成本先核一个扣除项目金额,计算预计的应纳税额,以预计的应纳税除以转让收入求出一个比例,作为预征率,以此计算预收房款时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

四川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四川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四川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不同于以往的一些问题,如房价过高、房地产投资过度等。

为了稳定房地产市场,保障社会公平,我国国务院已逐步推进房产税立法。

作为四川省居民,我们需要了解四川省房产税的实施细则,以便在实际生活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的基本概念房产税是指对拥有住房和其他不动产的个人或单位按照其房产的价值计算的税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法》,房产税的计税对象为拥有住房和其他不动产的个人和单位。

房产税的征收标准为房地产的市场价值,特别是如果利用该房地产从事出租、转让等商业活动,则计税标准更高。

四川省房产税的征收对象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拥有住房和其他不动产的个人和单位。

同时,委托他人出租、转让等商业行为的,应与受委托人一同缴纳相应的房产税。

四川省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根据四川省的有关规定,房产税的计税标准为房地产的市场价值。

具体标准如下:1.普通自住房产:计税标准为房屋的评估价值,根据不同居住区域的价格、房屋面积、房屋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评估机构由政府指定。

2.普通出租房产:计税标准为房屋的出租价值,根据不同居住区域的出租价格、房屋面积等因素综合计算。

3.商业用途房产:计税标准为房屋的评估市场价值,具体标准由政府和相关部门共同评估,根据房屋的使用方式、地理位置、建筑特点等因素综合计算。

4.产权共有房产:按照产权份额计算房产税。

四川省房产税的征收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法》规定,房产税的征收方式包括分值税和比例税两种。

目前,四川省房产税的征收方式为比例税,税率为1%,且按照按年度缴纳的原则征收。

房产税的税收用途四川省的房产税税收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用于财政支出,如教育、医疗、交通等公共事业建设。

2.用于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3.用于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保障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四川省房产税的纳税申报和缴纳根据四川省财政部门的规定,纳税人需要在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之间进行房产税的申报和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税函】【国税发】【财税字】2010年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目录国务院令第587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确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新所得税释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目录财税(2006)116号.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2、财税(1997)22号.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3、财税(1994)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4、关于企业支付实习生劳动报酬(财税字(2006)107号)5、关于扩大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通知6、财企(2003)61号.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7、川地税发(2005)47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8、公共基础设施(2008)优惠项目9、国税发(2007)104号.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10、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11、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12、财税(2008)21号.关于实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3、川国税(2006)6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通14、财税(2008)1号.关于企施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5、财建(2006)317号.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16、国税发(2007)39号.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17、国税函(2007)365号.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18、国税发(2008)28号.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通知19、财税(2007)80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财税(2007)58号.关于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1、国税函(2004)390号.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22、国税发(2003)103号.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23、国税函(2003)1239号.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24、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5、环保专用设备优惠目录26、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7、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28、国税发(2008)86号.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9、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30、财税(2008)121号.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31、国税函(2008)514号.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财税(2008)1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2008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国税发(2008)11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通知财税(2008)151号.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6号(汶川地震)国发(2008)21号.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成府发(2008)51号灾后重建的措施国税函(2009)1号.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发(2009)2号.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关于新所得税填报说明国税发(2009)3号.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8号.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9.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5号.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资产及债务豁免对价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发(2009)31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关于印发《企业资产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90号.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23号.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2号.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请问企业发生哪些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财税(2009)27号.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12号.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77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买一赠一方式销售本公司产品缴纳所得税问题.doc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时研发费用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单位将自产水泥用于自建厂房有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应将其视同销售处理公司员工出国考察期间取得的国外票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为其他单位提供贷款担保因其他单位无力偿还而产生的损失可否税前列支企业报废运输车辆应如何申请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关于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的问题财税(2009)36号.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补偿款可否税前抵扣财税(2009)166号.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国税函(2009)777号.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企业员工把私人汽车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经营期不足10年的外资企业企业为世博会捐款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投资公司的投资收益能否视为主营业务收入并以此作为确定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付往国外无法按实征收的费用如何计缴所得税企业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职工食堂的开支是否可以在计提的福利费范围内税前列支国内航程的电子客票行程单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固定资产被盗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进行报损存货损失报批需准备哪些资料因企业员工非法挪用单位资金造成的损失如何在税前扣除居民企业之间哪种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工伤死亡抚恤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企业让利活动如何确认销售收入金额租入房产改建支出可否税前扣除企业安置外地残疾人员就业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减免返还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45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税(2010)97号.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69号.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201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国税公告2010年第24号.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财税(2010)65号.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质量赔款可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财税(2011)26号.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34号财税(2011)58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财税(2011)81号.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2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财产行为税32、财税(2006)56号.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3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34、国税发(2005)89号.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35、国税发(2005)151号.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分析工作的通知36、财税(2004)40号.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37、财税(2000)125号.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38、财税(2005)181号.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39、财税地(1986)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40、财税(2007)176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41、国税发(1994)44号.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42、国税发(2003)89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43、财税(2005)11号.证券、股权交易印花税调整通知44、资源综合利用优惠目录(2008)版45、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46、财政部、国税总局令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税发(2009)127号.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公司向银行借了1500万元的贴息贷款签订的贴息贷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财税(2010)121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7号公告.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房产税47、国税函(2007)603号.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48、国税发(2005)17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49、国税发(2005)8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50、财税(2005)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关于房产、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房产税内外统一51、财税(2006)14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52、财税(1999)2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53、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的通知54、国税发(2006)87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55、国税发(2006)31号.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56、国税发(2005)172号.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57、国税函发(1994)644号.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58、川地税函(2001)262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59、川地税函(2006)09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及土地转让财产行为税管理的意见60、川地税函(2002)226号.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61、川地税发(1997)057号.四川省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62、财税(2005)103号.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个人所得税63、财税(2006)44号.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64、财税(2005)35号.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65、财税(2005)94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66、财税(2006)10号.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67、发给公司高管人员的“车贴”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6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66号令.个人所得税法69、国税函(2005)318号.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70、国税发(2005)9号.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71、国税函(2005)382号.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72、国税发(2005)207号.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73、国税函(2005)655号.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74、国税发(2006)108号.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75、国税发(2005)196号.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76、国税发(2006)144号.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7、国税函(2005)715号.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78、国税函(2005)364号.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79、国税发(2005)120号.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80、国税发(2005)205号.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1、国税发(1994)89号.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8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2号.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税(2009)5号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826号.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交易结算利息的通知个人出售居住用房如何纳税国税函(2009)285号.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财税(2009)78号.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有优惠销售按揭方式买来的二手房,其间支付的贷款利息是否可以在转让所得中扣除支付给离职员工的竞业禁止补偿金应当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9)461号.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某单位按照绩效考核办法发放工资因绩效考核而扣除的部分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购物索取发票后中奖的奖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将私人藏画转让给博物馆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平价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给客户赠送礼品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是否征收滞纳金个人以有条件优惠价格购得的商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股票复牌日前股东所持股份是否缴纳个税继承房产转让个税如何缴纳随工资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否缴纳个税财税(2010)96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70号.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因公用私人身份证购买的汽车,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劳动合同补偿款要不要缴税财税(2011)50号.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6号.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主席令第48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9.25•【字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税〔2014〕2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对四川省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适用《通知》中规定的汇总纳税办法的固定业户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总分支机构当月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总机构按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全省所属分支机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及汇总应纳增值税额,按《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分配比例计算出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的汇总应纳增值税额。

其计算方式为:(一)总机构:每月计算出汇总应纳增值税额后,向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缴纳总机构当月应纳税额。

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月销项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月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总机构当月应纳税额=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2%+(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98%)×(当月总机构实现的销售额/当月总、分支机构全部销售收入)×100%(二)分支机构:每月按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扣除当月总机构缴纳应纳增值税额后,按各分支机构实现的销售额比例进行分配并由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

分支机构当月应纳增值税额=(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98%)×(当月分支机构实现的销售额/当月总、分支机构全部销售额)×100%三、总分支机构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领购及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等税收日常管理工作分别由其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5.27•【文号】国税发[2005]89号•【施行日期】2005.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房产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建委(建设局、房地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并主动与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

二、2005年5月31日以前,各地要根据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公布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以下简称普通住房)。

其中,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

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

各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测算,依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生成数据;没有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依据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数据。

对单位或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当月,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

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要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

四川省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第一条为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在我省境内从事应税资源开采或生产而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资源税征收范围包括一切开发和利用具有商品属性的矿产品、盐等国有资源,具体范围如下:(一)矿产品。

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

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开采的天然气。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以原煤加工的洗煤和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金属矿产品原矿,指纳税人自用和销售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原矿。

具体包括铁矿石、锰矿石、硌矿石、铜矿石、铅锌矿、铝土矿、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钼矿石、镍矿石、黄金矿,以及省政府确定的贡矿、稀土矿。

5、其他非金属矿产品的原矿,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具体包括宝石、宝石级金刚石、玉石、膨润土、石墨、石英砂、萤石、重晶石、毒重石、长石、沸石、滑石、白云石、硅灰石、凹凸棒石粘土、高岭土、耐火粘土、云母、大理石、花岗石、石灰石、菱镁矿、天然碱、石膏、硅线石、工业用金刚石、石棉、硫铁矿、自然硫、磷铁矿及省政府确定的沙(各种沙料、河沙、山沙、黄沙、火山渣等)、石(各种砂岩石料,卵石、条石、石榴子石、砚台石、玄武石、煤矸石、砂岩、页岩等)、普通粘土(包括铸型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红土、黄土、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建筑用粘土等)、芒硝、矿泉水。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8.10•【字号】川地税发[2009]60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9〕60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于发出《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自定格式)之日起9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工作(不含地税机关要求补正资料时间)。

对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清算资料不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向纳税人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自定格式),纳税人应于收到通知书后15日内补齐清算资料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二、属于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建造其他商用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和增值率。

对难以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的,应按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商品房销售面积占销售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确定。

三、对符合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清算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其核定征收率应不低于各地确定的预征率。

四、对房屋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税机关对其计税价格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一)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地税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确定。

(三)由主管地税机关按当地政府部门公布的近期房地产转让市场指导价格确定。

五、下列文件中有关条款停止执行(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地税发〔1995〕119号)中第二条第四款第四项纳税人应于每个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的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算申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川地税发[2013]7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川地税发〔2013〕73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税法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困难减免的条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房产税减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税法另有规定除外),可受理减免申请:(一)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致使纳税人的房屋、土地产生较大损失或难以正常使用的;(二)因企业改组、改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安置原企业职工,纳税确有困难的;(三)因企业停产、停业,无经营收入来源,纳税确有困难的;(四)以房产或土地租赁为主要收入来源,纳税确有困难的;(五)从事国家或我省产业政策支持鼓励类项目的生产经营,兴建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六)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上述第(二)、(三)、(四)、(五)条规定中所述的“纳税确有困难”,是指在申请减免税年度内,纳税人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超过三个年度。

二、困难减免的受理(一)受理机关。

纳税人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受理。

(二)受理时间。

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困难减免申请的时间为次年一季度前。

(三)受理范围。

除特殊情况外,地税机关只受理、审批纳税人上一年度的困难减免申请。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1.22
•【字号】川财税[2011]85号
•【施行日期】2011.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营业税
正文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川财税〔2011〕85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营业税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营业税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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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营业税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标 签】营业税,成本利润率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0-11-04
【实施时间】2011-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现将我省核定营业额时的成本利润率标准公告如下:
税 目 成本利润率
交通运输业 8%
建筑业 8%
金融保险 10%
邮电通信业 8%
文化体育业 10%
娱乐业 30%
服务业 25%
销售不动产 20%
转让无形资产 15%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营业税纳税人成本利润率的通知》(川地税发〔2009〕5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颁布时间:2009-3-6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六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征收管理办法,营业税,房地产业【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发﹝1997﹞57号【发文日期】1997-05-20【实施时间】1997-05-20【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营业税注:全文废止,参见《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00775的通知》(川地税发﹝﹞号)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 及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从事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以及从事房地产租赁业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房地产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法缴纳营业税。

第三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人。

为便于征收管理,对非专业房地产经营单位及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应缴纳的营业税,在全国未有统一规定前,各地可商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或不动产产权管理部门在变更手续时代征代缴。

第四条房地产业营业税征税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以及房产租赁和土地使用权租赁等。

第五条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再将其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包括城镇国有土地和城镇以外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以及其他土地的使用权。

在转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连同其他土地附着物(如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花草、树木、庄稼等)一并转让的,比照转让土地使用权征税。

国税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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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09-03-26 17:41国税发〔2009〕3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3-0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六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行政处罚和加收滞纳金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行政处罚和加收滞纳金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行政处罚和加收滞纳金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地税发[2003]35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04.30
【实施日期】2003.04.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行政处罚和加收滞纳金工作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3]35号 2003年4月30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新修订的《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地税机关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税收行政处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据统计,2002年全省地税机关处罚率为2.2%,滞纳金加收率为2%,其中稽查部门处罚率为12.72%,滞纳金加收率2.6%,均较往年有所提高,但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仍有差距,离《征管法》的要求更是相差甚远。

少数市州处罚率和滞纳金加收率不到1%,一些征收、稽查部门基本上没有坚持罚款和加收滞纳金制度。

为了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切实保护合法经营和诚
信纳税,严厉打击偷逃欠税行为,努力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强化税务行政处罚和加收滞纳金工作。

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

四川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四川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四川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房产税改革作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收入分配以及提升地方财力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下文是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工矿区内征收。

具体征税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城镇近期规划确定。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没有房产原值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房产确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房产税的税率,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

第七条纳税人自建的房屋,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在建成或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的房屋,从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第八条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当年五月、十一月两次缴纳。

纳税数额较小的,可于当年五月一次缴纳。

具体纳税期限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下列房产免予缴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武装部队自用的公务用房和生活用房;(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公务用房和生活用房;(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非生产经营性房产;(四)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五)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六)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十条对严重毁损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或批准,从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免征房产税。

四川省烂尾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

四川省烂尾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

四川省烂尾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四川省烂尾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增值税的处理被收购方在转让烂尾楼环节的增值税处理: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税目缴纳增值税。

同时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即转让在建项目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被收购方转让烂尾楼(在建项目)的销售额确定:分新老项目分别确定销售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本办法。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

基于此税收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开发的烂尾楼(在建项目)是房地产企业在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的行为,属于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项目。

因此,房地产企业转让烂尾楼(在建项目)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的销售额确定规定,而不适用《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文件中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确定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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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营业税,房地产业【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发﹝1997﹞57号【发文日期】1997-05-20【实施时间】1997-05-20【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营业税注:全文废止,参见《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200775目录的通知》(川地税发﹝﹞号)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为规范房地产业纳税行为,加强我省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根据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省局制定了《四川省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全省地税系统流转税工作会议讨论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他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局。

四川省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从事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以及从事房地产租赁业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房地产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法缴纳营业税。

第三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世间境内发生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以下简称扣缴人),应依法缴纳营业税。

第四条 房地产业营业税征税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以及房产租赁各土地使用权租赁等。

第五条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后再将其使用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包括城镇国有土地和城镇以外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以及其他土地的使用权。

在转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连同其他土地附着物(如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花草、树木、庄稼等)一并转让的,比照转让土地使用权征税。

第六条 销售不动产是指不动产所有者将其所有权、部分产权及永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税。

不动产是指附着于大地不能移动,移云贵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销售不动产时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建筑物、构筑物,是指通过建筑、安装和工程作业等生产方工形成的建筑产品。

如:房屋、烟囱、路、桥、窑炉、洞、港口、灌渠、堤坝、水库、井、支术、水塔、水池、设备基础、操作平台、各种设备的砌筑结构工程、金属结构工程等。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除建筑物、构筑物以外的其它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如树木、庄稼、花草等。

转让房屋子永久使用权是指建筑物购买者购买的是无限期的建筑物使用权。

它可继承、转让,购买者支付给建筑物所有者的价款的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分期付款。

以转让有限产权方式销售建筑物,是指购买者对建筑物所有者的价款是一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分期付款。

以转让有限产权方式销售建筑物,是指购买者对建筑物只有占有权、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有限收益权。

购买者支付给建筑物所有者的价款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分期付款。

第七条 房产租赁是指房产所有者将房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几房产所有者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及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入使用,由承租人向土地使用权所有者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九条 下列行为应依法缴纳营业税:㈠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后,转让该项股权的行为。

㈡以不动产所有权为代价换取土地使用权,所发生的转让不动产所有权行为。

㈢以不动产换不动产所发生的转让不动产所有权行为。

㈣以不动产所有权为代价租用土地使用权,租赁期满将土地使用权连同不动产一并归还拥有土地使用权一方所发生的转让不动产所有权行为。

㈤以不动产抵偿债务,所发生的转让不动产所有权行为,对债务人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㈥以“还本”方式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条 房地产营业税适用税目税率㈠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税率为5%。

㈡销售不动产,适用“销售不动产”科目,税率为5%。

㈢房地产租赁,适用“服务业”税目,税率为5%。

第十一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以及从事房地产租赁,其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前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面及其他各种性制裁的价外费用。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二条 纳税人以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及从事房地产租赁或者转让、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其营业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有关规定核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其计征营业额不得扣除附属设备(如电梯、供暖、供电、供水等设备)的价值。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连同动产一并销售时,计征营业税时不得扣除其动产的价值。

纳税人以不动产作抵押,如债务期满后,不动产归债权人所有,按所抵押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以“还本”方式销售不动产,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计税依据,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或从事房地产租赁,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销售额)×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民牌价结算(原则上为中间价)。

第十五条 房地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的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以土地或不动产作抵押,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债务期满后,土地或不动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时间。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拍卖不动产以取得卖收入或者取得索取拍卖收入凭据的当天。

第十六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出租房地产以及销售不动产,其营业税应当向土地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扣缴人扣缴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应当向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十七条 房地产业营业税减免㈠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

㈡合并、兼并企业行为。

㈢将不动产以租赁方式投资入股取得的收入。

㈣以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风险的行为。

第十九条 其他征税规定㈠房地产企业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托代建房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就其实际收取的管理费按“服务业一代理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⒈建房单位自行立项、自行征地并提供基建计划,双方签订代建合同,房地产企业按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

⒉房地产企业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请结算,不代垫工程款。

㈡房地产企业按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收取定金,且定金金额不超过该合同销售总额5%的,可暂不征收营业税;超过5%的部分,以及将定金转为预收款的,均应按全额征收营业税。

㈢企业以分期付款方式销售房地产而取得的延期付款利息,应并入营业额计营业税。

㈣以房换房,即房地产开发部门将原有房屋动迁拆除,在原地或异地新建房屋;按原房屋使用面积给予拆迁房相等补偿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对超面积的房屋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㈤对一方提供使用权,另一方投资建不动产,不动产建成后按一定比例分配不动产产权的行为,应分别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税营业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确定。

㈥对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投资建设不动产,不动产建成后,一定时间内使用有权归投资者所有,规定的时间到期后,投资者将使用权归还给提供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应视其具体情况分别按所属税目征收营业税。

⒈双方在合同中如明确不动产建成投入使用之日起,产权即属于提供土地使用权者,仅允许投资者使用若干时间的,其性质属于提供土地使用权者收取投资者的租金,建成不动产后租给投资者使用。

应对提供土地使用权者依据投资者建设不动产的投资额,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产权确定日。

⒉双方商定,不动产建成之后产权暂归投资者所有,使用一定时间后再还给提供土地使用权者,则在产权变更时,应对投资者按当期该不动产评估值征收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关权变更之日。

对提供土地使用权者应看其不动产的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时是否包括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则应有尽有太阳能得不动产产权时,依据不动产的工程造价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产权或土地使用权变更之日。

第二十条 纳税人、扣缴人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或从事房地产租赁业务,应使用由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属临时性经营行为的,必须按规定到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开据统一发票。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人必须按照《征管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在限期内主动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事宜,并报送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扣缴人应缴和代缴的税款,必须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及时缴入国库。

纳税人因特残原因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注:现改为经省)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扣缴人代扣代缴房地产营业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规定付给代扣代缴人手续费。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人违反税法规定或有偷税、抗税行为的,依照《征管法》、《全国发票管理国办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抗税犯罪的补圣诞节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征管法》、《条例》以及《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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