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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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绿化条例(2022年)

天津市绿化条例(2022年)

天津市绿化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0•【字号】•【施行日期】2022.03.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森林资源正文天津市绿化条例(2014年1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本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市绿化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促进自然生态与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绿化、造林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天津警备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绿化工作。

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 82-99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l999]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设部部分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3]285号)要求,由天津市园林管理局主编的《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经审查,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CJJ/T82-99,自l999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管理,天津市园林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3]285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施工前准备;4.种植材料和播种材料;5.种植前土壤处理;6.种植穴、槽的挖掘;7.苗木运输和假植;8.苗木种植前的修剪;9.树木种植;10.大树移植11.草坪、花卉种植;12.屋顶绿化;13.绿化工程的附属设施;14.工程验收。

本规范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是:天津市园林管理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44号;邮编:300191)。

本规范参加单位是: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城市绿化专业委员会、北京市园林局、上海市园林管理局、杭州园林文物管理局、沈阳城建局绿化管理处。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是:陈威、孙义干、王立新、贺振、郭喜东、张启俊、杨雪芝、赵宏儒、施桂弟、黄梅珊、孔庆良。

1 .总则1.0.1 为了对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全过程实施工程监理和质量控制,提高城市绿化种植成活率,改善城市绿化景观,节约绿化建设资金,确保城市绿化工程施工质量,创建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制定本规范。

2010年7月至2011年10月14日新规范(天津市发布)

2010年7月至2011年10月14日新规范(天津市发布)
2010年7月至2011年10月14日新规范(天津市发布)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发文号 建科[2011]540 建科[2011]540 建科[2011]540 建科[2011]540 建科[2011]540 建科[2011]540 建科[2011]470号 建科[2011]470号 建科[2011]470号 建科[2011]470号 建科[2011]470号 建科[2011]470号 建科[2011]470号 建科[2011]470号 建科[2011]470号 建科[2011]470号 建科[2011]470号 建科[2011]470号 建科[2011]470号 建科[2011]470号 建科[2011]470号 建科[2011]470号 建科〔2011〕469号 建科[2011]451号 建科[2011]145号 建科[2011]145号 建科[2011]145号 CJJ/T154-2011 CJJ/T146-2011 规范编号 规程名称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软土地区岩土工程勘察规程》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 深度规定》 《工程抗震术语标准》 《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混凝土基层喷浆处理技术规程》 《择压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型基础技术规范》 《建筑给水金属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 《建筑给水复合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建筑疏散用门开门推杠装置》 《建筑用隔热铝合金型材》 《木复合门》 《建筑门用提升推拉五金系统》 《遇水膨胀止水胶》 《外墙涂料水蒸气透过率的测定及分级》 《建筑玻璃应用构造》 《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 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管理规程》 《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 程》 《预制预应力混凝土装配整体式框架结构技术 规程》 1、增加了数字式回弹仪的技术要求;2、增加了泵送混 凝土测强曲线及测区强度换算表;3、碳化深度测量值由 原来的精确到0.5mm改为0.25mm。 与原规范区别 发布时间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备注 (第989号) (第991号) (第998号) (第1000号) (第1001号) (2010年版) (第897号) (第898号) (第899号) (第900号) (第902号) (第904号) (第913号) (第914号) (第915号) (第786号) (第917号) (第919号) (第924号) (第926号) (第929号)

天津道路绿化标准

天津道路绿化标准

天津道路绿化标准
天津道路绿化标准如下:
新建道路绿地率应达到以下指标:规划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规划红线宽度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规划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行道树以高达荫浓的落叶乔木为主。

道路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注重落叶树种与常绿树种、菜叶舒总的搭配。

突出树木的季相变化。

此外,还有道路绿化种植要求:
道路绿化种植应选择适应道路环境条件、生长稳定、观赏价值高、环境效益好的植物种类。

道路绿化种植应符合交通安全的要求,避免遮挡视线,妨碍交通标志的设置和车辆行驶。

道路绿化种植应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减少城市热岛效应。

道路绿化种植应考虑道路绿地的景观效果,合理配置植物,创造优美的绿化景观。

道路绿化种植应注重植物的季相变化,使道路绿化景观随季节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道路绿化种植应考虑绿地的养护管理,选择易于养护管理的植物,提高绿地的养护管理水平。

道路绿化种植应注重生态平衡,避免盲目引进外来物种,保护本地植物资源。

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50506(颁布时间)
19950506(实施时间)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文号)
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工作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建设单位因建设项目占用附属绿地致使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指标的,要按被占用面积的5倍易地补建或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应持有关批准文件及1:500规划平面定位图向市或所在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再报市园林管理局审批。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九条 本市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按下列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市区主次干道绿化带的养护,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按设施量投入,分片包干,定人、定量、定费用进行养管;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公园由单位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行养管;
(三)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产权单位负责养管;
(三)居住区的树木由物业管理单位种植、管理和维护的,归国家所有;
(四)在私人庭院内由房产所有人自种的树木归房产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各居住区现有绿地率低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绿化,不得闲置,不得插建与绿化无关的各种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绿地一经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其性质或破坏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景观。已被占用、改变性质的城市规划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绿地的,必须征得市园林管理局的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主编单位:天津市园林管理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8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设部部分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3]285号)要求,由天津市园林管理局主编的《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经审查,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CJJ/T82-99,自l999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管理,天津市园林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年2月24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3]285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施工前准备;4.种植材料和播种材料;5.种植前土壤处理;6.种植穴、槽的挖掘;7.苗木运输和假植;8.苗木种植前的修剪;9.树木种植;10.大树移植;11.草坪、花卉种植;12.屋顶绿化;13.绿化工程的附属设施;14.工程验收15.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本规范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是:天津市园林管理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44号邮编:300191本规范参加单位是: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城市绿化专业委员会北京市园林局上海市园林管理局杭州园林文物管理局沈阳城建局绿化管理处。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是:陈威、孙义干、王立新、贺振、郭喜东、张启俊、杨雪芝、赵宏儒、施桂弟、黄梅珊、孔庆良1 总则1.0.1 为了对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全过程实施工程监理和质量控制,提高城市绿化种植成活率,改善城市绿化景观,节约绿化建设资金,确保城市绿化工程施工质量,创建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制定本规范。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要求规范CJJ/T82-99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要求规范CJJ/T82-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 82-99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Plant Engineering in City and TownCJJ/T 82-99主编单位:天津市园林管理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8月l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设部部分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3]285号)要求,由天津市园林管理局主编的《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经审查,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CJJ/T82-99,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管理,天津市园林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年2月24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3]285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施工前准备;4.种植材料和播种材料;5.种植前土壤处理;6种植穴、槽的挖掘;7. 苗木运输和假植;8. 苗木种植前的修剪;9.树木种植;10.大树移植;11.草坪、花卉种植;12.屋顶绿化;13.绿化工程的附属设施;14.工程验收。

本规范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是:天津市园林管理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44号;邮编:300191)。

本规范参加单位是: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城市绿化专业委员会、北京市园林局、上海市园林管理局、杭州园林文物管理局、沈阳城建局绿化管理处。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和养护花草树木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市城市绿化应当以种树为主。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管理机构负责华苑产业区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设、规划、市政、房管、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加强绿化科学研究,培育、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不产生物种侵害的植物新品种,提倡植物多样性,优化植物配置,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和绿化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艺术水平。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本辖区区域规划编制本区、县城市绿地规划。

经批准的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绿化规划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改变后的绿化规划方案应当按照原规划审批程序重新确定。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作者:————————————————————————————————日期:《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 82-99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l999]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设部部分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3]285号)要求,由天津市园林管理局主编的《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经审查,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CJJ/T82-99,自l999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管理,天津市园林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3]285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施工前准备;4.种植材料和播种材料;5.种植前土壤处理;6.种植穴、槽的挖掘;7.苗木运输和假植;8.苗木种植前的修剪;9.树木种植;10.大树移植11.草坪、花卉种植;12.屋顶绿化;13.绿化工程的附属设施;14.工程验收。

本规范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是:天津市园林管理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44号;邮编:300191)。

本规范参加单位是: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城市绿化专业委员会、北京市园林局、上海市园林管理局、杭州园林文物管理局、沈阳城建局绿化管理处。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是:陈威、孙义干、王立新、贺振、郭喜东、张启俊、杨雪芝、赵宏儒、施桂弟、黄梅珊、孔庆良。

天津市绿化实施细则

天津市绿化实施细则

天津市绿化实施细则《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津园法〔〕87号第一条为正确贯彻实施《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进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中心城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建成区,其它区县建制镇的建成区以及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的独立工业区内种植和养护花草树木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市城市绿化应当以种树为主,注重乔、灌、藤、草、花的科学配置,体现植物多样性;鼓励和推广使用耐旱型植物品种和节水型园林设施、设备。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制定本辖区城市绿化的长远发展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并向社会公布。

各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学校应按城市绿化发展规划把本单位的绿化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计划,新建项目的绿化配套要做到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第四条凡引进用于城市绿化的苗木、花卉及种籽等,应按国家规定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检疫,经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对引进的苗木、花卉及种籽等国家暂无明确规定的,引种单位也应送有关部门检验、检疫,报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未报送检验、检疫部门或报送检验、检疫部门未经批准擅自投入使用造成严重疫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凡本市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根据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参与城市绿化。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认建、认养绿地、树木;鼓励向城市绿化基金捐资或直接投资建设、养护城市绿地和树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为社会单位和个人栽植纪念性树木创造条件,划定地域,提供种苗和技术指导。

天津市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天津市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天津市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一、引言绿地是城市居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能提供人们休闲娱乐的场所,还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因此,天津市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二、绿地布局和规划1.绿地面积:绿地面积应根据居住区规模、人口密度、土地利用率等因素进行科学规划,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0%。

2.绿地布局:绿地应分布合理,覆盖整个居住区,对各个区域和公共空间进行合理绿化,形成绿色景观廊道,方便居民的出行和休闲活动。

3.绿地功能:绿地功能多样化,应包括花坛、草坪、游乐设施、体育场地、健身器材等,以满足居民的不同需求。

三、绿地设计与建设1.植被设计:应注重选择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植被搭配应合理,包括乔木、灌木、花卉等植物,以丰富居民的视觉感受。

2.道路和路径设计:绿地区域的道路和路径应设置合理,宽度适当,易于行人和车辆通行,同时要注意运用绿化装饰,增添美感。

3.休闲设施设置:绿地内应设置各种休闲设施,如凉亭、休息椅、活动场地等,以提供舒适的休闲环境。

4.水体设计:绿地内应设置适当的水体,如喷泉、小河流等,增加景观效果,改善空气湿度,提供水生生物的栖息环境。

5.照明设计:绿地内的照明设施应设置合理,充分考虑视觉、安全和能耗等因素,并采用节能环保的照明设备。

四、绿地养护管理1.植物养护:对于绿地内的植物,应定期修剪、浇水、施肥、除虫等,确保植物的健康生长。

2.清洁维护:绿地内的游乐设施、道路和路径应定期清洁,保持整洁,及时清理掉落的树叶、杂草等。

3.设施维护:绿地内的休闲设施和照明设施应进行定期维护检查,及时修复损坏的设施。

4.环保措施:绿地管理应注重环保,采用无农药或少农药的方式进行病虫害防治,避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五、绿地开放和安全管理1.绿地开放:绿地应对公众开放,提供便利的出入口和适当的开放时间,以方便居民的使用。

2.安全管理:绿地内应设置合理的安全标识牌和警示设施,确保居民使用绿地时的安全性,加强绿地内的巡逻和保安工作。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 82-99各省、自治区.宜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设部部分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3)285号)要求,由天津市园林管理局主编的《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经审査, 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CJJ/T82-99,自I999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管理,天津市园林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处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3)285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査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施工前准备;4•种植材料和播种材料;5 •种植前土壤处理;6•种植穴、槽的挖掘;7 •苗木运输和假植;&苗木种植前的修剪;9•树木种植;10 •大树移植们.草坪、花卉种植;12.屋顶绿化;13 •绿化工程的附厲设施;14 •工程验收。

本规范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贵具体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是:天津市园林管理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44号;邮编:300191)。

本规范参加单位是:中国风最园林学会城市绿化专业委员会、北京市园林局、上海市园林管理局、杭州园林文物管理局、沈阳城建局绿化管理处。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是:陈威、孙义干、王立新、贺振、郭喜东、张启俊、杨雪芝、赵宏儒、施桂弟、黄梅珊.孔庆良。

1总则1.0.1为了对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全过程实施工程监理和质最控制,提高城市绿化种植成活率,改善城市绿化景观,节约绿化建设资金,确保城市绿化工程施工质量,创建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制定本规范。

浅议天津市道路绿化设计原则

浅议天津市道路绿化设计原则

浅议天津市道路绿化设计原则作者:王爱莉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15期摘要:道路是城市的骨架,在城市中占有重要地位,城市道路绿地景观对城市形象有重要作用。

本文论述了天津城市道路绿化设计的原则,希望通过对天津城市道路绿化景观设计初步研究,能为今后天津城市道路绿化景观建设提供可资借鉴的依据。

关键词:城市道路绿化景观绿化设计中图分类号:U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一个城市环境绿化的第一印象就是道路绿化,所以如何运用绿化手段,处理好城市建设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创造城市与自然、建筑与人文和谐共生的城市空间环境,己成为当今社会人们研究的重要议题。

1 天津城市整体风格和布局特点天津城市景观的规划设计一方面要彰显天津深厚的历史文化沉淀和现代文化底蕴,另一方面又要促进城市生态环境向和谐优美的生态系统演变。

天津城市布局是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沿海和发展起来的,并造就了海河两岸风格各异、中西文化相融合、独特的城市空间形态。

天津城市景观资源丰富,种类齐全。

市区不仅内有传统风貌的租界区;有金融街、步行街、文化街等各具特色的街道。

天津融合了近现代人文景观和山河湖海自然景观为一体,城市整体风格定位于海河文化,以海河为轴线,以市区为主体,以塘沽和蓟县为两翼的特色景观格局。

2 天津城市道路绿化设计的原则城市绿化不仅要和周围环境相协调,还要满足道路本身的环境要求,创造不同层次、不同环境空间绿化效果。

同时不能忘记道路整体布局的统一性,提高城市道路绿化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及景观效益。

2.1景观美学原则景观是视觉艺术,它遵从形式美的一般原则,包括统一、对比、均衡、比例、尺度、韵律、序列、性格、风格、色彩等。

2.1.1对称与平衡道路绿带中的对称表现为利用植物实体所组成的点、线、面在左右或上下由相同部分反复出现而形成的图形。

道路的对称性主要体现在平面的几何图形级道路横断面上,道路的对称性是道路美学标准之一,相应的植物的造景形式也以规则性的对称配置为主。

DB29-80-2004-天津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标准

DB29-80-2004-天津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标准

DB29-80-2004-天津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标准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的道路绿化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绿化能够为城市带来许多好处,例如改善空气质量、降低气温、美化城市风景等。

因此,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注重道路绿化建设。

为了规范和统一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标准,天津市制定了DB29-80-2004-天津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标准。

标准内容一、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建设、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绿化工程。

二、术语和定义本标准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如下:1.城市道路:指供机动车通行和人行通行的街道、路口、广场等,包括人行道和车行道。

2.路树:指种植在道路两侧或者中央隔离带的树木。

3.绿地:指城市道路两侧或者中央隔离带内种植原生植物、观赏植物或草坪的区域。

4.景观绿化:指通过对城市道路进行艺术景观设计,增加城市景观美观性、文化内涵和形象。

5.技术标准:指在实现一定的功能要求前提下,在工程、施工、监理和验收等方面对技术指标的规定。

三、标准要求1.绿化基础设施要求:道路两侧绿地宽度不能低于2m,绿地内应按照游步道、草坪、花坛等,因地制宜地设置功能分区。

中央隔离带绿地的宽度应根据路的等级和设计速度确定,最小宽度不得小于3m。

2.路树的要求:城市道路两侧每30m应种植1棵路树,树种应根据气候、土壤、场地环境等条件选择,树种应具有良好的适应性和抗逆性,并可作为城市道路美化的主体树种;路树栽植应按照路段情况进行合理布置,保证树木生长留足空间,要求树高不低于6m。

3.景观绿化的设计要求:景观绿化应根据城市道路的地质地形特点、交通运输、环境、景观等多种因素进行设计,使之美观大方、动静结合、视觉效果好、文化内涵深厚。

四、验收标准城市道路绿化工程的验收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1.基础设施验收:应根据绿地和景观绿化的设计方案进行。

2.路树验收:路树应保护良好,树体健康,树冠完整,整植性好,根系发达,生长良好。

3.景观绿化验收:景观绿化应符合设计方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天津市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DB∕T 29-74-2018)

天津市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DB∕T 29-74-2018)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and A Urban Road Engineering in T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天津市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urban road engineering in Tianjin CityDB/T29-74-2018J10405-2018主编单位: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实施日期:2018 年10 月1 日2018 天津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Urban Road Engineering in Tianjin CityDB/T 29-74-20181/ 328.25265 2018820188108.001551601443津建设〔2018〕392 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建委关于下达2014 年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津建科[2014]439 号)要求,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修订完成了《天津市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经市建委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现批准为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T 29-74-2018,自2018 年10 月1 日起实施。

原《天津市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规范(道路工程部分)》DB29-74-2004 及《城市道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DB 29-50-2003 同时废止。

各相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和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 年 8 月 9 日前言根据《市建委关于下达2014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津建科[2014]439号)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研,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天津市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规范(道路工程部分)》DB29-74-2004 及《城市道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DB 29-50-2003进行修订、合并。

天津绿地设计规范标准

天津绿地设计规范标准

天津绿地设计规范标准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园林规划设计和绿化种植结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城市园林绿化⾏政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为了进⼀步提⾼我市城市园林规划、设计和建设⽔平,更好地实现建设“国家园林城市”和“绿⾊天津”的⽬标,经过专题性课题研究和多次专家论证,市园林局拟制了《天津市城市园林规划设计和绿化种植结构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

各级城市绿化⾏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园林规划设计的审查管理,对⼤、中型绿地建设⽅案进⾏严格把关。

要严格现场调查勘测制度,设计⼈员设计前必须对设计地形、⽔体、植被、周围环境、历史沿⾰进⾏调查研究。

设计⼈员要充分掌握⾏业发展动态和趋势及新植物材料的⽣物学特性,不断创新和学习新的设计理念。

园林⽣产和科研单位要重点搞好引种、驯化、繁育、推⼴彩叶植物、观果植物、观花植物、宿根花卉、地被植物、爬藤类植物等,增加植物多样性。

⼆ОО三年四⽉⼆⼗五⽇天津市城市园林规划设计和绿化种植结构指导意见⼀、天津的⽴地条件天津地处北温带半⼲旱⽓候区,冬春季⼲旱多风,年降⾬量约556mm,且多集中于夏季。

市区及其东部区域为退海地,地下⽔位⾼,⼟壤盐碱、粘重、通透性差,乡⼟植物种类较少,城市绿化需采取⼯程措施,实施绿化的⾃然条件较差。

⼆、园林景观设计指导原则㈠适地适景、因地制宜原则。

依据绿地的地形、地貌和周边环境造景,做到横有起伏具韵律,纵有层次富变化,避免平直呆板。

⾃然美与⼏何规则美结合,运⽤好⽐例、节奏、对⽐、谐调、对称、平衡、稳定、动势、直曲等形式美规律营造园林的意境美。

布局构图宜⾃然则⾃然,宜规则则规则。

树⽊整型修剪规则美与树⽊天然美结合。

㈡植物造景为主原则。

通过植物的多样性营造景观的多样性。

运⽤植物的⽣命美、⾊彩美、姿态美、风韵美、⼈格化、多样化的特性,平⾯绿化与⽴体绿化结合,彩叶树种与常绿树种配置,使绿地在四季的静态构图中,呈现季相的动态变化,达到三季有花,四季见绿。

㈢⽣态效益和景观效果结合原则。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4.20•【字号】津园法[2006]87号•【施行日期】200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津园法[2006]87号)第一条为正确贯彻实施《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中心城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建成区,其他区县建制镇的建成区以及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的独立工业区内种植和养护花草树木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市城市绿化应当以种树为主,注重乔、灌、藤、草、花的科学配置,体现植物多样性;鼓励和推广使用耐旱型植物品种和节水型园林设施、设备。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制定本辖区城市绿化的长远发展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并向社会公布。

各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学校应按城市绿化发展规划把本单位的绿化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计划,新建项目的绿化配套要做到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第四条凡引进用于城市绿化的苗木、花卉及种籽等,应按国家规定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检疫,经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对引进的苗木、花卉及种籽等国家暂无明确规定的,引种单位也应送有关部门检验、检疫,报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未报送检验、检疫部门或报送检验、检疫部门未经批准擅自投入使用造成严重疫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凡本市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根据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参与城市绿化。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7.30•【字号】•【施行日期】1995.01.1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5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充分发挥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要贯彻为经济建设和为人民生活服务的宗旨,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远期近期结合、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积极开发和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本市市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道路设施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里巷道路、楼间甬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之间的土路、广场,以及路肩、分隔带、道路两侧边沟、路名牌、吨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及垂直投影部分、过街人行天桥、地道、涵洞等各种桥梁以及桥上和地道内照明灯具、桥名牌、吨位牌等桥梁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已征用的道路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本条例所称的城市道路范围。

第四条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以及使用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城市道路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和区、县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市管道路和区、县管道路的管理工作。

天津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天津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天津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29-68-2004J10368-2004条文说明2004 ·天津1前言《天津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29-68-2004)经天津市城市建设委员会2004年6月8日以建标[2004]600号文批准,予以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程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天津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程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在使用中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告天津市园林管理局科技处,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1目次1.总则 (55)2.术语 (57)3.施工前准备 (58)4.栽植前土壤处理 (60)5.栽植穴、槽挖掘 (61)6.植物材料和种子 (62)7.苗木运输和假植 (63)8.苗木修剪 (64)9.树木栽植 (65)10.大树移植 (66)11.草坪、花卉栽植 (67)12.重盐碱地栽植 (69)13.屋顶绿化 (70)14.施工期的植物养护和管理 (71)15.工程验收 (72)编制说明为了适应天津市园林绿化建设发展的需要,确保绿化工程施工质量,2002年天津市建设委员会下达了修编《天津市城镇绿化技术规程》的任务,在各级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天津市园林管理局组织了有关部门进行了修编。

在修编的工程中,编写人员对我市绿化工程施工的现状进行了认真的调研、分析,参照北京、上海及国家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标准,结合天津城市绿化的实际情况,编写出初稿,2请各基层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了座谈、征求意见,完成了本规程的送审稿,最后由天津市建委对本规程主持召开了专家审定会,在充分采纳专家的意见后,最终定稿,并定名为《天津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本规程共15章及附录和条文说明。

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施工前准备、栽植前土壤处理、栽植穴(槽)挖掘、植物材料和种子、苗木运输和假植、苗木修剪、树木栽植、大树移植、草坪、花卉栽植、重盐碱地栽植、屋顶绿化、施工期的植物养护和管理、工程验收、附录A.绿化工程分部、分项划分、附录B.分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附录C.绿化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附录D.本规程用词说明及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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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标准市道路绿化在改善生态环境和丰富城市景观的作用,规范城市道路行道树栽植和道路绿地、绿化隔离带规划、设计、施工,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城市建成区内新建道路工程规划范围内绿化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

旧路拓宽改造可参照执行。

1.3本标准编制参照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天津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29-68-2004)。

1.4道路绿化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1道路绿地Greenlandonroad指道路工程规划范围内两侧的绿地、隔离带(岛)、行道树和行道树绿带。

2.2道路绿地率Greeneryratioinroads指道路工程规划范围内所有绿地面积占道路规划总面积的百分比。

2.3通透式配置Arrangementofornamentalplantinopenway绿地上配植的树木,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9m~3.0m之间的范围内,其树冠不遮挡驾驶员视线的配植方式。

2.4胸径Diameteroftrunk指树木主干离地表面1.3m处的直径。

2.5种植土Soilforplanting理化性质良好,适宜于园林植物生长的土壤。

2.6种植土层厚度ThicknessofplantingSoilLayer植物根系正常生长发育所需的土壤深度。

2.7种植穴(槽)PlantholeandTrough种植植物挖掘的坑穴。

坑穴为圆形或方形的称为种植穴,长条形的称为种植槽。

2.8分枝点高Heightoftrunk指树木从地表面到树冠的最下分枝点的垂直高度。

3一般规定3.1适地适景、因地制宜原则。

应依据绿地的地形和周边环境造景。

布局构图宜自然则自然,宜规则则规则。

适地适树,适地适草。

3.2乡土树种为主、植物多样性及体现地方特色原则。

从天津自有的自然环境、物候和地域特点出发,应以乡土树种为主,与植物多样性相结合,体现地方特色。

运用植物的多样性营造景观的多样性。

3.3群落设计、复层栽植、植物造景为主原则。

以乔木为主,彩叶树种与绿叶树种结合,突出树木的季相变化。

3.4以人为本、整体和谐原则。

达到庇荫、滤尘、减噪、利于诱导行车视线、减少驾驶员视觉疲劳、改善环境和美化景观。

3.5保护原有树种资源原则。

在道路改建规划中应尽量保留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尽量保留和利用道路两侧野生和半野生自然地被的自然生境。

3.6节约资源原则。

道路绿化方式应有利于节水、节能、降低养护管理成本。

3.7确保车辆行人安全原则。

道路绿化应符合行人、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3.8道路绿化在植物选择、配置和绿化效果的体现上应遵循远近期结合原则。

3.9市树、市花优先选择的原则。

在道路绿化中注意市树、市花的应用。

3.10道路绿化应具备必需的灌溉设施,必需满足植物生长的最低土层厚度和必须的营养面积的肥力,栽植基层下不得有不透水层。

3.11道路临时性绿化应根据绿地存在的时间长短,本着节约和再利用的原则。

乔木的胸经在3cm以上即可。

4道路绿化4.1新建道路绿地率应达到以下指标4.1.1规划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4.1.2规划红线宽度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4.1.3规划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4.1.4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4.2绿地种植结构应符合以下指标4.2.1速生与慢生、常绿与落叶、彩叶树种与一般树种合理搭配。

常绿乔木与落叶乔木之比宜为1:4.常绿灌木与落叶灌木之比宜为1:3。

4.2.2绿地面积在5000m2以上可适当设计小品,道路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该段绿化总面积的70%。

4.2.31000m2以上绿地每百平方米绿地乔木数不少于3株。

一般景观路段每万平方米植物种类不少于20种,重要景观路段每万平方米植物种类不少于30种。

4.320m以上宽的绿带可设计适当的片林。

4.4市郊区道路绿带宜保留适当的野生地被植物。

4.5道路两侧环境条件差异较大时,宜将路侧绿带集中布置在条件较好的一侧。

4.6毗邻河道的道路,其绿化应结合环境条件,突出自然景观特色。

4.7适于道路绿化的园林植物可参考附录B。

5道路分车带(岛)绿化5.1道路分车带(岛)绿化必须服从行车安全要求。

5.2主干道路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宜小于1.2m。

5.3中间分车绿带的培植宜阻挡相向行驶车辆的眩光。

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6m~1.5m之间的范围内,植物的树冠应枝叶繁茂,其株距不宜大于冠幅的5倍。

5.4因人行横道或道路出入口断开的分车绿带,其端部应采取通透式配植。

5.5绿篱植物应符合以下标准:5.5.1应选用枝条繁茂密厚、分蘖力强、病虫害少和易管理、绿色期长、耐修剪的品种。

5.5.2绿篱植物高度应控制在90cm以下。

5.5.3常绿与落叶植物、彩叶与一般植物结合。

5.5.4绿篱的株行距应均匀,株型丰满面应向外,高度一致,并留出养护通道。

5.5.5绿篱栽植必需的最低种植土层厚度应符合表5.7.5的规定。

绿篱种植槽规格(宽x深cm)表5.5.5单行双行多行40×4060×4030n×40注:n表示绿篱的行数适于道路绿化的绿篱植物可参考附录B。

5.6道路分车带绿化植物必需的最低种植土层厚度应符合表5.6的规定。

栽植必需的最低种植土层厚度表5.6植物类型草本花卉草坪地被小灌木大灌木浅根乔木深根乔木土层厚度(cm)30304060901505.7道路分车带绿化栽植成活率应达到95%,缺株应及时进行补栽。

5.8道路分车带宽度小于3m的,宜采用低矮灌木和地被植物配植,高度应控制在90cm以下。

道路分车带宽度3~5m可增加灌木和小乔木。

道路分车带宽度大于10m,可进行复层式配置。

5.9道路分车岛绿化面积在300m2以下的,且宽度小于10m的,应选择低矮地被植物,整体高度应低于90cm。

面积在300m2以上,且宽度大于10m的分车岛绿化,可进行复层配置。

6立交桥绿化6.1立交桥绿化应充分利用环境空间复层栽植。

乔灌花草相结合,形成层次丰富、培植合理、季相鲜明、自然和谐的绿化群落,设计风格应以疏朗开阔为主。

6.2桥下绿地内应选择种植耐荫植物。

适于天津城市的耐荫植物可参考附录B。

6.3立交桥的墙体和桥墩宜进行垂直绿化,可选择吸附力强的爬藤植物。

6.4立交桥的坡地、台地和较大面积的挡土墙应种植草坪、藤本或灌木,护坡固土。

6.5立交桥附属的大型绿地规划设计应参照《公园设计规范》(CJ48-92)的有关规定。

7行道树的种植7.1行道树树种选择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抗逆性强,树型成型性好,易形成直立的主干,冠大荫浓,分蘖性好,寿命长,根系发达,不污染环境,耐修剪,具有良好观赏价值。

7.2行道树出圃要求:规格一致、树形周正、根系符合移植要求、植株健壮、无病虫害、主干通直。

7.3行道树的规格及种植条件应符合以下规定:7.3.1道路两侧应同时绿化,形成对称。

7.3.2同一道路的绿化宜有统一的景观风格,同一路段行道树树种应相同。

不同路段的绿化树种及形式宜有所变化。

7.3.3主干道种植行道树胸径要求:快长树不宜小于15cm;慢长树不宜小于10cm;次干道种植行道树胸径要求:快长树不宜小于10cm;慢长树不宜小于8cm。

7.3.4机动车行驶道路行道树分枝点应在3m以上,行道树树干中心至路缘石外侧最小距离宜为0.75m。

7.3.5行道树株距不应小于4m。

7.3.6行道树种植后,宜铺设透气材料、加树篦(透气护栅)。

7.3.7行道树生长所必需最低土层厚度应达到浅根乔木不低于90cm;深根乔木不低于150cm。

7.3.8栽植穴(槽)要求:树穴尺寸不小于1.5mx1.5m,栽植槽宽度不小于1.2m。

具备条件的,行道树种植应采用种植带。

7.3.9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行道树绿带应采用通透式配植。

7.4行道树种植成活率应达到95%,缺株应及时进行补植。

7.5行道树的种植季节,应根据其习性及物候期选择适宜种植时期进行。

落叶树种植应在休眠期进行。

树木生长季节栽植必须按照《天津城市绿化施工技术规程》(DB29-68-2004)实施。

7.6行道树种植应符合定点放线要求,树型丰满面迎着主要方向,相邻植株规格应近似,树木种植后应保持直立,栽后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倒伏。

浅根性树种必须设永久性支护。

7.7适于天津城市的行道树可参考附录B。

8栽植土和灌溉水质要求8.1栽植土应符合下列要求:栽植土pH应为6.5~8.5之间,全盐含量不得大于0.3%,土壤容重应在1.45g/cm3以下,土质应疏松不板结,土块易捣碎,不得含胶泥块及草根杂物等。

栽植穴(槽)应施足腐熟有机肥。

名贵树木种植应根据其习性,采取特殊的改土措施。

8.2浇水应采用pH值和矿化度等理化指标符合树木生长需求的水源,保证水源的pH值在5.5~8.0之间,矿化度在0.25g/L以下。

绿地灌溉用水应充分利用中水资源。

9道路绿化与相关设施9.1道路绿化与架空线应符合以下要求:9.1.1在道路绿地和行道树上方不宜设置架空线。

9.1.2必须在道路绿地上方设置架空线时,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9.1.2的规定。

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表9.1.2电压(Kv)1~1035~110154~220330最小垂直距离(m)1.53.03.54.59.2道路绿化与地下管线应符合以下要求:9.2.1新建道路或经改建后达到规划红线宽度的道路,其绿化乔灌木与地下管线外缘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9.2.1的规定。

绿化乔灌木与地下管线外缘的最小水平距离表9.2.1管线名称距乔木中心距离(m)距灌木中心距离(m)电力电缆1.01.0电力电缆(直埋)1.01.0电信电缆(管道)1.51.0给水管道1.5-雨水管道1.5-污水管道1.5-燃气管道1.21.2热力管道1.51.5排水管道1.0-9.2.2遇特殊情况不能达到表9.2.1规定的标准时,其绿化乔灌木根颈中心距地下管线外缘的最小距离可采用表9.2.2的规定。

绿化乔灌木根颈中心距地下管线外缘的最小距离表9.2.2管线名称距乔木根颈中心距离(m)距灌木根颈中心距离(m)电力电缆1.01.0电力电缆(直埋)1.01.0电信电缆(管道)1.51.0给水管道1.51.0雨水管道1.51.0污水管道1.51.09.2.3行道树绿带、分车带及两侧绿地垂直下方不得敷设除灌溉管线外其他管线。

9.3道路绿化与其他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9.3.1绿化乔灌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9.3.1表规定。

树木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距离表9.3.1设施名称至乔木中心距离(m)至距灌木中心距离(m)低于2m围墙1.0-挡土墙1.0-路灯杆柱2.0-电力、电信杆柱1.5-消防栓1.52.0测量水准点2.02.09.4道路绿化排灌设施9.4.1道路绿地应有排水及灌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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