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大胆使用刑事强制措施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问题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限制和监管措施。
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强制医疗和强制戒毒等。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犯罪活动的侦查和打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1 侵犯人权和个人自由的问题刑事强制措施会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和个人自由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
特别是在逮捕和羁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言论、通信等权利常常受到侵犯,甚至出现刑讯逼供等现象,这与法治社会的要求相矛盾。
1.2 滥用刑事强制措施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存在滥用现象。
一方面是因为一些执法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和程序把握不准确,导致滥用;另一方面是因为一些执法人员的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监督,容易形成滥用权力的现象。
1.3 人身权利的保护不足在实践中,刑事强制措施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
比如在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着刑讯逼供、非法拘禁、虐待等问题,而法律并没有给予他们足够的保护。
二、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建议针对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完善。
2.1 完善法律法规,强化人权保障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程序和限制范围,强化对人权的保障。
要求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刑事强制措施,严格留置期限,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2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对执法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和程序把握能力,同时加强对其工作的监督,特别是对权力运行过程中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
2.3 建立健全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查机制要建立健全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查机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合法、正当和必要。
可以通过设立独立的审查机构,或者由审判机关负责审查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提高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哪些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强制措施具有明确的规定。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二、扭送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特别关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公民扭送来的人都应当接受,并立即进行审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该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
扭送不是强制措施。
三、拘传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特别关注:传唤不是强制措施,适用于所有当事人,不得使用戒具;拘传则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使用戒具。
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不经传唤而径行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刑诉法第92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所在市、县外则不行)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拘传应由县(区)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法院称为《拘传票》)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3、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
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强制措施的种类
强制措施的种类强制措施是指依法对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性手段,以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要,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强制措施,以便有效地应对各种违法行为。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强制措施类型,并对其特点和适用范围进行探讨。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以保护社会秩序和维护公共利益。
此类措施通常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例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等。
行政强制措施在处理轻微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嫌疑人时较为常见,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发挥了积极作用。
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确保刑事案件的调查、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常见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这些措施旨在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逸、销毁证据或者对社会安全造成危害,保障刑事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民事强制措施民事强制措施是指为了强制履行民事义务,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这些措施通常由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或者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裁定,强制被申请人履行其在民事关系中的义务。
民事强制措施包括罚款、强制执行、冻结财产等,其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经济强制措施经济强制措施是指为了实现国家政策目标或者维护市场秩序,对违法行为或者违规经营企业采取的经济手段。
这些措施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旨在约束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推动经济发展。
经济强制措施体现了国家对经济领域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有利于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总结强制措施是法律为了保护社会秩序和维护公共利益所规定的强制手段。
行政、刑事、民事和经济是常见的强制措施类型。
行政强制措施主要用于处理轻微违法行为,刑事强制措施则是为了确保刑事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民事强制措施用于强制履行民事义务,经济强制措施旨在维护市场秩序和推动经济发展。
各种强制措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和目的,通过合理运用这些措施,社会将能够更加和谐稳定地发展。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条款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条款在刑事诉讼法中,强制措施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旨在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确保犯罪活动的受害人得到及时的司法救济。
本文将围绕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措施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和分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逮捕。
第四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五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六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三章羁押。
第七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羁押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羁押决定,对被羁押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八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侦查的强制措施
一、运用强制措施遵循的原则(一)科学运用原则。
运用强制措施一定要把握好一个“度”,要仔细地权衡采取强制措施后是否会留下“后遗症”。
比如决定拘留,至少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秘密调查搞得充分,根据所获取的证据确信存在犯罪事实,这是拘留的证据条件。
二是根据已获证据和各种情况判断,拘留后突破口供的把握性大,这是拘留的技术条件。
三是即使不能突破口供也不至于赔偿,不至于引起大的被动,这也是“风险决策”的底线。
(二)灵活运用原则。
强制措施作为侦查对策中的“风险决策”,在运用中要灵活从事,该进则进,该退则退。
比如,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或拘传后,根据证据已具备拘留条件的要果断拘留;不具备拘留等其它强制措施条件的要主动放人,这就是俗话所说“没有证据就放人,有了证据再抓人”;同时,要审时度势,灵活决定进退,依法活用、巧用各种强制措施,不能死板。
(三)依法运用原则。
强制措施是以限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方式来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
但强制措施是把“双刃剑”,其负面作用也很大,如果使用不当,就会伤害无辜。
因此,在采取强制措施时一定要严格依法执行,特别是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害怕承担“风险决策”而人为地提高强制措施的使用条件,从而贻误了战机;二是片面地强调强制措施的作用,盲目地推祟并采取强制措施。
绝不允许在未掌握证据的情况下搞“以拘代侦”、“以捕代侦”和“以收代侦”。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证人和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被举报人采取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适用。
四)根据案件具有情况不同,运用强制措施突破案件拘留、逮捕作为强制措施,在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如果运用适时、果断,往往能突破案件,起到侦查谋略的作用。
一般来讲,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在12个小时之内很难突破,有很多抱着“我不讲你没有任何办法”的心理来求检察机关对抗,他们把希望寄托在12小时上,等着12小时一到,就要求检察机关放人。
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
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一、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第一、合法性原则。
即各种强制措施的采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适用对象、条件、程序和期限适用;第二、必要性原则。
即各种强制措施,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才能采取,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更不能将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处罚予以适用;第三、相当性原则。
又称比例性原则,即适用何种强制措施,要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第四,变更性原则。
即任何强制措施,随着诉讼的进展和案情的变化要及时进行变更或解除。
二、强制措施的种类1、拘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2、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由公安机关执行。
3、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4、拘留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
5、逮捕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场所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三、强制措施的特点1、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2、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3、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
4、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
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引言: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为了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犯罪活动的有效打击,刑事强制措施成为了司法机关的一种重要手段。
与其强制性质相对应的是其潜在的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就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对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过度使用刑事强制措施的过度使用是其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司法机关可能出于效率考虑或者其他原因,过度使用刑事强制措施,包括羁押、拘传和监视居住等手段。
这种情况导致了一些被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符合法治的原则。
(二)滥用权力刑事强制措施的滥用权力也是其存在的一个问题。
一些司法机关可能会滥用刑事强制措施,以达到一定的目的,或者是为了应对舆论压力而滥用刑事强制措施。
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往往会违背法律和程序的规定,侵犯被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导致司法机关的权威受到损害。
(三)执行不当刑事强制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执行不当的问题。
对于一些刑事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过于严格或者过于宽松的情况,这导致了刑事强制措施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受到质疑。
一些执行人员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可能会存在不当的行为,给被涉案人员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和不便。
(四)效果不佳刑事强制措施的效果不佳也是其存在的问题之一。
虽然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是确保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犯罪活动的有效打击,但是在一些情况下,刑事强制措施可能会产生反作用,导致案件的复杂化和被涉案人员的对抗情绪加剧。
二、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建议(一)加强监督为了解决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查和评估,对于过度使用和滥用权力的情况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严格执行程序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司法机关应严格执行程序的规定,确保刑事强制措施依法进行。
对于执行不当的情况,应及时进行纠正和惩处,避免给被涉案人员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和不便。
强制措施的意义
强制措施的意义概述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律手段,用来迫使个人或组织履行特定的义务或遵守法律规定。
这些措施通常包括罚款、拘留、暂扣财产或禁止行为等。
强制措施的目的是确保社会秩序和公正,并鼓励人们合法行为。
尽管强制措施可能对个人权利产生一定的限制,但它在维护法律和社会秩序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
维护公共利益强制措施的一个重要意义是维护公共利益。
在社会中,存在一些行为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例如破坏环境、侵犯他人权利、违反法律等。
强制措施使得政府能够采取行动阻止这些有害行为的继续发生,并对违法者进行惩罚。
这种强制措施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保护广大公众的权益。
促进个人责任另一个强制措施的重要意义是促进个人责任。
在一个社会中,每个人都有义务遵守法律和社会规范。
但是,有些人可能会出于自私或其他原因违背这些规定。
强制措施的存在迫使这些人承担后果,使他们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负面后果,从而激励他们改变行为。
由于可能面临强制措施的威胁,人们更加倾向于遵守法律和规范,从而促进了个人责任感的形成。
预防犯罪强制措施在预防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些犯罪活动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例如盗窃、伤害他人、贩毒等。
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和强制措施,政府可以在犯罪行为尚未发生时采取行动。
例如,警方的巡逻和勤务可以减少犯罪的发生率,而检查站和安检措施则可以阻止潜在的犯罪分子。
通过实施强制措施,社会能够提高犯罪的成本,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强化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措施还可以强化法律的权威性。
法律的实施和执行需要一定的手段和权力。
通过强制措施,国家向公众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息,即法律具有强制力,并且不遵守法律将产生相应的后果。
这样的权威性可以使人们更加尊重和遵守法律,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社会稳定与公平最后,强制措施的意义还体现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方面。
社会中存在不同的利益、权力和资源分配不平等的现象。
为了避免这些现象引发冲突和不公平,政府需要采取措施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而强制措施就是其中的一种方式。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强制措施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和证据的合法取得,同时也是保护被告人和受害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秩序。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我国现行刑事强制措施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程序繁琐、执行不力等。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策略,以期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参考。
二、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现状当前,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主要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
这些措施在保障案件审理、保护当事人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现行刑事强制措施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如部分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模糊,执行过程中出现执行难、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都影响了法律实施的公正性和效率。
三、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存在的问题1. 适用条件模糊:部分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滥用或误用的情况。
2. 执行不力:部分地区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存在执行难、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法律实施的公正性和效率。
3. 监督机制不健全: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导致一些不当行为难以得到及时纠正。
(二)原因分析1. 立法层面:部分法律条文表述不够清晰,导致适用条件模糊。
2. 司法实践:部分地区司法人员对法律理解不深,导致执行不力。
3. 监督机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不当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
四、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策略(一)明确适用条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司法实践中能够准确适用。
同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法律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二)优化执行程序简化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
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难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同时,加强对执行过程的监督,确保执行到位。
(三)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和执行进行全程监督。
公安局如何做好防范和打击刑事犯罪工作
公安局如何做好防范和打击刑事犯罪工作近年来,社会犯罪趋势呈上升态势,刑事犯罪活动给社会治安带来了巨大威胁。
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公安局承担着防范和打击刑事犯罪的重要责任。
本文将从预防和打击两方面阐述公安局如何做好防范和打击刑事犯罪工作。
一、加强防范刑事犯罪的措施1. 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公安局要加强与其他行政部门的协作,形成多部门协同作战的局面。
通过加大城市巡逻、社区巡逻等力度,增加社会巡防力量,遏制犯罪活动的发生。
此外,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建立完善的警务信息系统公安局应加大对警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力度,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通过建立大数据分析平台,提高对犯罪行为的预测和快速反应能力,有效遏制犯罪活动。
同时,加强对警务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确保信息安全。
3. 加强对重点区域的巡查和管控公安局要根据犯罪活动的特点和规律,加大对重点区域的巡查和管控力度。
通过安装监控摄像头、加强巡逻巡查等方式,提高对重点区域的监控能力,及时发现和制止犯罪行为。
二、加大打击刑事犯罪的力度1. 加强刑事侦查工作公安局要提高刑事侦查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大对刑事犯罪的调查侦破力度。
通过加强技术手段的运用,提高取证效率,确保案件的侦破率。
同时,建立健全刑事侦查的工作机制,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的合作,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
2. 加强打击犯罪的力度公安局要加大对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重大犯罪案件和惯犯要坚决依法打击。
通过加大抓捕力度,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给予他们应有的法律制裁。
同时,要加强对黑恶势力犯罪活动的打击,根除其滋生土壤。
3. 深化警务合作机制公安局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建立健全警民互动机制。
通过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共同维护社会治安。
此外,与其他国家以及国际警察组织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活动。
结语公安局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主力军,承担着防范和打击刑事犯罪的重要任务。
通过加强防范措施和打击力度,公安局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刑事强制措施》课件
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 亲属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申请变更或解除 强制措施。
申请国家赔偿
因刑事强制措施造成公民合法权益受损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赔偿
赔偿范围
因刑事强制措施造成公民人身自 由、财产权益受损的,国家应当
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法 律法规,提高法律规定的科学性和可 操作性。
强化司法审查和监督
建立健全司法审查和监督机制,确保 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推进信息化建设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刑事强制措施 的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 经验和做法,推动刑事强制措施的国 际化和现代化。
变更程序
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 符合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或者案件情况发生变化,需要 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进行变更。
解除程序
当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条件消失,或者案件已经依法处理 完毕时,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
监督与救济
对于错误的刑事强制措施,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有权申请 变更或解除,并可以通过申诉、控告等途径寻求救济。
详细描述
刑事强制措施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预防性的特点。它们必须依法实施,对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剥夺,以达到预防、制止和惩罚犯罪 的目的。
刑事强制措施的重要性
总结词
刑事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 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 义。
详细描述
02 刑事强制措施的 种类与适用范围
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种类
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种类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也就是具体有哪些强制措施,下面小编将为大家介绍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种类。
(一)拘传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传是法定五种刑事强制措施最轻微的一种。
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到案,以便迅速及时查清案情,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询问后,应当将被击穿人立即释放。
刑事诉讼中采用拘传,可以依强制措施方法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到案,接受讯问,参加诉讼活动;同时可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案件情况,为了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需要,为了及时收集证据等,在不具备采用其他强制措施的条件下,适用拘传可以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审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实质意义就是既不关押,又要使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只有不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才可能得到实现,被告人才可能在有相对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收集证据、学习法律聘请律师辩护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和诉讼平等才可能得到保障,在实现自己诉讼权利的时候,为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提供被告方的充分证据,从而在客观现实中,有效的促使司法公正的真正落实。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2024年广州法院书记员招聘笔试真题及答案
2024年广州法院书记员招聘笔试真题及答案(满分100分时间120分钟)一、单选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答错、不答或多答均不得分)1.2021年10月8日,我国首个商业开发大型页岩气田——涪陵页岩气田宣布:中国石化涪陵页岩气田创造了中国页岩气田累产创新纪录,累计生产页岩气()A.400亿立方米B.200亿立方米C.500亿立方米D.300亿立方米【答案】:A2.2021年9月4日,在第七届世界自然保护大会上,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更新了濒危物种红色名录,评估了全球138374个物种受到威胁的风险,其中38543个物种面临灭绝威胁。
第七届世界自然保护大会的举办地是()A.中国北京B.法国马赛C.韩国首尔D.美国纽约【答案】:B3.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机关,只有()才有可能参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A.检察机关B.人民法院C.公安机关D.司法行政机关【答案】:A4.以下不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规范是()。
A.A法律1/ 13B.C地方性法规C.D行政规章D.B行政法规【答案】:C5.在刑事诉讼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是()。
A.二审法院B.基层人民法院C.一审法院D.中级人民法院【答案】:B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
A.A享有陈述权B.C享有复议权C.D享有赔偿权D.B享有抗辩权【答案】:C7.下列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是()。
A.发给采矿证B.授予荣誉称号C.知识产权局授予某发明人专利权D.产品质量认证【答案】:A8.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表述不正确的是:()A.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不管情况如何,都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B.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C.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D.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答案】:A2/ 139.“美丽中国”首次写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
刑事强制措施程序保障原则
刑事强制措施程序保障原则一、引言刑事强制措施是指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逃跑、毁灭证据、妨碍侦查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实施的法律措施。
对于刑事案件来说,采取强制措施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当依据程序保障原则,保障被控制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导致的误判和冤假错案。
二、程序保障原则的意义程序保障原则可以说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理念,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防止因程序不当而造成的冤假错案。
程序保障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三、程序保障原则的具体内容1.非法证据排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是指在刑事审判中,对于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在法律上应该被排除,不能用于作为定罪的证据。
这是对于非法查处和取证行为的一种惩罚,而且也是对于控制行为的一种制约。
2.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的原则这一原则是确保当事人应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基础。
无论是刑罚的量刑、逮捕等强制措施的采取,都必须要听取被控制人的意见和申辩。
3.控制手续的审查原则根据刑诉法第八条规定:“对于被逮捕或者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应当及时向他传达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告知他有请律师的权利”。
这是控制手续审查原则的执行基础。
4.严格证据规则的原则证据规则是也是程序保障的重要内容,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可作为有力的证明材料。
刑事案件要求严格证据规则,以防止证据的揣测和猜测,保证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证明作用的准确性。
四、程序保障原则的实践应用1.加强应对刑事手段的规范与监督。
公安、检察、法院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于采取强制措施的规范和标准的明确,并严格芸伪化遵守控制手续的执行标准,以保证被控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加强对程序保障尤今施的质量监督。
通过设立相关法律规定,构建完备的质量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对程序保障的实施情况的评估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其中的不合规行为,以提升程序保障的质量。
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工作总结
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工作总结
强制措施是在特定情况下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种手段,然而过度或不当使用强制措施可能会引发负面影响。
因此,审慎适用强制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审慎适用强制措施需要依法依规。
任何一项强制措施都必须有法律依据,且必须在法定程序下进行。
在执行强制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审慎适用强制措施需要尊重人的尊严和权利。
在执行强制措施时,必须
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和尊严,不得采取任何侮辱、虐待或歧视的行为。
同时,在强制措施的执行过程中,必须保障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人身自由等。
再次,审慎适用强制措施需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可能的后果。
在决定是否采
取强制措施时,必须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包括年龄、健康状况、家庭情况等。
同时,必须充分评估强制措施可能带来的后果,避免因过度使用而引发更大的问题。
最后,审慎适用强制措施需要建立有效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执行强制措
施的机构和个人,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其行为合法合规。
同时,对于滥用强制措施的行为,必须追究责任,以维护法治和社会公平。
总之,审慎适用强制措施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必要手段,但必须在依
法依规、尊重人的尊严和权利、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可能后果、建立有效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的前提下进行。
只有这样,强制措施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避免引发负面影响。
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工作总结
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工作总结
强制措施是在特定情况下,为了维护秩序和安全,对个人或群体采取的强制手段。
在现代社会中,审慎适用强制措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过度使用或滥用强制手段可能会导致严重后果。
因此,对于执法机构和相关部门来说,审慎适用强制措施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首先,审慎适用强制措施需要充分尊重个人权利和尊严。
在执行强制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不会侵犯个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实施强制措施时,应该充分考虑个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尽量减少对其造成的伤害和不适。
其次,审慎适用强制措施需要具备专业的技能和素养。
执法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需要接受专业的培训,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技巧。
他们需要具备辨别情况、判断形势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在执行强制措施时不会出现过失或错误。
最后,审慎适用强制措施需要建立科学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相关部门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对强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此外,应该加强对执法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他们不会滥用职权或违法行为。
总之,审慎适用强制措施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相关部门和执法人员高度重视。
只有在充分尊重个人权利和尊严、具备专业技能和素养、建立科学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中有着许多的步骤和需要遵循的法律法规,有着⼀些对犯罪嫌疑⼈的额刑事强制措施以保障案件的正常成功审理,那么,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为您整理和总结了以下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答疑解惑。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监视居住适⽤⼈群同取保候审,期限六个⽉,需遵守的规定更为严格。
(⼆)刑事拘留适⽤见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最长时间为37天。
(三)拘传适⽤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被告⼈,时间不得超过⼗⼆⼩时。
(四)取保候审适⽤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适⽤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社会危险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个⽉。
(五)逮捕最为严厉,也最为复杂,犯罪嫌疑⼈、被告⼈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应即依法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法,尚不⾜以防⽌发⽣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
⼆、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的区别(⼀)有权采⽤的机关不同。
刑事拘留依法由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
司法拘留依法由⼈民法院决定并由⼈民法院司法警察执⾏。
(⼆)与判决的关系不同。
刑事拘留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
司法拘留仅仅是对有妨害诉讼⾏为⼈的惩戒,与判决结果⽆任何关系。
(三)期限不同。
刑事拘留期限拘最长为37⽇;司法拘留的期限则最长为15⽇。
(四)法律性质不同。
刑事拘留是⼀种预防性措施,它是针对可能出现的妨碍刑事诉讼的⾏为⽽采⽤的;司法拘留则是⼀种排除性措施,是针对已经出现的妨碍诉讼活动的严重⾏为⽽采取的。
(五)法律根据不同。
刑事拘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的;司法拘留则是分别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政诉讼法的规定采⽤的。
(六)适⽤对象不同。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适⽤对象仅限于刑事案件中的现⾏犯或者重⼤嫌疑分⼦。
司法拘留的适⽤对象是所有在诉讼过程中实施了妨害诉讼⾏为的⼈,既包括诉讼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也包括案外⼈。
要大胆使用刑事强制措施
要大胆使用刑事强制措施五月份,我在长安区公安局法制科学习期间,每天来法制科填报刑事司法文书,呈请刑事强制措施审批的办案民警络绎不绝,各管一行的法制科民警往往了了数语就把问题解决了。
在拘传、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逮捕五种强制措施中,用的最为频繁的是取保候审和刑事案件拘留。
我们向他们请教其中的原因,老民警宋亚平讲,现在的警察枪被收了,强调文明执法又不许打人了,传唤和拘传只有12小时,根本就没法使用,监视居住既要符合规定,又要派人看护,哪来的那么多警力。
逮捕权在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只要取保候审和刑拘两种强制措施最为常用。
只要符合刑拘、取保候审条件的,当用不用体现不出专政力度,不当用而用的就会违法,为打击犯罪,只要符合条件,要大胆地使用刑事强制措施,否则打击力度就不够。
分局整合以后通过交流,宁西的公安民警在刑事强制措施使用方面要大胆的、灵活的,宁东这边尚显拘谨、保守、显得打击力度不足。
宁陕县物价局对赃物的估价偏低于市场价,林政罚款、没收赃物不足以震慑不法分子,单纯的取保候审、人保靠不住,财保有时收取保证金困难,一旦刑拘,对方立即乱了陈脚,全家慌乱不安,既能产生极大的震慑力,又能为处理其他同案犯打好基础。
(牛保所:陈治国)要擅于利用民警的专长在整合后的队伍中,能文能武的全才毕竟是极少数,自成立森林公安队伍至今,绝大多数民警都有一、二十年的警龄,长期的磨砺,出现了各自得专长。
有的擅于安排,有的长于分析案情,有的长于走访,如果善于安排、利用这些专长,工作将很顺利,安排不当,工作将举步维艰。
即使每个民警都有各自得专长,能否为领导所用,这又牵扯领导艺术和民警工作积极性调动问题。
领导一个派出所的工作,作为领导,心中要有决定的奋斗目标,这个奋斗目标既能与上级的具体要求相应,但又具备自己的特色,因为各所民警情况和辖区情况不一样,作为所领导,如同厨子做菜,好菜,劣菜要通过厨艺调制出美味来,民警才智、性情因有高下之别,只有激发起他的工作热情、动起来,无非多操些心,假一时日,工作自然走向顺利。
保持高压震慑措施
保持高压震慑措施概述保持高压震慑措施是指通过实施一系列严厉的法律制裁和应急预防措施,以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
这些措施旨在对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并起到威慑作用,以阻止潜在的违法行为和犯罪分子。
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的过程中,保持高压震慑措施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高压震慑措施,并解释它们的作用和实施方式。
1. 加强监控和巡逻为了保持高压震慑,加强监控和巡逻是必不可少的措施之一。
通过安装摄像头和加强巡逻力度,可以实时监控和掌握社会各个角落的动态,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加强巡逻也能对公共场所进行有效的警示和威慑。
2. 增加刑罚力度加大刑罚力度也是保持高压震慑的重要手段。
在犯罪分子面临更严厉的处罚时,他们会更加谨慎行事,从而避免违法犯罪。
因此,通过提高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可以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3. 加强执法力度要保持高压震慑,就必须加强执法力度。
警务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技能和丰富的经验,能够迅速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犯罪行为。
同时,执法部门还应加强协作合作,提高整体执法效率,确保违法行为不会逃脱法律的制裁。
4. 加强宣传教育宣传教育也是保持高压震慑的重要环节。
通过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和打击犯罪的力度,能够增强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尊重,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此外,还可以通过举办各类宣传活动和培训班等形式,提高社会各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与支持。
5. 安全预警与处置机制建立健全的安全预警与处置机制是保持高压震慑措施的重要保障。
通过高效的预警系统,社会能够迅速响应各类突发事件,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及时有效的处置机制也能够增强公众的安全感,防止潜在的犯罪行为。
6. 社会各界参与保持高压震慑措施的实施不仅需要执法部门的努力,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
政府、企事业单位、学校等社会组织都应发挥积极作用,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可以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总结保持高压震慑措施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至关重要。
十大精品案件目录
十大精品案件目录刑事检察类1、A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立案监督案2、李某某伪造公司印章上诉案3、安徽A园林有限公司、张某等串通投标案4、A公司、张某久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5、社区矫正对象倪某请假外出监督案民事行政检察类6、滁州市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7、鲍某明等追索劳动报酬虚假诉讼监督案8、安徽乙建筑公司与董某某劳动争议执行监督案9、安徽丙食品公司与赵某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程序监督案10、朱某云、某门窗有限公司诉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拆除纠纷抗诉案案例一A园林绿化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立案监督案基本案情:A园林绿化公司承建安徽省B县市政景观绿化工程。
工程验收结束后,因支付工程价款问题引发民事诉讼,C 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发包方即B县水利局支付A公司剩余工程款1.0037亿元及逾期利息2500万元。
B县水利局不服提出上诉后,该案发回重审。
在该民事案件审理期间,B县水利局以A公司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在B县人民检察院监督下B县公安局立案侦查;C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裁定中止A公司诉B县水利局民事诉讼案件审理。
A公司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薛江武检察长高度重视,亲自接访A公司负责人,要求C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办案,加快办案进度。
鉴于该案立案一年多还未查清案件基本事实,B县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建议撤案。
B县公安局决定撤销案件,原中止审理的民事诉讼案件恢复审理。
该案例主要阐明:检察机关畅通民营企业投诉控告渠道,“一把手”检察长带头接访民企负责人,带头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在司法办案中,检察机关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上级院及时认真审查下级院作出的检察监督决定,确有不当的及时指令下级院纠偏纠错,依法保护涉案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案例二李某某伪造公司印章上诉案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某使用伪造的A防腐保温施工公司印章多次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因施工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从而引发诉讼,致A防腐保温施工公司卷入诉讼背负近600万元债务;李某某还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补签用工合同,授意雇佣工人起诉A防腐保温施工公司索赔医药费等合计2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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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大胆使用刑事强制措施五月份,我在长安区公安局法制科学习期间,每天来法制科填报刑事司法文书,呈请刑事强制措施审批的办案民警络绎不绝,各管一行的法制科民警往往了了数语就把问题解决了。
在拘传、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逮捕五种强制措施中,用的最为频繁的是取保候审和刑事案件拘留。
我们向他们请教其中的原因,老民警宋亚平讲,现在的警察枪被收了,强调文明执法又不许打人了,传唤和拘传只有12小时,根本就没法使用,监视居住既要符合规定,又要派人看护,哪来的那么多警力。
逮捕权在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只要取保候审和刑拘两种强制措施最为常用。
只要符合刑拘、取保候审条件的,当用不用体现不出专政力度,不当用而用的就会违法,为打击犯罪,只要符合条件,要大胆地使用刑事强制措施,否则打击力度就不够。
分局整合以后通过交流,宁西的公安民警在刑事强制措施使用方面要大胆的、灵活的,宁东这边尚显拘谨、保守、显得打击力度不足。
宁陕县物价局对赃物的估价偏低于市场价,林政罚款、没收赃物不足以震慑不法分子,单纯的取保候审、人保靠不住,财保有时收取保证金困难,一旦刑拘,对方立即乱了陈脚,全家慌乱不安,既能产生极大的震慑力,又能为处理其他同案犯打好基础。
(牛保所:陈治国)要擅于利用民警的专长在整合后的队伍中,能文能武的全才毕竟是极少数,自成立森林公安队伍至今,绝大多数民警都有一、二十年的警龄,长期的磨砺,出现了各自得专长。
有的擅于安排,有的长于分析案情,有的长于走访,如果善于安排、利用这些专长,工作将很顺利,安排不当,工作将举步维艰。
即使每个民警都有各自得专长,能否为领导所用,这又牵扯领导艺术和民警工作积极性调动问题。
领导一个派出所的工作,作为领导,心中要有决定的奋斗目标,这个奋斗目标既能与上级的具体要求相应,但又具备自己的特色,因为各所民警情况和辖区情况不一样,作为所领导,如同厨子做菜,好菜,劣菜要通过厨艺调制出美味来,民警才智、性情因有高下之别,只有激发起他的工作热情、动起来,无非多操些心,假一时日,工作自然走向顺利。
即使再没有用的人,也要善于发现它身上的闪光点,要包容他,促使他的长处有用武之地,不要用“那人怂都弄不了”把人一棍子打死。
人的本性中都有向善、实现自己价值,展现自己能力的可用之地,要帮助他达成目的,如果忽视了这一点,工作就难做。
转制以后,身份变了,收入增加了,生活条件改善了,从心底里都珍惜眼前的工作,大家也都愿意通过踏实有效的工作来稳定自己的工作,这是分局能搞好工作的坚实心理基础,问题的焦点在于部分民警对案件规范化办理,队伍正规化管理有一个适应的过程,认识到这一点,循序渐进,两年之后,工作就顺利了。
也许因为有一个从不适应到适应的转变过程,工作要扬长避短,用人也要扬长避短,谁瞅不准这一点,一味地自我为中心,也就是注定他的失败。
(牛保所:陈治国)要重视与技术侦查部门的合作在没有办理倭蜂猴案件之前,常听地方公安提起技侦手段。
始终无缘得见,更谈不上去使用了,为了调取张洁、郝子龙的聊天记录,启用技侦手段,很快将他们的聊天记录备份提取下来,真实、直观,很有说服力,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后来在通过走访、摸排、网上追逃李相根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再次使用技侦手段,兵不血刃地将藏在郭杜下仁村的李相根抓获,撕开了6.10盗伐案的口子,并带出了2.12,2.21盗伐林木案。
假使不用技侦手段,再依靠传统的摸排、走访,6.10系列盗伐案又面临办砸的危险。
回头再看看牛保所得李若华盗伐林木案,如果早一点启用技侦手段,案子就不止于现在还悬而未决。
当然,看守所一味地给分局工作找茬寻事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这事成了分局恼火的事,也成了民警着急的事,不关人就没有震慑力。
(牛保所:陈治国)用清净心、平等心、慈悲心来办案从办理陈永喜盗伐林木案开始。
这两年我与刑事案件有不解之缘,以后陆续办理了王明力盗伐林木案,倭蜂猴案,李相根盗伐林木案,基本上未出现退查和补充侦查问题,无论任主办或协办,很有成就感,觉得自己在警察这个行当里说得起话,不是样子货。
在享受成就感的同时,我往往自觉不自觉地用清净心、平等心和慈悲心来办案。
所谓办案中的清净心是要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出于公平正义还原案件的本来面目,不在办案中参杂自己的私心和嫌怨,把案子办成铁案,办案而不染案。
事后心中无怨无悔,因为我的心是公道的。
所谓平等心,违法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多种多样,在拿出惩罚宝剑之前,要悲悯他的无知,顽劣促使他悔过自新,给他指出以后的人生道路,让他甘心受罚,虽然多费几句口舌,也许能挽救一个人的未来,纵然惩罚,让他心服口服,在同情受害人一方时,也别忘了指出他的过失,因为世上没有无因之果。
有些案件的起因与受害人有很大的关系。
所谓慈悲心,因为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惩罚的目的又在于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分子,能用清净心和平等心去办理案件,人性本有慈悲情怀也就体现出来了。
我们总有一天要离开这个岗位的,回首往事,我没有办过冤案,没有在办案中存私心或整人,心情就会十分坦然。
2009年9月30日说话办事要掌握好分寸在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难免要交往、协调。
在此过程中,如何做人,做一个受欢迎、受尊敬的高尚之人,是世人都在思考,并为之奋斗的目标。
俗话说:“世上难事千千万,最难还是做人难”从表面上看,做人似乎很简单,谁人不知,谁人不晓;但其实做人是一门高深学问。
一个人要在复杂的社会中正确对待各种人、事、必然要学会“做人”只有学会了“做人”现实生活中才能潇洒自如,事实顺利。
一个人的说话办事能力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不可或缺的。
人们生活在世界上,置身于社会中,交织在各种矛盾、利益、关系之间,不管因公因私,为人为己,都要与人办事。
办事时不管是物质利益还是精神利益、不管是长远利益还是眼前利益、若想达到自己满意,实现自己的愿望,都必须通过一系列巧妙的办事过程把这一切运筹到自己手中,这就要求人们在为人处事和说话办事要讲分寸。
但“分寸”到底在哪里,大多数人却未必说得清楚。
能说清这二字的人,可以说都是聪明、豁达和城府很深的人,凭着对人事的明达、老城和世故,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已跃身于少有的成功者队伍中,历数古今中外的义功者、特别是那些开国创业之君、霸业之主或那些历朝历代在途上春风得意的人,差不多都列入知轻重、识眉眼、懂分寸的睿智之士。
世人通常提到的所谓“会说话”、“会办事”、“有人缘”、“识体面”、“知礼节”几乎都是讲分寸的大报偿。
人们在社会上为人处世确实存在一个把握分寸的问题,处理得好、能使生活和谐圆融,处理不好就会导致不良结果,轻则受歧议与消呵、重者自毁口碑成功重成。
即使在琐碎的生活中,“分寸”也是无所不在的,比如炒菜,言多了谓之咸,盐少了谓之淡;工作、做得少了谓之懒,做得太多了谓之狂;给孩子得好,谓之无情,多了谓之溺爱.....等。
从一定意义上讲,分寸是一种不偏不倚,可进可退的中庸哲学。
总之,一个人在社会的各种活动中,把握不好分寸,就说不好话,办不好事,也更难做到愉快与人交往,就不能顺利跨过成功的桥梁。
因此在社会生活中,我们都要掌握适度的原则、将分寸紧握手中铭记于心中,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楼观:冯建华)心得体会分局在年初的工作会议上制定了对每一位干警在今年的工作中的量化考核工作办法,分为月考核、嫉妒考核和年终考核,我认为这种考核办法是很有必要的,且内容具体、详细,工作吗?就是要用事实和业绩来说明问题,要不然,年终的人工作总结写什么啊,这是一种闲门造车了。
其实,话又说回来,这是一种道德,督促个人能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技能,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和理论水平,能够理解时代精神,党的政策。
总之,这种作法是有百利而无一害,其实,作为一名公务员,政治和业务素质的要求是很严格的,即使没有这样的要求,也需要不断加强学习,否则就跟不上形势,跟不上时代要求,连当的政策都领会不透,搞不懂什么叫科学发展观,怎么谈得上称职的公务员呢?我们这一批人,是在去年森林公安转制的过程中,赶上了政策,可以说是党和人民的恩赐,业务和政治素质平平常常,只是水平参次不齐,有部队转业的,有招工的,有中专毕业的,有大专毕业的,甚至还有正儿八经的本科毕业高材生,虽然现在的正式身分是公务员,但绝大部分离国家对公务员的要求还有很远的距离,所以更需要我们自觉地加强学习,提高自己。
如果需要用制度来进行约束,那最终的结果也是会被淘汰的,说实在的,如果按照国家录用公务员的条件的考试办法进行科举,那我想不出意外的话可能会全军覆没。
每个月3000字的学习笔记,条件并不苛刻,但是其目的并不是单纯字数的要求,而是要读书不管是政治学习或是业务学习,总之是让我们踏踏实实,不要理解为为完成任务而记笔记。
如果这样理解,那就大错特错了,那他的理论水平永远也提不高。
我想,分局领导之所以这样要求,正数考虑到以上谈到的这些因素,但是作为我们每一个位干警,是否都能这样理解呢?(牛保:郭兴强)《你在为谁工作》读后感我最近看了一本书---《你在为谁工作》。
它从每一位员工都需要的反思的人生观---“你在为谁工作”这一根本命题入手,进行了深刻细致的论证和解答。
掩卷沉思,感觉收获不小;原来我们天辛勤地工作,都是在为自己工作,为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而工作,不是为薪水而工作,更不是为工作而工作。
那么,为什么说工作不是为了工作而工作,也不是为了薪水而工作呢?因为单纯为工作而工作的人,看不到自己的潜能,缺乏前进的动力和信心,只能按照上司交待的任务,交待的方法做事,因此将失去许多宝贵的机会,最终将与成功失之交臂。
因为单纯为薪水而工作的人,盘算着干什么样的工作得到什么样的报酬,干多少工作得到多少薪水,只想到工作只要对得起自己得到的薪水就行,全然没有责任感而言,更谈不上,体会不到工作带来的成就感。
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告诉我们,能获得他人尊重,充分发挥能力和实现自我需要,才是人类最高层次的需要。
那么,是什么帮助我们获得这种需要呢?只有工作,这是因为人生需要一个展示自我、实现自我的舞台,工作就是这样的舞台。
借助这个舞台,去展示我们寒窗苦读得到的知识,去展示我们长期实践积累来的应变能力,决断能力,适应能力,协调能力,处事能力,借助这个舞台,才能一滴一点滴积累经验,增长技能,培养和锻炼能手艺经历的本领,才能最终达到全面充实自己,提升自我的目的。
我作为森林公安基层派出所一外勤民警应如何去工作呢?只有多深入辖区,多了解“三情”,了解广大群众的疾苦,多同护林员交流、沟通,多办理所发林业案件,确保辖区社会之安秩序稳定,人民安居乐业为已任,使自己的才能发挥到最佳效果。
我应该感谢那些为我提供工作机会的人,应该以感恩之心珍惜工作、用心工作、善待工作,这才是智者之举,才是君子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