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派生诉讼制度(一)
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圈邕圈围避ii二.竺!!型圭!f叁垒!圭塾金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雷姣姣王陈平摘要2005年我国《公司法》的修订,增加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虽然《公司法》对股东派生诉讼的原被告、派生诉讼的前置条件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是较为笼统。
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派生诉讼原被告前置条件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62-01一、股东派生诉讼的含义所谓“股东派生诉讼”指的是,当公司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公司怠于诉讼时,符合法定要件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二、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原被告(一)派生诉讼中的原告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派生诉讼中的原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能够提起派生诉讼的只能是“股东”;第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提起派生诉讼没有任何的条件限制。
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提起派生诉讼需满足三方面的条件:其一,持股期限。
即,股东持有股份必须连续180日以上:其二,持股比例。
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三,是对股东数量的要求。
尽管法律这样规定,但是我仍有两点不同意见:其一,对股东持股期限的要求。
我认为应当兼顾“当时股份持有原则”和“持股期限原则”。
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钊‘对那些通过购买股票恶意对公司提起诉讼的人,公司法的规定对于他们来说都不是问题,而一旦引入英美法系的“当时股份持有原则”,即要求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告需在其起诉的不适行为发生当时即为股东。
这就大大减少了恶意诉讼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也避免了公司处于一种随时被“威胁”的境地。
其次,退一步说,即使是善意诉讼,在不适行为发生之时即为股东,则更有利于掌握事态的发展,了解事情的经过,从而掌握更多的证据,为以后的诉讼提供更多的支撑。
其二,对股东数量的要求。
简析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平等 的理念 。派生诉讼制度产生 以后 , 世界各 国纷纷效 仿, 成
出 一种 妙 趣 横 生 和 富 有独 创性 的 责任 机 制 。 二、 派生 诉 讼 制 度 在 我 国 存 在 的 必 要 性 和 合称之 为大型正式的组织设计 有重大 的意义 , 对于 公司股 东利益 的保护 、 公司利益的保 护和
19 9 3年 《 司法》 1 1 规定 的股 东诉讼 是股 东直接 做 出说 明, 公 第 1条 因此 , 完善我 国公司法规定的派生诉讼制 度将 是未 诉讼 , 是股东 为了 自己的利益直接做 适格 的原告提起 的诉讼 。 来公司法 的重要任务。 实 践中, 由于 国有股 、 法人股 上市 路通受到严 格限制 , 国股 我 我 国新修订的 《 公司法》 仅仅赋予 了具备一定条件的股 东 市 中的股民大多数属于小股东范 围,这些 占股 东人数 大部分 派生诉讼 的提起权 ,这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的规定
股 东 的 诉 讼 提起 权 , 不 允 许 他 们 提 起 派 生 诉 讼 , 就 是 著名 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 的有 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 向人民法院 更 这
的“ o sV H r o t e F s . a b t l ”规则 。若严格执行该 规则, 否定股 东 提 起 诉 讼 。 第 二 款“ 事 会 、 设 监 事 会 的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的监 ” 监 不 的诉讼提起权 ,则势 必将 公司大多数股东置于一种绝对 的无 事, 或者董事会 、 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一
东 、股 份有 限 公 司连 续 一 百 八 十 日 以上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百 分之 一 以上 股 份 的股 东 ,可 以书 面 请 求 监 事 会 或 者 不 设
略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我 国 新 公 司 法 》也 规 定 了该 项 制 度 , 体 表 现 为 公 司 具
法》的第 1 2 . 条 监事 有本法 第 1 0条规定 的情形 的 ,前述 股 何实体权 利 . 5 5 只是提供证据 . 协助法院查清案件事实 。 公司参 与
东 可 以 书 面 请 求董 事会 或者 不 设 董 事 会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执 行 诉讼 的 目的在 于使公 司知晓诉讼进程 、 承受诉讼结 果、 防止原告 董事 向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 。 上 述规 定可 以看 出 从 我 国 的 股 东 股东 不 当诉 讼 行 为 及 为诉 讼 提 供 证 据 。 派 生 诉 讼 制 度 充 分 借 鉴 国 际 先 进 的 立 法 例 . 主 要 包 括 其 主 体 其 资 格 及 前 置 程 序 这 两 个 部 分 。 方 面 , 国 的 新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一 我 2 派 生 诉 讼 的 前 置程 序 . 竭 尽 公 司 内部 救 济 原 则 , 的 是股 东 在公 司 遭 到 违 法 行 为 的 指
[ 摘 要 ]我 国新 修 订 的 《\司法》 第 】2条及 《 券 法 》第 , 厶 5 证 4 条对我 国 股 东 派 生诉 讼 制 度 的 规 定具 有 开 创 意 义 。 7 但是 , 国 我
的 股 东派 生 诉讼 制 度 只 有 少 数 条 文 , 约机 制 和 程序 规 则的 缺 失 制
股 派 生 诉 讼 制 度 有 可 能 成 为 条 文 上 的 制 度 而 发 挥 不 了 实 际 作 损害 后 不 能 马 上 直 接 提起 诉 讼 而 必 须 先 向 公 司 的 监督 机 关提 用 : 一 方 面 , 乏 股 东 提 起 派 生 诉 讼 制 度 的 激 励 机 制 和 滥 用 出 由公 司 出面 进 行 诉 讼 的 请 求 . 另 缺 只有 在 请 求 已落 空 或 注 定 落 空 , 派 生 诉 讼 制 度 的 危 险 并 存 。 些 都 直 接 关 系 到 这 一 新 生 诉 讼 制 救 济 已失 败 或 注 定 失 败 时 . 东 才可 以代 表 公 司提 起 诉 讼 。 原 这 股 此 度 的 发 展 和 运 行 。 体 而 言 , 国 股 东 派 生 诉 讼 制 度 存 在 以 下 则影响力不断扩 大. 具 我 不仅被英 美法 系国家的判例 法和公司法所借 问题 : 鉴. 而且还被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所借鉴 . 而成 为少 数股东 从 1股东 派 生 诉 讼 的 当事 人 问题 的 一 项 重 要 权 利 , 成 为现 代 公 司法 所 规 定 的 一 种 重要 制 度 。 也 根 对 于 诉讼 当 事人 的概 念 . 国 逐 渐 抛 弃 了直 接利 害 关 系 当事 据 国 外 的立 法 例 股 东 寻 求公 司 内部 救 济 途 径 主要 有三 种 : 向 董 各 一 人 的概 念 , 而代 之 以纯 粹 诉 讼 意 义 上 的 当事 人 概 念 , 即广 义 当事 事会提 出请求: 二是 向股东大会提 出请求 三是 向监事会提 出请 人概 念 。 断 当事 人 是 否 适 格 . 再单 一 的根 据 实 体 法 判 断 其 是 求 。 判 不 英美 法系 国家 规 定 股 东应 先 向公 司 的 董 事会 或 股 东 大 会 提 出 否具 有直 接 的利 害 关 系 有 程序 意 义 的 当 事人 也 是 适 格 的 当 事 书面 请 求 。 具 因此 如 果 将股 东大 会 作 为股 东 诉 前请 求的 惟 一 机 关不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刍议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刍议摘要: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世界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均对本国公司立法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订,我国新的《公司法》更是首次将股东派生诉讼以成文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建立解决了我国以往对于公司的董事等管理层人员损害公司权益,中小股东诉之法院,法院无法可依,通常仅能以原告不适格而不予受理的困境;更好地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促使公司管理层能尽职尽责,更好地治理公司;完善了我国现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为建立现代公司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虽紧随潮流,完善立法,但实践中,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我国应立足实际,面向国际,吸取世界各国公司立法的精华,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不断从法律制度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活力。
关键词:股东派生诉讼原告资格前置程序一、股东派生诉讼概述股东派生诉讼又称股东代表诉讼、传来诉讼,不同学者对其有着不同的理解。
钱卫清教授认为,“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于或拒绝追究侵权人责任时,具备法定资格的一个或多个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侵害公司权益者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
”2石少侠教授认为,“股东派生诉讼是指董事、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实施某种越权行为或不当行为时,由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对此没有提出诉讼,而由公司一个或多个股东代表公司对实施越权行为或不当行为者提起的诉讼。
”3施天涛教授认为,“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就其所遭受的某种侵害提起诉讼时,公司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以使公司获得赔偿等救济为目的而针对该种行为所提起的诉讼。
”4从上述学者的表述中可以发现,尽管各学者对股东派生诉讼的定义在部分用语上不相一致,但学者们对股东派生诉讼的宗旨、目的、方式等的理解是不谋而合的,只是站在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了阐述。
日本学者大隅健一郎指出,“无论是在理念上的还是在现实上的,股份公司都是股东利益、公司债权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各种利益的错综物,不仅这些利益本身屡有矛盾对立,而且各利益内部也还包含了利益抗争的可能性。
试述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1)

试述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1)内容摘要: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于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规定了该制度。
本文尝试着对该制度加以介绍,以利于对其的理解及适用。
关键词:公司股东派生诉讼On the Formation of Our Country Shareholder’s Derivative Suit SystemAbstract:Derivative suit is a suit in which the shareholder sues on behalf of the corporation, on the theory that the corporation has been injured by the wrongdoing of a third person, typically an insider. A derivative suit is an action brought by oneormore shareholders to remedyorprevent a wrong to the corporation. In a derivative suit, the plaintiff shareholders do not sue on a cause of action belonging to themselves as individuals. Rather, they sue in a representative capacity on a cause of action thatbelongs to the corporation but which for some reason the corporation is unwilling to pursue; the real party in interest is the corporation. It is a very important law to protect shareholders’legal interest,The principle was established in China’s corporation law .A brief introduction about the principle will be made in this thesis.Key words: Corporation Shareholder Derivative Suit一、问题的提出公司作为现代经济的民事主体,其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试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构建

试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构建[摘要]我国2005年《公司法》首次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给中小股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我国公司健康运行提供了重要保障,但我国的派生诉讼主体不甚明确,制度成本过大,中小股东行使该诉权困难,无诉讼激励机制,配套措施不健全,可能出现烂诉等问题,使得该制度在运行当中并没有完全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文章从派生诉讼的由来,性质及其价值着手,试图通过对诉讼主体加以明确,降低起诉的门槛,简化诉讼程序,增加股东派生诉讼的鼓励机制等手段,来改善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的运行效果。
[关键词]股东;派生诉讼;诉讼费用;诉讼主体;烂诉一、股东派生诉讼的基本理论(一)股东派生诉讼的由来及其性质股东派生诉讼最早在19世纪发展起来,它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期英国的Foss vs Harbottle 案件及在该案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著名的“Harbottle规则”。
[1]它包含了两个重要的原则:一是适当原告原则;二是多数规则原则。
前者是指,如果发生了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针对该行为提起诉讼的适当原告是公司,个人股东或者少数股东不能起诉。
后者是指,在决定是否对该行为起诉时,需要召集股东会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而在股东会议上当然遵循的多数决规则。
很显然,这实际上是一种大股东规则,少数股东利益被严重忽视。
由于该规则过于严格和机械,因而,在随后的一些判例中,该规则在的适用逐渐出现一些例外。
主要包括:多数股东对少数股东的欺诈;公司行为违法或者越权;股东会议不合程式;基于公平考虑等。
上述例外毫无疑问是对Harbottle规则突破,股东派生诉讼亦随之得以发展并最终获得确立。
美国在继受英国法律时,超越了Harbottle规则路径,直接承认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为公司利益而提起诉讼,它体现了一种“衡平规则”。
现在,美国已经通过成文法确认了这一制度。
(二)股东派生诉讼的价值分析1.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控制股东的事前抑制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实际控制者。
论我国新公司法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论 我 国新公 司 法 的股 东 派 生 诉讼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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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股 东 派 生诉 讼 制度 源 于 英 国 16 94年 东 潘 多铅 矿 公 司 诉 麦 瑞 威 泽 案 的 判 例 。 派 生 诉讼 制 度 在 现 代 英 国 、 美 国 、 大 利 亚 、 拿 大和 日本 、 国 台湾 公 司 法 中均 已 有 明 确 的 规 定 。我 国公 司 法 在 20 澳 加 我 0 5年 l 0月 第 3次 修 订 中第 一 次确 立股 东 派 生诉 讼 制 度 。 股 东 派 生 诉讼 制 度 在 新 公 司法 确 立 对 健 全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 障公 保 司及 中 小股 东 的合 法利 益 、 进 我 国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将 起 到 重 要 作 用 。 我 国新 公 司法 有 关 股 东派 生 诉讼 促
的原 告 应 该 是 公 司 ;股 东 代 表 诉 讼 ” 一 概 念 则 强 调 在 本 诉 “ 这
讼 形 态 中 , 告 股 东 实 际 上 代 表 着 与 其 具 有 相 同 地 位 的 所 有 原 股 东 而 起 诉 。 由 于 日本 商 法 和 我 国 台湾 地 区 公 司 法 均 采 用 …
浅议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必要性和原告制度

论对 我国家窿 暴力现象的现状 与对策
封 雅 丹 己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 0 级 1 班 3 0 湖北武汉 40 7 ) 30 4
摘要: 我国对家庭暴力的立法与现实中存在差距, 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 实践操作的可能性。 力就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加大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力度; 强妇联组织建 加 四 设, 使妇女堆权工作落到实处; 加强典型 宣传和法律帮助, 建立健全反对家 笔者认为要缩小中国妇女法律条款与实践中的差距须注意几个问题 庭暴力的社会监督机制; 提高全民的性别意识。 ( 实行灵活的就业机制。实行弹性的工作制、 一) 非全时工作制、 阶段就 关键词: 家庭暴力立法, 社会保障, 性别意识教育 业制等, 以减轻女性在家务劳动中的强度。在家务劳动社会化水平较低的 妇女是家庭暴力最大的受害群体 情况下, 妇女既要参加社会劳动, 又要承担家务及生育上的压力。从法律上 家庭暴力问题无疑具有全球性, 是一种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社会 保证实行灵活就业机制, 以保障女性权益不受侵害。 现象。一般意义上讲, 它指的是在具有血亲或姻亲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问, 行 (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二) 优化社会舆论环境, 实现对妇女的社会保护。 为人以殴打、 捆绑、 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给他人造成身体、 精神、 性等方 女性作为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 理应受到社会保障的重点关注。目 前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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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肃农业 2 }年第 6 ( 『 t6 X 期 总第 29鹤) j
例 支付给个体股东 , 否则无法词动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积极 。 在美 国. 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 赋予股东直接受偿 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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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想去甚远之时 . 我们就应 当考虑通过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来加以平衡 。 综上 笔者认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派生诉 讼是 针对滥 结束语 用公司财产内部人提出时。其 次是 当派生诉讼当 中存 存≠捧惑般东 和过错股东 之时 。 我国实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一 种进步 , 在实行的过程当 中我们必须根据我 国的 最后是公司不再是持续运营兴旺的公司时 擎 ? . _ 三种情况 当中 . 他们是符合 派生诉讼制度 的原则和我国的实际情 , i以函 不法董事从派生诉讼种得利 , 体现 法治现状 , 基于本土的法律资源 , 在鼓励正 当派生诉讼翻度和阻挡不正 当诉讼之问寻求 个 平衡点 , 需要注意的是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我国是欠缺而不是 过剩, 主要的矛盾是 了公 司公平正义原则 . 有助 于提 : 极性 . 更好监督董事。 所 尽量有 () 2 败诉股东的赔偿责任 因为股东提起派生诉讼 是为 了公 司的利 益而提起 的. 欠奉而不是泛滥 , 以在我国 耳前的立法的指导思想应当是在构件 具体制度 时, 并非 为了个人利益 , 所 在 一 定程度上并不能完全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之进行规制 , 利于股东能够积极 。 方便的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膏文t : 基于此笔者认 为法院在考虑败诉股东的责任承担时应 当从 败诉股东 的主观方 面进行考 1 燕. 膏珐 . ● 膏出 牲 . . E. 膏 曩 龙毫 太牟 出 牲 .∞3 2 年■ . 虑. 区分善意之 和恶 意之诉 , 对于善意提起诉讼的股东应 当规定其 在败诉之后不承担 2 王保 . . 中重一丰 娃 . 人民生茂 出重壮 ∞1 2 年簟 责任 . 而对于恶意之诉. 则采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 行相 应的惩罚 和赔偿 。 3 蠢 l安 . 毛 蕞圭诉 番研充 . 与牲鲁震 晨 1 6 蕈六期 P 3 ~ 3 基 9 年 9 P6 4. 4 看蓐 . . 最幕蕞圭诉 番闩惠研 充 . t干( 毛 人l 研生)03 摹 4 00 年 站 () 3 举证责任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 讼法 的规定 主要是实行谁 主张 谁举证。但是 5 培 芳、 碉 . 田 一生 中曲 生诉蛩 却摄一 少 盘艘艘 东权 的教 济之一 . .1 t建 英 奁 蕞 t干莹●最1 一 . | 笔者认 为在股 东派生诉讼 当中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原因如下 : 6 l安 公可生上 曲j苴早■ . . 毛 f l 北毫太牟 出 牡 . 0 年 1 2 3 0 月履 . ① 基于我国 目 的股东派生诉讼是处于一个欠 缺的阶段而不是过剩 . 前 法律所要傲 I 公 司珐) 05 . . < 20 年 的应 当是积极鼓励 中小股东应用股东派生诉讼保障 自己的合法权益 . 而非 由主张者举 2 阿蠢 ・ . 克青 . 平●和麓睾 . 率置 出 世 19 年簟 . 簟 97 3 黄鼻 . . 段车最生诉 番 直研 克 . t王保树 ‘ 育盎把支橐 . 法律 出 } 20 年舨 肢 ±Oo 证, 因为由主张者举证是为了防止滥诉. 弃置 . 骨有晨公 司小晨末较 苴保肆研 充 . . 殷 t王谭 树< 商涪论文 )差伴 出 牡 . 展 ∞0 年簟 . 前的实 际不符 。如果实行谁主张谁举证 , 么股 东派生诉讼制度有可能沦为一纸废言。 那 s 何羹 寰 . . 公众. I 戈最权证 彝 . 套. 置 毛车大 掌出版址 19 年 段 . 99 ②公 司的经 营具有 专门性和技术性 . 中小股东 根本无法进入公司的核心 . 根本无法对公 6 G . R E : Ⅷ1R ・ k g1 D 6 A . | 南 l w c cn a J 眦 . 9 5 1 8. 7 州侵j 论 股末代毫诉 蕾提起较 . . .. t王保 姆( 蠢浃论文 橐 . 出 牡 19 年J . ) 抟肆 晨 97 匠 司的真是经 营状况有一个明确的了解 . 他们与葭事会之问是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8 襄壹■ ・ ・ 斯蚺 . . A泣 生尊 的复井分析 中瞳丈 百辩空 书出版牡 19 年 97 中小 股东很难 取得足够 . 有效 的证据 证明公 司侵吾人的过错及其因果关系 . 从法 律的基 本价值来看 . 公平是唯一的选择 9 一在诉讼当中飘方也应 当是平等 的, 当双方 的诉讼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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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派生诉讼制度(一)内容摘要:在公司的内部关系中,股东会的权力至上,这一点体现在对董事会的控制与制约上。
然而,现代公司的巨型化导致股权的高度分散,每个小股东无法通过行使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来影响股东会的决议。
而控股股东往往又是公司的董事。
当董事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时,很可能出现董事违反信义义务,利用董事会的权力谋取私利,侵害公司利益。
受害公司由于受控股股东的控制,因此不可能作为原告出面起诉。
英国普通法通过东潘多铅矿公司诉麦端威泽案确立了派生诉讼制度。
在此之前,派生诉讼制度已在美国法院确立下来。
关键词:诉讼派生诉讼派生诉讼制度在公司的内部关系中,股东会的权力至上,这一点体现在对董事会的控制与制约上。
然而,现代公司的巨型化导致股权的高度分散,每个小股东无法通过行使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来影响股东会的决议。
而控股股东往往又是公司的董事。
当董事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时,很可能出现董事违反信义义务,利用董事会的权力谋取私利,侵害公司利益。
受害公司由于受控股股东的控制,因此不可能作为原告出面起诉。
英国普通法通过东潘多铅矿公司诉麦端威泽案确立了派生诉讼制度。
在此之前,派生诉讼制度已在美国法院确立下来。
第一部分派生诉讼制度概要一、派生诉讼的特点在大陆法系公司法理论中,通常把派生诉讼视为代表诉讼的一种。
此种学说将派生诉讼作为捍卫和保护公司与股东双重利益的挡箭牌,归于股东共益权的一种。
笔者认为:派生诉讼或称代位诉讼,是一种地道的他益权,完全是以有人格利益但却受董事控制的公司利益为出发点,代替公司起诉侵害人,使公司的宗旨能够实现,避免成为控股董事谋取私利的傀儡。
股东派生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的区别在于:第一,两种诉讼的诉因不同。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不适行为使公司某类性质的股东遭受损害,其中一个或几个股东为其本人和所有与其遭受同类损害的股东的利益而代表其本人和其他股东提起的诉讼2]。
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直接诉讼的一种,诉因主要是因为少数股东的权利遭到公司不适行为的侵害。
股东派生诉讼的提起主要起因于控股股东(或董事)依其对投票权的控制,不会通过起诉的请求。
由此,派生诉讼制度赋予股东代位行使起诉权,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
第二,两种诉讼中当事人的地位不同。
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是真正为自己及其他相同遭遇的股东伙伴们的利益提起诉讼的,股东们是真正的原告,公司是真正的被告。
股东派生诉讼的当事人远比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复杂,分为名义上的原告、被告与真正的原告、被告。
股东们是名义上的原告,而真正的权利人是公司,公司才是真正的原告。
股东们的这种诉讼提起权是从公司的派生诉讼中派生出来的,故而名为派生诉讼。
另一方面,英美公司法将公司作为派生诉讼中名义上的被告,真正的被告是董事。
在大陆法系的公司法中,董事是被告,公司不属于原、被告任何一方,只作为独立的诉讼参加人参与诉讼。
第三,两种诉讼的程序规则不同。
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即受害人股东,以受到公司或董事不适行为损害为条件,不再附加其他程序要求。
股东派生诉讼中,为防止股东滥用派生诉讼权利,对股东提起派生诉讼规定了严格的前提条件,对派生诉讼提起人的资格作乐诸多限制,对提起诉讼的原告撤回诉讼或结束作了严格限制。
具体内容下文将祥述之,与此不赘。
二、股东派生诉讼的约束机制股东派生诉讼有其特殊复杂的背景,一方面,为保证公司内部关系民主化及其内部权利制衡,公司法应当允许少数股东代位公司对不适行为人提起派生诉讼。
另一方面,如果对派生诉讼不加限制,则公司将面临大量诉讼从而困于应付诉讼之累而无法正常运营。
由此有必要对派生诉讼加以严格限制,使之维护公司利益的机能得以充分体现。
(一)、对原告资格的限制显而易见的是,原告首先必须是受害公司的股东,即在诉讼提起时拥有公司的股票。
至于诉因行为发生时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是否应当拥有该公司的股票,以及该股东持有股票的时间长短要求,各个国家的规定不尽一致。
1、是否确定同时所有权规则同时所有权规则是指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在诉因行为发生时就已经是公司的股东,而且持续到诉讼提起之时。
日本商法没有股东必须在董事行为发生时持有公司股份的规定。
我国台湾公司法对此也无规定4]。
美国修正标准商事公司法和绝大部分州的公司法仍然要求起诉股东具备同时所有权规则。
该规则的目的旨在防止“投机诉讼,”即知悉有派生诉讼发生的诉因之存在而以提起派生诉讼为目的来购买该公司股份,导致后继股东对诉追行为不甚明了。
然而,学术界对是否应该确定同时所有权规则尚存疑义。
因为股东是为公司的利益而提起派生诉讼的,派生诉讼成功后对原告股东来说,获益甚小,仅表现在其所持股份的增值上。
但是派生诉讼一旦遭法院拒绝或败诉的话,股东要承担高额诉讼费用,甚至还要支付被告的诉讼费用。
由于派生诉讼对少数股股东来说风险极大,即使有投机诉讼发生,股东也不会因派生诉讼的成功而不当得利。
所以同时所有权规则没有确定的必要,只要原告股东是在不知道有侵权发生的情况下获得的股份,他就应当可以作为派生诉讼的原告。
2、持股数量与持股时间之限制对持股时间与持股数量的规定同样也是为了防止滥用派生诉讼。
日本商法虽未确定同时所有权规则,却在267条中规定了提起诉讼的股东必须持有公司股份6个月以上。
我国台湾公司法第214条明确规定:继续一年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才有代位诉讼权。
德国公司法规定股东的持股时间为三个月以上,持股数量为其总数的10%以上,法国公司法规定持股数量应占股本总数的5%以上。
3、纯洁的手原则此原则是指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未对董事的违法、不适行为予以明确的赞同,批准或默认。
如果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就诉因行为投票赞同,那么他因欠缺“纯洁的手”而丧失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
于此限制,从另一方面检测股东是否有提起派生诉讼的善意。
加拿大商事公司法对原告股东的主观状态作了必须为“善意”的规定。
(二)、附加程序要件由于股东派生诉讼的特殊性,各国公司法对提起派生诉讼增加了诸多附加程序要件,以严格的程序要件防止恶意滥讼的发生。
1、向公司提出正式要求股东在向法院提起正式的派生诉讼之前,应请求公司对致害人提起诉讼,如果公司不行使其诉权,股东的派生诉讼提起权才得以产生,否则有越俎代苞之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这项程序要件要求不同5]:美国各州的公司法大多规定,股东向法院提出派生诉讼之前必须征得董事会同意,只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豁免这一请求。
这种原告向被告请求他同意起诉被告的请求无疑于与虎谋皮,因为派生诉讼的对象是董事会的大部分董事,则要求原告事先征得董事会同意几乎等于剥夺了股东的派生诉讼提起权。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董事会不愿以公司名义起诉的话,股东还应向股东会提出请求,要求股东会对致害人提起诉讼。
除非致害人所占表决权超过半数以上,可以免于向股东会提出请求。
在大陆法系公司法中,要行使派生诉讼权的股东应向监事会书面请求,要求监事会对董事提起诉讼。
公司的监事会如果在一定期限内对这种请求不予理睬,股东方可代位公司向致害人提起诉讼6]。
我国台湾公司法第214条第二款规定:“检察人自有前项请求日期之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时,前项股东得为公司提起诉讼。
”如前所述,对股东的请求做出决定的决定机构,各国公司法有不同规定,不外于董事会、股东会与监事会——公司内部三大权力机构。
2、费用担保在派生诉讼中,为防止股东恶意起诉,法院可以应被告的请求命令原告股东为被告参加诉讼的费用提供担保,以确保原告败诉时,被告以从原告提供的担保金额中获得赔偿。
然而,并非所有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都必须提供这种担保,否则会使一些对公司确有价值的派生诉讼因原告股东无力提供担保而夭折。
参见各国立法例,适用担保的前提条件不外乎两种情况:其一是原告所持股份低于股份法定数额;其二是原告出于不正当目的提起诉讼。
而后一种情况较为合理7]。
三、股东派生诉讼的法律后果在派生诉讼中,由于当事人关系复杂,有名义上的原、被告真正的原、被告之称,所以派生诉讼的法律后果并不像其他诉讼那样由原、被告承担。
相比之下,股东派生诉讼的法律后果令人匪夷所思,因为公司才是真正的原告、损害赔偿的受偿者。
原告股东所能所得的利益仅是手中的股份因公司所受损害的补偿而增值,并无任何实质性的补偿。
而真正的被告——董事并未受到任何损失,只要他们手中仍持有大量股份,公司从他们手中获得的赔偿额又因他们股份的增值再次回到他们手中!原告股东还要支付巨额的律师费用及其他诉讼费用!而当原告股东败诉时,原告股东除了要支付巨额的律师费用,还要被告的诉讼费用负责,另外还要承担公司因应诉而遭受的损失的损害赔偿风险。
这就使派生诉讼陷入两难境地,这种严重失衡的利益驱动机制令多数股东远离派生的诉讼,即便对善意的正当的派生诉讼也构成一种严重的遏制。
为此,许多国家的公司法对原告股东的诉讼费用的规定作了修改。
英国普通法在华勒斯泰纳诉莫阿二号案的判决中形成了一条原则8]。
原告提起派生诉讼是善意的,那么,该原告股东就应获得真正的原告——公司的帮助,在公司承担原告的诉讼费用的前提下进行诉讼,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派生诉讼的僵化局面。
另外,在美国普通法中的珀尔曼诉费尔德曼案(1995年)中,法院判决向前支配股东依据是:现在控制公司的人(他们曾向被告支付过控制溢价)不应当分享所、追回的赔偿。
同样,如果其在侵权行为中控制着公司,那么法院可以命令无辜的股东按比例地获得赔偿,其理论依据是:应当允许所追回的基金立即转由侵权行为人控制9]。
这样,前述当原告股东胜诉时出现的颇具讽刺意味的法律后果得以避免,同时从另一方面鼓励善意的股东提起派生诉讼。
对恶意的原告股东来说,应不可避免地承担败诉的后果。
如果确有致害竿为发生,因原告股东对实情不甚了解,仅为了个人利益提起通谋诉讼,一旦败诉,不但使公司丧失了就致害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而且使公司蒙受利益及其声誉的损害。
如果并无致害行为的发生,恶意的诉讼将影响董事的正常工作及公司的正常运营,还将因应诉而遭受损害。
参照美、日等国的立法例,此种赔偿责任仅适用于恶意提起诉讼的股东,其赔偿范围不仅包括被及公司因参加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还应包括被告及公司因此受到的其他损失10]。
此外,在派生诉讼中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包括诉讼和解。
派生诉讼程序复杂,长时日、费巨资的诉讼可能会使诉讼双方两败俱伤。
如果各方当事人能够达成和解,将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因为即使原告胜诉,原告为公司而获得的补偿也常常不抵公司所受的损失。
但是,为了防止以收买原告股东为目的的秘密和解,避免通谋诉讼,有必要对派生诉讼的和解加以如下限制:(1)由于原告如果以和解的方式结束诉讼,是对其他有诉讼资格的股东诉权的处分,因此应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2)应经过法院的审查,包括对胜诉的可能性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