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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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检[2011]81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7.12
【实施日期】2011.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的通知
(川发改价检〔2011〕817号)
各市州发改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局,各有关发电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1311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我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坚决制止各地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
2010年开展的节能减排电价大检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六部门的有力督促下,22个省区市自行出台的对高耗能企业电价优惠措施已全部纠正,各类企业已经严格执行规定的目录电价。
但是,目前一些地方采取各种方式试图恢复优惠电价。
为坚决遏制各地越权优惠电价措施出现反弹,巩固2010年节能减排电价大检查结果,现再次重
申:
(一)凡是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制定调整电价管理政策,自行出台并实施优惠电价措施的;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批准,擅自开展大用户直供电试点,或者以其他名义变相降低企业用电价格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出台优惠电价措施,阻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节能减排措施落实的地方和部门,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二)对各级电网公司依据地方越权文件规定对企业实施优惠电价措施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对相关优惠金额部分按无违法所得给予相应罚款处理;对因实施优惠电价而压低上网电价的金额,要依法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