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住宅、商业、办公楼、工业、仓储、公共设施等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服务业主、规范管理、公平公正、便利实用的原则,加强居民自治,推动社区和谐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压迫业主和住户,不得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采取科学、合理、高效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六条物业服务包括安全管理、公共设施管理、收费管理、维修管理等。
第七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进行安全防范,确保业主和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负责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物业服务机构对业主和住户收取的费用应当合理,明确收费标准,并且提供明细账单,接受业主和住户的监督。
第十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高效地处理居民的报修事项,维护公共设施和业主的正当权益。
第三章居民自治第十一条居民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秩序,不得伤害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居民应当积极参预社区事务,合理利用公共资源,共同维护社区的良好环境。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是居民自治的重要形式,业主大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定期召开,并且做出合理决策。
第十四条居民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制度的规定,缴纳管理费用,按期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章违法行为和处理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机构和物业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二)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三)不按照程序办事,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的规定;(四)其他违法行为。
物权法律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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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 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二者的权;而担保 物权则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
用益物权除地役权以外,均为主物权;而担保物 权则都是从物权,即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 第二节 所有权制度 第三节 用益物权制度 第四节 担保物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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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
一、物与物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三、占有 四、物权变动 五、物权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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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与物权
(一)物 1.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 体和自然力。 (1)客观物质性。 (2)可支配性。
茶杯和杯盖,房屋与窗户,鞋子与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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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物与孳息 孳息是指物或者权益所产生的收益。
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 (如母牛生下的小牛);法定孳息是原物根 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储蓄存款的利息)。
原物和孳息属于两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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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然孳息
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 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 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 的新物权
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 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 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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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 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由此可见, 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 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物权法中法律制度思索
2023-11-10•物权法概述•物权法中的物权类型•物权法的法律制度目录•物权法中的法律责任•物权法的发展趋势与展望01物权法概述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物权法涉及对物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与这些权利相关的义务。
物权法的性质是私法物权法主要规范私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属于私法领域。
物权法的定义与性质物权法对所有物权人一视同仁,以平等的保护方式对待所有的物权人。
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对物权的种类、内容、取得方式、变动条件等作出明确规定,不得自行创设。
物权法强调物权的公示,确保物权的设立、变动和消灭应当公开、透明,并遵循诚信原则。
0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0201物权法起源于罗马法,随着社会的发展,物权法的内容不断丰富和完善。
物权法的起源与发展我国现行物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实施以来,为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我国物权法的历史与现状物权法的历史与发展02物权法中的物权类型所有权是指对物品的全面支配权,即拥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所有权定义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类型,拥有排他的绝对性,是其他物权的基础。
特点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如房屋、车辆、机器设备等。
所有权人可以对其进行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
内容特点用益物权是非所有者对他人之物享有的权利,具有相对性和限制性。
定义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之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
内容用益物权的客体包括不动产和某些动产,如土地、房屋、矿产资源等。
用益物权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这些资源,但不能对其进行处分。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履行和债权人实现债权,对特定物品进行担保的权利。
定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实现而设定的权利,具有从属性。
特点担保物权的客体包括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如抵押物、质押物等。
债权人可以通过对这些物品的处置来获得清偿。
物权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权法律制度在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物权法律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对物权法律制度进行分析,以期为完善我国物权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2016年,甲乙两人在我国某城市共同购买一套房产。
购房合同约定,房产归甲乙共同共有。
然而,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由于甲乙双方对房产份额的划分存在争议,导致房产证未能办理。
甲乙双方遂将争议提交至人民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物权法律制度是指调整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以及物权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我国物权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二)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1.物权共有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对房产份额存在争议,因此需要明确共有份额。
2.物权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
本案中,由于甲乙双方未能办理房产证,导致物权登记制度未能得到有效实施。
(三)案例分析及建议1.明确共有份额本案中,甲乙双方对房产份额存在争议,导致物权共有制度未能得到有效实施。
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如下:(1)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共有份额,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
(2)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共有份额。
2.完善物权登记制度本案中,由于甲乙双方未能办理房产证,导致物权登记制度未能得到有效实施。
为完善物权登记制度,建议如下:(1)简化登记手续,提高登记效率。
(2)加强对登记机构的监管,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登记制度的权威性。
3.加强物权法律宣传教育为提高公民、法人对物权法律制度的认识,建议如下:(1)加强物权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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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观点
• 一种意见赞成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理由主要是: • (1)宅基地上的住房属于农民私有,农民对自己的住房享有所
有权,当然包含转让住房的权利。
• (2)目前农民有闲置的住房是客观事实,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
让,有利于积极发挥物的效用。
• (3)当前农民一个突出问题是贷款难,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
水土保持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文物保护法等法
律中有关物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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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3、物权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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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作用,直接体现在两方面: 其一是定分止争 其二是物尽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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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 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 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 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
• (5)保护物权。 • 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物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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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财产
• 国有财产可分为三大块。
• 一是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有
关国有自然资源的归属和开发利用,有宪法和许多法 律的规定。
• 二是国有企业。 • 三是国有企业以外其他单位如机关、教科文卫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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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
• 物权法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章中应当着重关注三个问
题:
• 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应当尽可能采取
拍卖、招标的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严格限制采 用划拨方式。
• 第二,土地不可再生,应当建立机制节约用地,提高
土地利用效益。土地的使用,既包括地表,也包括地 上、地下空间。
第一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章物权法律制度本章有些规定法理性较强,法律专业术语较多,理解上有一定的难度。
在综合阶段考试复习中,建议重点关注:物权变动的公示;善意取得;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一、物权法律制度概况1.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2.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存在冲突,以《物权法》为准。
二、物的概念与种类物是物权的客体。
《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一)物的概念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二)物的种类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此称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二是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亦称一物一权原则,基本含义是: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相应地,每一行为亦只能处分一物。
一物一权原则与以下情形并不矛盾:(1)多人共同对一物享有一项物权。
(2)在一物之上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
【举例】甲和乙是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以丈夫甲的名义办理了产权登记。
后因夫妻不和,妻子乙要求登记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再出具一份产权证明。
因为,所有权实行一物一权,不能在同一物上有两个“所有权”,乙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人。
乙可以要求以甲和乙共同的名义变更产权登记。
(三)物权公示原则1.公示的含义《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举例】甲公司将自己的一间门面房作价20万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略加修缮,使用一年后以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使用一年后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公司。
物权法律制度
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一、物与物权(二)物权1.物权的概念及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和债权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
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如下特征:(1)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物权是指特定主体所享有创排除权利主体外的一切其他人侵害的财产权利。
作为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权利人以外酌任何其他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的义务。
而债权只是发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被称为对人权。
(2)物权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
所谓直接支配,是权利人无须借助他人的行为就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
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支配方式。
所谓排除他人干涉,是指物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
2.物权的分类(1)所有权与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他物权是指所以外的物权,亦称限制物权、定限物权。
他物权是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与所有昔发生分离,由所有权人以外的主体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他物权有权一样,具有直接支配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性质。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根据设立物权的目的不同,传统民法将他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第一,用益韧权注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一第二,用益物权一般是在不动产上成立的物权。
虽然《物权法》第一百一条为动产用益物权留下了发展的空间,但物权法规定的具体的用益物权只是在不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律制度一、引言物权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关于物权(即对物体的支配和支配权的法律地位)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本文将围绕物权法律制度展开论述。
二、物权的概念与特征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主体对客体占有、支配、获取利益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2.物权的特征(1)绝对性:物权是相对于特定物体的,主体可以对物体享有排他的支配权。
(2)稳定性:物权具有持久的特征,不易受到他人的侵害或剥夺。
(3)继承性:物权可以通过继承等方式转移给他人。
三、物权法律制度的构成要素1.物权的主体物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2.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包括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等。
3.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4.物权的取得与转让物权的取得与转让涉及到物权的产生、变动和消灭等。
四、物权的法律保护1.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法律保护权利人对物权的占有和支配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2.保护交易安全法律保护物权交易的安全,规定了物权交易的合法条件和程序。
3.保护善意取得权法律保护善意取得人的权益,鼓励社会公平、公正的交易。
五、物权法律制度的完善与问题1.完善物权登记制度建立健全物权登记制度,提高物权事务的透明度和便捷性。
2.加强执法力度完善物权执法体系,加大对侵害物权行为的打击与惩罚力度。
3.保护特定群体的物权加强对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物权的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
六、结语物权法律制度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个人财产的重要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建立健全的物权法律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障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完善制度、加强执法与保护特定群体的物权,我们可以进一步提升物权法律制度的效力与公信力,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
(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
第34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34章高频考点: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物权和债权的联系(1)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2)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之后,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则体现为债权。
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让渡和移转。
物权债权(1)绝对权(对世权),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权力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物权的义务(1)相对权(对人权),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2)支配权: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不需要征得他人同意(2)请求权: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顺利实现(3)法定的,物权的设定必须采用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而且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3)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设立债权不需要公示。
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约定的(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独立物和有体物,而不能是行为。
[此外]物权只能以独立于人身之外的物作为客体。
无论是自己还是他人的身体都不可称为物权支配的对象,人体器官在未经合法程序和手段与人体分离之前,也不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4)债权的标的可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
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5)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①追及效力: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②优先效力:A.对外优先: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特例是“买卖不破租赁”B.对内优先: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5)不具追及效力不具有对内优先效力。
简述物权法的体系
物权法是指规范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关系的法律制度。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物权法构成了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是物权法的简要体系概述:
1.基本原则:
物权法以保护个人和组织对物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坚持平等自愿、公平交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2.权利主体:
物权法确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物权的权利主体资格。
他们可以依法享有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3.物权种类:
物权法规定了多种物权形式,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如地役权、抵押权、担保物权等)以及其他特殊物权(如承租权、停车位权益等)。
4.物权的成立与转让:
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的成立通常需要满足合法取得和登记两个要件。
同时,物权的转让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5.物权的保护:
物权法强调对物权的保护,包括保护物权人免受侵害、保护物权的稳定和不受侵犯等。
如有人侵犯他人物权,物权法规定了救济措施和赔偿方式。
6.物权的限制:
物权法明确了一些情况下可以对物权进行限制,如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征用等情形下,可以对物权实行限制或者剥夺。
7.物权的终止:
物权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终止,如物权人放弃、物权灭失、期限届满等。
物权的终止将导致相应的权利消失或转移给他人。
总之,物权法的体系主要由基本原则、权利主体、物权种类、成立与转让、保护、限制以及终止等构成。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人们对物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平衡。
简述物权的保护制度
简述物权的保护制度
物权保护制度是指法律对于物权的保护措施和机制。
物权是指人们对于物质世界的支配能力,包括对物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保护物权是保障公民财产权益的重要内容。
一、物权保护的种类
1. 直接保护:指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行为的保护,如占有和使用、取得和转让、保护和赔偿等。
2. 间接保护:指通过债权保护、违法行为损害赔偿等手段保护物权。
二、物权保护的机构
1. 行政机关:包括保护知识产权的版权局、商标局等。
2. 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
3. 自我保护机构:包括产权协会、业主委员会等。
三、物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1. 宪法:对产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2.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3.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等责任。
综上所述,物权保护制度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重要法律制度,通过各种机构和法
律依据的支持,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繁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调整范围]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命题题眼1、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需要明确的是,物权法并不一般性地调整所有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2、物的理解“物”系民法上的一个基本概念,理解时要注意以下问题:(1)不能在“物”这一语词的通常意义上来理解民法上的物,也不能把物等同于“财产”。
通常所称之物,泛指一切物理学上的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日月星辰等,而且人体自身也被包含在物之内。
但是,民法学上所称之“物”,必须具有能为私权客体的属性,既涉及一般意义上的有体物,也涉及某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如可以转让的不动产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由法律确认的适用物的规则的财产权利。
(2)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法律特征:①物具有非人格性。
人自身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除法律允许外如脱离人身的毛发等,不得以人身作为物权的客体。
即使是某个人自己,也不得认为对自己的身体的整体或者部分享有物权法上的权利。
②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须为有体物或者有形物。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是指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等。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主要是与精神产品相对而言的,著作、商标、专利等是精神产品,是无体物或者无形物,精神产品不是物权法标准的对象,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调整③作为物权客体的物须为独立物。
物业法律法规
物业法律法规物业管理是指对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公共设施等)的使用和维护进行管理的活动。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各国都出台了相应的物业法律法规。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物业法律法规。
1. 《物权法》《物权法》是一部关于物权制度的基本法律,对物业管理具有重要影响。
该法规定了对物业的所有权、使用权、担保物权等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明确了业主对自己的物业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指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的具体法规。
该条例一般由当地政府制定,内容包括物业管理的范围、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要求等。
3. 《合同法》《合同法》对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物业管理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业主享有合法权益,防止物业管理公司滥用权力。
4. 《消防法》《消防法》为物业管理提供了安全保障。
该法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做好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5.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指规定居民委员会组织和管理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居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要求居民委员会参与物业管理,代表业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 《房屋租赁合同法》《房屋租赁合同法》对出租物业的管理提供了具体规定。
该法规定了房东和租户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租金支付、维修责任、租赁期限等,保障租客合法权益。
7. 《居民权益保护法》《居民权益保护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对居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全面保护。
该法规定了居民的住房权、安全权、环境权等,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保障居民的基本权益。
,物业法律法规的出台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业主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维护自己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每日推送(6.1 物权法框架及习题)
A. 最长期限为 50 年
B. 最长期限为 70 年
C. 最长期限为 30 年
D. 一般无使用期限的限制
【答案】D
【例 7·单选】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财产中不可以作为抵押权客体的是()。(2009 年)
A. 工厂的半成品
B. 正在建造的船舶
C. 以招标方式取得的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D. 土地所有权
年)
A. 仓单
B. 基金份额
C. 应收账款
D. 股票
【答案】A
【例 11·单选】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甲享有留置权的是()。(2011) A. 甲为乙修理汽车,乙拒付修理费,待乙前来提车时,甲将该汽车扣留 B. 甲为了迫使丙偿还欠款,强行将丙的一辆汽车拉走 C. 甲为丁有偿保管某物,保管期满,丁取走保管物却未付保管费。于是,甲谎称丁取走的保管物有误,要 求丁送回调换。待丁送回该物,甲即予以扣留,要求丁支付保管费 D. 甲为了确保对戊的一项未到期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扣留戊交其保管的某物不还 【答案】A 【解析】留置权的成立条件:(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 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3)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在选项 BC 中,债权人对债务人动产的占有不合法;在选项 D 中,债务未届清偿期。
物业权属法律制度
第2章 债券
25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区分 所有人)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 等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专有部分以 外的共用部分享有共有所有权,以及对 建筑物及居住在建筑物上的人的行为享 有管理的权利。
第2章 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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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部分经分割后方可成为建筑物区 分所有权的客体,它必须具备以下的条 件:
第2章 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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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物业权属登记制度
2.4.1物业权属登记概述 2.4.2物业权属登记的种类 2.4.3房屋权属登记的程序 2.4.4 房屋权属证书 2.4.5 物业权属登记的法律责任
第2章 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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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物业权属登记概述
物业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 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 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 系的行为。
(2)房屋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是指房屋 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 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方式 主要有:买卖,互易,赠与,继承。
第2章 债券
15
2)房屋所有权的消灭
房屋所有权的消灭是指通过某种法律事 实而使房屋所有权丧失或与原房屋所有 人脱离的一种法律现象。引起房屋所有 权消灭的原因主要包括:所有权主体的 消灭,如所有权人的死亡、法人的解散 等;所有权客体的消灭,如房屋的拆除、 倒塌等;所有权的转让和所有权的抛弃 等。依照国家法律,房屋所有权人可通 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转让房 屋所有权,其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2章 债券
5
(3)物权公示原则
的享有与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 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物权的排他 性决定了物权的变动会产生排他的效果, 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保护民事主体的 合法权益,有必要对物权的变动规定公 开的行为方式。
【物权法】2024物权法全文
引言概述:2024年物权法是对当前物权法律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的法律文件。
本文将按照引言概述正文内容的结构,对2024年物权法的全文进行详细的阐述和解读。
通过分为五个大点,每个大点分别包含五至九个小点对各个章节和条款进行详细解析,以期能够全面和深入地理解该法律的内容和作用。
总结本文,回顾2024年物权法的主要特点和意义。
正文内容:大点一:物权的基本原则1.1物权法的修订背景和目的1.2物权法的适用范围1.3物权的概念与属性1.4物权的主体和客体1.5物权的取得与终止1.6物权的保护与限制1.7物权的登记与公示1.8物权的质权与留置权1.9物权的转让与抵押1.10物权的遗传与继承大点二:不动产权2.1不动产的概念和属性2.2不动产权的取得与转让2.3不动产登记与注销2.4不动产的限制与保护2.5不动产的纠纷处理大点三:动产权3.1动产的概念和分类3.2动产权的取得与转让3.3动产登记与公示3.4动产的限制与保护3.5动产的索赔和追回大点四:担保物权4.1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种类4.2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变更4.3担保物权的优先权和竞价4.4担保物权的行使和消灭4.5担保物权的范围和效力大点五:其他规定5.1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关系5.2物权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5.3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5.4物权法与公共利益的调整5.5物权法与国际法的关系总结:通过对2024年物权法全文的详细阐述,我们可以看到该法律在物权的基本原则、不动产权、动产权、担保物权和其他规定等方面都进行了系统和细致的规范。
该法律的修订和完善将进一步保护公民和法人的物权,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要进一步做好宣传和解释,以确保法律的正确理解和有效实施。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律制度是一种法律规范,旨在保护公民和法人对于不动产和动产的权益。
它规定了人们对于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各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下面将从物权法律制度的定义、主要内容和特点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物权法律制度是指通过法律法规对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权益进行保护和规范的一套制度。
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等固定的财产,动产则是指除不动产以外的财产,如机械、家具等。
物权法律制度的制定旨在确保个人和法人的财产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其次,物权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不动产和动产的登记制度、物权的取得与终止、共有与共有制度以及物权的保护等。
其中,登记制度是物权法律制度的核心机制之一,通过登记确权,有效保护权利人的权益。
物权的取得与终止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物权的产生与消灭的条件和方式。
共有与共有制度则规定了物权共有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和行为规范。
物权的保护则包括对侵权行为的追究和赔偿等。
最后,物权法律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它是一种权力和义务的双重规范,既保护了权利人的权益,也规定了权利人的义务。
其次,它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与合同法、民法等其他法律制度相互独立但又相互补充。
再次,物权法律制度是一种公共法制度,它以公益为基础,旨在保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平正义。
最后,物权法律制度是一种永久性的法律制度,
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是永久的,不受时间的限制。
综上所述,物权法律制度是一种保护和规范不动产和动产权益的法律制度,它确保了个人和法人的财产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促进了社会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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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律制度——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二讲王利明中国人大网日期:2001-08-31浏览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一、物权的概念和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物权主要是大陆法系民法所采纳的概念,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利。
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帮助,就能够依据自己的意志依法直接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
如房屋所有人有权占有、使用其房屋,并有权将房屋出售。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使用土地,或转让其土地使用权。
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在依法行使其权利时,一般不需要取得义务人的同意,也不需要义务人的辅助,就可以实现其权利。
这就是所谓的直接支配,这一点和合同债权是不同的,合同债权必须要通过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
物权一般分为三类,即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等。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在民法中,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是市场经济社会两项基本的财产权利。
我们通常讲的产权,是指财产权,其中就包括物权、债权和其他财产权(如知识产权等)。
所以,产权既包括物权,但也不限于物权。
物权和债权尽管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但和债权相比较,物权具有自身的特点,表现在:第一,物权与债权的内容不同。
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例如,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应于某年某月交货,在交货期到来之前,买受人只是享有请求出卖人在履行期到来后,交付货物的权利,而不能实际支配出卖人的货物。
也就是说,只享有债权而不享有物权。
只有在交货期到来后出卖人实际向买受人交付了财产,买受人占有了财产,便能够对该物享受实际的物权。
第二,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
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如,某一债务人欠多个债权人的债务,在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时,享有担保物权的人比普通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例如,甲有一栋房产,价值5000万元,甲在乙银行借款2000万元,以该房产抵押,然后又在丙银行借2000万元,也以该房产作抵押,这样在同一物之上设立了两个抵押权。
这两个抵押权经过登记以后,都是合法有效的。
在抵押权实现时,乙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丙银行的抵押权得到实现。
如果由于房屋价值的降低或者其他原因,该房产只能满足乙银行的抵押权,丙银行的抵押权即不能得到实现,而债权则有所不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债权相互之间不存在优先效力问题。
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不管设立时间的先后和数额的差别,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
第三,物权能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例如,甲将其自行车借给乙用,被丙盗走,甲作为所有人有权要求丙返还。
而债权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债权原则上只具有相对性。
因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原则上只能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而不能向第三人提出请求。
所以,如果甲将其自行车卖给乙,双方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在自行车没有交付之前,被丙盗走,只能由甲作为所有人要求丙返还自行车。
乙作为债权人不能要求丙返还财产,因为乙与丙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乙对丙不享有债权,他只能要求甲履行合同。
第四,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
针对物权的保护,各国物权法都设立了专门的物权请求权制度,赋予物权人具有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权利,以保障物权人对其物的支配权。
而合同债权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侵害合同债权也主要适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
债权主要由合同法调整,而物权由物权法规范。
在我国,合同法已经颁行,但合同法只能调整交易关系,对于交易的前提和结果,难以发挥其调整作用。
这就需要通过物权法确认物的归属的规则,确定市场交易关系得以进行的基础和前提,并维护社会所有制关系。
因此,制定物权法非常必要,其必要性主要在于:第一,确认和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充分发挥公有制的优越性。
我国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作为一种所有制关系,必须经过物权法的调整使之成为一种财产权关系,从而明确产权归属,确定权利义务的内容,才能使公有制的优越性得到充分体现。
物权法的重要任务是要理顺国家与国有企业的财产关系,确认企业作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所应有的财产权利,从而使企业能够对其资产进行有效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物权法应当解决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内容及权利的行使问题,对其加以合理规范。
物权法还应当确认一系列保护物权的规则,保护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不受侵犯。
第二,制定物权法,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迫切需要。
物权法不仅是确认和保护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而且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
因为任何交易的前提是交易的当事人享有物权,而交易的结果是物权发生移转。
所以,物权法首先要确认各类物权,从而确认交易的前提。
同时,物权法的一系列规则,如公示公信原则、所有权移转规则、善意取得制度等都是直接服务于交易关系的。
当前,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一些混乱现象,确与物权法不完善有关。
例如,在商品房买卖中,由于登记制度不健全,一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不能通过查阅不动产登记,了解该房屋是否已经设定抵押或者出售等情况,从而在交易中上当受骗和蒙受巨大的损害。
极少数不法行为人将一物数卖,或以已经出售的财产作抵押,以骗取他人财产,甚至从事金融欺诈行为,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社会信用降低。
因此,物权法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交易安全,整治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三,制定物权法,对各类财产实行平等保护,有利于鼓励和刺激人们努力创造财富,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法律本身虽不能直接创造财产,但是可以通过确认和保护财产来鼓励财富的创造。
法律的这一功能,主要就是通过物权法来发挥的。
古人说,有恒产才能有恒心。
如果缺乏完备的物权法,不能形成一整套对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完整规则,则人们对财产权利的实现和利益的享有都将是不确定的,从而也就不会形成所谓的恒产,也很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
物权法对财产的保护表现在:一方面,物权法要对各类财产实行平等保护,即不仅要强调对公有财产的保护,而且也应当将对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置于相当重要的位置;另一方面,物权法要通过确认物权的方法有效地保护财产。
例如,承包经营权等,如果不能使其成为物权,而仅仅是短期的合同债权,就很难使其成为长期稳定的财产权利,承包经营权人也难以抵御来自他人的不正当干涉和侵害。
物权法通过确认和保护各类物权,稳定各种财产关系,有助于调动亿万人民创造、积累、爱护财产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四,完善物权法有利于提高财产的使用和利用效益。
物权法在提高财产使用效益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方面,物权法通过界定产权的归属、达到定分止争的作用,还可以确认和保护各种新的物权。
例如,我国现行法律未承认地上和地下的空间利用权可以成为一项独立的物权,登记部门也不能对空间的权利进行登记,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对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另一方面,发达国家的物权法为了充分地贯彻效益原则,确立了一整套有效利用财产的规则。
例如,某些国家的物权法允许将一幢大楼不是按照平方米、套间或楼层出售,而是将整个大楼所有权划分为若干份额,以证券的形式对外出售。
买受人既可以以证券持有人的身份享有对大楼的共有权,也可以参与大楼经营所取得的收益的分配。
这就是所谓物权的证券化。
物权的证券化不仅有利于充分实现不动产的交换价值,而且也开辟了融资渠道。
再如,有些国家的物权法允许设定有期限的所有权,如将某一栋大楼的所有权在每年的一到六月转让给某一个人,而将六月到十二月的所有权转让给另一个人,从而不仅可以使所有人获取较高的收益,而且可以充分实现这栋大楼的价值。
这些体现效益原则的经验,也可以为我国物权立法所借鉴。
第五,制定物权法,是制定民法典、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
我国要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必须尽快制定和颁行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主干的民法典。
在各国民法典中,尤其是在世界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法典如德国、瑞士、日本民法典中,都将物权法作为其民法典的重要内容,所以,物权法的制定和颁行实际上是制定民法典的最核心部分。
从现实情况看,由于物权法基本规则缺乏,使已经颁布的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由此表明了物权法的制定是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
二、物权法制定的基本原则借鉴各国物权立法经验,并结合物权法自身的特点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
学术界一般认为,我国制定物权法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所谓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都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
物权法之所以要贯彻这一原则,一方面,是因为物权直接反映社会所有制关系,对社会经济关系影响重大,不能允许当事人随意创设物权。
另一方面,物权是一种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直接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不能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方法自由创设物权。
例如,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而受偿的效力,但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权的设定必须完成法定的公示方法,即办理登记手续。
如果当事人可以随意通过合同设定抵押权,并能够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样债务人就可能与某个关系密切的债权人任意设定抵押权,使该债权人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而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就不能得到保护,社会经济秩序就会出现混乱。
坚持物权法定原则,就要求我们在物权法的制定中,对社会生活中已经存在的,包括由有关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规定的各种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进行认真地分析、研究和整理,如果确有必要确认其为物权的,就应当在物权法中加以规定,从而形成完整的物权法体系。
(二)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在内容上相互冲突的物权。
具体来说包括两方面:一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
即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主人,不能说一项财产既可能属于某一人所有,又同时属于另一个人所有。
即使是共有,也只是数人对共有财产享有一个所有权,而不是由数人对共有财产分别享有所有权。
我国物权法也应当坚持这一规则,否则将会造成权属不清,不利于发挥物权法在定分止争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