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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注册登录功能升级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注册登录功能升级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注册登录功能升级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1.12•【字号】•【施行日期】202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注册登录功能升级的公告根据国家、自治区加强各类政务服务平台注册用户实名认证管理、统一注册登录入口、方便群众登录系统等工作要求,我厅已完成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宁夏网上人社系统,地址:https:///nxwsrs)注册登录功能与国家电子社保卡系统、宁夏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的对接,计划实施宁夏网上人社系统注册登录功能升级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升级时间11月13日(周五)20:00至24:00二、有关影响注册登录功能升级期间,将暂停宁夏网上人社系统各项服务。

三、注意事项(一)注册登录功能升级后,宁夏网上人社系统的注册方式调整为通过宁夏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注册(详见注册操作指南),宁夏网上人社系统的登录方式调整为通过电子社保卡扫码登录或宁夏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登录(详见登录操作指南)。

(二)首次注册使用宁夏网上人社系统的法人新用户,应先通过宁夏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法人对应的界面进行注册,然后持相关资料到社保参保属地经办机构开通网报,再登录系统办理业务。

(三)首次注册使用宁夏网上人社系统的个人新用户,应通过宁夏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个人对应的界面进行注册,然后通过个人对应的界面登录进入系统。

(四)已申请签发电子社保卡的宁夏网上人社系统新、老用户(个人、法人用户),可直接通过电子社保卡扫码登录进入系统。

未申请签发电子社保卡的宁夏网上人社系统新、老用户(个人、法人用户),如果已在宁夏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并领取实体社会保障卡,可先通过“我的宁夏”、“掌上12333”、方达掌上医院等渠道申请签发电子社保卡(详见电子社保卡申请签发操作指南),以便使用电子社保卡扫码登录进入系统。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财[行]发[2014]379号【发布部门】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4.04.22【实施日期】2014.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宁财(行)发〔2014〕379号)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社厅制定了《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暂行)》,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暂行)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4月22日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率,切实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和《2010-2020年宁夏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等,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综合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是指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自治区人大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自治区本级各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9.07•【字号】宁民发[2009]133号•【施行日期】2009.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民发〔2009〕133号)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行为,迅速、有序、高效的实施紧急救助,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严格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二○○九年九月七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管理暂行办法为有效应对自然灾害,规范救助行为,提高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的实施紧急救助,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工作原则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一般性和较大自然灾害,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为救助工作的主体,市级人民政府应视灾害程度予以支持;重特大自然灾害,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灾害发生地县、市两级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灾害救助。

二、突发灾害应急救助(一)灾情报告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发现本区域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应当立即向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市、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填写《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及时向自治区民政厅报告灾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4.28•【字号】宁人社发〔2019〕42号•【施行日期】2019.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42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就降低自治区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至16%。

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9%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全区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继续保持1%,工伤保险以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20%,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5月1日起,统一按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最低为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为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

其中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四、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在巩固和完善我区已有的“制度统一、待遇统一、基金使用统一、基金预算统一和经办管理统一”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基金预算管理、统一基金收缴、统一基金支付、统一基金管理,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在2019年9月30日前实现全区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自治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自治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表彰王进等17名自治区“塞上技能大师”和王磊等39名“自治区技术能手”的决定【法规类别】奖惩【发布部门】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发布日期】2015.10.29【实施日期】2015.10.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总工会关于表彰王进等17名自治区“塞上技能大师”和王磊等39名“自治区技术能手”的决定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人才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自治区有关部门,各职业院校、中央驻宁企业: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促进人才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4〕53号)精神,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才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联合开展了自治区“塞上技能大师”和“自治区技术能手” 评选工作,决定授予王进等17名同志自治区“塞上技能大师”和王磊等39名同志“自治区技术能手”荣誉称号,予以表彰奖励。

希望受到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珍惜荣誉,不骄不躁,精益求精,继续深化技术改革创新,积极发挥传帮带引作用,当好全区技能人才队伍的排头兵。

全区广大职工要向受表彰的“塞上技能大师”和“自治区技术能手”学习,立足本职、钻研技术、提高本领,形成技能就业、岗位成才的新风尚。

各有关部门、企业要深入开展学先进、学技能活动,不断加强各类技能人才培养,努力建设一支门类齐全、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为建设开放宁夏、富裕宁夏、和谐宁夏、美丽宁夏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总工会2015年10月29日自治区“塞上技能大师”名单(共17名,依职业资格等级按姓氏笔画排序)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放2020年冬季取暖费补贴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放2020年冬季取暖费补贴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放2020年冬季取暖费补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9.21•【字号】宁人社发〔2020〕86号•【施行日期】2020.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放2020年冬季取暖费补贴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86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原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费补贴标准的通知》(宁劳社发〔2005〕105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30号)精神,现就发放2020年度冬季取暖费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对象(一)2020年9月30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宁党发〔1984〕22号文件规定的六十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人员)。

(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的人员。

(三)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的人员。

二、发放标准(一)已参保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已完成移交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比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发放标准发放,低于4193元的按4193元标准执行。

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

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

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等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宁残联发[2014]56号【发布部门】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宁夏回族自治区编办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发布日期】2014.05.27【实施日期】2014.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残联发〔2014〕56号)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税局、地税局、残联: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2014年5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破解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相关规定存在的落实难、用人单位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等问题,改善残疾人就业状况,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等7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全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全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全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4.06•【字号】宁人社办发[2010]41号•【施行日期】2010.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全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0〕41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全面了解掌握各地在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定机构”监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工作中的政策执行情况和业务经办管理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经研究,定于2010年4月6日至9日对全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一)各地贯彻落实《关于解决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的政策执行情况和业务经办情况,重点了解农村户籍人员参保资格情况,在审核时是否严格按照统一的认定程序和办法严格把关,是否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

(二)检查在登记、审核、征缴、记录、账户管理、领取待遇资格审批、待遇计发等业务环节的经办上是否按照《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宁人社发〔2009〕30号)要求进行操作。

(三)各地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宁人社发〔2009〕306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办法》(宁人社发〔2009〕307号)情况,重点了解对“两定机构”监管和考核等情况,是否存在乱摊派、乱罚款等问题。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移交后各项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是对“两定机构”监管工作情况。

(五)社会保险基金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人社函[2017]321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06.12
【实施日期】2017.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一
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函〔2017〕321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直有关部门、中央驻宁有关单位人事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7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7〕24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2017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一、介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宁夏回族自治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该厅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实施和监督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劳动就业政策,推动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确保人民群众的基本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二、职能与工作内容1. 制定人力资源政策: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研究、制定和完善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劳动就业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提出人力资源规划和建议,引导和调整就业结构,促进全民就业和职业发展。

2. 实施人力资源管理:该厅负责建立和完善宁夏回族自治区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推行人力资源市场的改革和监督,组织和协调劳动力就业、职业培训和人力资源开发工作,提供就业服务和咨询,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3. 开展社会保障工作: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实施和监督社会保障政策,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该厅还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4. 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和协调劳动关系的解决,促进劳资双方的和谐与稳定。

该厅还负责处理和调解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5. 加强监督和管理:该厅负责监督和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监督和指导,推动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贯彻执行,提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三、机构设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机构设置相对完整,包括厅长、副厅长等职务,以及综合科、就业科、社会保险科、劳动关系科等业务科室。

各科室根据职能和工作需要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宁夏回族自治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四、工作成果与发展方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过去的工作中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

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人力资源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劳动就业率和职业发展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社会保障制度得到了健全和完善,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了有效保障;劳动关系和劳资协调机制得到了加强,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2.05•【字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精神,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我区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并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含按宁党发〔1984〕22号文件规定六十年代精减退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在普调的基础上,向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含取得国家级高级技师资格)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1953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原工商业者、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等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员再适当倾斜。

(一)普调1.每人每月调增基本养老金120元。

2.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下同)月调增基本养老金2元,不满10年的按20元调增;对因工伤残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按60元调增。

(二)特调1.对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调增100元;具有副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和取得国家级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每人每月调增70元。

2.1953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调增50元。

3.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调增50元。

对于同时具有上述两种以上身份的人员,按照就高原则,只能按一种身份的待遇标准调增一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5.28•【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5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区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8〕1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开展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专项职业能力等培训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适用本办法。

职业资格培训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职业(工种)开展的从事某一职业(工种)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培训。

职业技能等级培训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外职业(工种)开展的适应某一岗位需要、提高技能水平为主的培训。

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是指为适应某一岗位单项工艺技能或专项单一技能需要开展的不可细分最小职业技能单位的培训。

第三条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一般分为五个等级,即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05•【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直属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中央驻宁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会议和2022年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7〕94号),现就做好2022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一)完善职称评价标准。

一是修订评审条件。

各系列主管部门要结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本系列2018年后制定的评审条件进行修订完善,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引导人才提高专业素质,增强职业归属感。

具有自主评审权限的各高校、科研院所要探索开展人才评价规范研究试点,以破除“四唯”倾向为目标,根据不同学科特点,综合评价学科学术创新质量、贡献、绩效等因素,实行分类评价。

二是增设评审专业。

增设技术经纪人职称评审专业,制定出台技术经纪人职称评审条件,打造专业化职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

着力培养高素质专业化思政课教师队伍,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条件中单列思想政治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各高校要制定适应本校思政工作特点的辅导员、思政课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实行“自定标准、比例单列”,评审条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备案同意后施行。

三是完善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办法。

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鼓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深耕专业,追求更高学术成果,为培养战略科学家、打造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造就青年科技人才队伍、培养卓越工程师奠定基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工资【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0]186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0.12.24【实施日期】2010.1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8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为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建立保障公平效率的长效激励机制,现对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2009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实施绩效工资。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

对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清理核查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

绩效工资水平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所在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批复2023年度区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批复2023年度区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批复2023年度区本级社会
保险基金预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3.02.01
•【字号】宁财(办)发〔2023〕25号
•【施行日期】2023.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批复2023年度区本级社会保险基
金预算的通知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已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144号)等规定,现将2023年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详见附表)予以批复,请切实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提高到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预算全面执行。

二、应核尽核,应收尽收。

税务、社保、医保部门要各司其职,扩大覆盖面,夯实缴费基数,提高征缴率,确保应收尽收。

三、严格管理,规范支出。

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和支付基金,不得随意扩
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要开展必要的自查和稽核,防止基金流失,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稳定运行。

附件:2023年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2月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7.01•【字号】宁人社函〔2022〕229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工资福利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宁人社函〔2022〕229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大力实施助企纾困稳岗等“十大行动”,坚决打好打赢就业收入扩增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2022〕99号)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22年7月1日起,对我区尚未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各类施工总承包单位,在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暂缓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暂缓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试行)》(宁人社规字〔2021〕19号)相关规定,到属地人社部门申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的比例和金额。

属地人社部门应按规定确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金额,并出具缓缴情况说明。

三、对缓缴政策实行过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属地人社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并作为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的重要依据。

四、缓缴期结束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银行机构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向工程所在地银行、保险公司申请开立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并将存款协议书副本(保函、保证保险合同正本)送至属地人社部门备案。

五、请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10月14日前,将本辖区《阶段性缓缴工资保证金政策落实情况》汇总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

联系人:田磊************5099283(传真)附件: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落实情况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7月1日。

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

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

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务员【发文字号】宁人社发[2015]99号【发布部门】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5.07.07【实施日期】2015.07.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99号)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区党委各部委、区直各厅局委办干部(人事)处,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组织部(人事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7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加强面试考官队伍建设,提高面试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面试考官由取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三条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面试考官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设立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区面试考官资格的评审认定。

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包括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的领导、业务处室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等。

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守工作秘密。

第五条面试考官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面试考官履行考官义务,并加强对面试考官的管理。

第二章面试考官的条件第六条面试考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二)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三)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品行端正,公道正派;(四)了解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和相关政策;(五)具有较强的概括分析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计人员【发文字号】宁人社函[2016]82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02.02【实施日期】2016.0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宁人社函〔2016〕82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会考〔2015〕23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15年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区内合格分数线的函》(宁人社函〔2015〕587号),现将我区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合格人员名单公布如下:一、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合格人员43人。

成绩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三年有效(2016年-2018年参加评审)。

二、自治区合格标准为50分,合格人员30人。

成绩合格证在自治区范围内一年有效(2016年参加评审)。

请成绩合格人员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时到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领取成绩合格证书。

附件:1. 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全国成绩合格人员名单2. 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宁夏区内成绩合格人员名单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2016年2月2日附件1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全国成绩合格人员名单性别准考证成绩工作单位1李华男3400001028686海原县财政局2许祝愉女340000102098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3牛丽丽女3400001017882宁夏宁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4李丽萍女3400001029982宁夏瑞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5张星男3400001026579宁夏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刘娟女3400001020375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7王春晖女3400001024474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销公司8陈小玲女3400001029374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陆爱宁女3400001029674中宁县天新税务师事务所10万莉女3400001026972银川品鲜食品有限公司11祁燕女3400001005571宁夏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所12杨志娟女340000100217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13冀海林男3400001005970宁夏正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14祁洁女3400001016570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丁建花女3400001013670宁夏正圆税务师事务所16李彩虹女3400001011970宁夏公路管理局中卫分局17王金霞女3400001009568北京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宁夏分所18季文娟女3400001001268银川海关19贾永萍女3400001022568宁夏夏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赵焕蓉女3400001028166神华宁煤集团煤炭化学工业分公司21张闻卫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等待遇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等待遇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等待遇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9.28•【字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等待遇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宁东管委会: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新《工伤保险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2〕115号),经研究,决定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范围是,2012年9月30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调整后的工伤保险待遇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一)伤残津贴。

1.2009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45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42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9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60元。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以及属于关闭破产企业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3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00元。

按照以上标准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2.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6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3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05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5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杨莉等同志技工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杨莉等同志技工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杨莉等同志技工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宁人社函〔2022〕271号•【施行日期】202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杨莉等同志技工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通知宁人社函〔2022〕271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经自治区技工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张静等71名同志技工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任职资格时间从2022年8月23日起计算。

一、中级(10人)(一)讲师(8人)1.宁夏回族自治区技工教育服务中心杨莉2.宁夏交通技师学院李秀菊3.宁夏六盘山高级技工学校张静闫炜杨晓燕4.宁夏现代高级技工学校张宝王儒婉5.宁夏新商务高级技工学校陈红伟(二)一级实习指导教师(2人)1.宁夏现代高级技工学校胡兴2.宁夏新商务高级技工学校高旭二、初级(61人)(一)助理讲师(60人)1.银川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金子铎麻娇孙彤何丽莎2.宁夏回族自治区水电技师学院杨建辛明3.宁夏六盘山高级技工学校王静4.宁夏现代高级技工学校黑艳王作山朱华王巧丽鱼洋王晓燕柳江龙张朔刘佳奇张荣宋世媛张怀文程顺龙罗守梅朱欣沈佳琪张芳梅安璐李倩楠马娟白金安何孟娜5.宁夏新商务高级技工学校刘烨张艺秦张芙蓉张宝清谭梅苏佳娣包娜苏云鹏范利利吴利凯李建军马倩郝莉马旭梅黄源张旭蕊王秀娟张译王李娅6.宁夏轨道交通高级技工学校杜原升李应龙闵春媛王富杰李淑媛赵雪倩7.宁夏起航技工学校王毅侯敏洪花8.宁夏青松技工学校杨鹏举董生梅曹忠霞(二)二级实习指导教师(1人)1.宁夏六盘山高级技工学校潘淑荣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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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办关于在技工院校开展农村家庭“两后生”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宁人社函[2017]79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02.04
【实施日期】2017.0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办关于在技工院校开展农村家庭“两后生” 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函〔2017〕79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各技工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开展技能脱贫千校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通知》(宁政办〔2016〕177号)要求,切实做好农村家庭“两后生”在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年龄在15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未继续升学的宁夏农村家庭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

二、培训内容
根据“两后生”培训意愿和市场需求,按照职业(工种)分类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或考核。

三、培训时间
培训时间为一个学期(4个月以上)。

四、补助标准
“两后生”学员培训所需学费、住宿费(含卧具)和实习材料费按照每人6000元标准,由生源所在地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取得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等级证书的,按照自治区现行标准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员,由生源所在地的市、县扶贫、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资金再给予每人3000元的生活费补助。

五、申请程序
各县(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两后生”的培训摸底组织工作;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部门对所辖县区上报培训人员情况进行汇总,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与相关技工院校进行对接,根据培训专业类别,组织编班。

各技工院校在“两后生”学员入学15天内将学员信息登记造册,并将信息反馈到参训学员所在地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和财政部门备案。

参训学员完成培训后,由所在技工院校组织考核,合格后颁发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并将培训结果报生源所在地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财政部门核实后,据实拨付补助费用。

六、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两后生”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宣传和培训、考核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负责做好培训、鉴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预算拨付工作;各级扶贫部门要负责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身份审核、生活费补贴审核工作;相关技工院校要负责做好招生工作,并按照职业培训要求,认真组织好培训和鉴定考核工作,以确保培训质量。

附件:1.全区技工院校名单及培训职业(工种)
2.宁夏回族自治区技工院校开展“两后生”职业技能培训花名册
3.全区技工院校开展农村家庭“两后生”职业技能培训统计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办
2017年2月4日
附件1
全区技工院校名单及培训职业(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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