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 为安全生产决策提供数据支撑——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李彦亮副主任就《渔业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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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及渔业海难救助统计上报与分析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及渔业海难救助统计上报与分析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及渔业海难救助统计上报与分析1. 引言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及渔业海难救助是保障渔民人身安全和渔业生产的重要任务。

及时准确地进行事故统计和数据分析对于改进安全措施、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论述如何进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和渔业海难救助的统计上报与分析方法。

2.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统计与上报2.1 统计方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统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事故类型:包括碰撞、触礁、火灾、爆炸等。

2.事故时间和地点:记录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和地点,有助于分析事故发生的规律。

3.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如人为操作不当、设备故障等。

4.损失情况:记录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

2.2 上报流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上报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事故发生后,船上人员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救援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2.船舶所有者或船长应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给当地渔政部门。

3.渔政部门收到报告后,将事故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转报上级渔政部门。

4.上级渔政部门负责对事故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救援预案。

3. 渔业海难救助统计与分析3.1 统计指标渔业海难救助的统计和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指标:1.救助次数:统计一定时期内的渔业海难救助总次数。

2.救助类型:包括紧急救援、海上搜救等。

3.救助对象:记录被救助的渔船或渔民信息。

4.救援力量:统计参与救助的救援力量,如渔政船、救生艇等。

3.2 数据分析针对渔业海难救助的数据进行分析,能够揭示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1.救助频次:分析救助次数的趋势和变化,识别事故频发的地区和季节。

2.救助效果:评估救助行动的效果,包括被救助者的获救率和受伤率。

3.救助资源:分析参与救助的力量和资源投入,提出合理配置和利用建议。

4. 结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及渔业海难救助的统计上报与分析对于改进渔业安全管理和提高救助能力非常重要。

通过准确记录和分析事故和救助数据,可以发现问题所在,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9•【字号】鲁政发[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鲁政发〔2012〕1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强和创新渔船监管工作,进一步提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渔业安全事故和违规事件发生,切实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渔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渔船管理的重要意义渔业是我省农村经济的优势产业,同时也是高风险行业。

渔船是渔业生产的重要载体,渔船安全是渔业安全的重中之重。

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强化安全目标量化管理、夯实基层基础工作、积极推进渔船信息化建设、努力构建渔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全省渔船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较好。

但是,受我省渔船数量多、水上运输日益活跃以及灾害性天气事件多发等因素影响,渔船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

另外,由于近海渔业资源严重衰退,特别是中日、中韩渔业协定生效后,我省传统作业渔场受到限制,海洋捕捞能力严重过剩与渔业资源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且在短时间内难以有效缓解,违规捕捞、越界捕捞问题十分严重,渔船管理形势严峻。

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加快社会主义新渔区建设、保障渔区和谐稳定的迫切要求,是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及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推进平安渔业、平安山东和生态省建设,促进渔业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从推进科学发展、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外交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渔船安全管理列入重要日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完善政策、强化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原因及应对措施

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原因及应对措施

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原因及应对措施作者:史艳红来源:《河北渔业》2018年第01期捕捞渔业是一种高危行业,尤其以海洋捕捞更为突出。

国际劳工组织测算的世界渔船船员平均死亡率为每年每10万人死亡(失踪)80人。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对1999-2008年承保渔船船员死亡率统计,我国渔船船员死亡率为每年每10万人死亡(失踪)162人,远远高于世界渔船船员的平均死亡率[1]。

造成我国渔业生产事故频发的原因很多,诸如渔船吨位较小,抗风能力差,作业海域海况复杂,大量内陆非渔业劳动力加入渔业行业,渔业资源枯竭致使渔场变远导致事故发生后不能及时救援等。

因此,我们要努力找到渔船事故发生、发展的规律,从而找到预防、消除渔船生产事故的有效方案,减少渔业生产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实现渔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1 渔船事故产生的原因渔船发生生产事故的原因虽然很多,但总结归类可分为两种:一是生产安全事故,二是自然灾害。

生产安全事故在渔船事故中占有绝对比例,也就是说绝大多数的渔船事故或多或少存在人为因素。

1.1 渔船从业人员素质原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接受相关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但是在现实工作中存在培训时间不够、培训内容简单、被培训人员出勤率偏低等问题,同时渔港监督部门考核方式一直延续简单的问卷形式,这些原因造成了船员安全意识不强、驾驶技术得不到提高。

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传统渔民及其子女从事渔船捕捞作业人员减少,大量内陆农村剩余劳动力加入渔业行业,这些劳动力主要由50岁以上偏远地区人员构成,文化水平低,人员流动性大,渔船生产经验不足,缺乏专业理论知识和航海经验。

生产中追逐利益最大化,安全意识淡薄,不认真执行渔船航行作业需要遵守的值班制度,忽视了望,忽视安全航速,不注意收听天气预报,超航区、超抗风等级冒险出海作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8•【字号】闽政办[2011]208号•【施行日期】201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20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活动,以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涉及许可事项的,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渔业生产服务船舶(渔业辅助船)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

第二章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职责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职责:(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统一领导本辖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二)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渔港建设、应急指挥系统、渔船通讯救生等应急救援装备、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加大对渔业船舶、渔工的保险力度;(三)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必要时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四)督促所属部门(单位)制定和完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善后工作;(五)加强渔业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六)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告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告规定(农业部1995年5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地掌握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情况,加强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渔港监督机关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涉及渔业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按本规定统计和报告。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济损失包括:(一)船舶损失:包括船体、助渔和通讯导航设备、机械设备、渔具、属具和工具、燃料及其他备件的损坏和灭失;(二)船上所载渔获物或货物、生活用品、淡水、冰、盐、船员私人物品、乘客的行李等物品的损坏和灭失;(三)人身伤害:包括补偿费、医疗费、丧葬费、抚恤费、假肢费和其他必要费用;(四)污染损害:因事故造成水域污染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清污费等;(五)打捞和脱浅费用:包括主管部门强制打捞和脱浅费用;(六)救助费用。

第四条根据伤亡人数和造成的经济损失,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和特重大事故。

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一。

第二章事故统计第五条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按下列分类进行统计:(一)碰撞:指船舶与船舶(包括排筏、水上浮动装置)相互间碰撞致损,以及船舶航行产生的浪涌冲击他船致损;(二)触礁:指船舶触碰礁石或搁置在礁石上致损;(三)触损:指船舶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等水上固定物或沉船、木桩、渔栅等水下障碍物致损;(四)搁浅:指船舶搁置在浅滩上致损;(五)风灾:指船舶遭受强风致损;(六)火灾:指船舶遭受雷击、爆炸、失火等,使船舶燃烧致损;(七)失踪及其他。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一)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外从事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以及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之间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因碰撞、风损、触损、火灾、自沉、机械损伤、触电、急性工业中毒、溺水或其他情况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的事故。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四条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船舶负责人或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事故发生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条事故发生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上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条事故发生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事故情况,并根据事故情况启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

第七条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二)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三)制定并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四)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五)对事故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八条事故调查组应当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海事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等相关部门组成。

第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质检总局、民航局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质检总局、民航局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质检总局、民航局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安部,农业部(已撤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16.06.30•【文号】安监总统计〔2016〕70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质检总局民航局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6〕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农业(农机、农牧、渔业)厅(局、委、办)、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从2016年7月1日起,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将全面实行安全监管部门归口直报。

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重要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是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

实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是科学规范开展事故统计、提高统计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机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依法严厉打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等违法行为。

县级或相当于同级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按要求通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火灾、道路交通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相关情况;个别事故信息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掌握的,应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及时补充完善。

《海洋文明史:渔业打造的世界》札记

《海洋文明史:渔业打造的世界》札记

《海洋文明史:渔业打造的世界》读书札记目录一、内容概要 (2)1.1 书籍简介 (2)1.2 研究背景与意义 (3)二、海洋文明的发展脉络 (5)2.1 古代海洋文明 (6)2.1.1 埃及海洋文明 (7)2.1.2 古希腊海洋文明 (8)2.1.3 古罗马海洋文明 (10)2.2 近现代海洋文明 (11)2.2.1 欧洲海洋文明的发展 (11)2.2.2 美洲海洋文明的形成 (13)2.2.3 亚洲海洋文明的特点 (15)三、渔业对海洋文明的影响 (16)3.1 渔业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17)3.1.1 捕鱼技术的进步 (19)3.1.2 海洋生物资源的多样性 (20)3.2 渔业对海洋生态的影响 (22)3.2.1 生态系统失衡与破坏 (23)3.2.2 气候变化与海洋酸化 (24)3.3 渔业对人类社会的影响 (26)3.3.1 经济发展与贸易往来 (27)3.3.2 食品供应与安全问题 (28)四、渔业管理与政策探讨 (30)4.1 国际渔业管理组织的作用 (31)4.1.1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32)4.1.2 地区性渔业管理机构 (34)4.2 国内渔业政策与管理实践 (35)4.2.1 渔业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37)4.2.2 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策略 (38)五、未来展望与挑战 (39)5.1 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1)5.2 渔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42)5.3 全球气候变化对海洋渔业的影响 (43)六、结语 (44)6.1 本书主要观点总结 (46)6.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47)一、内容概要《海洋文明史:渔业打造的世界》是一本深入探讨海洋文明与渔业发展的历史著作。

本书从全球视角出发,系统梳理了渔业在人类历史长河中的重要作用,以及海洋文明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影响。

本书首先介绍了海洋文明的起源和发展,阐述了渔业在海洋文明形成过程中的基础性地位。

分析了渔业对海洋经济、海洋生态、海洋技术、海洋文化等方面的深远影响。

农业部发布施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农业部发布施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全事故2 6 5 起 、死 亡 2 4 0 人 ;水 上 交 通 事 故 发生 6 4 起 、 死 亡 舶水 上安 全事故 进行 调查 ,分清 事故 责任 ,做 出处理 决
1 4 9 人 ;自然 灾害事故 发生3 3 起 、死亡9 0 人 ;特殊船舶 事 定。 同时总结事故教训 ,采取必要措施避免 和减少类似事 故 发生1 5 起、死亡2 1 人 。以1 5 0 0 万 吨海 洋捕捞 产量 推算 , 死亡率达0 . 3 3 %。全国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 峻。 故 的发生 。 渔 业船 舶水 上安全 事故 报告 和调查 处理 规 是 明确 了报告和 调查 ,建 立 核 心 示 范户 1 0 0 0 余 户 ,建 立 稻 田综 合 种 养 合 作 了渔业从业者 的素质 。
种稻 田综合种养新模 式 ,取得了 良好 的经济 、社会 与生态 件建 设水平 ,农业部加强 了农业领域重点实验 室建设 ,渔
业方面规 划建设 了渔 业综合 重点实验 室2 个 ,专业性 重点
针对 当前渔业安全 生产 工作需要 ,农业部对原有 调
业水域分散 ,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体众 多 ,渔业安全基础设 查处理规则 进行 了重新修订 ,并更名为 《 渔业船舶水上 施和技术装备较为落后 ,特 别是 受水上生产运输活动 日益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规定 。修订的主要 目的 ,是在 活跃 以及极端 天气 多发等因素影响 ,渔业水上安全事故和 渔业船舶 水上 安全事故发生后 ,有关渔业主管部 门及其所 自然 灾害事故 发生率增 速加快 ,每年死亡人数居高不下 , 属的渔政 渔港监督 管理机构 除按照职责进行应急处置 外 , 居各行业 前列。据 统计 ,2 0 1 1 年 ,全 国共发生渔业船舶水 应按 照 《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 定 要 上事故3 7 7 起 、死亡 ( 或失踪)5 0 0 人 。其 中:水上 生产安 求的程序 、时限逐级迅速上报事故情 况,并及 时对 渔业船

农业农村部、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海洋渔业气象防灾减灾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海洋渔业气象防灾减灾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海洋渔业气象防灾减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24.08.21•【文号】农渔发〔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海洋渔业气象防灾减灾的通知农渔发〔2024〕20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渔业)、气象厅(局、委),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农业农村部渔政保障中心、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国家气象中心、国家气候中心、国家卫星气象中心、国家气象信息中心、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中国气象局气象干部培训学院、华风气象传媒集团:近年来,海上极端天气频发广发强发,严重影响海洋渔业生产安全,给渔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的通知》等部署要求,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海洋渔业气象防灾减灾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加强海洋渔业气象精密监测、精准预报、精细服务能力建设,丰富气象预报预警服务产品,深化部门合作、信息共享,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妥善应对极端天气,着力降低海洋渔业气象灾害损失,推动渔业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让渔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重点任务(一)加强海洋渔业气象观测。

各级气象、渔业渔政部门联合探索在渔港、海上养殖网箱及平台、部分大中型渔船上安装气象观测设备,在重要渔区布设海洋气象监测锚碇浮标和漂流浮标,强化气温、气压、湿度、风向、风速、能见度、洋流、海温、海雾、雷电等海洋渔业气象要素实时观测。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渔业渔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渔业渔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渔业渔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3.04•【文号】农办渔〔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渔业渔政工作要点》的通知农办渔〔20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脱贫攻坚决胜之年,也是“十三五”收官之年和“十四五”谋划之年。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农业农村部党组工作要求,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强制度、补短板、抓落实,坚持不懈稳数量、提质量、转方式、保生态,持之以恒推进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之以恒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我部研究制定了《2020年渔业渔政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0年3月4日2020年渔业渔政工作要点2020年全国渔业渔政系统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标对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目标任务,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农业农村部党组工作要求,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强制度、补短板、抓落实,坚持不懈稳数量、提质量、转方式、保生态,持之以恒推进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之以恒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水产品稳产保供工作(一)突出解决水产品压塘卖难问题。

强化“点对点”联系机制,加快推动水产品加工企业复工复产,增加压塘水产品收储。

及时调度发布水产品供销信息,加大电商、直供等水产品流通模式拓展力度,纾解水产品滞销卖难问题。

做好存塘水产品病害防治,防范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二)突出抓好春季渔业生产。

加快推进水产苗种繁育企业复工复产,指导开展水产苗种余缺调剂和供需对接,确保苗种供应。

《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主体责任,制定了《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活动,以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涉及许可事项的,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渔业生产服务船舶(渔业辅助船)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

第二章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职责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职责:(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统一领导本辖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二)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渔港建设、应急指挥系统、渔船通讯救生等应急救援装备、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加大对渔业船舶、渔工的保险力度;(三)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必要时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四)督促所属部门(单位)制定和完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善后工作;(五)加强渔业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六)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一)宣传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落实村、船东、船长的渔业船舶安全责任制;(三)实施日常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四)督促船东、船长依法办理渔业船舶相关证件(书);(五)负责乡镇渔业船舶修造的源头管理工作;(六)制定和实施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配合做好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八)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1. 引言渔业船舶是进行渔业生产的重要工具,然而,在水上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发生安全事故。

为了保障渔业船舶水上生产的安全,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事故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则和程序。

2. 安全事故的定义所谓安全事故是指在渔业船舶水上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人身伤亡、设备损坏或环境污染的事件。

安全事故分为严重安全事故和一般安全事故两类。

严重安全事故指导致人员死亡、重伤、大面积设备损坏或重大环境污染的事故。

一般安全事故指导致轻伤、设备部分损坏或轻微环境污染的事故。

3. 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3.1 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当发生安全事故时,船上的工作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好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3.2 事故的报告对象在事故发生后,船上的工作人员应该第一时间向以下单位或个人报告:•船舶经营管理单位;•渔政部门;•渔业船舶所属公司。

报告应提供详细的事故情况和可能的原因,以便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和处理。

3.3 报告的内容和形式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等;•事故的原因初步分析;•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等;•损失的初步估计。

报告可以以书面形式提交,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发送。

4. 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4.1 调查小组的组建在收到报告后,相关部门应及时组建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小组应包括以下人员:•渔政部门相关人员;•船舶经营管理单位的代表;•渔业船舶所属公司的代表;•事故发生船舶的船员。

4.2 调查的内容和方法调查小组应根据事故的情况,进行事故原因的详细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船舶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船员是否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操作;•设备是否存在故障或缺陷。

调查方法可以包括实地勘查、调阅相关资料、听取相关人员的口述等。

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

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

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渔业船舶的管理,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民合法权益,经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就老旧渔业船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老旧渔业船舶实行分类管理。

将船龄达到一定年限的渔业船舶界定为老旧渔业船舶,并按老旧程度,分为一般老旧渔业船舶和限制使用老旧渔业船舶(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见附件),对其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限制安全隐患大的老旧渔业船舶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引导船舶所有人加快更新改造,淘汰老旧渔业船舶,督促船舶所有人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对老旧渔业船舶安全隐患治理的投入,确保安全使用。

二、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根据辖区内渔业船舶登记情况,依据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对达到老旧渔业船舶船龄的渔业船舶,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渔业船舶所有人,并报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达到一般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24个月。

四、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若继续从事渔业生产,须由船舶所有人在渔业船舶达到限制使用船龄前3个月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换证检验,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12个月。

(一)船舶所有人申请换证检验前须到经认可的船舶修造单位,按换证检验项目要求对船舶的结构、机电设备、防污染设备、安全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由其出具“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报告”和船舶维修方案。

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05〕9号
颁布日期:20050304
实施日期:20050304
颁布单位: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交通部、国防科工委、农业部、体育总局、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为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经报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船舶安全监管职责:渔船安全监管由农业(渔政)部门负责;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安全监管由体育部门负责;其他船舶及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管均由交通(海事)部门负责;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由国防科工部门负责;乡镇非运输船舶由县乡政府参照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落实监管责任。

水域安全监管职责:通航水域安全监管由交通(海事)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安全监管由农业(渔政)部门负责;城市园林水域安全监管部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水上交通情况复杂,监管任务重,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把好船舶“造、检、航”全过程安全管理关,对因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能造成的水上交通事故,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交通(海事)
部门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牵头建立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的作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农业(渔政)部门要加强对渔船和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管,并配合交通(海事)部门坚决打击不符合运输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体育部门要在交通(海事)部门对体育运动船艇统一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参加比赛活动的体育运动船艇的安全监管;国防科工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船舶建造质量监管法规、标准及相关制度,并在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加强对船舶建造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规范船舶建造市场。

二○○五年三月四日。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3篇)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3篇)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的所有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分析工作。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工作应公开、透明、及时进行,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全面。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生产安全信息系统,进行各类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分析。

第五条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工作。

第六条本制度的内容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改,但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和人员的专业评估和审查,并及时向全体员工公布。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和统计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应根据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划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人员事故:包括人员伤亡、职业病、中毒和失踪等。

(二)设备事故:包括设备故障、设备损坏、设备爆炸和设备失灵等。

(三)环境事故:包括水污染、空气污染、土壤污染和噪声污染等。

(四)火灾事故:包括火灾扑灭、火灾蔓延、火灾爆炸和火灾燃烧等。

(五)交通事故:包括交通事故、道路事故和铁路事故等。

(六)其他事故:包括其他类型的事故,如恶性竞争、恶意投毒和恶意破坏等。

第八条各个分类的事故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统计标准和报告要求,以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实用性。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工作应及时进行,每月进行一次统计汇总,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分析,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总结。

第十条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数据应及时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布,方便全体员工了解和参考。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记录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区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一般事故:对员工的安全和生产经营活动没有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对员工的安全和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对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事故。

第十二条一般事故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和原因。

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及编制说明

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及编制说明

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及编制说明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的通知农渔发【2021】41号为进一步规范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工作,我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农渔发〔2021〕13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修订后的《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请遵照执行。

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工作,全面掌握事故发生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统计。

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分为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

非渔业船舶与渔业船舶发生碰撞或非渔业船舶航行产生的浪涌致使渔业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的事故作为水上交通事故单独统计。

远洋渔业船舶、渔业行政执法船艇、港澳流动渔业船舶、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从事渔业活动的特殊船舶发生的事故,单独进行统计。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统计工作,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为具体执行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海区渔政局依照本规定,按照属地(船籍港)管辖原则,负责本辖区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海区渔政局应确定事故统计机构,建立工作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并将统计机构及联系人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

第五条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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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 ,即于2 0 年3 0 7 月设立 了 渔业船舶 水上安全事 故分 的 操 作 。
类标准 和报告 、统计 制度研 究》课题 ,重点对统计范围 、 《 渔业船舶水上 生产安全 事故 和 自然灾害事故区分标准
二是 明确 了渔业船舶事 故统计范围 。适用范 围明确为
船舶发生的事故 。明确 了渔业船舶水上事故 分为 生产 安全
《 水 》O年 中国 产 21 第1 o 2 期

告和统计规定》 ( 农渔发 ( 0 4 3 )在 修订过程 中遇 到正在修订的 Ⅸ 20 31号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 生产 安全 到 的问题较多 ,从2 0 年3 0 7 月开始启动修 订到完成修 订工 理规则》 中,从体例和要求上更加符合 国务 院 《 作 ,前后共三年多 时间。在此 期间 ,我们先后设 立了两个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的规定 ,也便于在实 际工 作中
费在按 规定提取管理 费、按约定为受 灾户提供赔偿后 ,结 水产 养殖 业保 险本质上是 灾害补 偿制度 , 基本 原理是 余 不能分配 ,由全体 会员 ( 社员 )所有 ,可有效调动 会员 遵循 大数法则 , 万家之财、 集 解一家之难 。 作为灾害补偿制
参保 的积极性 。另外,互助合作保 险组 织作为社会 团体 法 度 建设 , 产养 殖保 险不能仅仅在 几个 县、 两个省 搞试 水 一 人 ,按相 关规定免交 营业 税 、所得税 ,可加快积累速度 , 点, 要有序地全面开展 。 只有动员组织广大养 殖户尽可能地 提高风 险保 障水 平。 参加互 助保险 , 才能增强灾害损失的赔偿 能力。 我国地 域辽 为培育 互助合作保 险组织 ,应当加大对水 产养殖专业 阔, 质地 理条件迥异, 地 气候气象变化万千, 全国范 围内同 但 合作社 、行业协会等 专业 化组织 的政策 支持力度 ,加快水 年份发生同一灾害的概率 较低 , 可以调剂未发生灾害地区
决 策参 考
责编 李爽 任辑 明
编者按 :为了 进一步规范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工作 ,全面掌握渔业船舶各类事故的发生情况,深入分析事故
原 因,为渔业安 全生产决 策提供 及时有效 的基础数据 支撑 ,农业部 于2 0 年3 0 7 月开始启 动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渔业船 舶
水上事 故报告和 统计规 定》 ( 农渔发 [0 4 1号 )的修- _作 ,并于2 1年 l 月2 20 ] 3 iT T. 0 0 O 9日印 发 了 《 渔业船舶 水上事故统

产养殖 专业 化组织 的发展 ,充分发挥养殖 专业合作社在 组 的结余, 补发生灾害地 区的损失。 弥 坚持水产养殖 互助保险 织养殖 户参保 、防灾减灾、勘查定损 、协调理赔等方面 的 全国一盘 棋原则, 才能在全国更大 空间内分散风 险, 才能为
作用 。同时紧紧依托 水产 养殖技术部 门 ,发挥行业部 门在 广大养殖 户提 供有保 障的灾害赔偿。 防灾减 灾 、灾后 定损 等方 面 的积极 作 用 ,使二 者相 辅相 ( 第一作者系农业部产业政 策与法规司副司长)e
定 中的渔业船舶概 念范围不清 ,导致 各地统计标 准不一 t 没有统计 自然灾 害事故及类型 ,不能完整反映渔业船舶 的
安 全状 况 ;没有 单独 统计非渔业船舶 与渔业船舶 的碰撞事
水 产养 殖保 险。 一方 面, 由于会员 ( 社员) 之间知根知底 , 可 成 、相互促进 。 相互 监督,有效 防范道德风 险 ,另一方 面 ,互助保 险的保 ( ) 开展 水 产 养 殖 业 保 险必 须 坚持 全 国 一 盘棋 四
统计规定 已不能满足渔业船舶 水上事故统计工 作的需要 。
主要表现在 以下三个方面 :

Hale Waihona Puke 三是事故统计 相关技术 规定不 明确 。 由于现行统 计规 定在 统计主体 、统 计时间 、报送 时间等方面 的规 定操 作性
题。
是渔业船 舶水上事 故统计范 围不完整 。现行 统计规 不强 ,由此带 来各 地统 计 口径 不一 、报 送 时间 不一等 问 中国水产 :修订过程 中主要 解决 了哪些难点问题? 李彦 亮 :由于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渔业船 舶水上事故 报
计规 定》 ( 农渔发 [0 0 1 )。为 了了解修订 工作 的有 关情况 ,本刊记者 采访 了农业部渔政指挥 中心李彦亮副主 2 1]4 号
任。
中 国水 产 :为什 么要 修订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渔业船舶 故 ,不利于真实反 映渔业船 舶安全监管责任 。
水上 事 故报 告 和 统 计 规 定 》 ?
二是渔业 船舶水上 生产安全事故 统计类型不 全面 。现 上交通安全法 》制定的 ,着 眼点在 于水上交通行 为 ,仅对
李彦亮 :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渔业 船舶水上 事故报告和 行统计规定主 要是依据 18 年 颁布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 93 统计规定》 ( 农渔发 [0 4 3 ) 自2 0 年 施行 以来 , 20 31号 04 对规 范渔 业船 舶 水上 事故 报告 和统 计 工作 发挥 了积 极作 碰撞 、风 灾 、触礁 等 交通 事故 进行 了统 计 ,对溺 水 、触 用 。但是 ,随着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突发 事件 应对 法 》和 电、机械损伤等生 产作业活动 中的事故没有 明确规 定 ,以 《 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 的相继 出台 ,现行 致统 计数据不完整 。
事 故分 类 、统 计主 体等 进行 研 究 ;于2 0 年3 设立 了 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 构登记注册 的渔业 08 月
课题 ,对水上生产安 全事 故和 自然灾害事故的区分标准进 事故和 自然灾害事故 。明确 了渔业船舶 与非 渔业船舶 发生 行研究 。先后三 次对 渔 业船舶 水上事故统计规定 ( 征 的 碰 撞 事 故 作 为 水 上 交 通 事 故 单 独 统 计 。对 远 洋 渔 业 船 求意见 稿)以农业部 办公厅文件征求了各省渔业行政主管 舶 、渔业行政执法船艇 、港澳 流动渔业船舶 和未经渔 政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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