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犯罪“意思联络”的客观预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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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刑法之共同犯罪

解读刑法之共同犯罪

解读刑法之共同犯罪在刑法中,共同犯罪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合谋犯罪,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共同犯罪的存在在于参与者之间的合作、共谋和共同实施,对于共同犯罪的解读和理解,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观方面的共同意图和客观方面的共同实施。

1. 主观方面的共同意图主观上的共同意图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策划、设计或决定实施犯罪的行为,即合伙犯罪的结果。

共同意图是共同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体现了合谋犯罪的合作性质。

2. 客观方面的共同实施客观上的共同实施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通过共同行动,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即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共同实施必须是主观共同意图的真实反映,需要具备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相互合作等特征。

二、共同犯罪与共同犯责任共同犯罪行为中的参与者在刑法上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无论在共同犯罪中参与者的具体行为如何,他们将一同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处罚。

1. 同等处罚原则同等处罚原则指的是在共同犯罪中,参与者在实施行为上的具体分工不同,但受到的法律后果应是相同的。

这个原则体现了公平和正义的原则,避免了选拔性执法。

2. 配套处罚原则配套处罚原则是指对共同犯罪中的参与者,应根据其具体的犯罪行为个体特征进行刑罚量刑的个体化操作,即对不同的参与者进行个别的处罚判断。

三、共同犯罪的类别根据共同犯罪的种类和特点,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1. 同谋犯罪同谋犯罪是指多个人共同计划,准备实施犯罪行为,但尚未实施的犯罪形态。

同谋犯罪构成的核心是共谋,即主观上的共同意图,客观上的具体行动尚未实施。

2. 合作犯罪合作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相互协作、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合作犯罪具有实质性的合作,参与者在实施犯罪行为中起到重要作用。

3. 从犯从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与主犯共同参与,但承担次要责任的行为。

从犯并未参与到犯罪行为的策划或决策过程中,但在实施中起到辅助性或帮助犯罪行为的作用。

浅谈共同犯罪人的意思联络

浅谈共同犯罪人的意思联络

浅谈共同犯罪人的意思联络浅谈共同犯罪人的意思联络引言共同犯罪是故意犯罪的一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形态之一,也是刑法理论中比较复杂的问题之一。

共同犯罪是相对单个人犯罪而言的,共同犯罪区别于单独犯罪的根本特征在于犯罪的共同性。

[1]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形式的团伙犯罪、聚众犯罪日益增多,共同犯罪问题越来越成为司法实务中的一个重点问题。

而共同犯罪在定罪与处罚上均和单独犯罪有重大的区别,如何正确区分、界定,对科学、准确地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解决这一问题首先主要取决于各国立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也就是说,刑事司法中的共同犯罪制度,即共同犯罪理论是各该国共同犯罪现象在法律上的反映。

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时存在不同的意思联络,致使理论界对于共同犯罪问题争论颇多,定论不一。

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理解和把握的尺度不同,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处理结果,造成定罪量刑的实际偏差。

本文,笔者就共同犯罪中的共同犯罪人的意思联络入手,通过对共同犯罪人意思联络的研究,以期正确确定共同认识因素的有无及程度,从而正确认定共同故意的性质和范围,供大家商榷。

一、意思联络概说1、意思联络的含义目前,关于意思联络的定义,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人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表明愿意共同实施某种犯罪。

[2]此观点将意思联络界定为“表示愿意共同实施某种犯罪”。

(2)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人不仅主观上都有犯意,而且要有犯意联系,他们之间以犯意的互相疏通为必要,彼此协调,只有这样的共同故意,才能使共同犯罪的活动具有内部一致性。

[3]此观点将意思联络界定为“以犯意的互相疏通为必要”。

(3)意思联络是将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的传递、反馈而形成的。

[4]此观点将意思联络界定为犯罪人的“意思传递、反馈”。

(4)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人在认识因素上要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

[5]此观点将意思联络界定为都认识到了自己在和他人一起犯罪。

解析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中的共同作案概念

解析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中的共同作案概念

解析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中的共同作案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参与犯罪行为,根据各自的作案行为分别判断罪责。

其中,共同作案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重要概念,指的是共同犯罪参与人之间互为作案行为的协助和配合关系。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共同作案概念展开解析。

一、共同作案构成要件共同作案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两个方面。

1. 主观要件在共同作案中,参与犯罪行为的各方必须具备共同的故意或过失。

即犯罪人必须知道、预见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将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

只有具备了这种主观故意或过失,才能认定其为共同作案的参与人。

2. 客观要件共同作案的参与人必须存在实际的行为,即他们之间必须在行动上存在一定的协作或配合。

这种行动可以是直接执行作案行为,也可以是为实现作案目标而提供帮助、指导、煽动等。

二、共同作案的类型根据参与共同作案行为的形式和作用,共同作案可以分为实施行为共同作案和协助行为共同作案两种类型。

1. 实施行为共同作案实施行为共同作案是指多名犯罪参与人共同具备犯罪主观故意或过失,并亲自实施了犯罪行为。

他们之间相互勾结,实施犯罪行为时,各自发挥各自的作用,协同工作,共同达到犯罪目的。

2. 协助行为共同作案协助行为共同作案是指多名犯罪参与人中,有的具备犯罪主观故意或过失,但并未亲自实施犯罪行为。

他们作为"幕后黑手",为实施犯罪行为提供协助,如提供资金、提供工具、提供情报等,使得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人达到犯罪目的。

三、共同作案的责任分配在共同作案中,各参与人在法律上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

根据各自的具体作案行为和作用,判定犯罪的形态和责任。

刑法中通常将共同作案的参与人分为主要犯和从犯。

1. 主要犯在共同作案中,如果某个参与人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并且亲自实施了犯罪行为,且其行为具有决定性作用,那么该参与人就是主要犯。

主要犯承担最重的刑事责任。

2. 从犯在共同作案中,如果某个参与人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但未亲自实施犯罪行为,却为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协助,那么该参与人就是从犯。

论共同犯罪中的意思联络

论共同犯罪中的意思联络
关键 词 共 同犯 罪 意 思联络 犯 罪故 意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9O 9(09o —3-2 10 -522 o)7350 中图分 类号 : 9 41 D 2.
共 同犯 罪 的 问题 不但 在大 陆法 系 的理 论 中 占据 着 重 要地 位 要求 较 强 , 求达 到“ 此协 调 ” 程度 。 要 彼 的 笔者 认 为这种 界定 过于 容 在 在 实践 中也 有着 相 当重 要 的意义 , 然而 在共 同犯 罪 中, 核 心概 严 格 , 易将 意思联 络含 义 与共 谋 的概 念混 淆 , 实 践中也 容 易 其

重 , 是因为 犯罪人 之 间通过 主观 交流沟 通形 成 的共 同的犯罪 恶 正 意 , 种共 同的犯 罪恶 意只 能在犯 罪人 主观 沟通 联络基 础上 才 而这

意 思联 络 的概 念
作为共 同犯 罪 的核心 概念 , 意思联络 被 大陆法 系 国家作 为 共 能产 生 。 同犯罪 的主 观概 念 以强调 , 然而 作为共 同犯 罪的概 念上 还存 在 着
“ 观上互 相沟 通 。 主 彼此 联络 , 认识 到 自己不是 在孤 立 地实 都 施犯 罪 , 是在 和 他人 一起 共 同犯 罪” 而 。此观 点将 共 同犯 罪 人 的
犯 罪人 知道 与 自己实施 犯罪 行 为前 或 者过 程 中有 其他 人在 与 自
己共 同实施犯 罪行 为 。
() 1犯罪人 的主 观方 面 要有 共 同实行 犯 罪 的犯意 沟通 。共 同
才 能 同化 成为 一体 , 成共 同犯罪 。可 见 , 同犯罪 人 的意 思联 犯 罪较 之 单独 犯罪 具有 更 大 的社会 危 害性 ,所 侵 害 的法益 更严 形 共 络 , 共 同犯罪 的关 键 。 是

论简单共同犯罪的既遂、预备形态

论简单共同犯罪的既遂、预备形态
关键 词 : 简单 共 同犯 罪 停 止 形 态 既遂 预 备 而 准备 犯 罪 工具 、 制 造 犯 罪 条 件 的行 为 。所 谓 犯 罪 工具 , 是 指犯 罪 分 子进 行 犯 罪 活动 所用 的一 切器 械 物 品 。 所 谓 准备 犯 罪 工具 , 包 括 制 造犯 罪 工 具 、寻 求犯 罪 工 具 以 及加 工 犯 罪 工具 使 之 适 合 于犯 罪 的需要 . . 由于 准 备犯 罪 工 具是 犯 罪预 备 行 为最 常 见 的形 式 , 所 以刑 法 典将 其 明 列 出来 另外 . 所 谓 的其 他 为 实 施犯 罪 创 造便 利 条 件 的 行 为 . 大 概有 以 下几种 : 其一 , 为 实施 犯 罪 事 先 调 查 犯 罪 的 场所 、 时机 和 被 害 人 的 行踪 : 其二 . 准备 实 施犯 罪 的手段 , 例 如 为实 施 以技术 手 段杀 人而 事 先进 行 的 练习 , 为 实施 盗窃 而事 先 练 习扒 窃技 术 ; 其三 , 排 除 实施 犯 罪 的障 碍 ; 其四, 追 踪被 害 人 、 守 候 被害 人 的到来 或 者进 行 其 他接 近 被 害人 、 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 ; 其五, 在 犯 罪 场 所 守 候 或 诱 骗 被 害 人 赶 赴犯 罪 场 所 : 其六 , 集 结 共 同 犯 罪 人进 行 犯 罪 的 预谋 ; 其 七, 寻 找被 害 人 . 侯 机 下手 的行 为 ; 其八 , 拟 定 实施 犯 罪 和犯 罪 以后 逃 避侦 查 追踪 的计 划 、 筹集 进 行 犯罪 活 动所 需 要 的资 金 等 。 如 果 共 同行 为 人在 实 施 上 述 预备 行 为 过 程 中或 者 刚 实施 完 毕 上 述预 备 行 为 . 即将 着 手 但 尚未 着 手 实施 犯 罪 实 行 行为 时 . 由于 其 意 志 以外 的原 因 . 如 被 群 众 或值 勤 民警 发现 而 被 抓 获 . 而未 能开 始 犯 罪实 行 行 为 的着 手 的 . 即构 成 简单 共犯 的预 备 犯 。 共 同犯罪 的犯 意表 示 与 共 同 犯罪 预 备 这 对概 念 .既有 着 紧 密 联 系又 有 着 的实 质 区别 共 同犯 罪 的犯 意 表 示是 指 二 人 以上 通 过 口头 、 书 面或 其 他方 式 表 露 其犯 罪意 图 . 交 流 犯罪 动机 的 行 为 。其 与 犯罪 预 备 的 区别 在 于 , 前 者 只是 一 种单 纯 的思 想 的表 露 , 并 不 具 有 刑法 所 要 求 的实 质上 的严 重 的社 会 危 害 性 . 所 以 对犯 意 表 示 , 我 们 并不 认 定其 为犯 罪 而犯 罪 预备 行 为 乃 是 为 了犯 罪 而进 行 的一 系 列准 备 活 动 . 有着 强 烈 的 犯罪 指 向性 和 现实 威 胁 性 . 因 而社 会 危 害 性 已达 到 了刑 法 所 规 定 的要 求 和 标 准 . 而非“ 情 节 显著 轻 微 . 危 害 不大 ” , 故 而应 认 定 为犯 罪 。二 者 的联 系 表现 在 : 共 同犯罪 的犯 意 表 示是 犯 罪预 备 的主 观前 提 .犯罪 预 备则 是 表现 犯 意的 外在 行 为 . 是犯 意 表示 的进 一步 的 . 实 质性 的 发展 。值得 一提 的是 , 共 同犯罪 意 思 表示 的进 一 步 发 展 即为 行 为 人 决 定 共 同 实 施 犯 罪 的预 备 行 为 . 并 为 此 制 定 共 同 的犯 罪 计 划 , 即为 共 谋 , 行 为发 展 到共 谋 阶段 , 就 已不再 是 犯 意表 示 . 而 是一 种 存 在于 共 同犯 罪 中的犯 罪 预备 行 为 另外 . 对 于 简单 共 犯 而 言 , 只要 部 分 实 行犯 着 手 实行 犯 罪 , 则 整 个共 同犯 罪 即进 入犯 罪实 行 阶 段 .其 他 共 同犯 罪 人 无论 是 否 已 经 着手 实 施 犯罪 . 都 不 存 在犯 罪 预 备 . 实 行 犯 着手 实 施 共 同犯 罪 行 为 乃是 区别共 犯 预 备形 态 与 未遂 形 态 的标 志 同 时 . 共 同犯 罪停 顿 在 着手 实 施犯 罪 以前 的 的 阶段 .是 由共 同 犯 罪人 意 志 以外 的原 因 所 导致 的 如果 由于全 体 共 犯 意 志 以外 的 原 因致 使 共 同犯 罪 停 顿 在 预备 阶段 , 则 全体 共 犯 皆 属犯 罪 预 备 : 如 果 由于 部 分 犯罪 人 的 中 止 犯罪 而 使 得该 共 同犯 罪未 能 发 展至 着 手 的 .则 中止 犯罪 的行 为 人 构成 犯 罪 中止 . 其 他 被迫 停 下 来 的行 为人 构 成犯 罪 预备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与意思联络的关系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与意思联络的关系

【导语】没有被折磨的觉悟,就没有向前冲的资格。

既然选择了,就算要跪着也要⾛下去。

其实有时候我们还没做就被我们⾃⼰吓退了,想要往前⾛,就不要考虑太多,去做就⾏了。

⽆忧考整理了“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与意思联络的关系”,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忧考! ⼀、共同犯罪与意思联络的关系 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共同犯罪要求共同故意。

意思联络是产⽣共同故意的基础。

意思联络是⼀种认识因素,就是对对⽅的客观违法⾏为有⽆认识到。

共同故意则要求两个⾏为⼈有共同的意志追求。

同时犯是两⼈相互缺乏意思联络,偶然在同⼀场所、同⼀时间实施犯罪。

同时犯因为缺乏意思联络,没有共同故意,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独⽴定罪。

⼆、共同犯罪的分类 1.结构上看: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 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以上共同实施的情形。

必要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必须由⼆⼈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分为对向犯、聚众共同犯罪与集团共同犯罪。

包括: (1)对向犯(分为三种) 双⽅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重婚罪;代*试罪。

双⽅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贿罪与受贿罪;利⽤影响⼒受贿罪与对有影响⼒的⼈⾏贿罪;出售假币罪与购买假币罪。

只处罚⼀⽅的⾏为(⽚⾯的对向犯):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贩卖毒品罪;贩卖 **物品牟利罪;破坏军婚罪。

⽴法者已经预设另⼀⽅不构成犯罪,另⼀⽅的存在是⼀⽅构成犯罪的条件。

通常只处罚销售者贩卖者,不处罚单纯的购买者。

双⽅都实施违法⾏为时,双⽅具有共犯关系(罪名可能不同);当只有⼀⽅的⾏为才被规定为犯罪⾏为时,双⽅不具共犯关系。

(2)聚众共同犯罪 聚众犯罪不⼀定是共同犯罪,聚众犯罪分为两类: 属于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

刑法并不处罚所有的参与者,仅处罚⾸要分⼦与积极参与者,如292条聚众⽃殴罪。

不属于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

刑法仅处罚⾸要分⼦。

如果⾸要分⼦是⼆⼈以上,构成共同犯罪;如果⾸要分⼦仅有⼀⼈,不成⽴共犯。

论共同犯罪中的客观共犯主义

论共同犯罪中的客观共犯主义

2 客观 共犯主义 的涵义和 特征
客 观共 犯 主 义是 指 共 同 犯 罪 首 先 是 一 种 客 观 意 义 上 的
主 犯 或 从 犯 , 合 理 的刑 罚 创 造 前 提 。 为
犯罪 , 即是在构成要件符合 性层 面上 的犯 罪 , 也 此时无 需考
虑 有 责 性 的 问题 。客 观 共 犯 主 义 要 求 共 同 犯 罪 首 先 符 合 也 必 须 符 合 以 下要 件 : 质 的法 益 侵 害 性 、 同 的犯 罪 行 为 或 实 共 行 为 有 重 合 、 果 关 系 等 客 观 要 件 , 可 以成 一种 客 观 意 义 的犯 罪 , 终 才是 主 客 观 相 统 一 的犯 罪 , 就 是 认 定 共 同犯 罪 中 的 客 观 共 犯 主 义 。 在 客 观 共 犯 主 义 下 , 最 这
共 同犯 罪 的成 立条 件 、 犯 形 态 、 共 实行 过 剩 和 共 犯 的处 罚等 问题 都表 现 出 了新 的特 征 。 客 观 共 犯 主 义 和 “ 定 符 合 说 ” “ 法 、部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 aeId s y dr ui sTr ut ns d n r
20 年第 2 09 4期
论 共 同犯 罪 中 的 客观 共 犯 主 义
徐 贞 云
( 州大 学, 州 贵阳 502 ) 贵 贵 5 0 5
摘 要 : 国犯 罪 构 成 理 论 由“ 要 件 说 ” 始 向“ 阶 层 体 系” 变 , 观 上 促 成 了客 观 共 犯 理 论 的 产 生 。 共 同 犯 罪 首 我 四 开 三 转 客
分犯 罪 共 同说 ” 一 脉 相 承 的 , 有 共 同 的 理 论 基 础 和 价 值 取 向 , 此 来 认 定 共 同 犯 罪 , 是 罪 责 刑 相 适 应 原 则 的 实 质 体 是 具 以 才

论共同犯罪——精选推荐

论共同犯罪——精选推荐

论共同犯罪李德勇[摘要]共同犯罪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犯罪形态之一,根据罪行相适应原则,需要对共同犯罪人区别对待,适用不同的量刑,而这都是刑法分则难以穷尽的。

我国刑法总则第25条第1款对共同犯罪下的定义深刻地揭示了共同犯罪质和量的特点,为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提供了科学的法律根据。

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仅就实施犯罪的人数而言,虽然大多数犯罪是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然而也有不少犯罪是由二个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而且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有些犯罪还只能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即共同犯罪,是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的扩大和延伸,除具备一个人单独犯罪的特征以外,还有自己的特点:一是数人共同作案,人多势众,能够实施单人难以实施的犯罪;二是二人以上共同谋划,联合行动,容易完成犯罪和实现预定的犯罪目的;三是犯罪后互相包庇,毁灭罪证,易于逃避侦查和审判。

因此,共同犯罪较之单人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关键词共同犯罪故意犯罪主犯从犯一、共同犯罪的渊源中国古代法律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最早的年代是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的战国时期。

《秦律》与《汉律》对共同犯罪虽然还没有概括性的一般规范,但已经出现了一系列共同犯罪的个别规范和重要概念。

到《唐律》共同犯罪的规定达到了相当完备的程度,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的刑律都承袭了《唐律》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直至清朝1911年的《大清新刑律》,由于该刑律引入了资产阶级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制度,才使共同犯罪的内容和形式做了重大的改变。

国民党1928年和1935年两个刑法典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基本上承袭了《大清新刑律》,但是在具体内容上有所变化。

西方古代关于共同犯罪的制度渊源于罗马法,在中世纪意大利刑法中有所发展,而较为成熟的共同犯罪的规定则首次出现在1532年德国的《加洛林刑法典》,直到1810年《法国刑法典》,西方近代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制度才真正得以确立。

此后,1871年的《德国刑法典》发展了《法国刑法典》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对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的认识

对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的认识

对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的认识潘小飞主要内容:共同犯罪的本质是一罪,适用一个犯罪构成要件,而非将各共同犯罪人各自适用犯罪构成要件再简单叠加。

将两个以上主体视为一个犯罪单位的核心要件是犯罪的意思联络。

意思联络的形式是客观的,内容是主观的,共同故意的形成是犯意的传递、接收、反馈、约定的过程,在客观的犯意沟通中形成对犯罪意图的统一,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实质是主客观的统一。

本文以此为逻辑起点,对意思表示模糊、片面正犯、实行过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共同犯罪意思联络客观形式主观内容共同犯罪是相对单个人犯罪而言的,共同犯罪区别于单独犯罪的根本特征在于犯罪的共同性。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形式的团伙犯罪、聚众犯罪日益增多,在这些案例中究竟是以共同犯罪还是以单独犯罪来进行定罪处罚,往往是一个难点,其科学、正确的区分标准是什么?笔者曾经在一篇他人撰写的案例分析文章中,见其按照共同客体、共同主体、共同行为、共同罪过,即共同四要件的逻辑来剖析,这个切入点的选择引起了笔者的质疑和兴趣,不禁要问,共同犯罪究竟是多个犯罪构成的组合,还是一个罪过形式下的实质一罪,如果是后者,那么多人之间是如何形成一个罪过的呢?遂提笔由此引申下去,对共同犯罪当中的“意思联络”作一些浅显的探讨,供大家商榷。

一、共同犯罪的核心要件共同犯罪的核心要件,自然是区分共同犯罪和单独犯罪的标志性因素,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处理结果,这个问题搞不清楚会造成定罪量刑的实际偏差。

在论证这个问题时,首先想谈一谈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共同犯罪的罪数问题。

1.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顾名思义,共同犯罪必须是两人以上的犯罪。

人类天生就是一个喜欢抱团结伙的群居动物,其反作用就是犯罪人一旦抱团结伙实施共同犯罪,其影响力之大,破坏性之强,甚至整个社会会为之震动。

我国汉朝已有“造意犯”一说,表明秦汉之时已经开始关注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系对共同犯罪人分工角度进行的界定。

《汉书〃主父偃传》记载:“偃本首恶,非诛偃无以谢天下,乃遂族偃。

如何理解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

如何理解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

如何理解共同犯罪的客观⽅⾯
共同犯罪分为⼀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

⼀般共犯是指⼆⼈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三⼈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那么如何理解共同犯罪的客观⽅⾯呢?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了解以下相关的知识吧。

如何理解共同犯罪的客观⽅⾯
要想全⾯的理解共同犯罪的客观⽅⾯需要掌握以下⼏个⽅⾯:
⼀是各共同犯罪⼈所实施的⾏为都必须是犯罪⾏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为,即各共同犯罪⼈的⾏为都是指向同⼀的⽬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个有机的犯罪⾏为整体。

⼆是各个共同犯罪⼈的⾏为由⼀个共同的犯罪⽬标将他们的单个⾏为联系在⼀起,形成⼀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

三是各共同犯罪⼈的⾏为都与发⽣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以上就是店铺⼩编整理的关于“如何理解共同犯罪的客观⽅⾯”问题的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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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共同犯罪中意思联络的判断方式及其认定

网络时代共同犯罪中意思联络的判断方式及其认定

•网络时代共同犯罪中意思联络的判断方式及其认定摘要:在当今网络技术日益进步与飞速发展的黄金时代,互联网模式下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思联络该如何认定存在较大的困难,而意思联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主观方面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判断对行为人是否归罪及对其相关刑罚量刑幅度等方面的重要评判标准之一。

关键词:网络时代;共同犯罪;意思联络1.网络共同犯罪的理论概述1.1网络共同犯罪的类型21世纪,欧洲理事会的三十个成员国家共同签署的世界第一部《网络犯罪公约》(Cyber-crime Convention),此公约以网络犯罪所具有的危害性为标准将网络犯罪概括为两种类型,其一是危害计算机系统、网络和计算机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的行为;其二是利用网络对系统、计算机数据滥用的行为。

[1]当今时代背景下,网络犯罪大多数为传播淫秽信息类案件如“快播案”、侵犯知识产权类型的犯罪、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诈骗类案件等。

1.2网络共同犯罪的特性1.2.1高速传播性。

网络的高速发展为犯罪的进行提供了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行为人可以通过将网络作为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甚至是地域来达到将其犯罪目的快速传播的效果。

当今网络运行的传播时速也日益增长,目前更是“4G”网络的全覆盖,将来可能还会有“5G”、“8G”甚至是“nG”。

网络共同犯罪在这样一个传播速度高速增长的时域,其中意思联络的表示方法将传递的更为迅速。

1.2.2虚拟性。

网络空间不同于传统的犯罪场所,网络的不现实性就在于它特有的虚拟性,又称为“赛博空间”。

有学者称:“赛博空间是指计算机网络化把全球的人、机器、信息源都连接起来,形成的一种新型的社会生活和交往空间,它区别于现实的生存生活空间,是一个没有客观实体的世界,是一种数字化的虚拟空间、精神生活空间和文化空间,一旦进入这个空间就再也没有什么地域概念了,人们的活动并不存在于有形的领域。

”[2]1.2.3交互性。

共同犯罪需要各方共同的意思联络,。

法学相关 10——共同犯罪

法学相关 10——共同犯罪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共同犯罪之“犯罪”
犯罪共同说:二人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 立共同犯罪。
行为共同说:各人以共同行为实施各人的犯罪时 成立共同犯罪。在“行为”方面,只要行为具有 共同性就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在“意思联络”方 面,不要求数人必须具有共同实现犯罪的意思联 络,只要就实施行为具有意思联络就可以成立共 同犯罪。
A.对甲应定抢劫罪、对丁应定盗窃罪
B.对甲、丁的行为应定盗窃罪
C.甲、丁都应对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
D.甲对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丁只对3万元承 担刑事责任
99.对于甲、乙盗窃和使用信用卡的行为,下 列何种判断是错误的?(06不定项99)
A.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甲、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共同过失行为的案例
甲、乙在拆建筑用脚手架时一同将一根 木头从脚手架上扔下,将过路人砸死。
某甲用止咳糖浆盛放农药置于家中,因 疏忽大意,未将商标和说明揭去,也未 在瓶上注明是农药,某乙误以为是止咳 糖浆,未加检查,即拿给邻居家感冒的 幼儿服用而致死。
日本的判例
甲、乙是在同一地道内一起从事通信线路施工的工 作人员,当他们一起退出地道时,本来应互相检查 他们使用的焊接灯是否熄灭,却因为疏忽没有检查, 以致焊接灯的火焰烧燃了布制的防护带,从而烧毁 了很多通信电缆。东京地方法院于1992年1月23日 判决二人成立业务上失火罪的共同正犯。
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 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 处罚。
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界定标准探究——以共同犯罪意思联络为视角

共同犯罪界定标准探究——以共同犯罪意思联络为视角

共同犯罪界定标准探究——以共同犯罪意思联络为视角周烁【摘要】与单独犯罪相比较而言,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具有相似性,其构成要件要素也是层次排列,但在满足成立犯罪的程度方面,单独犯罪比共同犯罪多一个层次的要件--责任性.在构成共同犯罪的实质层面,意思联络的有效性被认为是各行为人的主观内容.片面、误解以及虚假的意思联络被排除在共同犯罪主观认识之外.%Compared with independent crime,joint crime is similar,considering its hierarchical ranking of elements of constitution.However,in terms of the extent of setting up the crime,the layers of independent crime is much more than joint crime by one accuntability.At the substantive level of setting up joint crime,validity of the means of communication is regarded as the subjective content.One-sided meaning contact、false meaning contact、misunderstanding meaning contact are excluded from the subjective cognizance.【期刊名称】《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年(卷),期】2017(008)001【总页数】4页(P65-68)【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构成;意思联络【作者】周烁【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34共同犯罪是一个理论难度比较高、涉及理论观点较多的复杂犯罪系统。

刑法共同犯罪笔记

刑法共同犯罪笔记

刑法共同犯罪笔记第九章第⼀节⼀、⽴法宗旨:解决客观归属的违法形态!将结果归属于未直接导致它的参与者哪怕查明,⼄⼦弹偏了,也要负责【共犯是解决违法客观还是有责主观?】*16岁的甲为13岁的⼄盗窃⽽望风?轮奸?轮奸,⼀般共同犯罪,有共同故意(要求不法共同还是责任共同?)16岁和13岁共同强奸⼥性,算不算强奸?13岁不是犯罪,不是有责性,只有⼀个⼈犯罪不是轮奸?But,共同犯罪的不同只要求违法的不同,只解决结果的归属问题。

客观上是共同的侵害⾏为So,是轮奸,对⼀个⼈也要定轮奸的法定刑只解决违法,再考虑责任。

*13岁的⼈偷东西,如果认为共同犯罪包括责任的话,那么就不是共同最后只能给甲定罪,甲,间接正犯,利⽤了⼄。

⼄只是甲的⼯具只要在违法层⾯上从属即可如果两个⼈不是共犯,蜜汁死掉,两个⼈都⽆罪(没有证据,疑罪从⽆)共同犯罪,不管是哪⼀个⼈的直接造成了损害结果,共同对结果负责⼆、任意的共犯与必要的共犯任意共犯,⼀个⼈也能构成这个犯罪(故意杀⼈抢劫强奸)以任意共犯为模型讨论必要共犯:1、对向犯受贿⾏贿,重婚。

不同⽅向的双⽅才能构成不意味着最后双⽅都同时构成了犯罪(⼀⽅达到,定罪;⼀⽅no)重婚罪:A有⽼婆,B单⾝,A和B结婚。

不知道没有重婚的故意,不构成重婚罪,知道就要构成重婚罪双⽅都有罪⽚⾯对向犯:能否根据总则规定处罚对⽅?刑法只对⼀⽅规定了罪⾏,贩卖毒品罪,有买有卖,⽚⾯对象犯(卖毒品的有罪,买的⽆罪)⽴法者意思说:明知存在双⽅,只规定⼀⽅有罪2、多众犯从同⼀个地⽅⼀起⾛(1)聚众共同犯罪聚众犯罪:有⾸要分⼦,⾏为公然性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聚众持械劫狱罪聚众⽃殴罪:能否根据总则规定处罚其他参加者?教唆他⼈积极参加聚众犯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要分⼦三类聚众犯罪参与类型?只对⾸要分⼦定罪(只有⼀个⼈)则不是共同犯罪。

因此,聚众犯罪不⼀定是共同犯罪(2)集团共同犯罪任意共犯or必要共犯?犯罪集团:⼈数多,较固定,⽬的明确犯罪团伙?⿊社会性质组织?组织性严密分类,未实施具体的侵害法益⾏为时,形成。

共同犯罪讲义

共同犯罪讲义

共同犯罪形态(一)——共犯成立条件共同犯罪的含义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犯罪集团的含义学习本章的重点在于能够掌握构成共同犯罪的条件并能熟练应用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母法条]《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相关法理]共同犯罪在刑法总论中占有重要地位。

共同犯罪是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的,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的即为共犯。

根据这一法定概念,需要注意共同犯罪的几个特征:(1)共同犯罪的主客观统一性,要求二人以上既有共同故意又有共同行为;(2)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共同犯罪不是若干行为人单独犯罪的简单相加,而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实施犯罪行为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因而比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3)共同犯罪人的差异性,即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可能各不相同,需要区别对待。

[知识点及实例]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

(一)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1.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1)主体条件共同犯罪的成立需要主体上为两人以上。

这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两个以上自然人、一个或以上自然人及单位,两个以上单位均可)自然人需要具备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基本条件。

处理单位共同犯罪时既要根据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同时也要考虑单位犯罪的规定。

对于利用不符合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不发生共犯关系的第三人来实行犯罪,在刑法理论上成为间接正犯。

(将在后面阐述)对于二人以上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刑法中有些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要求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如受贿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而这种特殊主体是对单个人犯罪而言的,对于共同犯罪,不具备特殊身份的人可以成为特殊主体犯罪的共同犯罪主体。

(2)主观条件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论共同犯罪中的客观共犯主义

论共同犯罪中的客观共犯主义

论共同犯罪中的客观共犯主义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由“四要件说”开始向“三阶层体系”转变,客观上促成了客观共犯理论的产生。

共同犯罪首先是一种客观意义的犯罪,最终才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这就是认定共同犯罪中的客观共犯主义,在客观共犯主义下,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犯形态、实行过剩和共犯的处罚等问题都表现出了新的特征。

客现共犯主义和“法定符合说”、“部分犯罪共同说”是一脉相承的。

具有共同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以此来认定共同犯罪,才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质体现。

标签:共同犯罪;三阶层;客观共犯主义1犯罪构成理论评析20世纪初期,德国法学家贝林格创立了“构成要件”理论。

并被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

1946年,苏俄刑法学家特拉伊宁出版了《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全面介绍了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理论,并于20世纪50年代被引入中国,一直沿用至今。

四要件说具有体系清晰、适用简便的特点,但由于同时对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进行评价认定,有主观归罪之嫌。

德日的“三阶层体系”理论把客观的危害行为作为判断犯罪的首要因索,坚持了客观主义的立场,一方面把没有任何危害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有效地防止了主观归罪,另一方面,符合司法实践中“先接触行为、后调查主观”的自然逻辑。

2客观共犯主义的涵义和特征客观共犯主义是指共同犯罪首先是一种客观意义上的犯罪,也即是在构成要件符合性层面上的犯罪,此时无需考虑有责性的问题。

客观共犯主义要求共同犯罪首先符合也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实质的法益侵害性、共同的犯罪行为或行为有重合、因果关系等客观要件,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这种共犯是初步的。

最终各共犯人构成何罪。

还要考虑违法性和有责性问题,客观意义的共犯是有现实意义的。

首先。

可以排除无任何法益侵害性的“共犯行为”。

做到实质公正I其次。

可以使适法者撇开主观因素。

清晰客观地分析共犯人的共同行为;再次,可以适当扩大共同犯罪的适用范围,为共犯人的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创造前提。

客观共犯主义应该贯穿认定处理共犯问题的始终,只有从客观的、实质的法益侵害性出发来认定犯罪,才能真正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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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意思联络的客观形式
意思联络的形式在共同犯罪中没有特别的要求,但是,无论如何,每个共犯都必须通过至少一个同案犯而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建立共同犯罪的主客观联结。
意思联络的建立无须在所有犯罪人之间呈现多头网状沟通,犯罪人之间的意思联络可能是以组织犯或实行犯为核心而建立起多方的联系,也可能是通过教唆犯或帮助犯而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形成间接的犯罪合意,只要共犯之间具有意思传递的单线沟通,便可使整个犯罪人的主观心理集合为一体。所以,即便共同犯罪人之间尚不明确自己是与多少个人共同实施犯罪,甚至不明确实行犯的犯罪手段和方法是什么,只要他明确共同犯罪的具体犯罪目的便可以成立共同犯罪。正如某学者所言“在组织犯的组织下,帮助者与实行者之间不必有意思联络。或者数个实行者之间不必有意思联络。”[6 ] (第14 页) 意思联络行为也可以在主犯以外的共犯之间进行,如教唆犯唆使帮助犯为实行犯提供犯罪工具,帮助犯可以不知道实行犯的具体情况,仅仅与教唆犯进行联络便可以实施帮助行为。
(三) 不同种类共犯“意思联络”的表现形式及其刑事责任
依据分工的不同,我国刑法理论也将共同犯罪人划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3 ] (第541 页) ,本主以上述犯罪人为研究对象,对意思联络的表现展开论述。
1. 组织犯“意明确显示“组织犯”的字样,但是理论界却认为刑法条文中却蕴含着这一概念。所以,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组织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者在犯罪集团中起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由此,组织犯的意思联络分为二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犯罪集团筹备期间的意思联络,其意思联络的目的是尽快组建犯罪集团,以便为实施集团犯罪做好物质及心理上的准备。因而这一阶段的意思联络集中表现在组织和策划上,其内容可以是筹集资金、建立窝点、招兵买马、培训犯罪技能、寻找犯罪目标、制定犯罪计划等等,所有这些筹备行为都需要组织犯将个人的主观想法转达至其他共犯并产生共鸣,形成共谋。所以,意思联络也好,共谋也好,都必须通过外化的行为才能被他人接受。第二阶段是犯罪实施过程中的意思联络,其意思联络的目的是顺利地达到业已谋划好的犯罪目的。因而这一阶段的意思联络集中表现在犯罪过程中的临场领导和指挥上,具体的内容可以是指示犯罪对象、控制犯罪进程、变更犯罪计划等等,所有这些实行行为都需要组织者通过某种行为将个人意志转达给其他共犯,哪怕是一个眼神或者不作为的沉默,这一点对于承继的共犯和变更犯罪计划的共犯尤为重要。
[ 关键词] 共同犯罪;意思联络;共谋;客观预备行为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共同犯罪没有独立的犯罪构成,与单独犯罪一样,共同犯罪的成立也同样必须具备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然而,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在构成要件的主客观因素上不同于单独犯罪,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要求———共犯之间必须具有“意思联络”,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要求———共犯之间在犯罪过程中必须具有配合与协作。然而,“意思联络”并非仅具有主观属性,在其形成过程中必定要以某种形式表现于客观外界,而这一种表现虽然不完全属于构成要件之实行行为,但却是准备实施共同犯罪的预备活动,即“意思联络”是为实施共同犯罪而制造条件。基于共谋共同正犯理论,国内学者大多认可了“共谋”的客观属性,即“共谋”是共同犯罪的预备行为,只参与共谋而未实施构成要件行为者按预备犯处理。不可否认,国内学者经常混同使用“共谋”与“意思联络”这两个概念,只因没有科学地疏理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因而也就没有赋予“意思联络”的客观评价意义。本文以“意思联络”、“共谋”和“阴谋”的立法例及法律属性的解读为切入点,结合共同犯罪理论合理推导出共犯之间“意思联络”所具有的客观预备行为性。
从心理支配行为的心理学原理上看,共同犯罪的主观心理支配共同犯罪之行为是形成共同犯罪的事实路径,而共同故意的产生必须以共犯之间的“意思联络”为前提,这一前提条件的生成必须以一定的行为方式加以实现,从哲学上讲,这一过程是一个“客观———主观———客观”的过程,即共犯之一将其犯罪意图传达给另一共犯(至少一个) ,后者将这一意图经过大脑的加工整理得出结论,之后做出接受或承诺的表示。只有经过这一过程才能形成共同犯罪之合意,并在合意支配下实施共同犯罪。
(2) 制定犯罪方案。犯罪方案即是实施犯罪的具体步骤和方法,其中既包括如何准备犯罪工具和制造犯罪条件,也包括犯罪时间和犯罪地点的确定以及犯罪手段和犯罪方法的争议及谋划,这一过程已经涵盖了整个犯罪的前期预备行为和后期预计达到的客观结果。
(3) 确定犯罪分工。实际上,犯罪分工也可也是对犯罪方案的细化,这一过程已经反映了共同犯罪人的身份和地位差别,具体而言,行为人属于教唆犯、实行犯还是帮助犯在此已经界定清楚。
1. 在犯罪动机的驱使下形成共同犯罪合意并确立共同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犯罪人克服重重困难力求实现的犯罪目标,这一目标的确立是共同犯罪人形成共同犯罪合意的象征。众所周知,任何行为的目的都是在某种需要的基础之上形成的,共同犯罪人可能基于相同的犯罪动机而产生共同犯罪的目的,如犯罪人甲与乙都基于财物需要而勾结在一起实施抢劫犯罪,也可能基于不同的需要而形成共同的犯罪目的,如犯罪人甲基于报复心理而想侮辱受害人,而犯罪人乙基于嫉妒心理也想侮辱受害人,于是两人合谋共同实施了侮辱罪。__可见,共同犯罪故意的产生可能基于相同的犯罪动机,也可能基于不同的犯罪动机,只要二人以上为了一个共同的犯罪目的而共同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便成立共同犯罪。
2. 制定犯罪计划
一般而言,犯罪人在实施犯罪前都要经过犯罪动机与反对动机的斗争,他们既要通过犯罪行为的实施满足某种生理或心理需要,同时也要在犯罪过程中防范司法机关的侦查与追捕以满足全与自由的需要。因而,犯罪计划通常涉及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1) 锁定犯罪对象。在我国刑法分则中,除个别犯罪系没有犯罪对象的以外,大多数犯罪都要求有特定的犯罪对象,因为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力者,没有这一前提也就无从实施犯罪行为,这通常是共同犯罪的第一步计划。
正是由于共同犯罪人实施共同犯罪的心理愿望只有通过外显的行为才能表现出来,才能使对方心领神会,所以共同犯罪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或意思联络不仅是主观特征,也是客观因素之一。理论界通常将意思联络划定在主观特征上,这是一种偏颇的认识。与单独犯罪不同,共同犯罪中的意思表示或意思联络也应当属于客观的外显性行为,这种行为是共同犯罪区别于单独犯罪的客观特征。
总之,意思联络除了网状以外,还可以是向心形态的单线联系,即每个共犯都单独与实行犯或组织犯之间进行直接沟通;也可以是外环形态的单线联系,即共犯之间可以抛开主犯而在外围进行单线的沟通与联络。只要行为人能够与共同犯罪的主观心理联系网(共同故意) 发生某一点上的联结,便可以加入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进而协力共同实施犯罪。
论共同犯罪“意思联络”的客观预备性
赵 微
[摘 要] 共犯之间的“意思联络”在我国刑法通说中一直被认为是共同犯罪的主观因素,也有个别学者认为是共同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前提条件,鲜有人肯定其客观属性。与此同时,无论大陆刑法理论还是国内刑法理论大都承认“共谋”的客观属性,共谋也是一种行为,参与共谋而没有实行犯罪者也是正犯之一。“共谋”与“意思联络”并无本质区别,“意思联络”在内容上是共同犯罪的主观因素,而在形式上却是一种客观预备性行为。因而,参与“共谋”或“意思联络”便意味着实施了共同犯罪的预备活动,只是由于在实行过程中的分工的不同,可能构成组织犯、教唆犯、实行犯或者帮助犯。
从另一个角度,共犯之间的“意思联络”类似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要约与承诺,当受约方表示承诺之后便形成了作为主观要件的犯罪合意;如果对方没有给予承诺便意味着没有形成共同犯罪之合意,共同犯罪的预备工作在此宣告失败,发出要约一方独自成立该罪的预备犯,该种情形符合刑法第29 条第2 款规定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情形,在理论上通常被称作教唆未遂,而笔者更倾向于犯罪预备。
总之,意思联络既反映了共同犯罪的意图,具有主观性,也是建立共同犯罪人主观心理联系网络的途径和手段,具有客观属性,而建立主观联系的标志或结果,便是在共同犯罪人之间形成共同犯罪的主观共同故意,具体反映在认识因素上,包含“两层含义:共同犯罪人不仅意识到自己在故意地参加实施共同犯罪,同时认识到还有同伙与自己一道共同实施犯罪。
(二) 从“共谋”的属性及其与“意思联络”、“协议”的关系来看
“共谋”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对共同犯罪计划进行的商讨或谋划“, 意思联络”从字面上看似乎有单方联络之嫌,实际上,在我国刑法理论界所谓的“意思联络”却意味着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犯罪协议、犯罪通谋等含义。从意思联络的字面上看,联络一词是动词,表现为一种行为,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是指通过某种行为方式将两个单独的共同犯罪意图贯通为一体。如果没有行为作为意思联络的手段或方法,两个人的思想是隔离的。所以,意思联络是客观的外在行为,是形成共同故意的前提条件。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意思联络是产生共同故意的途径,是数个行为人的犯罪故意相互结合的中介与桥梁。每个行为人若想与他人共同进行犯罪,必须采取一定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愿望,另一方行为人也要有所表示,如果行为人的主观心理不表现出来,不被他人知道,不可能形成共同故意[2 ] (第4162417 页) 。可见,意思联络便是行为人对自己犯罪意图的外在显露,具有客观性,但是联络的内容和结果具有主观特征,即在共同犯罪人的心理上形成共同犯罪故意。
“意思联络”与广义“犯罪协议”及“共谋”的实质意义并无二致,都反映出共同犯罪人之间对犯罪进行的设计与谋划。只是习惯上对于共同实行犯之间的犯罪协议通常用“共谋”一词,而对于有分工的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犯罪协议通常用“意思联络”一词。对于共同正犯的“意思联络”与“共谋”的关系问题,在日本刑法理论上曾加以探讨,日本的审判实践并没有将这两个概念严格加以区分。判例一方面把这种意思联络称为“共同犯行的认识”、“共同犯罪的认识”、“共同行为的认识”等,另一方面,关于“共谋”,除了叫做“通谋”、“谋议”、“凝议”之外,也称为“共同犯行的认识”[3 ] (第673 页) 。由此,在日本的审判实践中“, 意思联络”与“共谋”具有同质关系。而我国刑法学者也有同样的论证“: 实际上‘, 共谋’一词无非是‘意思联络’之意,不论何种共同正犯,都不可能不是“共谋”的。”[4 ] (第3 版) 因而,“在共同谋议实行犯罪的场合,不论其是否直接参与实行行为,都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处罚”[5 ] (第529 页) 。由此,既然肯定了“共谋”与“意思联络”的同质关系,在理论上认同“共谋”的客观属性这一大前提之下“, 意思联络”的客观属性便是三段论推理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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