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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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兰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兰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兰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7•【字号】兰政办发[2006]77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兰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兰政办发[2006]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保障局制定的《兰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五月十七日兰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施城市低保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二)属地管理;(三)分类救助,动态管理;(四)公开、公平、公正;(五)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和倡导劳动自救。

第二章城市低保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第三条城市低保标准的制定与调整,应遵循保障最基本生活、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与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标准相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五区、高新区的城市低保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三县的城市低保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县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城市低保标准的制订与调整,应综合采用市场菜篮子法、恩格尔系数法、生活形态法、收入比例法、基数法、社会认同法等通常采用的方法,按照既保障低收入居民的最基本生活又有利于鼓励就业的原则来确定。

原则上应采取三种以上办法测算后,结合市场物价指数,城镇居民最基本生活所必须消费支出等因素综合确定。

兰州市居民收入与消费研究

兰州市居民收入与消费研究

兰州市居民收入与消费研究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居民的收入与消费水平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热点。

兰州市作为中国的几何中心和甘肃省省会城市,位于地理要冲,区位空间特殊,因此对其居民收入与消费水平的研究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通过对兰州市近年来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城乡居民的收入状况,人均消费性支出及其结构,以及各收入等级人群的消费性支出构成等的调查研究,从中掌握兰州市收入和消费水平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科学合理的对策,来促进兰州市,乃至全国的经济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兰州市、收入、消费、调查、研究、认识一、兰州市居民收入与消费水平现状甘肃省,位于我国西部地区,是一个干旱多灾的贫困省份。

兰州市,总面积1.31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332.68万人,非农业人口202.77人,是甘肃省省会,位于祖国西部三大高原交汇处,是全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但仍停留在社会经济欠发达,生产力水平较为低下的阶段。

城市工业企业力量弱小,商业水平不发达,城镇化水平低,城镇农村的发展一直停留在低层次、低水平上。

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典型的二元结构特征【2】。

近年来,在我国实行经济转型时期,2010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397983亿元,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上涨3.3%,全年农村人均纯收入5919元,比上年增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在此大势头下,兰州市经济逐步发展,2010年全市实现生产总值1100.39亿元,比上年增长12.8%。

城乡居民收入继续增加,生活水平进一步改善,2010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61.84元,比上年增长10.20%,表现了良好的上升趋势。

城镇居民作为消费的主力军,研究兰州市城镇居民收入与消费的问题是一个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课题。

二、兰州市居民收入调查研究1、兰州市居民收入构成调查据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了解到兰州市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情况,其中人均可支配收入主要构成为有工薪收入(包含工资及补贴收入、其他劳动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包含了利息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出租房屋收入、知识产权收入、其他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养老金或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赡养收入、捐赠收入等一些收入)几部分。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22•【字号】兰政发〔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其他规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兰政发〔201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2月9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22日兰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实施办法近年来,随着第一代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进入老年,独生子女死亡(以下简称“失独家庭”)和伤(病)残家庭(以下简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问题日益凸显,他们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了一些特殊困难。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救助工作,不断加大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救助、生活帮扶和社会关怀扶助力度,切实解决这部分特殊群体的实际困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不断加大经济扶助力度(一)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

将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市级原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将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市级原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二)提高计生家庭养老补贴标准。

对独生子女死亡、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并享受特别扶助金的夫妻,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给养老补贴(市级原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以上两项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市县6:4和市区4:6比例负担。

二、切实做好养老保障服务(一)落实养老优惠政策。

甘肃省低保户补助标准

甘肃省低保户补助标准

甘肃省低保户补助标准
甘肃省低保户补助标准是指根据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低保条件的
家庭提供的经济补助标准。

低保户是指因病、因残、因学、因灾、因失业等原因家庭收入特别困难,生活无着或住房困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为了帮助这些家庭渡过难关,甘肃省制定了相应的低保户补助标准。

首先,甘肃省对低保户的认定标准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的家庭。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认定后即可享受低保补助。

其次,甘肃省根据家庭人口情况和生活困难程度,对低保户的补助标准进行了
细化。

一般来说,低保户的补助包括生活补助、医疗补助、住房补助等内容。

具体的补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有所不同,但都是以保障低保户基本生活需求为目标。

此外,甘肃省还对低保户的审查和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的公平、公正、及时发放。

对于享受低保补助的家庭,相关部门会定期进行审查,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重新评估,以便及时调整补助标准。

最后,甘肃省还鼓励和支持低保户通过劳动就业、技能培训等方式提高自身收
入水平,脱贫致富。

相关部门会为低保户提供就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服务,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摆脱贫困。

总的来看,甘肃省低保户补助标准是一个体系完善、规范有序的制度,为低保
户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帮助。

通过不断完善政策和管理,将更好地保障低保户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他们脱贫致富,实现全面小康。

甘肃低保标准

甘肃低保标准

甘肃低保标准甘肃省是我国西北地区的一个重要省份,也是一个经济欠发达地区。

在甘肃,有一些家庭因为各种原因无法维持基本生活,他们需要得到社会的帮助和支持。

因此,甘肃低保标准的设定对于这些家庭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甘肃低保的对象范围。

甘肃低保主要是针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和特困人员,包括家庭成员因病致贫、因学致贫、因灾致贫等原因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这些家庭需要通过申请低保来获得一定的生活补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其次,我们来了解一下甘肃低保标准的具体内容。

根据甘肃省相关政策规定,甘肃低保标准包括生活补助和医疗补助两部分。

生活补助标准根据家庭人口情况和当地物价水平而定,一般来说,每个家庭成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400元至600元之间。

医疗补助则是针对低保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基本医疗费用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再次,我们来分析一下甘肃低保标准的发放程序。

申请甘肃低保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包括家庭收入、财产、生活水平等方面的审核。

审核通过后,低保金将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放到低保对象的银行账户中。

同时,低保对象还可以享受当地提供的相关医疗救助政策,包括门诊费用、住院费用、大病保险等。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甘肃低保标准的意义和影响。

甘肃低保标准的设定对于那些生活困难的家庭来说意义重大,它可以帮助他们度过难关,保障基本生活。

同时,甘肃低保标准的实施也有助于减少社会的贫困现象,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因此,甘肃低保标准的设定和实施对于整个社会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和影响。

总之,甘肃低保标准的设定和实施对于那些生活困难的家庭来说至关重要,它可以帮助他们度过难关,保障基本生活。

同时,它也有助于减少社会的贫困现象,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重视甘肃低保标准的实施,努力为那些需要帮助的家庭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关爱。

甘肃低保标准

甘肃低保标准

甘肃低保标准甘肃省是我国西部地区的一个重要省份,也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的重点地区之一。

在甘肃省,低保标准是一个关乎民生的重要议题。

低保标准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社会稳定,因此,对甘肃低保标准的了解和掌握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甘肃低保标准的具体内容。

根据甘肃省民政厅发布的文件,甘肃省低保标准分为城市和农村两个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包括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以及因残疾、疾病等原因无法工作的家庭。

而农村低保标准则是指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扶助标准的家庭。

在具体的扶助金额上,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甘肃低保标准的执行情况。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甘肃省各地对低保标准的执行情况良好,资金保障到位,确保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同时,各级政府也加大了对低保对象的帮扶力度,通过开展产业扶贫、就业扶贫等措施,帮助低保对象脱贫致富,实现自给自足。

再次,我们需要关注甘肃低保标准的调整和完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低保标准的调整和完善显得尤为迫切。

甘肃省政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低保标准进行调整,确保其与实际生活水平相适应。

同时,还需要完善低保标准的评定机制,严格审核低保对象的资格,防止低保资金被滥用和浪费。

最后,我们需要关注甘肃低保标准的宣传和落实情况。

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低保政策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困难群众了解到自己的权利和福利,确保低保政策的落实到位。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该加强对低保对象的关爱和帮助,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总之,甘肃低保标准是一个关乎民生的重要议题,对于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需要深入了解低保标准的具体内容,关注其执行情况,积极参与其调整和完善,共同努力落实低保政策,为实现全面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1.07•【字号】兰政办发〔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兰政办发〔201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已经2014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7日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和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甘建保〔2014〕162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进一步提高已建设、收购的廉租住房使用效率,理顺住房保障体制机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省上要求,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出发,按照规范有序、新旧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从2015年开始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统一规划建设、统一准入分配、统一运营管理。

二、主要内容(一)统筹建设1.节点:从2015年起,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合并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新建项目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性质上报建设计划、履行审批程序、组织规划建设、安排补助资金、享受支持政策。

对2014年以前已经列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建成后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

2.资金: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市、县区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均整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2014年以前在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06•【字号】兰政办发〔2017〕26号•【施行日期】2017.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兰政办发〔2017〕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1月6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6日《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细化明晰《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5号)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资格准入(一)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资格准入严格按《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5号)规定执行。

(二)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职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完善住房保障、房地产、民政、公安、工商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增强准入资格审核信息的准确性,提高监管工作效力;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区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收入审核工作。

社区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委托,通过入户调查、组织评议、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和收入情况进行调查。

严禁委托开发、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代理购房资格审核工作。

正在或已经申请廉租房、公租房或已经申请单位集资房和认购限价商品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甘肃省农村低保政策规定

甘肃省农村低保政策规定

甘肃省农村低保政策规定20XX年两会后甘肃省农村低保政策一、项目背景20XX年,甘肃省将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提高至38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328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至2434元,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145元;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提高至3514元。

对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与全国平均水平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相比,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仍然比较低,还面临着许多实际困难,需要进一步提高其救助水平。

二、目标任务(一)城市低保。

全省标准提高10%,由380元提高到418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10%,由328元提高到361元。

(二)农村低保。

提高标准并实现与扶贫脱贫线“两线合一”,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月补助水平分别提高3.6%、6.3%,由275元、234元提高到285元、249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

全省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提高15%(其中:集中供养省级补助标准由3514元提高到5000元,分散供养省级补助标准由3514元提高到3925元),市州、县市区补助资金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

三、实施范围符合城乡低保条件、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

四、资金筹措(一)城市低保。

共需保障资金32.7亿元,其中:争取中央补助21.5亿元,省级财政安排8.1亿元,市州、县市区补助3.1亿元。

(二)农村低保。

共需保障资金59.2亿元,其中:争取中央补助43.5亿元,省级财政配套15.3亿元,市州、县市区补助0.4亿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

共需资金5.79亿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资金5亿元,市州、县市区补助0.79亿元。

五、完成时限20XX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

六、保障措施(一)严格操作程序。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农村低保对象“3+1”综合测评办法,做细做实提标提补基础工作,严格救助对象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扩大民主评议范围,实行长期公示制度,切实做到程序严格、操作规范、公开公正、对象精准。

2020低保标准甘肃

2020低保标准甘肃

2020低保标准甘肃2020年,甘肃省的低保标准有所调整,这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来说,将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低保标准的调整涉及到了家庭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生活水平等方面的内容,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2020年甘肃的低保标准。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甘肃省对于低保家庭的认定标准。

根据甘肃省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低保,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家庭因病、因残、因灾致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家庭因其他特殊困难致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这些条件是甘肃省对于低保家庭认定的基本标准,符合其中一项或多项条件的家庭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2020年甘肃的低保标准。

根据甘肃省政府的规定,2020年甘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50元。

这意味着,如果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50元,或者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550元,或者家庭因特殊困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都可以申请低保。

申请成功后,低保家庭将会获得当地政府的资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甘肃省对于低保家庭的审核和管理工作也在不断加强。

甘肃省政府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低保政策,加强对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和帮扶措施,确保低保资金精准发放,防止低保资金被挪用、截留或滥发等情况的发生。

这也意味着,申请低保的家庭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核和管理。

总的来说,2020年甘肃的低保标准有所调整,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来说,将会带来一定的帮助。

但是,申请低保并不意味着可以长期依赖政府的资助,家庭需要通过自身的努力,尽快摆脱困境,重返正常生活。

同时,政府也将加强对低保家庭的管理和帮扶工作,以确保低保资金的精准发放,让更多的困难家庭得到应有的帮助。

希望通过政府的帮助和自身的努力,低保家庭可以早日走出困境,重返正常生活。

居民消费价格上涨对兰州市城镇低收入群体的影响及对策

居民消费价格上涨对兰州市城镇低收入群体的影响及对策

平均 最低收入户 低收入户 中等收入户 高收入户 最 高收入户
低 收入群体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有 限, 因此 , 低收入群体的家 20 0 5年 兰州 市城 市居 民人均 可支 配 收入 为 82 . 庭基本没有结余和积累 ,所 有收入只能维持简单的生活而 5 91 2
元 ,比 2 0 0 4年 7 8 . 6 3 4元增 长 1%,人均 消费性支 出为 已。 2 1 这些 家庭呈现以下特点 : 一, 第 与全市平均水平相 比, 收
不能重新就业 ,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 生活保 障标准 的居 民;三是在职人员领取最低工资 、下岗人员领取基本生活 费、 离退人员领取养 老金后 , 其家庭 人均 收入仍低于最低生 活保 障标准的居民 ; 四是民政部 门管理 的特殊救济对象 。 在 此 , 20 以 0 5年兰州市城镇低 收入群体的数据分析其收入与
年达到高峰 ,0 2年下降 28个百分点 ,0 3年以后 回升 , 20 . 20
20 0 5年兰州 市城 市 居 民人均 消 费性支 出为 7 8 . 2 0 10 5 5 0 5年较 2 0 04年下降 0 . 5个百分点 ,0 6年居 民消费价格 20
元 , 中最高收入户平均每人全年消费支出 15 38 元 , 其 3 1.8 高 指数 比 20 0 5年上涨 1 , 7个百分点 。 0 2年除食 品消费价格 20 收入户 19 82 09. 9元 ,中等 收入 户 7 1. 494 9元 ,低 收入户 直上涨外, 其余 消费品价格都有不 同程度的下降。0 5年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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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消费价格上涨对兰州市 城镇低收入群体的影响及对策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兰政办发[2014]116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兰政办发[2014]116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兰政办发【2014】1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兰州新区管委会: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第649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以下简称国发45号文件)和《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以下简称省政府102号令),省政府近期下发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73号),决定在全省开展城市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城市低保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城市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要坚持应保尽保、保主保重、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

各县区政府作为城市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务院第649号令、国发45号文件、省政府102号令和省市清理规范工作通知相关规定,对城市低保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改尽改、应退尽退。

二、时限要求2014年5月全面展开,10月31日前基本结束。

11月开始,省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城市低保清理和规范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三、工作步骤本次城市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将对全部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保障对象和新受理的申请对象按照个人申请、家庭财产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审核、审批发放、确定有效期的工作流程进行全面核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兰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兰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兰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
定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5.11
•【字号】兰政办发[2010]129号
•【施行日期】2010.05.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兰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0】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管理工作,有效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各类生活困难,在统筹考虑我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工资标准、物价水平、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等因素的基础上,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共同制定了兰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并经2010年4月27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通知如下:
一、兰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420元。

二、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持有我市非农户口、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420
元的城市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三、兰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公布后,涉及低收入家庭各项政策的对
象审定统一执行该标准。

四、此标准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公布一次。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2•【字号】兰政发[2009]140号•【施行日期】2009.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兰政发【2009】1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兰各大中专院校,各有关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07]3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7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高等学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9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人社发[2009]69号)精神,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扩大参保范围:(一)根据甘政办发[2007]172号文件规定,在原《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兰政发[2007]71号)规定参保范围的基础上,对户口在农村,但常年随父母在我市城镇上学的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证明)也可自愿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保。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院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院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院所招收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技工学校学生)及全日制研究生,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甘政办发[2008]191号规定,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教育主管部门督导,学校统一组织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里河区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里河区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里河区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17•【字号】七政办发〔2016〕56号•【施行日期】2016.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里河区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七里河区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17日七里河区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我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困难居民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甘肃省政府第63号令)和《兰州市居民临时救助办法》(兰政办发〔2015〕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因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非定期救助的专项救助。

第三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环境污染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部门负责制。

区政府负责临时救助的领导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全区临时救助工作。

区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核拨和监管工作。

区教育、司法、人社、建设、房产、卫计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救助相关工作。

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甘财社[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08]20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城市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重要措施,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切实加强城市低保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推动城市低保制度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资金的筹集第一条城市低保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共同安排。

第二条省级财政积极调整支出结构,根据中央财政的补助额度,结合全省当年的支出需求,合理安排城市低保资金,列入当年预算。

第三条市县财政要根据上年财政补助额度和当地实际支出需求,在当年预算中安排城市低保资金。

市、县两级财政安排的城市低保资金,不得低于当地当年城市低保资金总额的20%。

市级财政要合理确定市、县两级财政的分担比例,不得将困难县的负担比例定得过高,以免造成县级配套资金无法落实。

第二章资金的分配第四条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各地。

中央和省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要与各地低保人数,人均补差,地方财力,工作成绩以及市县财政的资金落实到位情况挂钩。

第五条要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的责任,省对市县的资金分配,要向工作成效显著、资金管理规范、地方资金到位率高的市县倾斜。

对自行提高标准(包括变相提高标准)形成的支出,按照“谁批准,谁负担”的原则,自行负担,省上不予补助。

第六条中央和省上补助资金通过国库“省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达。

市县配套资金要在每季度初拨入同级国库“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

第七条县级财政部门要设立“社保资金专户”,专户分别管理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农村五保、城乡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资金。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4.04.26•【文号】民办函〔2024〕31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4〕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更好发挥社会救助“保基本、防风险、促发展”功能作用,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现就加强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

各地要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

以县(市、区、旗)为单位,在申请家庭自主申报的同时,用好主动发现机制,充分发挥“大数据铁脚板”作用,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且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当地规定比例的家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认定对象信息要及时上传低收入人口数据库。

各地要根据申请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防止和避免采用“虚拟收入”等方式认定对象、实施救助帮扶。

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要准确把握认定与实施救助帮扶的关系,从保护申请家庭个人隐私出发,坚持“谁救助谁公示、救助谁公示谁”,在全面开展认定工作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分类实施救助帮扶。

二、强化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各地要以“防风险”为目标,逐步扩大监测范围,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监测的基础上,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对象,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不满两年的对象以及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等更多有潜在困难或风险的低收入人口,全部纳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强化分层管理、动态监测。

兰州的取暖费发放标准

兰州的取暖费发放标准

兰州的取暖费发放标准兰州市是一个气候寒冷的城市,冬季取暖费的发放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市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兰州市政府一直在积极探索和完善取暖费的发放标准,以确保每个家庭都能够温暖过冬。

首先,根据兰州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取暖费的发放标准主要根据家庭收入和住房面积来确定。

具体来说,对于低收入家庭和困难家庭,兰州市政府将提供一定的取暖补贴,以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而对于普通家庭,取暖费的发放标准则会根据住房面积进行测算,确保每个家庭都能够按照一定的标准获得取暖费的支持。

其次,兰州市政府还在不断完善取暖费的发放机制,通过建立健全的审核和监督制度,确保取暖费的发放真正惠及到每一个有需要的家庭。

市政府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强对取暖费发放的监督,严格审核申请家庭的资格,杜绝虚假申报和骗取取暖费的行为,以保障取暖费的公平合理发放。

再者,兰州市政府还鼓励和支持居民自主选择取暖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取暖效率,节约取暖成本。

市政府鼓励居民使用清洁能源取暖,如电暖气、地源热泵等,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取暖效果,降低取暖费用。

最后,兰州市政府还加大了对取暖费发放标准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向市民宣传取暖费的发放政策和标准,让更多的家庭了解到他们的权利和申领流程,确保每一个有需要的家庭都能够及时获得取暖费的支持。

总的来说,兰州市政府一直在努力完善取暖费的发放标准,以确保每个家庭都能够温暖过冬。

通过建立健全的审核和监督制度、鼓励居民选择清洁能源取暖、加大宣传力度等措施,兰州市政府正在为提高取暖费的发放标准做出不懈努力,让更多的家庭受益,共享城市发展的成果。

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兰州市的取暖费发放标准能够更加合理、公平,让每一个家庭都能够感受到来自政府的温暖和关怀。

兰州市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兰州市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兰州市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兰州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17.04.28【实施日期】2017.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兰州市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2017年4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精准确定救助对象,全面提升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甘肃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甘民发〔2015〕1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核对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等社会救助工作所涉及的申请社会救助对象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应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家庭经济状况复核复审。

有条件的地方,核对工作可向农村扶贫、司法援助、残疾人帮扶、慈善救助和社会福利等领域拓展。

第三条各级社会救助主管部门委托同级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简称核对机构),对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核对报告。

第四条核对工作应坚持依法、客观、公正、保密和逐级核对的原则,做到“先授权、后核对;无委托、不核对;只核对、不认定”。

第五条接受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的居民个人或家庭,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核对对象。

核对对象包括申请人、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等。

第六条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工作场地,保障经费,配备专职人员以及核对设备,保障核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核对职责第七条兰州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建立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信息共享机制;兰州市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负责全市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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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及其他社会救助中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原则:(一) 动态及属地管理原则;(二)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兰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统筹考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它社会救助的关系等因素来确定。

第四条兰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

第五条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组织和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金融、税务、工商、统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及时为民政部门提供相关政策和情况查询。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入户调查、收入评估、审核及有关服务工作。

社区居委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依照本办法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入户调查、初审、公示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级政府要加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

街道(乡镇)、社区要安排专职工作人员,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二章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范围第七条凡持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兰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可申请认定低收入家庭。

第八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第九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依法形成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一)夫妻;(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三)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四)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的弟、妹;(五)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其他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一)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在社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或无正当理由在半年内两次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二)家庭成员有出国经商、打工的;(三)拥有机动车(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四)近三年内购买或使用高档非生活必需品、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的;(五)有高价值收藏、购买有价证券或其它投资行为的;(六)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选择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七)故意放弃法定赡养、抚(扶)养费和转移个人资产的;(八)参与吸毒、赌博、嫖娼、卖淫,经教育不思悔改的人员本人;(九)服刑、劳教期内正在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人员本人。

第三章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核定第十一条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成员扣除交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和其他收入。

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

主要包括:(一)工薪收入(二)经营性收入(三)其他收入1、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1)投资收入(2)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3)知识产权收入(4)除上述之外的财产产生的收入2、转移性收入3、出售财物收入4、借贷收入5、经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第十二条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和义务兵的退伍费;2、政府颁发的对有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和荣誉津贴等;3、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资金;4、因工(公)负伤人员的护理费,因工(公)牺牲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5、按规定由在职人员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6、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7、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8、政府和社会发给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9、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金;10、国家和省规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核实家庭收入可采取个人申报、入户调查、单位邻里走访、支出推算、信函求证、部门联动、行业评估的方式,对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至少6个月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经申请低收入核定家庭授权,县级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政状况进行查询。

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县级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向有关部门和机构提供查询核定家庭收入和财产的申请人名单,并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持县级民政部门的查询函或介绍信,分别到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相关信息查询和考录。

1、通过公安部门查询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口是否在本辖区,家庭成员是否购买汽车和工程机械、租赁汽车搞经营等。

2、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询申请人家庭成员就业情况,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3、通过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申请人家庭成员住房是否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等。

4、通过工商部门查询申请人家庭成员是否有办经营实体、经商、办企业、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等。

5、通过证监部门协调相关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申请人家庭成员是否开户炒股、证券投资等。

6、通过有关银行查询申请人家庭成员是否有存款、有价证券和贷款等。

第十六条对工薪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对在职职工收入的核定,由职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并经单位盖章认定。

对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职工,经单位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

对兼职性收入等其他劳动收入,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管理部门出具从事经营活动人员收入情况证明,证明其收入情况;市场管理部门不能证明其收入的,由个人诚信申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确定。

第十七条对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由申请人诚信申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各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评估确定。

财产性收入有合同的按照合同核定,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通过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八条对转移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赡养费和扶(抚)养费。

按照有关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按照被赡养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30%,再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法定赡养、扶(抚)养义务人属低收入家庭的,不计算其应付赡养、扶(抚)养费;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和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应尽义务等,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赔偿收入。

凭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证明文件予以认定。

(三)经济补偿金(安置费)。

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发放证明资料等予以认定。

(四)接受馈赠收入。

由被调查人诚信申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评估认定。

(五)继承收入。

继承收入由申请人诚信申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评估确定。

第十九条对借贷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调查评估确定。

第二十条对出售财物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家庭各项收入项目应合并计算,支出项目由申请家庭进行支出举证不能重复扣减。

第二十一条家庭成员拥有的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调查评估确定。

第二十二条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由务工单位出具,对不能如实提供收入证明的,收入按照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定。

第四章申请审批程序第二十三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由户主提出,同时应当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一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个人申请。

(二)社区居委会初审。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提供所需证明材料后,社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的入户调查,填写《入户调查表》,由入户调查人和被调查的户主双方签字确认。

经社区低收入家庭认定评议小组评议,不符合条件的,要告知申请人本人;符合条件的在辖区或企业生活区内的公共场所公示7日无异议后,填写《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由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连同申请资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乡镇)审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完成审核工作,由街道(乡镇)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本人。

(四)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区(县)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对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在社区居委会公示,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下达书面批准通知书,对不符合低收入认定条件的家庭,及时开具不予批准通知,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书;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申请低收入认定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应由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和工会组织出具收入证明;有市属破产关门走人企业中移交民政部门管理的遗属政策性供养人员、工伤、患职业病等人员,应由所管民政部门出具收入证明;(2)有离、退休人员的,应提供领取离、退休费和养老金的证件或有关凭证;(3)有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应由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证明或证件;(4)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由其管理机构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或证件;(5)有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人员,应提供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的证明;(6)有年满十八岁以上学生的,应提供在校证明;(7)有农业户口的,应提供结婚证、户口证明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养殖业、种植业等的收入证明;(8)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9)有从事劳务活动的(含外地打工人员),应提供用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10)有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首先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求职登记,并提供街道劳动保障所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否则不予受理申请。

(11)户籍转入现户籍地不满1年的(含农转非),需出具原户籍地街道(乡镇)出具的生活情况证明;(12)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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