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基准地价2006
关于海宁市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批复
级 区 西二路--城南大道--规划道路--洛塘河--环西二路--行政边界-
-长山河铁路--W09--横山路北侧河流
长安 长安东街--上塘河--人民路--修川路--长安路--城西一
镇 路--上塘河--体育场路--沪杭铁路
许村 大桥路--人民大道--河流--郭湾街--新城大道--双联街--
镇 上塘河--许村大道--镇北路
表2 基准地价表达方式
用地类型
表达方式
商业 级别价
住宅 级别价
工业 级别价
二、海宁市基准地价表 表3 海宁市级别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 方米
级别Ⅰ级Ⅱ级Ⅲ级Ⅳ级Ⅴ级Ⅵ级Ⅶ级 地价 类型 商业用地5470332020101160 790 610 530 住宅用地310025801650 920 660 540 460 工业用地 550 440 340 320 270 230 190
Ⅳ 城 Ⅰ至Ⅲ级地外,硖尖公路--环城航道--环城东路--东西大道--
级 区 规划道路--行政边界--环西二路--行政边界--文苑路--湖盐公 路 长安 胡长路--虹金公路--东西大道--规划道路--上塘河--城西 镇 路--城北路 许村 东斜港--沪杭高铁--行政边界--沪杭铁路、家纺城区块、 镇 许巷中心区 农发 钱塘江--启航路--老01省道,江安路--钱塘江--行政边 区 界--安澜路 周王 体育场路--南二路--革兴路--油车路 庙镇 盐官 东西大道--井泉路--辛江塘河--石牌路--建设路--石牌 镇 路--天通路 盐官 下塘河--钱塘江--上塘河 景区 斜桥 规划道路--河流--东西大道--大许家浜--庆宴公路--老硖 镇 斜公路--绵长港--硖斜公路 丁桥 天神路--金阮路--文昌路--永利路 镇 袁花 规划道路--袁硖港--南街--经四路--六平申线 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本级土地指标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6]78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本级土地指标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本级土地指标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6]78号)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现将《宁波市本级土地指标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宁波市本级土地指标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规范土地指标及资金管理,保障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土地指标是指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为保护耕地、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调入调出宁波市本级的土地指标,主要包括市本级围涂造地项目产生及市本级向市内、外调剂的耕地补充指标、土地折抵指标、基本农田代保指标和标准农田代建指标。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资金是指用于土地指标有关的资金,主要包括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221号)规定的造地改田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市级留成部分、委托耕地开垦费、折抵指标成本回收款等。
二、指标管理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宁波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编制土地指标使用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并建立土地指标调剂使用情况台帐。
第四条市本级土地指标优先用于市级以上重大工程项目,用于市本级项目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根据宁波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统筹安排;县(市)、区需使用市本级土地指标的,由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
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签订指标调剂协议,按市本级使用指标价格收取费用,协议文本抄送市财政局。
2006~2009年宁波信息价
2006年 2006年1月—2006年12月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2006年12月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材料名称 角钢综合 预埋铁件 彩钢板0.4 石油沥青10# 道路沥青 镇海炼化AH70.90 石油沥青油毡350g SBS防水卷材4mm厚 汽油90# 柴油0# 纸面石膏板9.5厚 纸面石膏板12厚 单位 吨 吨 m2 kg kg m2 m2 kg kg m2 m2 1月 3250 6000 24.80 3.80 3.50 3.60 35.50 5.55 5.01 10.00 11.00 2月 3200 5600 24.00 3.80 3 3300 5200 24.00 3.80 3.50 3.60 33.50 5.55 5.01 10.00 11.00 4月 3300 4800 24.00 3.80 3.50 3.6 33.50 5.82 5.19 10.00 11.00 5月 3350 4900 24.00 3.80 3.50 3.60 33.50 5.82 5.19 10.00 11.00
20.00 1020 1150 1250 640 700 14.7 12.50 13.50 9.50 13.00 17.00 21.00 20.00 13.00 37.00
2006年 2006年1月—2006年12月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2006年12月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序号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材料名称 铁丝8# 铁丝10# 铁丝12# 铁丝14# 铁丝16# 铁丝18# 铁丝20# 铁丝22# 钢板网0.5mm 铜丝 园钉16 园钉20 园钉25 园钉35 园钉50 园钉60 园钉80 园钉100 硬质水泥钉16 硬质水泥钉20 硬质水泥钉25 硬质水泥钉35 硬质水泥钉50 硬质水泥钉65 单位 kg kg kg kg kg kg kg kg m2 kg kg kg kg kg kg kg kg kg kg kg kg kg kg kg 1月 4.40 4.40 4.45 4.50 4.60 4.70 4.90 5.20 7.00 60.00 7.50 7.00 6.00 5.20 4.45 4.30 4.30 4.20 10.00 9.50 9.10 8.70 8.50 8.50 2月 3月 4月 5月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4.45 4.45 4.45 4.45 4.50 4.50 4.50 4.50 4.60 4.60 4.60 4.60 4.70 4.70 4.70 4.70 4.90 4.90 4.90 4.90 5.20 5.20 5.20 5.20 7.00 7.00 7.00 7.00 60.00 60.00 60.00 60.00 7.50 7.50 7.50 7.50 7.00 7.00 7.00 7.00 6.00 6.00 6.00 6.00 5.20 5.20 5.20 5.20 4.45 4.45 4.45 4.45 4.30 4.30 4.30 4.30 4.30 4.30 4.30 4.30 4.20 4.20 4.20 4.20 10.00 10.00 10.00 10.00 9.50 9.50 9.50 9.50 9.10 9.10 9.10 9.10 8.70 8.70 8.70 8.70 8.50 8.50 8.50 8.50 8.50 8.50 8.50 8.50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8〕92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的若干意见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8〕9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8〕7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宁波市区(不含奉化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同意补办出让的,适用本意见。
各县(市)和奉化区可参照执行。
二、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一)商品住宅用地以独立宗登记的商品住宅用地,按评估期日的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评估地价的50%比例补缴土地出让金;以分摊或共用宗登记的住宅用地,按现行基准楼面地价的3%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经济适用房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8号)规定执行,该办法第五条规定缴纳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包含土地出让金。
(三)拆迁安置房用地按现行基准楼面地价的3%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商服、工矿仓储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其他用地统一按评估期日的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评估地价的一定比例补缴土地出让金,其中商服用地补缴比例为50%,工矿仓储及其它用地补缴比例为40%,但各区已有规定高于上述标准的,从其规定。
三、其他(一)按本意见补缴划拨土地出让金的,工业用地和容积率小于1的地块,按土地面积、地面地价补缴,其余一律按建筑面积、楼面地价补缴。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价格评估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价格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8•【字号】甬政发[2006]120号•【施行日期】2006.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价格评估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6]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宁波市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价格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宁波市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价格评估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估价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拆迁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需要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应当由依法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承担。
第四条从事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的人员,必须取得《房地产估价执业资格证书》。
主要估价人员应当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第五条从事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的评估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遵守诚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四)依法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五)对房屋价格评估报告进行解释。
第六条评估机构和估价人员在房屋价格评估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弄虚作假,故意压低或抬高评估结果;(二)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三)违反规定转让估价业务;(四)以不正当理由或名目收取额外费用、降低收费标准;(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进行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拆迁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房屋价格评估委托合同。
宁波基准地价2006
2156.85
2895.04
6126.27 13575.43 14122.45 15234.06 16073.72 64379.2
1.6
2.15
4.55 10.09 10.5 11.32 11.95 47.84
表1.5 镇海区城市土地定级的级 别范围
级别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10670.72
7917.58 10119.75 21112.2
1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98
13.34 17.05 35.57
二、宁波市区各个级别土地面积 构成表
土地级别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面积(公顷) 1102.73 1882.16 5318.67 7638.73 15682.65 30199.65 32678.27 28257.02 32092.35 89435.8 244288.03
3083.59
(3)东起江南公路与北仑怡和医院东侧道路交界,沿江南公路往南
经长山三角山下道路到芦家、前进村、双板桥往北至小道头到北仑
怡和医院东侧道路。
(1)东起建龙钢厂东边道路,南至329国道和九峰山、大峙山、横
山、狮子岩北侧山脚,沿火车路至新安江路,西以新安江路为界, 北至金塘水道。
(2)柴桥:东沿环镇北路,往南至芦江河,沿河往西至薪桥南路, 沿薪桥南路往北至新329国道,沿国道往东至环镇北路。
西以奉化江为界;北接宁波市老城区;南界主要为鄞县大道,在鄞 县大道与宁南中路交汇处南拐到惠江中路,沿惠江中路往东到钱湖 南路。东以世纪大道、长寿南路、嵩江东路、钱湖北路和钱湖南路 为界。
(1) 西界北起厦林村东侧河流,向南至长乐村,沿规划路向西, 至乡城村西侧河流,沿河流往南经望春路至望童路,沿望童路往东 再顺河南下至薛家村北侧河流机场公 路,沿机场公路往南到鄞县大 道,沿鄞县大道往东到奉化江,再沿奉化江往南到达铜盆浦村南侧 规划路。南界为铜盆浦村南侧规划路。东界在杭甬公路南侧为同三 高 速公路,沿同三高速公向北到杭甬公路后东拐到妙胜村的规划 路,沿规划路向北到铁路,沿铁路向东到聚贤路,沿聚贤路向北到 329国道,向东到盛莫路,沿盛莫 路向北到通途路,沿通途路向西 进入江东。
镇海区2006年度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
镇政发〔2006〕29号关于公布镇海区2006年度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定向自购结算价)和有关标准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部门:为加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确定了2006年镇海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定向自购结算价)和有关标准,报经宁波市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一、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一)住宅用房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定向自购结算价)。
住宅用房2006年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定向自购结算价)各地段分别为:一类地段每平方米4100元,二类地段每平方米3800元,三类地段每平方米3000元,四类地段每平方米2500元,五类地段每平方米2000元。
(住宅用房地段等级及其范围划分见附表1)(二)非住宅用房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
非住宅用房划分为商业用房和其他用房两大类。
商业用房划分为主要商业道路沿街商业用房和非主要商业道路商业用房,其他用房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用房和仓储用房。
非住宅用房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和标准如下:1、主要商业道路沿街商业用房,地段等级及其范围划分见表2,其2006年度基准价标准见表3。
—1 —2、非主要商业道路商业用房,地段等级按附表1确定,其2006年度基准价标准见附表4。
3、其他非住宅用房,地段等级按附表1确定,其2006年度基准价标准见附表5。
二、房屋重置价格房屋重置价格及房屋结构等级评定与上一年度相同,不再重新公布。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此之前已领取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表:1.镇海区房屋地段等级范围划分表2.镇海区主要商业道路地段等级范围划分表3.镇海区主要商业道路沿街商业用房基准价标准4.镇海区非主要商业道路商业用房基准价标准5.镇海区其他非住宅用房基准价标准6.镇海区房屋拆迁结构等级评定及重置价格标准二○○六年八月九日—2 —附表1:镇海区房屋地段等级范围划分表—3 —附表2:镇海区主要商业道路地段等级范围划分表—4 —附表3:镇海区主要商业道路沿街商业用房基准价标准备注:1、本表所指干道等级及范围划分详见附表2;2、本表所列基准价标准适用于主要商业道路沿街营业用房;3、层高标准为4.5米,低于3.3米的按3.3米,高于10米的按10米。
国土资源部文件(2006)307号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6] 307号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宁波市区新一轮基准地价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宁波市区新一轮基准地价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01
【摘要】<正>甬政发[2017]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宁波市区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批复》(浙土资厅函[2016]52号)精神,宁波市区新一轮基准地价已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宁波市区基准地价
【总页数】6页(P14-19)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宁波市区新一轮基准地价的通知》政策解读[J], ;
2.《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策解读 [J], ;
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宁波市区新一轮基准地价的通知 [J], 宁波市人民政府
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宁波市三江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J],
5.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宁波市区土地房屋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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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宁波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甬土资发[2010]158号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宁波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宁波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甬土资发〔2010〕158号)各区国土资源分局,局属各处(室)、事业单位:根据当前土地市场变化情况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已启动新一轮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
为顺利完成该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和任务本次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的范围为宁波市辖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北仑、镇海区,包括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出口加工区)、慈城卫星镇,总面积约2560平方公里。
本次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的主要任务,一是完成土地价格基础调查;二是调整土地级别;三是测定更新商业、住宅、工业以及其它用地类型的基准地价;四是建立地价动态监测体系;五是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益价格体系;六是建立经营性地下空间使用权价格体系;七是建立网格点基准地价体系;八是开发基准地价管理信息系统。
市区基准地价调整成果计划在2011年7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实施步骤2010年11月上旬,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2010年12月-2011年4月,完成人员培训、资料收集、数据处理及相关图件编绘;2011年5月,编制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成果报告;2011年6月,召开听证会、验收会,完善成果报告;2011年7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组织形式市国土资源局成立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工作,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国务院关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6)
国务院关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6)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国函[2006]69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6.08.03
【实施日期】2006.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6〕6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审批〈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宁波市是我国东南沿海重要的港口城市,长江三角洲南翼经济中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宁波市的建设与发展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充分发挥港口和对外贸易口岸的优
势,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物流业,不断完善城市功能,逐步把宁波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设施完善、生态良好,具有国际港口和江南水乡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三、有序引导城市空间布局。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2560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要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要保持中心城区三江片、镇海片、北仑片相对独立的组团式布局结构,强化中心城区的集聚和辐射功能,防止城市无序蔓延发展。
要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做好村庄和集镇规划,加强村镇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甬政告[2006]13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甬政告[2006]13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7•【字号】甬政告[2006]13号•【施行日期】2006.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甬政告[2006]13号)宁波市2005年报国务院第三批次(市区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一)批准机关:国务院。
(二)批准文号:国土资函[2006]第217号。
二、土地用途:城市建设。
三、土地面积:共征收土地48.1381公顷;其中耕地35. 1633公顷。
四、征地涉及的村及面积:江东区福明街道史魏家村1.5590公顷;其中耕地0.4825公顷。
江东区福明街道张隘村1.1584公顷;其中耕地1.1343公顷。
江东区福明街道七里垫村7.5214公顷;其中耕地 6.5225公顷。
江东区福明街道戚隘桥村0.7774公顷;其中耕地 0.7774公顷。
江东区福明街道余隘村0.4711公顷。
江东区福明街道明一村1.3348公顷。
江东区东郊街道惊驾村5.2706公顷;其中耕地1.3493公顷。
海曙区望春街道徐家漕村1.4623公顷;其中耕地 1.0581公顷。
海曙区望春街道双杨村18.9643公顷;其中耕地17.9382公顷。
海曙区望春街道西成村0.3013公顷;其中耕地0.3013公顷。
海曙区望春街道新星村0.6503公顷;其中耕地0. 6503公顷。
海曙区望春街道联丰村4.2362公顷;其中耕地3.0255公顷。
海曙区望春街道前丰村1.3991公顷;其中耕地0.5233公顷。
海曙区段塘街道吴家村3.0319公顷;其中耕地1.4006公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03•【字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施行日期】2008.04.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8年4月3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公布)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38号)要求,市政府对2006年底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下列18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或因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因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替代,或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予以废止。
附件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85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废止理由│├──┼────────────────┼──────────┼───────┼────────┤│ 1│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城镇房│市政告[1988]1号│1988年3月30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通告││││├──┼────────────────┼──────────┼───────┼────────┤│ 2│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公共场所卫生│市政发[1988]11号│1988年1月22日│情况变化,已不适│││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用│├──┼────────────────┼──────────┼───────┼────────┤│ 3│批转市人事局、农业局《关于在乡一│市政[1984]53号│1984年5月4日│已有新政策代替│││级配备国家农技干部的意见》的通知││││├──┼────────────────┼──────────┼───────┼────────┤│ 4│宁波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市政[1985]2号│1985年1月2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试行)││││├──┼────────────────┼──────────┼───────┼────────┤│ 5│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市政[1986]89号│1986年10月8日│情况变化,已不适│││四项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用│├──┼────────────────┼──────────┼───────┼────────┤│ 6│宁波市劳务市场暂行办法│市政[1987]19号│1987年4月21日│情况变化,已不适││││││用│├──┼────────────────┼──────────┼───────┼────────┤│ 7│宁波市食品工业行业管理试行办法│市政[1987]23号│1987年5月13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8│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旅客携带易│市政[1988]11号│1988年1月24日│已有新政策代替│││燃、易爆、有毒危险品进站上车、上││││││船、上机的通告││││├──┼────────────────┼──────────┼───────┼────────┤│ 9│关于重点工程项目范围和审批权限的│市政[1988]14号│1988年2月22日│情况变化,已不适│││暂行规定│││用│├──┼────────────────┼──────────┼───────┼────────┤│ 10 │关于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安全│市政[1988]17号│1988年2月24日│情况变化,已不适│││事故实行挂牌制的若干规定(试行)│││用│├──┼────────────────┼──────────┼───────┼────────┤│ 11 │宁波市城镇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细│市政[1988]21号│1988年3月12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则││││├──┼────────────────┼──────────┼───────┼────────┤│ 12 │转发市人事局《宁波市选拔奖励有突│市政[1988]37号│1988年4月16日│已有新政策代替│││出贡献科技人员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13 │关于开放人才市场、对人才交流实行│市政[1988]46号│1988年3月6日│情况变化,已不适│││社会化调节的意见(试行)│││用│├──┼────────────────┼──────────┼───────┼────────┤│ 14 │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市政[1988]57号│1988年8月26日│制定依据变化,已│││护规定》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不适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15 │关于批转市人事局《宁波市专业技术│市政[1988]62号│1988年7月17日│情况变化,已不适│││人员和管理人员应聘去中外合资经营│││用│││企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16 │宁波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市政[1988]65号│1988年8月16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17 │宁波市城市自来水用户管理办法│甬政发[1990]167号│1990年10月12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18 │宁波市宗教团体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甬政发[1993]3号│1993年4月1日│制定依据已废止,│││定│││已不适用│├──┼────────────────┼──────────┼───────┼────────┤│ 19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营业垃│甬政发[1993]10号│1993年1月20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圾管理办法》的批复││││├──┼────────────────┼──────────┼───────┼────────┤│ 20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城市环│甬政发[1993]11号│1993年1月20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的批复││││├──┼────────────────┼──────────┼───────┼────────┤│ 21 │宁波市市属外经贸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甬政发[1993]60号│1993年3月26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实施意见(试行)││││├──┼────────────────┼──────────┼───────┼────────┤│ 22 │关于加快发展我市对外劳务合作和承│甬政发[1993]110号│1993年6月17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包工程若干意见││││├──┼────────────────┼──────────┼───────┼────────┤│ 23 │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甬政发[1994]41号│1994年2月21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和降低不合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24 │转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建立全市│甬政发[1994]135号│1994年11月5日│已有新政策代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报告的通知││││├──┼────────────────┼──────────┼───────┼────────┤│ 25 │宁波市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发[1994]159号│1994年7月6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26 │宁波市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甬政发[1994]197号│1994年9月10日│阶段性文件,已不││││││适用│├──┼────────────────┼──────────┼───────┼────────┤│ 27 │关于加强城市道路和国、省道管理的│甬政发[1995]5号│1995年3月12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若干意见││││├──┼────────────────┼──────────┼───────┼────────┤│ 28 │关于加快道路交通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甬政发[1995]7号│1995年5月11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知││││├──┼────────────────┼──────────┼───────┼────────┤│ 29 │宁波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甬政发[1995]11号│1995年6月21日│已被市政府第91号││││││令代替│├──┼────────────────┼──────────┼───────┼────────┤│ 30 │关于认真做好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甬政发[1995]74号│1995年4月11日│情况变化,已不适│││征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用│├──┼────────────────┼──────────┼───────┼────────┤│ 31 │宁波市1995年度调整离退休人员基本│甬政发[1995]134号│1995年7月11日│阶段性文件,已不│││养老金待遇实施意见│││适用│├──┼────────────────┼──────────┼───────┼────────┤│ 32 │关于深入开展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甬政发[1995]146号│1995年7月15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的通知││││├──┼────────────────┼──────────┼───────┼────────┤│ 33 │城市主要道路综合管理方案│甬政发[1995]192号│1995年9月20日│情况变化,已不适││││││用│├──┼────────────────┼──────────┼───────┼────────┤│ 34 │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意│甬政发[1996]41号│1996年2月26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见││││├──┼────────────────┼──────────┼───────┼────────┤│ 35 │关于贯彻《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甬政发[1996]196号│1996年9月12日│已有新政策代替│││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36 │宁波市市区兵役义务费和重点优抚对│甬政发[1996]199号│1996年9月22日│已有新文件代替│││象优待金统筹办法││││├──┼────────────────┼──────────┼───────┼────────┤│ 37 │关于做好1996年进藏兵征集工作的通│甬政发[1996]238号│1996年10月28日│阶段性文件,已不│││知│││适用│├──┼────────────────┼──────────┼───────┼────────┤│ 38 │关于印发宁波市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甬政发[1996]257号│1996年11月26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小企业的试点意见的通知││││├──┼────────────────┼──────────┼───────┼────────┤│ 39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通知│甬政发[1997]69号│1997年4月8日│已有新政策代替│││││││├──┼────────────────┼──────────┼───────┼────────┤│ 40 │关于印发促进房产消费若干意见的通│甬政发[1997]82号│1997年4月22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知││││├──┼────────────────┼──────────┼───────┼────────┤│ 41 │关于印发《宁波市再就业工程专项经│甬政发[1997]91号│1997年4月30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费筹集、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42 │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甬政发[1997]98号│1997年5月14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准的通知││││├──┼────────────────┼──────────┼───────┼────────┤│ 43 │转发市土地管理局关于非农建设用地│甬政发[1997]117号│1997年9月9日│阶段性文件,已不│││清理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处理意见│││适用│││的通知││││├──┼────────────────┼──────────┼───────┼────────┤│ 44 │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努力提高对│甬政发[1997]143号│1997年8月8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外开放水平的若干意见││││├──┼────────────────┼──────────┼───────┼────────┤│ 45 │关于印发宁波市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意│甬政发[1997]187号│1997年9月29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见的通知││││├──┼────────────────┼──────────┼───────┼────────┤│ 46 │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城镇集体企│甬政发[1997]244号│1997年12月18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政策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47 │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甬政发[1998]55号│1998年3月24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费标准的通知││││├──┼────────────────┼──────────┼───────┼────────┤│ 48 │关于取消部分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甬政发[1998]106号│1998年9月17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49 │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规范企业安排职工│甬政发[1998]156号│1998年8月15日│阶段性文件,已不│││下岗行为及加强下岗职工管理暂行规│││适用│││定的通知││││├──┼────────────────┼──────────┼───────┼────────┤│ 50 │批转市劳动局关于鼓励下岗、失业职│甬政发[1998]157号│1998年8月15日│阶段性文件,已不│││工自立就业和发展社区再就业服务组│││适用│││织若干意见的通知││││├──┼────────────────┼──────────┼───────┼────────┤│ 51 │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对部分企业下岗职│甬政发[1998]158号│1998年8月15日│阶段性文件,已不│││工实行全托管若干意见的通知│││适用│├──┼────────────────┼──────────┼───────┼────────┤│ 52 │关于取消部分涉企收费、基金等项目│甬政发[1998]173号│1998年9月17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和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53 │关于积极推行抵押贷款若干问题的通│甬政发[1998]184号│1998年9月25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知││││├──┼────────────────┼──────────┼───────┼────────┤│ 54 │关于坚决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保│甬政发[1998]199号│1998年10月16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护森林资源的通知││││├──┼────────────────┼──────────┼───────┼────────┤│ 55 │关于同意《东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办│甬政发[1998]231号│1998年10月30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法》的批复││││├──┼────────────────┼──────────┼───────┼────────┤│ 56 │关于调整抵押物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甬政发[1998]256号│1998年12月21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57 │关于同意修订《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甬政发[1999]106号│1999年6月29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技术规定》的批复││││├──┼────────────────┼──────────┼───────┼────────┤│ 58 │印发《宁波市征地补偿标准及劳动力│甬政发[1999]107号│1999年6月27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59 │关于取消部分涉企等收费项目的通知│甬政发[1999]148号│1999年6月15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60 │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创新特别奖实│甬政发[1999]185号│1999年9月8日│已有新政策代替│││施办法》的通知││││├──┼────────────────┼──────────┼───────┼────────┤│ 61 │关于《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甬政发[1999]200号│1999年9月29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实施细则》中有关直系亲属指称范围││││││的批复││││├──┼────────────────┼──────────┼───────┼────────┤│ 62 │宁波市加强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责任制│甬政发[2000]220号│2000年10月12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63 │宁波市鼓励技术要素参与分配促进科│甬政发[2000]249号│2000年11月14日│情况变化,已不适│││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办法│││用│├──┼────────────────┼──────────┼───────┼────────┤│ 64 │关于贯彻《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甬政发[2001]44号│2001年4月8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的通知││││├──┼────────────────┼──────────┼───────┼────────┤│ 65 │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洪塘镇、庄桥│甬政发[2001]60号│2001年4月26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镇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66 │关于在公共客运交通推广燃气汽车的│甬政发[2001]125号│2001年9月3日│情况变化,已不适│││若干意见│││用│├──┼────────────────┼──────────┼───────┼────────┤│ 67 │宁波市专利试点工作方案│甬政发[2001]153号│2001年11月26日│情况变化,已不适││││││用│├──┼────────────────┼──────────┼───────┼────────┤│ 68 │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若│甬政发[2001]154号│2001年11月26日│已有新的政策代替│││干意见││││├──┼────────────────┼──────────┼───────┼────────┤│ 69 │关于贯彻国家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的实│甬政发[2001]172号│2001年12月24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施意见││││├──┼────────────────┼──────────┼───────┼────────┤│ 70 │关于杭州湾大桥建设征地拆迁有关政│甬政发[2002]11号│2002年1月29日│阶段性文件,已不│││策的意见│││适用│├──┼────────────────┼──────────┼───────┼────────┤│ 71 │关于调整宁波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甬政发[2002]26号│2002年4月11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地价的实施意见││││├──┼────────────────┼──────────┼───────┼────────┤│ 72 │关于象山港张网等作业休渔的通告│甬政发[2002]27号│2002年4月11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73 │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发[2002]46号│2002年5月30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74 │《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甬政发[2002]52号│2002年6月6日│已有新政策代替│││规定》实施意见││││├──┼────────────────┼──────────┼───────┼────────┤│ 75 │关于促进中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发展│甬政发[2002]55号│2002年6月18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的若干意见││││├──┼────────────────┼──────────┼───────┼────────┤│ 76 │关于推进工业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02]116号│2002年10月23日│阶段性文件,已不││││││适用│├──┼────────────────┼──────────┼───────┼────────┤│ 77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甬政发[2003]58号│2003年6月8日│已有新政策代替│││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78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的│甬政发[2003]90号│2003年8月29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意见││││├──┼────────────────┼──────────┼───────┼────────┤│ 79 │宁波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求援规定│甬政发[2003]103号│2003年10月8日│已有新政策代替│├──┼────────────────┼──────────┼───────┼────────┤│ 80 │关于调整宁波市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标│甬政发[2004]60号│2004年7月6日│已有新政策代替│││准的通知││││├──┼────────────────┼──────────┼───────┼────────┤│ 81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甬政发[2004]96号│2004年11月2日│已有新政策代替│││的通知││││├──┼────────────────┼──────────┼───────┼────────┤│ 82 │宁波市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甬政发[2005]23号│2005年3月16日│已有新政策代替│├──┼────────────────┼──────────┼───────┼────────┤│ 83 │宁波市市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甬政发[2005]90号│2005年9月9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售管理办法││││├──┼────────────────┼──────────┼───────┼────────┤│ 84 │宁波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暂│甬政发[2005]111号│2005年11月10日│情况变化,已不适│││行办法│││用│├──┼────────────────┼──────────┼───────┼────────┤│ 85 │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甬政发[2005]129号│2005年12月16日│已有新政策代替│││知││││├──┼────────────────┼──────────┼───────┼────────┤│ 86 │宁波市本级土地指标及资金管理暂行│甬政发[2006]78号│2006年9月21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办法││││├──┼────────────────┼──────────┼───────┼────────┤│ 87 │关于禁止在奉化江余姚江水域采砂的│甬政告[1989]2号│1989年3月30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通告││││├──┼────────────────┼──────────┼───────┼────────┤│ 88 │关于加强规划执法检查、取缔违法(│甬政告[1994]5号│1994年8月7日│情况变化,已不适│││违章)建设的通告│││用│├──┼────────────────┼──────────┼───────┼────────┤│ 89 │关于整治329国道、34省道公路建设│甬政告[1994]6号│1994年10月24日│阶段性文件,已不│││红线范围内违章建筑的通告│││适用│├──┼────────────────┼──────────┼───────┼────────┤│ 90 │关于加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通告│甬政告[1995]4号│1995年6月28日│情况变化,已不适││││││用│├──┼────────────────┼──────────┼───────┼────────┤│ 91 │关于依法打击非法游医的通告│甬政告[1995]5号│1995年8月7日│已有新政策代替│├──┼────────────────┼──────────┼───────┼────────┤│ 92 │关于对中山路等路段进行重点整治的│甬政告[1995]7号│1995年12月29日│情况变化,已不适│││通告│││用│├──┼────────────────┼──────────┼───────┼────────┤│ 93 │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检疫和肉食品│甬政告[1996]2号│1996年3月22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市场管理的通告││││├──┼────────────────┼──────────┼───────┼────────┤│ 94 │关于在市区部分区域禁止机动车鸣号│甬政告[1996]5号│1996年5月13日│已有新政策代替│││的通告││││├──┼────────────────┼──────────┼───────┼────────┤│ 95 │关于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甬政告[1996]9号│1996年11月25日│制定依据后,已废│││通告│││止│├──┼────────────────┼──────────┼───────┼────────┤│ 96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本市市区禁生│甬政告[1999]5号│1999年7月27日│已有新政策代替│││产销售和在餐饮行业中禁止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通告││││├──┼────────────────┼──────────┼───────┼────────┤│ 97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城市环境的│甬政告[2000]1号│2000年2月1日│情况变化,已不适│││通告│││用│├──┼────────────────┼──────────┼───────┼────────┤│ 98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甬政告[2001]1号│2001年1月23日│阶段性文件,已不│││货运输秩序的通告│││适用│├──┼────────────────┼──────────┼───────┼────────┤│ 99 │关于从重处罚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甬政告[2003]2号│2003年6月2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通告││││├──┼────────────────┼──────────┼───────┼────────┤│100│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的通告│甬政告[2003]4号│2003年11月11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101│关于加强残疾人专用车管理的通告│甬政告[2003]5号│2003年9月2日│情况变化,已不适││││││用│├──┼────────────────┼──────────┼───────┼────────┤│102│宁波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解决暂行│甬政告[2003]24号│2003年4月9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办法││││├──┼────────────────┼──────────┼───────┼────────┤│103│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做好一九八九年大│甬政办[1989]16号│1989年4月3日│阶段性文件,已不│││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适用│├──┼────────────────┼──────────┼───────┼────────┤│104│转发人事局关于做好大中专毕业分配│甬政办[1990]38号│1990年9月6日│已有新政策代替│││中“双向选择”工作意见的通知││││├──┼────────────────┼──────────┼───────┼────────┤│105│转发市科技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民办│甬政办[1993]1号│1993年1月29日│情况变化,已不适│││科技机构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用│├──┼────────────────┼──────────┼───────┼────────┤│106│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宁波市专业技术人│甬政办[1993]3号│1993年1月31日│已有新政策代替│││员继续教育补充意见的通知││││├──┼────────────────┼──────────┼───────┼────────┤│107│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甬政办[1993]9号│1993年6月1日│已有新的政策代替│││波市选拔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专业││││││)人员办法》的通知││││├──┼────────────────┼──────────┼───────┼────────┤│108│关于严禁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擅自进│甬政办[1994]5号│1994年4月7日│已有新政策代替│││行选择性引产报告的通知││││├──┼────────────────┼──────────┼───────┼────────┤│109│宁波市企业提取技术开发奖暂行办法│甬政办[1995]4号│1995年1月28日│情况变化,已不适││││││用│├──┼────────────────┼──────────┼───────┼────────┤│110│宁波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甬政办[1995]9号│1995年8月24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理办法││││├──┼────────────────┼──────────┼───────┼────────┤│111│关于甬江新区户籍管理制度试行办法│甬政办[1995]13号│1995年12月28日│情况变化,已不适││││││用│├──┼────────────────┼──────────┼───────┼────────┤│112│宁波市城市垃圾袋装收运管理规定│甬政办[1996]7号│1996年9月13日│情况变化,已不适││││││用│├──┼────────────────┼──────────┼───────┼────────┤│113│《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实施意│甬政办[1996]9号│1996年10月27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见││││├──┼────────────────┼──────────┼───────┼────────┤│114│宁波市外经贸企业人员流动暂行规定│甬政办[1996]11号│1996年12月26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115│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监理暂行办法│甬政办[1996]13号│1996年12月24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116│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和全民事业单位退│甬政办发[1990]68号│1990年9月28日│情况变化,已不适│││休干部、职工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用│├──┼────────────────┼──────────┼───────┼────────┤│117│关于对获得第二学历专科毕业生享受│甬政办发[1993]3号│1993年1月8日│情况变化,已不适│││本科待遇问题的通知│││用│├──┼────────────────┼──────────┼───────┼────────┤│118│转发市科委等部门关于发展宁波市企│甬政办发[1993]53号│1993年4月24日│已有新的政策代替│││业技术开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19│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调整海曙、│甬政办发[1993]158号│1993年12月24日│已有新政策代替│││江东、江北三区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筹范围和发放标准等问题的报告││││││的通知││││├──┼────────────────┼──────────┼───────┼────────┤│120│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市场管理的通知│甬政办发[1994]80号│1994年7月22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121│宁波市自营进出口生产(集团)管理│甬政办发[1994]85号│1994年7月28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考核暂行办法││││├──┼────────────────┼──────────┼───────┼────────┤│12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甬政办发[1994]99号│1994年8月18日│情况变化,已不适│││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用│├──┼────────────────┼──────────┼───────┼────────┤│12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甬政办发[1994]124号│1994年10月18日│情况变化,已不适│││部门《关于深化社会公益性科研开发│││用│││机构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24│宁波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甬政办发[1995]100号│1995年6月9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见││││├──┼────────────────┼──────────┼───────┼────────┤│125│关于城乡接壤部环境卫生管理有关问│甬政办发[1995]158号│1995年9月14日│情况变化,已不适│││题的通知│││用│├──┼────────────────┼──────────┼───────┼────────┤│126│批转市工商局《关于明确市场中介服│甬政办发[1996]55号│1996年4月16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务机构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127│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意│甬政办发[1996]186号│1996年12月3日│已有新政策代替│││见││││├──┼────────────────┼──────────┼───────┼────────┤│128│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做好1997年大中专│甬政办发[1997]6号│1997年1月7日│阶段性文件,已不│││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适用│├──┼────────────────┼──────────┼───────┼────────┤│129│印发关于加强全市计算机辅助设计│甬政办发[1997]135号│1997年8月8日│情况变化,已不适│││(CAD)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用│││的通知││││├──┼────────────────┼──────────┼───────┼────────┤│130│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做好1998年大中专│甬政办发[1997]216号│1997年12月30日│阶段性文件,已不│││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适用│├──┼────────────────┼──────────┼───────┼────────┤│131│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做好1999年大中专│甬政办发[1999]3号│1999年1月7日│阶段性文件,已不│││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适用│├──┼────────────────┼──────────┼───────┼────────┤│132│关于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发展高新│甬政办发[1999]25号│1999年10月16日│已有新的政策代替│││技术产业的决定││││├──┼────────────────┼──────────┼───────┼────────┤│133│关于转发宁波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甬政办发[1999]87号│1999年7月17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挥部防御台风(热带风暴)暴雨工作││││││预案的通知││││├──┼────────────────┼──────────┼───────┼────────┤│134│转发市经委、财政局关于扶持重点企│甬政办发[1999]205号│1999年12月7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业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35│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0年大中专│甬政办发[2000]3号│2000年1月6日│阶段性文件,已不│││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适用│├──┼────────────────┼──────────┼───────┼────────┤│136│关于帮助解决企业改制后的困难失业│甬政办发[2000]161号│2000年10月27日│已有新政策代替│││职工就业和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137│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意│甬政办发[2001]4号│2001年1月20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见││││├──┼────────────────┼──────────┼───────┼────────┤│138│转发市海洋与水产局、市地质矿产管│甬政办发[2001]7号│2001年2月5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理处关于加强海砂开采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39│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绿色│甬政办发[2002]127号│2002年5月18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农产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和宁波市绿││││││色农产品基础认定办法的通知││││├──┼────────────────┼──────────┼───────┼────────┤│140│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的实施│甬政办发[2002]129号│2002年5月22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意见││││├──┼────────────────┼──────────┼───────┼────────┤│141│关于高龄老人免费参观游览全市旅游│甬政办发[2003]38号│2003年3月5日│已经新政策代替│││景点的通知││││├──┼────────────────┼──────────┼───────┼────────┤│142│关于扶持民营农业科技机构发展实施│甬政办发[2003]80号│2003年4月18日│已有新的政策代替│││办法││││├──┼────────────────┼──────────┼───────┼────────┤│143│转发市老龄委办公室关于2003-2005│甬政办发[2003]230号│2003年10月18日│阶段性文件,已不│││年为老年人办实事的意见的通知│││适用│├──┼────────────────┼──────────┼───────┼────────┤│144│宁波市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甬政办发[2004]9号│2004年1月30日│国家质监局有新规││││││定,已不适用│├──┼────────────────┼──────────┼───────┼────────┤│145│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225号│2004年11月9日│已有新政策代替│├──┼────────────────┼──────────┼───────┼────────┤│146│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277号│2005年12月23日│已有新政策代替│├──┼────────────────┼──────────┼───────┼────────┤│147│关于批转市人事局《宁波市县级以上│甬政[1989]31号│1989年6月21日│已有新政策代替│││国家机关录用工作人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48│宁波市眼镜卫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甬政[1989]33号│1989年7月3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法││││├──┼────────────────┼──────────┼───────┼────────┤│149│关于全市城乡土地和地政由土地管理│甬政[1989]46号│1989年8月31日│情况变化,已不适│││部门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用│├──┼────────────────┼──────────┼───────┼────────┤│150│宁波市市区全民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女│甬政[1989]58号│1989年10月23日│情况变化,已不适│││职工生养基金统筹暂行办法│││用│├──┼────────────────┼──────────┼───────┼────────┤│151│宁波市文化市场管理规定│甬政[1989]59号│1989年10月21日│情况变化,已不适││││││用│├──┼────────────────┼──────────┼───────┼────────┤│152│宁波市烟尘防治管理办法│甬政[1990]16号│1990年2月12日│情况变化,已不适││││││用│├──┼────────────────┼──────────┼───────┼────────┤│153│关于批转市人事局《宁波市国家机关│甬政[1990]46号│1990年9月6日│已有新政策代替│││工作人员岗位培训暂行规定》、《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154│关于实施《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甬政[1990]63号│1990年11月19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55│宁波市世界银行住房体制改革贷款项│甬政[1993]4号│1993年4月14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目房地产评估办法││││├──┼────────────────┼──────────┼───────┼────────┤│156│宁波市劳务市场管理规定│甬政[1993]6号│1993年5月10日│情况变化,已不适││││││用│├──┼────────────────┼──────────┼───────┼────────┤│157│宁波市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甬政[1993]9号│1993年6月17日│已有新的政策替代│││办法││││├──┼────────────────┼──────────┼───────┼────────┤│158│宁波市世界银行住房体制改革贷款项│甬政[1993]13号│1993年8月26日│阶段性文件,已不│││目异产毗连住房修缮和管理规定│││适用│├──┼────────────────┼──────────┼───────┼────────┤│159│宁波市世界银行住房体制改革贷款项│甬政[1993]14号│1993年8月26日│阶段性文件,已不│││目住房租赁及住房抵押贷款纠纷处理│││适用│││规定││││├──┼────────────────┼──────────┼───────┼────────┤│160│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科│甬政[1994]7号│1994年5月10日│已有新的政策代替│││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307号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宁波市基准地价修正体系
宁波市基准地价修正体系
宁波市基准地价修正体系是指针对城市土地市场的动态变化,对基准地价进行修正和调整的一种体系。
基准地价是指根据国家、省级和市级规定,依据各种因素进行计算所得到的土地价格。
但是,由于市场因素的不确定性,基准地价并不能完全反映出土地的实际市场价值。
因此,需要通过修正体系来适应市场需求,确保土地价格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宁波市基准地价修正体系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一、基准地价修正指标。
包括土地用途、地理位置、交通条件、配套设施等多个因素,通过对这些指标的不同权重和计算方法进行修正,实现对基准地价的调整。
二、基准地价修正机制。
采用市场化的竞价方式,通过公开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土地的实际市场价值,对基准地价进行修正和调整。
三、基准地价修正规则。
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土地出让、竞价方式、价格浮动范围、交易安排等方面的规则和程序,以确保基准地价修正的公正、透明和合法性。
通过建立完善的基准地价修正体系,可以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也可以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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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绿化收费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绿化收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0.18•【字号】甬政〔1996〕15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绿化收费办法的通知(甬政〔1996〕15号1996年10月18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修订的《宁波市城市绿化收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宁波市城市绿化收费办法为进一步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完善绿化收费管理制度,根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城市绿化收费项目包括绿化建设费、易地绿化费、绿化补偿费和绿地占用费。
二、绿化建设费。
海曙、江东、江北区城市规划区绿化建设费按绿地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30元。
绿化建设费由收取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扩初设计会审后,按会审确定的绿地面积从小配套费中逐项划拨给同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减免小配套费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自行进行小配套建设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条例》规定的低限绿地面积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直接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交纳。
收取绿化建设费后,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规定拨付给建设单位。
各县(市)、区绿化建设收费办法和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三、易地绿化费。
凡建设项目的绿地达不到《条例》规定的低限绿地面积,建设单位均应按欠缺绿地面积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交纳易地绿化费。
易地绿化费包括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土地效益基准地价和绿化建设费;但对从小配套费划转绿化建设费或按《条例》规定的低限绿地面积解交绿化建设费的,不再包括绿化建设费。
对经规划许可并经初步设计会审确认的欠缺绿地面积,其易地绿化费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交纳,允许列入建设成本;未经批准而擅自欠缺的绿地面积,其易地绿化费由建设单位在留利中列支,不得列入建设成本。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宁波市区土地房屋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宁波市区土地房屋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1•【字号】甬政办发[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宁波市区土地房屋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家、省有关基准地价调整的规定和要求,为使我市市区土地房屋级别和基准地价更趋科学合理,市政府决定启动新一轮市区土地房屋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土地房屋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的意义基准地价是地价管理的核心。
及时调整基准地价,保持科学合理水平,是政府建立和完善土地市场、强化土地市场调控、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是防止地价大幅波动和土地投机、促进土地合理利用的必要措施;是清产核资和政府收取土地有关税费的重要依据;也是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障。
我市市区现行的土地房屋级别和基准地价自2006年10月公布实施以来,为我市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几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市区位和交通条件发生了显著变化,土地价值不断提升,现行的土地房屋级别和基准地价已不能准确反映现实状况。
根据我市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市区土地房屋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十分必要。
二、明确市区土地房屋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的范围和任务本次市区土地房屋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的范围为宁波市辖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北仑、镇海区,包括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出口加工区)、慈城卫星镇,总面积约2560平方公里。
关于公开征求对《宁波市区新一轮基准地价》(征求意见稿)
关于公开征求对《宁波市区新一轮基准地价》(征求意见稿)》意
见的通知
为保持城市基准地价的现势性,充分发挥基准地价在土地市场和土地资产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我局牵头制定了《宁波市区新一轮基准地价》(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宁波市江东区民安东路80号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处(邮政编码:31504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基准地价成果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nblic@。
3、通过传真方式发送至:8795612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5月25日。
附件:宁波市区新一轮基准地价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5月18日
附件
宁波市区新一轮基准地价
一、基准条件
1.基准日:2015年7月1日。
2.土地使用年限: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有偿使用的其它用地50年。
3.土地开发程度:按熟地设定,即达到大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的“五通一平”要求(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通讯,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
4.基准容积率:
二、基准地价表达方式
三、土地级别范围
注:以上各表定级边界以《宁波市区城市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图》为准。
四、基准地价表
表4 宁波市区城市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楼面地价)
单位:元/平方米
表5 宁波市区城市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地面地价)
单位:元/平方米。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宁波市区新一轮基准地价的通知》政策解读
。
基 准 地 价 具 体 内 涵 用 地 以 外
、
还 增加 了 公 共 管 理 与 公 共 服务 用 地
,
国 家土 地 所 有 权 收 益
(
土地外部间接投
、
特 殊 用 地 和 交通运输 用 地
并 按 照 二 级 分 类标 准
资 开 发 贡献 的 地 租
纯收益
)
的 资 本 化 部分
(
土 予 以 细 分 和 制 定 基 准 地价
_
低 丘缓坡地
.
。
级 主 要 是 山 地丘 陵
一
、
《
通 知 》 制 定 背景 2 用 途 体 系
、
。
基 准 地价 用 途体 系
。
直以来由
基准 地 价 是 政府 定 期 制 定 公 布 的 各 土 地 利 用 商 业
住宅
、
工 业三 类 组 成
《
本 次 基 准 地价 用 途
》
类 型 现 状条 件 下 评估 的 某
一
估价 期
,
日
法 定 最 高年
体系 按照 国 家
一
土地利 用 现状分 类
、
标准 进 行 确
、
期 土 地 使用 权 区 域平 均 价 格
是 土 地 使 用 权 法定 定
,
级 类 除 了 商服 用 地
,
住宅用 地
工 矿仓 储
、
年 期 未 来 纯 收益 的 现 值 总 和
构成 为
轮 基准地价 的通 知 》
以 下简 称
一
“
《
通知 》
,
”
)
,
适 当 进 行 了 外 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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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镇海西北部各大水库周围的风景区及水库下游低山、丘陵区域 。 境内九级以外的成片山区。
(1)霞浦、柴桥扣除七级地以处的其余平地。 (2)白峰东至峙北公鹅咀,南至官庄村,北至海岸线,西至柴桥交 界平地,原郭巨片东至东山炮台,南至海岸线。西至新?头,北至与 原白峰片交界。 (3)春晓镇东起郑家,南至洋沙山,西与鄞州交界,北至穿咸线 (含该镇城镇建成区)。 (4)东到柴山头村,西到大榭大桥,南到黄峙江水道、长腰剑江北 岸,北到十五坪、大山、红毛山南侧山角。 (1)梅山乡平地; (2)大?共同、杨岙村平地; (3)白峰、春晓镇扣除八级地以外的陆地平地。 (4)大榭除去山地、八级外均为九级。 北仑区域内山地、诸小海岛。
境内九级以外的成片山区
2156.85
2895.04
6126.27 13575.43 14122.45 15234.06 16073.72 64379.2
1.6
2.15
4.55 10.09 10.5 11.32 11.95 47.84
表1.5 镇海区城市土地定级的级 别范围
级别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区域范围
东以甬港北路、甬港南路为界,北界自甬江东岸沿惊驾路经曙光 路,连接姚隘路;南以兴宁路为界,西以奉化江东岸为界。 北界西起惊驾路延伸至甬江交界处,沿甬江往北经中兴北路往南到 通途路;东以福明路为界;南以铁路为界;西与一级地为邻,局部 以奉化江为界。 北以甬江为界;东以世纪大道为界;南与鄞州区相连;西以二级地 为邻。
北以新马路、西草马路和东草马路为界。南为余姚江和甬江所环绕。 东以甬江为界,西以余姚江为界,北界以环城北路为主,经环城北路和人民路交界处以东的 小河抵达甬江西岸;南与一级地相接。
251.32 423.36
(1)东以孔浦河为界;北界从孔浦河西拐,沿江北大河经甬江镇规划路到小河,沿小河至余 姚江;南与二级地相接。
表3.2 地面地价 单位:(元/平方米) 用途 商业用地 住宅用地 工业用地
一级
二级 9300 5850 957
三级 6900 4608 754
3520 2592 631
说明:1、基准地价内涵:正常市场条件下,土地开发程度为红线外“五通”(通路、供水、排水、通电、通讯)和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条件下,各级别分用途法定出让最高年限下的完整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基准日为2 大配套费等三部分组成。
2)慈城镇建成区。 1)北自慈城镇北侧水库往东沿山地前缘至转折处的南北向小河、沿河南下与61省道相接,往 东以绕城高速为界;东沿洪塘西路北上直抵绕城高速,南以规划北路、规划西路、庄浦线为 2)邬家村南部、庄浦公路、求市村北侧道路之间的地块。 3)南以东邵村至西卫桥村规划道路为界,西以东邵村和上沈东侧河流为界,北以绕城高速为 界,东与镇海六级地段相接。 (1)邵家渡村、西洪村、朱界村、前洋村等余姚江沿岸平原; (2)西与六级地为邻;北以山前公路为界;南以绕城高速为界,东与镇海七级地段相接。 西北山地、山前岗地、平原地区以及荪湖旅游度假区。
区域范围
(1)东、南面到甬江,西到隧道北路,北到环城北路。
(2)北至江北区界(宁波大学),东以庄市街道勤永村居民点为 界,西、南以甬江为界。 1)北以镇雄路为界,西自镇雄路西端往南至镇宁东路,沿镇宁东路 经大运路抵达甬江北岸。 2)北到环城北路,西与江北交界,南到甬江,东到郭家港河道。
3)骆驼镇建成区和规划控制区。
2、基准条件界定:各级别分用途用地的标 准容积率。 3、土地使用年限:商业用地40年,住宅70 年,工业用地50年。
表3.2 宁波市区各级土地标准容积率表 用途
一级
二级
三级
商业用地 住宅用地 工业用地
四、宁波市区主要商业街道路线价格
表6.1 三江片主要商业街道路线价 序号 1 2 3 4 5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关于公布实施宁波市区土地房屋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方案的通知
甬政发[2006]9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三江片土地房屋级 别和市区基准地价调整方案》已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公 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宁波市三江片土地房屋级别和市 区基准地价调整方案
往西至岩河,沿岩河往北至骆霞公路,沿骆霞公路往东到骆霞公路
843
与辽河路交界处。
(1)东起金塘水道与铁路交界处,沿铁路南下至余北快速道,沿余
北快速道往西至钱塘江路,沿钱塘江路往北至金塘水道。
(2)东起望湖山与蚶山山下交界处,沿蚶山山下道路往南经渡头南 侧道路到戚家山山下道路交界,沿戚家山道路往北到半路洋,沿半 路洋往东到望湖山与蚶山山下道路交界处。
除院士路和规划三号路以东的一隅外,其余都是四级。
除一、二、三、四级地外,都是五级。
面积(公顷) 402.19
1036.83
955.83 893.86
70.3
比例(%)
30.87 28.46 26.61 2.09
11.97
表1.3 江北区城市土地定级的 级别范围
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区域范围
面积(公顷)
西以奉化江为界;北接宁波市老城区;南界主要为鄞县大道,在鄞 县大道与宁南中路交汇处南拐到惠江中路,沿惠江中路往东到钱湖 南路。东以世纪大道、长寿南路、嵩江东路、钱湖北路和钱湖南路 为界。
(1) 西界北起厦林村东侧河流,向南至长乐村,沿规划路向西, 至乡城村西侧河流,沿河流往南经望春路至望童路,沿望童路往东 再顺河南下至薛家村北侧河流机场公 路,沿机场公路往南到鄞县大 道,沿鄞县大道往东到奉化江,再沿奉化江往南到达铜盆浦村南侧 规划路。南界为铜盆浦村南侧规划路。东界在杭甬公路南侧为同三 高 速公路,沿同三高速公向北到杭甬公路后东拐到妙胜村的规划 路,沿规划路向北到铁路,沿铁路向东到聚贤路,沿聚贤路向北到 329国道,向东到盛莫路,沿盛莫 路向北到通途路,沿通途路向西 进入江东。
英雄水库、五婆水库、毛力水库、小河岙水库、林家坪水库下游山前岗地、平原地带。
境内九级以外的成片山区。
2078.28
3681.4
3941.51 2224.86 2030.17 3398.6
表1.4 鄞州区城市土地定级的 级别范围
级别
区域范围
面积(公顷)
比例(%)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一、宁波市区土地定级成果表
表1.1 海曙区城市土地定级的 级别范围
级别
区域范围
面积(公顷)
比例(%)
一级
西以护城河为界,南沿长春路往东达兴宁桥头,北界和东界分别为 余姚江南岸和奉化江西岸。
449.22
15.33
二级
东以奉化江、护城河和余姚江为界,南界和西界均为铁路,北至环 城北路。
421.97
14.4
东与二级地为邻。北界东起姚江大桥,向西沿余姚江至新星
三级
村村道;西界沿新星村村道往南经新星路连接机场公路,再 沿机场公路南下经环城南路至启运路,并穿过环城西路经段
1503.01
51.28
塘中路直达奉化江。东南以奉化江为界。
四级
除一、二、三级地外,都是四级。
556.8
19
表1.2 江东区城市土地定级的 级别范围
702.98
(2)南以环城北路为界,东、北、西以余姚江为界。
四级
北界东起甬镇公路南侧的镇海西界,沿甬镇公路往西到东昌路,沿东昌路往北到庄西公路, 沿庄西公路往西到北外环路,沿北外环路往西经慈江到达余姚江。南以余姚江为界。
2105.52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1)北起后洪家畈村和陈家村东侧道路与绕城高速交界,沿道路往南经洪塘西路到319省道, 沿省道往北经规划北路、规划西路到庄浦公路,沿庄浦公路往东至洪塘、孙家村西侧河流往 南至余姚江畔。
5608.17
(3)东起金塘水道与公园路交界,沿公园路往南经望湖山南侧道路
、蚶山山下西侧道路至骆霞公路,沿骆霞公路往西至甬江水底隧道
。
(1)大?九峰山风景区平地,火车路南侧嘉溪、璎路、柴楼、青林 、西岙、东岙村平地,
(2)东以新安江路为界,西到西部山路及小港交界,南至铁路,北 至海岸线。
(3)霞浦、柴桥东起大湾村海岸线,沿穿山、上周、芦江村山坡西
10670.72
7917.58 10119.75 21112.2
17.98
13.34 17.05 35.57
二、宁波市区各个级别土地面积 构成表
土地级别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面积(公顷) 1102.73 1882.16 5318.67 7638.73 15682.65 30199.65 32678.27 28257.02 32092.35 89435.8 244288.03
(2)北以甬江为界,东起徐家洼附近的规划路与甬江的交界,沿规 划路向南到江南公路,沿江南公路向西到院士路,沿院士路向南进 入江东。
北 以陆家庄北侧河流为界,沿陆家庄东侧河流南下,再往南经薛家 村西侧、陈横楼村西侧河流往南抵达鄞州二道,沿鄞州二道往东, 再往南沿宁姜公路与姜山镇建成区 相连,沿姜山镇规划控制区南缘 往东抵达同三线,沿同三线往东至邱隘良种场,沿邱隘良种场东侧 河流向北抵达通途路,沿通途路向西到五都王村,沿盛梅路往北到 聚贤路南段,沿东西向道路往东,再经梅墟街道所在地段东侧河流 抵达甬江南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