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著作权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实际生活中,著作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
下面,我们将通过具体案例对著作权侵权进行分析,以期更好地了解著作权侵权的具体情况及其处理方式。
案例一,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
某公司在进行宣传推广时,未经摄影师许可,使用了摄影师的照片作为宣传海报的背景图案。
摄影师发现后,向公司提出著作权侵权的诉讼请求。
针对该案例,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摄影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的作品,摄影师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而未经摄影师授权,公司使用了该作品,构成了著作权侵权行为。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摄影师的损失。
案例二,网络作品被他人未经许可转载。
某作家在网络上发布了自己的小说作品,但未经其许可,他人将其小说作品擅自转载到其他网站进行传播。
作家发现后,向侵权网站提出了著作权侵权的投诉。
针对该案例,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未经作者许可的转载行为构成了著作权侵权。
在此类情况下,侵权网站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作者进行赔偿。
同时,侵权网站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未经许可使用他人音乐作品。
某广告公司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一首知名歌曲作为背景音乐,但未经音乐制作人的许可。
音乐制作人发现后,提出了著作权侵权的诉讼请求。
针对该案例,音乐作品同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未经许可的使用构成了著作权侵权行为。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广告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音乐制作人的损失。
综上所述,著作权侵权案件在实际生活中时有发生,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我们应当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应当依法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同时对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维护著作权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希望通过以上案例分析,能够更好地加深对著作权侵权问题的理解,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参考。
版权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我国某知名出版社未经原作者同意,擅自将原作者所著小说《幻世奇缘》出版发行。
原作者发现后,认为该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出版社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 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三、案件事实原告系我国某知名小说作家,于2018年创作完成小说《幻世奇缘》。
2019年,原告发现被告出版社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幻世奇缘》出版发行,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幻世奇缘》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幻世奇缘》,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幻世奇缘》的行为;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3.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五、案例分析1. 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幻世奇缘》,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2. 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3)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向著作权人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出版、发行《幻世奇缘》,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并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六、启示1. 著作权人应加强自身权益保护意识,及时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关于著作权法律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法律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作者的智力成果不受侵犯。
近年来,随着网络文学产业的蓬勃发展,著作权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以一起网络文学侵权案件为例,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对著作权法律案例进行解析,以期为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2017年,作家甲创作了一部网络小说《梦想之城》,并授权某网络文学平台独家连载。
2018年,乙在另一网络文学平台上连载了一部名为《梦幻之城》的小说,内容与甲的作品高度相似。
甲发现后,将乙及该网络文学平台诉至法院,要求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三、法院审理过程1.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乙创作的《梦幻之城》在情节、人物、主题等方面与甲的《梦想之城》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构成实质性相似。
乙未经甲许可,在另一网络文学平台上连载《梦幻之城》,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2.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乙未经甲许可,在其平台上连载《梦幻之城》,侵犯了甲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乙未经甲许可,在其平台上连载与甲作品高度相似的小说,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责任承担法院判决乙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梦幻之城》的连载内容,并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解析1. 实质性相似判断本案中,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作品的主题思想、人物、情节、结构、语言风格等要素进行实质性相似判断。
从案件事实来看,乙创作的《梦幻之城》在情节、人物、主题等方面与甲的《梦想之城》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构成实质性相似。
2. 网络文学侵权认定随着网络文学产业的快速发展,网络文学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
版权侵权法律分析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知名的小说出版社,拥有某畅销小说的独家出版权。
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是一家电影制作公司,计划将该小说改编成电影。
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乙公司将该小说改编成电影,并在全国范围内上映。
原告发现后,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 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律分析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下列权利:(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5)复制权;(6)发行权;(7)出租权;(8)展览权;(9)表演权;(10)放映权;(11)广播权;(12)信息网络传播权;(13)翻译权;(14)汇编权;(15)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在本案中,原告拥有某畅销小说的独家出版权,包括上述权利。
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将原告的小说改编成电影,并上映,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放映权和表演权。
2. 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案例解析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案例解析案例1:某某公司涉嫌侵犯他人版权案事实经过:某某公司是一家网络文学平台运营商,在该平台上有用户上传的大量小说作品。
然而,这些作品中存在多个侵权问题。
A先生是一位作家,他发现某某公司的平台上有一部小说几乎与他的作品完全相同,他相信某某公司侵犯了他的版权。
A先生起诉了某某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发行、展览权以及署名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A先生的小说作品可能已被某某公司复制、发行和展览,而未经得到A先生的授权,构成侵犯其版权的行为。
作为网络文学平台运营商,某某公司承担了主要的审核义务。
在发现用户上传的侵权小说后,某某公司应及时采取行动删除相关内容,并加强版权保护机制,以预防侵权事件的发生。
建议:对于A先生来说,他可以通过提供自己的作品与被侵权作品之间的相似性证据,证明某某公司侵犯了他的版权。
他可以要求法院判决某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对于某某公司来说,他们应该加强平台的版权审核,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以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
此外,他们还可以考虑与作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保护版权。
案例2:某某艺术家涉嫌侵犯照片版权案事实经过:某某艺术家是一位知名的摄影师,他在展览上展示了一系列与一张照片非常相似的艺术作品。
然而,这张照片的版权属于另一位摄影师B先生。
B先生发现某某艺术家的作品与自己的照片几乎一样,他相信某某艺术家未经授权使用了他的照片。
B先生起诉某某艺术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照片也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B先生是作为照片的著作权人,他享有复制、发行、展览权以及署名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某某艺术家的作品与B先生的照片几乎一模一样,这涉嫌侵犯了B 先生的版权。
某某艺术家应当在使用他人作品之前获得授权或者支付相应的使用费。
建议:对于B先生来说,他可以通过提供照片的原始文件和相关证据证明某某艺术家侵犯了他的版权。
著作权案例评析
著作权案例评析一、案例背景。
在一个充满烟火气的城市里,有两家火锅店,一家叫“热辣一号”,另一家叫“超辣联盟”。
这两家火锅店一直处于激烈的竞争关系中。
“热辣一号”的老板老王是个很有创意的人,他精心设计了一款独特的菜单,这个菜单不仅菜品介绍生动有趣,还搭配了很多手绘的火锅食材小插图,整个菜单的排版也是独具匠心。
这份菜单一推出,就受到了顾客们的喜爱,很多人甚至因为这个菜单觉得“热辣一号”特别有文化氛围。
没过多久,“超辣联盟”推出了一款新菜单,“热辣一号”的老王看了之后差点气炸了。
为啥呢?因为“超辣联盟”的新菜单从菜品介绍的风格、手绘插图的样子,甚至排版布局都和自己家的菜单非常相似。
老王觉得“超辣联盟”这是赤裸裸地抄袭,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于是决定要讨个说法。
二、著作权的相关分析。
# (一)作品的原创性。
1. 菜单内容是否构成作品。
我们得看看“热辣一号”的菜单是否能算得上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般来说,作品得是具有原创性的智力成果。
老王的菜单可不是随便拼凑的,那些生动的菜品介绍是他绞尽脑汁想出来的,手绘插图也是专门请画家画的,排版更是反复调整才确定的。
这些都体现了创造性的劳动投入,所以这个菜单是可以被看作是一个作品的。
2. 原创性的程度要求。
不过呢,著作权法里对于原创性的要求并不是说要完全独一无二,只要是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有一定的创造性就可以。
“热辣一号”的菜单虽然可能用到了一些常见的火锅菜品元素,但是它整体的表现形式是独特的,这就满足了原创性的要求。
# (二)侵权的判定。
1. 相似性分析。
再看看“超辣联盟”的菜单,和“热辣一号”的菜单相似到什么程度呢?从菜品介绍来看,像“热辣一号”把毛肚描述成“脆嫩爽口的毛肚,像是在舌尖上跳舞的精灵”,“超辣联盟”就写成“毛肚脆嫩,吃起来就像舌尖上跳跃的精灵”,这简直就是换汤不换药嘛。
还有那些手绘插图,虽然不能说完全一样,但是形象、风格都极其相似,就像是照着画的一样。
侵犯版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版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本案例涉及的是一起典型的侵犯版权案件,原告为某知名作家,被告为一家网络文学平台。
原告认为被告在其平台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知名作家,曾创作一部畅销小说。
被告某网络文学平台,是一家提供在线阅读、下载、分享小说等服务的平台。
在被告平台上,有大量用户上传、分享原告的作品,未经原告许可,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被告则辩称,其平台上的作品均由用户上传,被告无法对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审查,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律分析1. 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改编权;(10)翻译权;(11)汇编权;(12)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下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权、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改编、翻译、汇编其作品;(3)剽窃他人作品;(4)以其他方式侵犯著作权。
在本案中,被告在其平台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传播原告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 被告的抗辩理由分析被告辩称其无法对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审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在本案中,被告作为网络文学平台,有义务对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审查,确保作品不侵犯他人著作权。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文学、影视作品、音乐等著作权侵权案件频发。
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网络文学侵权案件为例,分析著作权保护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系某网络文学网站上的作者,创作了一部网络小说《奇幻之旅》。
该小说在网络上广受欢迎,吸引了大量读者。
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广告,从中获取了经济利益。
原告甲发现后,将被告乙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1.被告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若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甲能否获得赔偿?四、案例分析1.被告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以下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翻译权;(十四)改编权;(十五)汇编权。
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权。
本案中,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发布了广告,侵犯了原告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
2.若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甲能否获得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消除影响;(三)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告乙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原告甲有权要求被告乙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法院将根据原告甲的实际损失和被告乙的获利情况等因素进行酌定。
五、结论本案中,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发布了广告,侵犯了原告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案例分析
案例一:“脸谱”引发著作权纠纷中国艺术研究院赔偿4万案情介绍:《中国戏曲脸谱》一书使用了京剧脸谱绘画大师汪鑫福所绘的177幅京剧脸谱,汪鑫福的外孙季成将中国艺术研究院、九州出版社、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诉至法院。
汪鑫福自上世纪20年代起至90年代去世时陆续创作了大量京剧脸谱,相当部分都收藏在艺术研究院陈列室中。
上世纪50年代时,汪鑫福曾在艺术研究院前身戏曲改进局工作。
2000年1月,经北京森淼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联系,由艺术研究院提供图片及文字,九州出版社提供书号出版了中国戏曲脸谱》一书,该书中使用了汪鑫福绘制并收藏在陈列室中的177幅京剧脸谱,但没有为汪鑫福署名。
季成作为汪鑫福的外孙,自其母亲去世后即为“脸谱”的继承人。
季成于2010年初发现《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并于2010年8月从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购买到该书,故起诉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3.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余元等。
法院审理诉讼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涉案脸谱的性质上,季成表示涉案脸谱为汪鑫福个人作品,而艺术研究院坚持认为涉案脸谱完成于上世纪50年代,为著作权归属于该研究院的职务作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汪鑫福一生绘制了大量京剧脸谱,而涉案脸谱没有专门标识或特征体现出绘制时间,故无证据证明涉案脸谱的时间完成时间。
不排除部分涉案脸谱完成时我国尚未颁布实施著作权法,但汪鑫福去世以及《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出版时,我国已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著作权法,那么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就应当尊重法律规定的赋予著作权人的权利,除非有合法理由排除或限制著作权人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两类职务作品,一类是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另一类是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艺术研究院既表示涉案脸谱属于第二类职务作品,又表示著作权应当全部归属于艺术研究院。
法院根据本案证据体现出的情况,认为汪鑫福所绘制的京剧脸谱不属于艺术研究院主张的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第二类职务作品。
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三篇
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三篇篇一: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1.如何确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案情介绍:19XX年,某外语学院学生甲、乙二人受老师丙的委托,帮助翻译《大学英语实用语法》一书。
全书共13章内容,甲翻译了前8章,乙翻译了后5章。
书稿翻译完成后,甲、乙将译稿交给老师丙。
但书出版后,甲、乙发现书的署名是丙某,而没有他们的名字,便找到老师丙询问缘由,丙先称书未出版,后又说书稿丢失,搪塞甲、乙。
甲、乙对丙的行为非常不满,便以丙侵权为由,向版权局提出申诉。
丙辩称:甲、乙虽然翻译了全书的13章,但是如果没有自己的努力,该书根本无法出版,那些书稿也将是废纸一堆。
版权局将双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认定全书的30万字除前言为别人另加的外,其余均出自甲、乙的译稿,修改的地方也很少,此外,甲和乙、丙之间也不存在任何委托协议。
问:该书的著作权应当归属谁?案例分析:本案中,首先,《大学英语实用语法》一书是合作作品。
甲翻译了前8章,乙翻译了后5章,二人的共同创作行为使其成为该书的合作作者,因此二人对该书享有著作权,有权在书上署名。
丙虽然对该书的出版也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但是这种劳动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创作行为,因此丙不能成为该书的合作作者。
其次,《大学英语实用语法》是甲、乙受丙的委托而翻译完成的,即该书也是委托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应当由甲、乙和丙通过委托合同予以约定。
但在该书在出版前后,甲、乙和丙之间并没有就该书著作权的归属达成协议。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据此,该书的著作权属于甲和乙,丙不能成为该书的作者,更不能在该书上署名。
本案中丙既未参加《大学英语实用语法》一书的创作,也没有通过委托合同来明确该书著作权的归属,却把甲、乙共同翻译完成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侵犯了甲和乙的著作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著作权法律真实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小王子》是法国作家安托万·德·圣埃克苏佩里的代表作,自1943年首次出版以来,便在全球范围内广受欢迎。
该书插图精美,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
然而,在2017年,我国某插画师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小王子》插图用于自己的商业活动中,引发了著作权侵权纠纷。
二、案件经过1. 插画师侵权行为某插画师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小王子》插图用于自己的商业活动中,包括制作明信片、T恤、杯子等商品。
这些商品在互联网上销售,累计销售额达到数万元。
2. 著作权人维权《小王子》的著作权人发现插画师的侵权行为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插画师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3.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插画师的行为侵犯了《小王子》的著作权,判决插画师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案件分析1. 著作权侵权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本案中,插画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小王子》插图用于商业活动,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2. 赔偿数额确定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1)侵权行为的性质:插画师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的复制和发行,具有明显的侵权性质。
(2)侵权行为的后果:侵权行为导致《小王子》的著作权人遭受经济损失。
(3)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插画师在侵权行为中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
根据以上因素,法院判决插画师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四、案例启示1. 提高版权意识本案提醒广大创作者和经营者,在创作和经营过程中,要充分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2. 加强版权保护著作权人应加强对自身作品的版权保护,及时发现侵权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建立健全版权法律法规我国应进一步完善著作权法律法规,加强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为著作权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著作权侵犯案例分析与预防对策
著作权侵犯案例分析与预防对策引言著作权是保护创作人的知识产权之一,侵犯著作权是一种常见的侵权行为。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著作权侵犯案例,探讨侵权行为的特点和影响,并提出一些预防对策,以帮助专业律师更好地应对著作权侵犯案件。
1. 案例一:盗版图书销售在这个案例中,某网店销售了一本盗版图书,该图书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这种盗版图书销售行为不仅损害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正版图书市场的正常运作。
分析:盗版图书销售属于直接侵权行为,侵权主体为销售者。
侵权行为的特点是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销售未经授权的盗版图书。
这种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原作者的创作权益,同时也对正版图书市场造成了不良影响。
预防对策:针对盗版图书销售,我们可以采取以下预防对策。
首先,加强版权保护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盗版图书的认识和警惕性。
其次,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盗版图书销售者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网店等销售平台的监管,确保销售的图书都是合法的正版作品。
2. 案例二:网络侵权行为在这个案例中,某个网络用户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了一篇未经授权的文章,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这种网络侵权行为在互联网时代越来越常见,给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分析:网络侵权行为属于间接侵权行为,侵权主体可以是网络用户、网络平台等。
侵权行为的特点是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在互联网上公开传播他人的作品。
这种侵权行为具有广泛性和隐蔽性,对原作者的创作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预防对策:针对网络侵权行为,我们可以采取以下预防对策。
首先,加强网络版权保护技术的研发和应用,通过技术手段对侵权行为进行监测和防范。
其次,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增加侵权者的法律风险。
3. 案例三:音乐侵权案件在这个案例中,某个音乐平台未经授权,将一位歌手的音乐作品上传到平台上进行播放,侵犯了歌手的著作权。
这种音乐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歌手的创作权益,也对音乐产业的正常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
关于著作权法律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法律是保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在我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颁布以来,已经经过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著作权法律问题日益复杂多样。
本文通过对几个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权法律案例进行解析,旨在探讨著作权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和问题,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电影《无间道》侵权案(一)案情简介2001年,香港电影《无间道》在我国大陆上映,取得了巨大的票房和口碑。
然而,电影《无间道》的编剧之一李某发现,电影中大量使用了其创作的剧本《暗算》中的情节和人物设定。
李某遂将电影《无间道》的制作方、发行方等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影《无间道》在创作过程中,大量使用了原告李某创作的剧本《暗算》中的情节和人物设定,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剧本《暗算》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 电影《无间道》在创作过程中,大量使用了原告创作的剧本《暗算》中的情节和人物设定,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3. 被告未对原告进行适当的赔偿,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判决结果表明,著作权法对于保护原创作品具有重要意义。
在类似案件中,法院会严格审查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三、案例二:音乐作品侵权案(一)案情简介某歌手张某创作了一首歌曲《爱情的味道》,并在2010年取得著作权登记。
2015年,张某发现某歌手李某在其演唱会上演唱了《爱情的味道》,且未获得张某的授权。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演唱会上演唱了张某的《爱情的味道》,未获得张某的授权,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
据此,法院判决李某停止侵权,并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版权侵权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版权侵权现象日益严重。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广泛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信息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版权侵权案件层出不穷。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版权侵权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版权侵权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9年,我国某知名作家甲创作了一部小说《花开不败》,并依法取得了该小说的著作权。
甲将该小说授权给出版社出版,并委托某知名网站进行网络推广。
然而,在小说出版和网络推广过程中,乙未经甲的许可,在其个人博客上发布了《花开不败》的全文,并在博客上注明了“仅供学习交流”的字样。
甲发现后,向乙发出了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通知,但乙未予理睬。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对《花开不败》享有著作权,乙未经甲的许可,在其个人博客上发布了该小说的全文,侵犯了甲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乙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具体如下:1. 停止侵权:乙应立即停止在其个人博客上发布《花开不败》全文的行为。
2. 消除影响:乙应在博客上发布声明,公开承认侵权行为,并消除对甲名誉的影响。
3. 赔偿损失: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乙应赔偿甲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法院根据甲提供的证据,认定乙的侵权行为给甲造成的损失为人民币2万元,判决乙赔偿甲经济损失2万元。
四、法律分析1. 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均构成侵权。
在本案中,乙未经甲的许可,在其个人博客上发布了《花开不败》的全文,侵犯了甲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著作权侵权争议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权争议案例分析【案例一】电影著作权侵权争议案事件背景:2008年,国内知名编剧张某创作的剧本《爱情人生》在电影市场上获得了高度评价和口碑,备受关注。
该剧本以浪漫爱情为主题,讲述了一个跨越时空的爱情故事。
张某在该剧本中独创了独特的剧情和角色,通过一系列独具匠心的叙事手法,赢得了观众的喜爱。
然而,令张某无法接受的是,2010年,一家名为「星光影视公司」发布了一部名为《时光之约》的电影,该电影剧情及角色与张某的剧本《爱情人生》如出一辙。
事件经过:2010年6月15日,《时光之约》在国内各大影院上映,由「星光影视公司」出品发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电影讲述了一对穿越时空的恋人之间的爱情故事,剧情、角色和情节与张某的《爱情人生》如出一辙,几乎没有任何改动。
张某深感自己的著作权受到了侵犯,随即与律师联系,决定提起诉讼。
2011年1月10日,张某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星光影视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
张某提交了自己的剧本、影片《时光之约》的DVD、发布的海报等一系列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益。
「星光影视公司」在法庭上辩称,他们并未侵犯张某的著作权,电影剧本是他们公司自行独立创作的产物,并不存在侵权行为。
他们提供了该剧本的创作时间、制作过程和完成日期等证据,试图证明他们不可能知晓张某的剧本。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据以及电影与张某剧本的高度相似性,可以推断「星光影视公司」在制作《时光之约》时,对张某的剧本进行了非法使用。
并且,「星光影视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他们所使用的剧本与张某的剧本具有独立性。
最终,法院判决「星光影视公司」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点评:这个案例涉及到著作权保护的核心问题,在没有签署合同或协议的情况下,如何证明侵权行为是一项重要任务。
对于著作权所有人而言,在保护自己的权益之前,应尽可能采取措施证明其著作权的独立性和独创性。
案例分析范文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增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涉及一起著作权侵权案件,原告某知名出版社因被告某网络平台未经授权擅自发布其图书内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原告:某知名出版社被告:某网络平台案由:著作权侵权被告某网络平台未经原告某知名出版社的授权,在其平台上擅自发布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书内容。
原告发现后,多次与被告进行协商,要求其删除侵权内容,但被告未予理睬。
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过程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核实。
2. 法院判决(1)被告某网络平台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删除其平台上未经授权发布的原告某知名出版社的图书内容。
(2)被告某网络平台赔偿原告某知名出版社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四、案例分析1.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本案中,被告某网络平台未经原告某知名出版社的授权,在其平台上擅自发布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书内容,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损害赔偿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可以由侵权人赔偿;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
在本案中,由于原告某知名出版社未能提供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法院根据被告某网络平台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持续时间、侵权范围等因素,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法确定了赔偿数额。
3.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本案的发生,再次提醒我们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家战略,广大企业和个人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版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文学产业迅速崛起,吸引了大量读者和创作者。
然而,与此同时,网络文学领域的版权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文将以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侵权纠纷为例,分析版权法律问题,探讨相关法律适用及维权途径。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系某知名网络文学作家,其创作了一部名为《穿越时空的爱恋》的网络小说,并在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连载。
该作品在平台上获得了极高的点击率和粉丝群体。
不久后,原告发现,另一家名为“乙”的网络文学平台未经其授权,在其平台上连载了与《穿越时空的爱恋》高度相似的网络小说《梦回唐朝》。
原告认为,乙平台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将乙平台及涉案小说的作者丙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涉案小说《梦回唐朝》是否构成对《穿越时空的爱恋》的侵权;2. 平台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3. 原告的维权途径及赔偿标准。
四、案例分析1. 涉案小说《梦回唐朝》是否构成对《穿越时空的爱恋》的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穿越时空的爱恋》作为原告甲的作品,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梦回唐朝》与《穿越时空的爱恋》在故事情节、人物设定、背景描写等方面存在高度相似之处,且《梦回唐朝》的作者丙在创作过程中并未表明其借鉴或参考了《穿越时空的爱恋》。
因此,可以认定《梦回唐朝》侵犯了原告甲的著作权。
2. 平台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过程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犯他人著作权,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乙平台在接到原告甲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侵权作品等措施,因此,乙平台应承担侵权责任。
3. 原告的维权途径及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著作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法律案例分析的三段论(3篇)
第1篇三段论分析:大前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小前提:本案中,张三创作了一部小说,并在网络上发表。
李四未经张三许可,将这部小说全文复制到自己的博客上,并在其博客上署上了自己的名字。
结论: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张三对其小说享有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和署名权。
李四未经张三许可,复制并署名张三的小说,侵犯了张三的著作权。
一、案例分析1. 张三的著作权权益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本案中,张三创作了一部小说,并发表了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其中,复制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进行复制、翻印、影印等行为的权利。
署名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有权署名,以表明其作者身份的权利。
2. 李四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侵犯著作权。
本案中,李四未经张三许可,将张三的小说全文复制到自己的博客上,并在其博客上署上了自己的名字,其行为符合上述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3.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著作权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李四的行为侵犯了张三的复制权和署名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判决结果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李四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判决李四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其博客上的侵权内容,并赔偿张三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五千元。
三、案例启示1. 加强著作权保护意识本案提醒我们,在互联网时代,作品传播速度更快,侵权行为也更加隐蔽。
因此,创作者应加强著作权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提高侵权行为的认知度本案也提醒我们,广大网民应提高对侵权行为的认知度,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共同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网络环境。
法律案例分析一百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案情简介】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了著作权人的作品,被著作权人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著作权侵权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
本案中,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构成侵权。
二、案例二: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业主委员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物业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业主委员会因合同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三: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情简介】甲驾驶车辆与乙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乙受伤。
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乙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驾驶车辆与乙发生交通事故,甲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五则版权案例解读及建议
案例一:版权侵权纠纷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作曲家,他创作了一首非常热门的音乐作品,在音乐平台上发布并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赞誉。
然而,某一天,某某在互联网上发现了一段与他的音乐作品极为相似的曲目,而这段曲目并没有取得他的任何授权。
他质疑该曲目的创作者是否存在版权侵权的行为,并决定寻求法律帮助。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任何未经权利人授权就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的行为,均可构成版权侵权。
在该案例中,某某的音乐作品和被质疑的曲目存在相似之处,因此可以认定被质疑的曲目存在版权侵权的可能性。
建议: 1.某某可以与律师一起准备侵权证据,收集相关的音乐作品和创作时间等证据,以证明自己是原创作者,并证明被质疑的曲目与自己的音乐作品存在相似之处。
2.律师可以向侵权方发出正式的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某某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
3.如果侵权方拒不配合或拒绝支付赔偿金,某某可以选择将案件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某某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
案例二:网络文章抄袭案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网络作家,他在互联网上发布了一篇非常受欢迎的小说。
然而,某一天,某某发现了一篇与自己的小说几乎完全相同的文章,然后他费尽心思进行了对比,确信自己的小说被抄袭了。
于是,某某决定保护自己的版权,寻求法律援助。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品的独创性是被保护的前提条件,抄袭他人作品构成了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
在该案例中,某某的小说被抄袭,且两者几乎完全相同,因此可以认定抄袭方存在对某某著作权的侵犯。
建议: 1.某某可以向律师提供证据,包括自己的原创小说和被抄袭的文章,以证明两者之间的相似性。
2.律师可以代表某某向抄袭方发出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某某的损失。
3.如果抄袭方拒不配合或拒绝赔偿,某某可以考虑通过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法院判决抄袭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某某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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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诉昆明海棠旅行社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1案情
原告: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被告:昆明海棠旅行社。
云南旅游信息网(http://yunnantourism?com?cn)(以下简称云游网)是由原告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一个集旅游宣传促销、旅游电子商务、旅游信息发布等于一体的非经营性网站。
该网站成为了云南省科技厅2008年度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重点扶持的项目之一,并得到了云南省科技厅的150万元科研开发经费。
被告昆明海棠旅行社的网站(http://www?kmht? com?cn)(以下简称海棠网)是由被告开设,用于发布相关旅游信息以及宣传该旅行社等内容。
2009年10月起,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下在其所开设的海棠网上,越过原告云游网主页,直接对云游网上的“景区景点”和“民族文化”栏目设置了链接,将其链至海棠网的“景点介绍”和“民族风情”栏目下。
被告昆明海棠旅行社在制作其海棠网网页过程中,复制了原告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云游网网页“景区景点”和“民族文化”栏目部分HTML源代码。
该部分HTML源代码是用于“景点介绍”和“民族文化”两个栏目的网页框架设计,包含对网页背景颜色、字体大小、版面布局、图片和动画等的控制。
2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属新类型案件。
该案审理的亮点在于:一审合议庭通过对互联网“链接”技术引发的法律问题、网站经营者通过“链接”获取他人网上信息是否构成侵权,以及网站经营者复制他人网站网页源代码的行为是否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进行剖析,既解决了纠纷,又体现出较高的审判技巧,对今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3评析
本案原告起诉的是一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本案主要涉及的是计算机互联网网络链接的法律问题,被告实施的被控侵权的主要行为表现为越过原告云游网主页,直接对云游网上的“景区景点”和“民族文化”栏目设置了链接,将其链接至海棠网的“景点介绍”和“民族风情”栏目下。
链接是互联网上快捷地传递和获取信息的一种技术手段,是互联网的重要功能。
网络链接行为能够引发多种法律问题,上网者通过链接获取的网上信息存在侵权问题时,一般应当追究上载该信息网站的法律责任,提供搜索引擎
链接服务的网络经营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该网站经营者明知其他网站网页上含有侵权内容的信息,还继续提供该种服务,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因此,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在本案诉讼中,经法院多次征询原告意见,原告坚持主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诉讼请求,故法院只对被告行为是否构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进行评判。
虽然原告在诉讼中提出了被告网站对原告网站内容进行了深层次链接这一无争议的事实,但单从链接这一行为表象,并不能得出被告构成了对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根据原告主张的诉请,本案的审理范围应当是审查被告在编写、制作或使用计算机软件过程中有哪些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从法院确认的事实看,被告昆明海棠旅行社在制作其海棠网网页过程中,复制了原告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云游网网页“景区景点”和“民族文化”栏目部分HTML源代码。
该部分HTML源代码是用于“景点介绍”和“民族文化”两个栏目的网页框架设计,包含对网页背景颜色、字体大小、版面布局、图片和动画等的控制。
HTML(Hyper Text Markup Language,超文本链接标示语言)是计算机程序语言中的一种,专门用于制作网页,其源代码是其软件程序的基本形态和载体。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原告主张其被侵权的HTML源代码部分,虽然只是用于对网页框架的设计,但该HTML源代码部分包含对网页背景颜色、字体大小、版面布局、图片和动画等的控制,其在编写之后,是通过计算机浏览器解释执行,并在浏览器上表现出网页形式及视觉效果。
从这个方面来看,该HTML 源代码部分应该是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即该HTML源代码部分应当视为计算机程序而受法律保护。
因此,被告在制作其海棠网网页过程中,未经得原告许可而大量复制了原告云游网网页“景区景点”和“民族文化”栏目HTML源代码,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计算机软件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110法律咨询网
2、百度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