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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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碚区三圣民政府行政权力事项

北碚区三圣民政府行政权力事项
北碚区三圣人民政府行政权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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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类别:行政裁决共1项
权力编码
11500109009298915L-F-001
权力名称
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
实施主体
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2.《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
相对人维权渠道
(5)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6)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
4.土地改革后至林权争议发生时,下列证据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参考依据;(1)国有林业事业单位设立时,该单位的总体设计书所确定的经营管理范围及附图;(2)土地改革、合作化时期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3)能够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4)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能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按法定时限依法向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决收费依据及标准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在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3)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4)当事人的协商意见。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
3.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1)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

农村宅基地确权有争议如何解决

农村宅基地确权有争议如何解决

农村宅基地确权有争议如何解决宅基地确权有争议如何解决(1)协商解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2)行政解决,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3)司法解决,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宅基地确权颁发土地证的手续1、申报,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

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2、权属调查,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

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3、审核与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5、登记注册,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6、颁发土地证。

宅基地可以抵押的吗?农民对房屋享有的是所有权,对宅基地享有的是使用权。

因此谈论房产和宅基地是否能抵押,指的是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能否抵押。

新修订《森林法》知识问答试题

新修订《森林法》知识问答试题

新修订《森林法》知识问答试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的法律。

1. 新修订的森林法,自2020年()起施行。

[单选题] *A、5月1日B、6月1日C、7月1日(正确答案)D、8月1日2. 新森林法专门增加植树节的规定,明确每年()为植树节。

[单选题] *A、2月12日B、3月12日(正确答案)C、4月12日D、5月12日3.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选题] *A、15日B、30日(正确答案)C、60日D、90日4. 新森林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 [单选题] *A、目标责任制B、普法责任制C、林长制(正确答案)D、河长制5. 新森林法规定,()主管全国林业工作。

[单选题] *A、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正确答案)B、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C、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D、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6. 新森林法规定,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

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单选题] *A、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B、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C、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D、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正确答案)7. 新森林法规定,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2007-12-14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处理程序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指土地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在履行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流转或继承以及侵犯承包经营权等方面发生的民事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从以上两条规定看,《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没有设定行政处理程序,该法规定了协商、调解、仲裁、起诉的程序,其中“起诉”是指民事诉讼,排除了行政诉讼的可能。

由此可见,《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以后,行政机关无权再运用行政职权裁决处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因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行政机关裁决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但应告知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程序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单位与单位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单位与个人之间,因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不清,各自都主张土地权属所引发的争议。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此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程序是: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区别《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以后,处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已有一套独立的法定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已成为脱离其他土地法律关系的一种新的民事法律关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13年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13年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02年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和解与调解第三章确权管辖与处理第四章证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保护权属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纠纷(以下简称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权属纠纷是指水资源使用权纠纷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负总责。

国土资源、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机构(以下简称调处机构)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并负责人民政府交办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设区的市设立的管理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工作。

第四条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先行调解、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设立的管理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排查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情况;对可能发生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矛盾激化,并向上级报告。

10.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1].1.3

10.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1].1.3

【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3-01-03【生效日期】2003-01-0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

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以下简称争议案件 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二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 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二 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三 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四 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五 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 国务院交办的;二 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土地确权法规

土地确权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物权法》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2.18•【文号】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4号•【施行日期】199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1月3日实施日期:2003年3月1日)废止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4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已经1995年11月1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邹玉川1995年12月18日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

第四条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理,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土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管理第六条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照本章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一)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二)跨乡级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三)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了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张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等不服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等不服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等不服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3【案件字号】(2020)青02行终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效国薛红玲兰海江【审理法官】宋效国薛红玲兰海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谭某某;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巴州镇人民政府;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张某丁【当事人】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谭某某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巴州镇人民政府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张某丁【当事人-个人】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谭某某张某丁【当事人-公司】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巴州镇人民政府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巴州镇人民政府;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中争议的0.404亩土地位于民和县巴州镇洒力池村一社协他拉处。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争议的0.404亩土地位于民和县巴州镇洒力池村一社协他拉处。

上诉人张某某等五人与被上诉人张某丁对案涉的0.404亩土地均未与所在的村委会签订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权,故双方对案涉土地的争议属于土地权属争议。

根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及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2006修改)

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2006修改)

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2006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0•【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02.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二○○六年十月二十日)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森工国有林区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六种工程设施用地的权属争议和森工国有林区内的农林用地矛盾,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条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持稳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处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一)跨市(行署)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二)争议一方或者双方为中直、省直、部队所属单位或者争议双方分别为两个市(行署)所属单位的土地权属争议;(三)本省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土地权属争议。

第六条市(行署)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的下列土地权属争议:(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二)争议一方为市(行署)所属单位或者争议双方分别为两个县(市)所属单位的土地权属争议;(三)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的下列土地权属争议:(一)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县(市)属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二)跨乡(镇)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三)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前款(一)项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属于乡(镇)管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论文]浅谈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路径

[论文]浅谈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路径

【要旨】1、当事人对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而是应该先申请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人民政府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要求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之日起超过2个月未答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政府限期履行处理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的法定职责。

【案例】原告张某等44人系重庆市某小区业主,因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原告张某等44人在多次信访无果之后,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权。

2010年8月5日,原告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重庆市某区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递交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据材料,要求被告区政府对涉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予以处理。

被告区政府于2010年8月8日收到原告邮寄的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据材料,但直至2010年10月20日,被告一直未对原告的申请予以答复。

原告遂于2010年10月21日向重庆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区政府限期履行处理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的法定职责。

被告区政府辩称: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17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时限为6个月。

被告区政府于2010年8月8日收到原告邮寄的申请书,至原告起诉时,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仍未届满,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理】重庆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区政府具有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定职责。

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交的要求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后,至今未作出处理决定,也未予以回复。

被告辩称已将该争议申请交由国土部门办理,但被告并未举示相应的证据证实。

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理应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其不予处理缺乏法定正当理由,原告的诉求符合法律的规定。

据此判决:责令被告区政府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处理原告申请解决土地使用权争议的法定职责。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解决方法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解决方法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解决方法农村土地确权纠纷解决技巧当事人协商解决所谓协商解决是指土地纠纷发生以后,由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纠纷的办法。

协商解决后,当事人双方应当签署协议。

该协议由当事人自愿执行,没有法律的约束力。

如果当事人一方后悔,拒绝执行,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处。

人民政府调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

”人民政府受理土地纠纷,一般采用调解和裁决两种方式调处。

调解调解是由第三者从中调停,促使当事人和解的一种方式。

土地纠纷是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属于行政调解。

它是根据《土地管理法》授权进行的,具有行政效力。

调解的程序是:①受理纠纷当事人的申诉。

土地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以口头、信访或书面报告形式,将纠纷的事实向人民政府提出申诉,并出示有关地权地界的证明文件。

②地权纠纷的调查。

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诉及地权地界的证明文件进行调查。

查明争议地界的历史情况及文件(政府过去确定地权的文件、协议、图件及历史上使用情况等)以及发生纠纷的原因、过程、造成的危害和双方对纠纷处理的意见。

③调解。

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政策、法规,根据调查结果,向当事人进行宣传、说服工作,使认识逐步趋向一致,使纠纷得到解决。

调解时,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具有一定灵活性,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

④签订调解协议书。

调解成功后,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应该包括:当事人姓名、地址,代表人和代理人姓名职务;纠纷的主要事实;协议内容和费用承担等项目。

调解协议书要由当事人、调解员和书记员签字,并加盖主持调解机关的公章。

土地确权法规

土地确权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物权法》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 项和权限。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 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 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 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第十条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第十四条 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权案件;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土地违法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承办人是 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七条 承办人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证 明材料。 第十八条 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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