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人字〔200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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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以及新时期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现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所辖区域煤炭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二、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一)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五)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七)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八)制冷作业。

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市委办发〔2002〕80号文)法条为进一步扩大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在撤村建居地区推行多层公寓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市委〔2001〕29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基本建设程序有关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1、凡实施撤村建居的行政村(名单见附件1),并实行农转居多层公寓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2、凡实施撤村建居的地区,包括已经完成撤村建居的地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另行规定),必须推行多层公寓建设(条件允许的可建高层),一律停止单家独院住宅的建设审批。

3、本办法所称“农转居多层公寓”,指由撤村建居所在区政府设立的推行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集中申报建设的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项目。

二、住房标准4、农转非居民可按建安价购买公寓,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控制在40 平方米以内,超过控制面积的部分可按成本价购买,但人均不得超过10平方米。

5、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符合招工条件的应安置人员,可根据地段按照人均建筑面积30-45平方米标准(见附件2),增加建筑面积指标。

选择货币安置的招工对象不在该规定执行范围。

6、入住农转居多层公寓的人口数,原则按入住公寓时在册农转居户籍人口计算。

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

原为本地农村户口的现役军人(义务兵)、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正在监狱服刑和被劳教人员,可计入农转居户籍人口,按本办法第4条规定执行。

原村民与外地农村妇女结婚,女方户口暂未迁入本地的,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

7、在原农户中的每个居民户口按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50 平方米(40平方米建安价+10平方米成本价)标准计算(已经享受过公房分配、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货币分房等待遇的不再享受本建房指标)。

原农户中的居民人口以2001年12月31日前登记在册的户籍人口为准。

三、实施要求8、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应将计划入住多层公寓的人口、住房情况等调查资料建档并报市扩大撤乡镇(村)建街(居)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备案。

司法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司法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司法部公告第143号为了进一步完善司法行政法律制度体系,提高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司法部对1979年至2013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14年4月2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司法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3年底)》和《司法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司法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3年底)2、司法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司法部二○一四年四月四日附件1:司法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止2013年底)序号发文单位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文号发布日期一、监狱工作1 司法部关于坚决制止犯人纹身的通知(87)司发劳改字第175号 1987年8月18日2 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司发[1990]247号 1990年12月31日3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犯人生活管理的通知司发通[1992]111号 1992年12月2日4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1994]002号 1994年1月3日5 司法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保证罪犯和劳教人员粮食供应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5]075号 1995年7月21日6 司法部、国家教委、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罪犯的文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通知司发通[1995]122号1995年11月8日7 司法部关于禁止监狱以任何形式接受罪犯及其家属捐赠钱物的通知司发通[1996]066号 1996年5月10日8 司法部关于印发《全国监狱系统警官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1997]089号1997年9月2日9 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司发通[1998]053号 1998年5月31日10 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将在北京违法犯罪的外省籍罪犯和劳教人员遣送原籍执行的通知司发通[1998]136号1998年10月30日11 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劳教生产企业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2001]009号2001年8月27日12 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司发[2001]013号 2001年11月2日13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监狱工作法治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的意见司发[2003]21号 2003年12月10日14 司法部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司法部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司发通[2005]90号 2005年11月30日15 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的通知司发通[2006]3号 2006年2月14日16 司法部关于印发《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的通知司发通[2007]46号 2007年7月4日17 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人民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08]119号 2008年8月11日18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考核的通知司发通[2008]174号2008年12月23日19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09]13号 2009年8月31日20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工作规范用语》的通知司办通[2010]39号 2010年4月21日2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对燕城监狱在押罪犯狱内又犯罪案件起诉及审判管辖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1]308号 2011年11月25日22 司法部关于发布《监狱信息化软件开发总体技术规范》等十五项业务技术标准的通知司发通[2012]125号 2012年5月28日二、社区矫正工作2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2003年7月10日24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04]88号 2004年5月9日2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司发[2005]3号 2005年1月20日26 司法部对吉林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可否将检察院“定罪免诉”人员纳入社区矫正对象范围的请示》的答复司办函[2008]236号 2008年11月26日2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9]169号2009年9月2日28 司法部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做好禁止令执行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1]98号2011年5月23日2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2]12号2012年1月10日30 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2]33号 2012年2月15日31 司法部关于印发和使用《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12]126号2012年5月30日32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3]95号 2013年5月9日三、律师工作33 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应进行工商登记的通知司发[1990]056号 1990年3月6日34 司法部关于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件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等问题的批复司发函[1991]052号 1991年2月22日35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律通字[1991]153号1991年9月11日36 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参加编制部门登记注册的批复司发函[1993]339号1993年9月2日37 司法部关于认真受理当事人对律师投诉的通知司发通[1996]148号 1996年11月14日38 司法部关于辞去原职、离退休人员申请执业、法院业大教员能否担任兼职律师等问题的批复司发函[1997]042号1997年2月17日39 司法部关于如何理解《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中“责令停业”请示的批复司发函[1997]271号1997年7月18日40 司法部关于自治州的司法行政部门有权对律师实施行政处罚的批复司发函[1997]353号 1997年10月5日41 司法部关于电大、职大、党校的法学专业教师能否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司复[1998]006号 1998年5月13日42 司法部关于警察院校中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现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司复[1998]009号 1998年6月9日43 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不能联合申请在华设立办事处的批复司复[1998]011号 1998年7月3日44 司法部关于建立健全律师执业社会监督制度的通知司发通[1999]033号 1999年5月10日45 司法部关于律师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不适用《律师法》的批复司复[1999]7号 1999年8月2日46 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得在两个以上办公场所开展业务的批复司复[1999]8号1999年8月5日47 司法部关于律师异地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1999]9号 1999年8月31日48 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进行民政登记的批复司复[2000]4号 2000年6月7日49 司法部关于对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将手机提供其使用行为如何进行处罚的批复司复[2000]7号 2000年8月16日50 司法部关于合作和合伙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应否纳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批复司复[2000]8号2000年10月24日51 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标准样式的通知司发通[2001]051号2001年5月14日52 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承担律师私刻印章并私自接受委托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的批复司复[2001]9号 2001年6月26日53 司法部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复司复[2001]12号 2001年8月9号54 司法部关于加快建立律师诚信制度的通知司发通[2002]30号 2002年3月26日55 司法部关于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代表处常驻代表执业证发放事项的通知司发通[2002]38号2002年4月9日56 司法部关于律师以非律师身份参与诉讼并提供伪造证据是否适用《律师法》予以处罚的批复司复[2002]5号 2002年9月12日57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79号 2002年10月22日58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 2002年10月22日59 司法部关于律师制造并出具假合同假收费凭证谋取利益未遂的行为如何处罚的批复司复[2002]8号 2002年11月4日60 司法部关于公安机关辞退人员能否申请律师执业问题的批复司复[2002]9号2002年11月22日61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对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所提建议回复意见的函司办函[2003]10号 2003年1月6日62 司法部关于合伙律师事务所无注册律师如何办理注销问题的批复司复[2003]2号2003年2月26日63 司法部关于实行律师出庭统一着装制度的通知司发通[2003]32号 2003年3月13日64 司法部关于如何适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批复司复[2003]6号 2003年4月11日65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3]51号 2003年5月30日66 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办理程序的通知司发通[2003]52号 2003年6月4日67 司法部关于因泄露国家秘密而受到原单位行政处分的人员能否参加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前实习的批复司复[2003]17号2003年6月19日68 司法部关于拓展和规范律师法律服务的意见司发[2003]14号 2003年8月12日69 司法部关于颁发《香港法律顾问证》、《澳门法律顾问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04]11号 2004年1月12日70 司法部关于颁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04]22号2004年2月23日71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的意见司发[2004]8号 2004年3月19日72 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04]31号2004年3月19日73 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等规章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发通[2004]85号 2004年5月18日74 司法部关于向获准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颁发律师执业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04]90号 2004年6月3日75 司法部关于规范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和律师协会之间合作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4]139号 2004年9月20日76 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4]151号 2004年10月9日77 司法部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司发函[2004]212号 2004年11月10日78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对违法违纪律师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有效问题的通知司发电[2005]1号 2005年1月5日79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05]2号2005年1月26日80 司法部关于执业律师以公民身份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诉讼并在诉讼中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应当适用《律师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的批复司发函[2005]234号 2005年8月11日81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重申办好法律服务投诉电话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办通[2005]63号 2005年8月24日82 司法部关于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是否应当给予司宁吊销律师执业证行政处罚的请示》的批复司复[2006]3号 2006年4月6日83 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司发[2006]5号 2006年4月11日84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6]28号 2006年4月24日85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相关文件格式的通知司办通[2006]22号2006年4月29日86 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死刑案件的律师辩护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6]68号 2006年10月12日87 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培训工作的意见司发[2007]11号 2007年9月5日88 司法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意见司发[2007]14号 2007年10月30日89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应当依法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的批复司复[2007]18号 2007年12月4日90 司法部关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缓刑的律师是否适用《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批复司复[2008]12号2008年5月27日91 司法部关于修订后的《律师法》部分条文适用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8]85号 2008年5月28日92 司法部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发[2008]12号 2008年8月14日93 司法部关于同意开展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建省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9]108号2009年7月14日94 司法部关于启用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9]165号 2009年9月22日95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司办函[2010]125号2010年5月28日96 司法部关于指导律师协会做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0]115号 2010年7月5日97 司法部关于北京市司法局调整律师事务所设立资产的批复司复[2011]3号 2011年1月20日98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司发通[2012]19号 2012年2月3日99 司法部关于重庆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后律师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12]6号2012年6月1日100 司法部关于如何界定律师执业经历问题的批复司复[2012]15号 2012年10月17日101 司法部关于安徽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调整后律师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12]23号2012年12月19日102 司法部关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问题的批复司复[2013]4号 2013年5月2日103 司法部关于加快解决有些地方没有律师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13]111号2013年7月3日四、公证工作104 司法部关于停止办理日本孤儿证明的通知(83)司发公字第253号 1983年7月14日105 司法部关于解释和公证婚姻状况问题的通知(83)司发公字第257号 1983年7月16日106 司法部关于办理国际票据拒绝证书的通知(83)司发公字第315号 1983年9月14日107 司法部关于印发《办理涉港雇员死亡赔偿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87)司发公字第050号 1987年3月16日108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发布《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88)司发公字第062号1988年3月18日109 司法部关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长为世界银行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签订的贷款协议出具项目协议证明书的通知(88)司发公字第147号 1988年6月5日110 司法部关于办理外文文书公证事的意见(88)司发公函字第224号 1988年10月6日111 司法部、建设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89)司发公字第024号 1989年2月24日112 司法部关于统一继承在加拿大遗产委托书格式的通知司发函[1990]256号 1990年7月21日113 司法部关于不能由比尼公司等单位代办台属继承遗产事的通知、司发[1991]033号 1991年2月26日114 司法部关于印发《赡养协议公证细则》的通知司发[1991]048号 1991年4月2日115 司法部关于印发《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的通知、司发[1991]047号 1991年4月3日116 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1991年8月31日117 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公证程序细则》的通知司发[1991]077号1991年9月20日118 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公证程序细则》的通知司发[1991]078号1991年9月20日119 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司发[1991]085号 1991年11月29日120 司法部关于授权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加章转递事务的函司发函[1992]008号 1992年1月14日121 司法部关于印发《赠与公证细则》的通知、司发通[1992]008号 1992年2月14日122 司法部关于印发《批量办理赡养协议公证细则》的通知司发通[1992]072号 1992年8月4日123 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司发通[1992]074号 1992年8月12日124 司法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的通知司发通[1992]098号 1992年10月9日125 司法部关于印发《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的通知司发通[1992]101号 1992年10月19日126 司法部关于印发《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程序细则》的通知司发[1992]015号 1992年12月31日127 司法部关于印发《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1993]006号 1993年5月11日128 司法部关于向海基会寄送企业资格证明等公证书副本的复函司发函[1993]247号 1993年6月22日129 司法部关于不得办理台胞定居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13号 1993年10月20日130 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 1993年12月29日131 司法部关于不为私渡去台人员办理公证的复函司发函[1994]158号 1994年5月19日132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公司法》为企业向公司制改造提供公证服务的若干意见司发[1994]008号1994年6月30日133 司法部关于为已故去台老兵的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紧急通知司发通[1994]056号 1994年8月1日134 司法部、国家版权局关于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挥公证作用的联合通知司发通[1994]070号1994年8月26日135 司法部关于增加寄送公证书副本种类事宜的通知司发通[1994]091号 1994年12月17日136 司法部关于禁止为歌星演职人员到境外夜总会等场所演出办理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5]008号 1995年2月17日137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公证质量严防错证假证问题的通知司办字[1995]12号 1995年4月18日138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提存公证规则》的通知司办字[1995]19号1995年6月19日139 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公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5]076号 1995年7月4日140 司法部、卫生部关于出国护士执业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司发通[1995]088号1995年7月25日141 司法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办理公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1996]018号1996年1月26日14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6]026号1996年2月18日143 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委托公证人和证书转递制度的通知司发通[1996]032号1996年3月1日144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为已故去台老兵的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通知司办字[1996]39号 1996年6月20日145 司法部关于办理未婚(未再婚)保证书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8]051号 1998年3月12日146 司法部关于涉及日本侵华罪行公证事的批复司复[1998]003号 1998年3月31日147 司法部关于为抗日阵亡的原国民党军方人员办理基本情况公证问题的批复司复[1998]007号 1998年5月13日148 司法部关于严格办理与日本在华孤儿相关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8]147号 1998年12月1日149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033号 2000年3月3日150 司法部关于保全证据等三类公证书试行要素式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00]035号2000年3月11日151 司法部关于进行主办公证员负责制试点的通知司发通[2000]039号 2000年3月11日152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和《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00]099号 2000年8月10日153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2000年9月1日154 司法部关于贯彻《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若干意见司发通[2000]121号 2000年9月4日155 司法部办公厅、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投标公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字[2000]89号 2000年12月15日156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司办通字[2001]32号 2001年10月24日157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司办通[2002]15号 2002年2月25日158 司法部关于当前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2]41号 2002年4月16日159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赔偿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02]57号 2002年7月5日160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将公证专用水印纸具体管理职责移交公证行业协会的通知司办通[2002]58号 2002年7月5日161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公证书用纸改为A4型的通知司办通[2002]85号 2002年10月22日162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提高涉外公证质量的意见司发通[2002]82号 2002年10月25日163 司法部关于转发《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深入开展公证行业文明创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03]42号2003年5月8日164 司法部关于公证处办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的批复司复[2003]15号 2003年6月15日165 司法部关于寄送“未受刑事处分证明”、“健康检查证明”公证书副本的批复司复[2003]16号2003年6月15日166 司法部关于拓展和规范公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司发[2003]16号 2003年9月1日167 司法部关于不同意在芜湖市设立合作制公证处的批复司复[2003]20号 2003年9月28日168 司法部、商务部关于认真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严格执行委托公证人制度的通知司发通[2003]128号 2003年12月17日169 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奖公证细则(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04]87号 2004年5月29日170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处设立办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通[2005]25号 2005年4月6日171 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5]56号 2005年6月17日172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员助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通[2005]48号2005年7月7日173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全证据公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通[2005]49号 2005年7月7日174 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意见司发[2005]8号 2005年8月28日175 司法部关于涉台公证文书能否附英译文的批复司复[2005]16号 2005年9月29日176 司法部关于因公证机构原因导致公证卷宗丢失能否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撤销公证书等问题的复函司复[2005]20号 2005年11月29日177 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若干意见司发[2005]13号 2005年12月10日178 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公证法》做好省(区)公证处移交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6]11号 2006年2月22日179 司法部关于民族自治州公证处设置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2号 2006年4月3日180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公证机构印章和公证员签名章规格等事宜的通知司办通[2006]18号 2006年4月6日181 司法部关于《公证法》施行后如何办理公证行政申诉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8号2006年5月11日182 司法部关于公证机构设立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的批复司复[2006]11号2006年8月9日183 司法部关于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能否持原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13号 2006年8月14日184 司法部关于做好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应当注意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6]59号 2006年9月15日185 司法部关于制发涉外、涉港澳台民事公证书副本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16号 2006年10月20日186 司法部关于公证员任免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07]15号 2007年10月19日187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07]67号2007年10月30日188 司法部关于东莞市和中山市可以比照设区的市设立公证机构的批复司复[2008]13号 2008年6月23日189 司法部关于推行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08]177号 2008年12月30日190 司法部关于将相邻县(市)的公证机构执业区域合并为一个共同的执业区域不符合《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批复司复[2009]6号 2009年5月14日191 司法部关于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09]12号 2009年9月4日192 司法部关于公证机构不属于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批复司复[2009]20号 2009年12月30日193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1]6号 2010年1月15日194 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首次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1]33号 2010年3月8日195 司法部关于转发中国公证协会《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通知司发通[2011]18号 2011年1月31日196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公证机构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通[2012]8号2012年2月1日197 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13]78号 2013年3月19日。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单位评语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单位评语

篇一:《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青人社办字?2010?141号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驻青各单位及相关企业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0?4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我市今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报范围凡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民,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公务员及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外,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当年不得同时申报晋升两个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申报要求(一)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厅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岗位设臵情况组织推荐申报,仍然实行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的和尚未实施岗位设臵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个别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外,不再推荐申报。

具体申报数额仍按《关于2008年度全市事业单位确定职称申报人员数额几个问题的说明》文件要求进行测算,符合比例限额要求的事业单位方可在限额内组织推荐申报,报送材料时同时报送《2010年青岛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6)。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管理岗位上工作,因工作需要确需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兼职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须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8?71号)规定,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后推荐申报。

(二)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要加强对申报推荐材料的审核把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09•【字号】皖政办[2002]80号•【施行日期】2002.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8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二月九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二00二年十一月)为加快我省城镇化建设进程,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制止各种乱收费,根据国家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二、凡在我省城市(指设市城市、县城关镇,不包括乡、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原省及各地出台的、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类似的收费项目以及其它各类专项配套费,包括煤气、自来水、集中供热开户费和增容费等一律取消,不得重复收取。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

城市规划部门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征收标准为:合肥市:住宅每平方米60—70元;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下同)每平方米100—110元。

发文号中“字”与“发”的区别

发文号中“字”与“发”的区别

发文号中“字”与“发”的区别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三个小要素组成,机关代字又由行政区域代字、单位名称代字、行政关系代字三个更小要素组成。

这位读者的问题实际上是行政关系代字的相关问题。

所谓行政关系代字指发文字号中能够明确行文方向的代字,如“发”、“字”、“函”、“呈”等。

但目前无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还是《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对这种代字的使用规则均无明确规定。

本书意见应当明确赋予其标明一份公文是“下发”还是“上报”亦或“平行”的作用。

例如用“发”作为下行文的标志,用“报”或“呈”作为上行文的标志,用中性的“字”或“函”作为平行文的标志。

如国务院文件的行政关系代字有“国发”、“国函”等,其中的“发”和“函”分别指明“下发”和“平行”两种发文性质。

================================== =================行政公文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及标题的常见问题与对策钟钦内容摘要:行政公文是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但在实际运用中,许多行政公文在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和标题上存在许多错误。

本文通过大量的实例,从“发文字号”与“公文编号”、多用虚字、乱设虚号、错用括号、文种格式错误、标题啰嗦、滥用标点符号、语句不合语法规范等方面对此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行政公文规范;发文字号错误;文种格式错误;转发性通知标题行政公文是随文字的出现和行政管理的需要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

中国最早没有“行政公文”的名称,统称“公文”。

“盖文章,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

”曹丕《典论·论文》里所说的“文章”,是指当时流行的奏、议、书、论、铭、诔、诗、赋这“四科八体”。

他又云:“盖奏议宜雅,书论宜理,铭诔尚实,诗赋欲丽。

”将公文奏、议列居“文章”首位,可见,“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的“文章”首先指的就是公文,而且认为应以符合规范的的“雅”为宜。

曹丕对公文功能的认识极其深刻。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年产2000吨α-乙酰基-γ-丁内酯、1200吨5-氯-2-戊酮项目第1章 总论环评报告精品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年产2000吨α-乙酰基-γ-丁内酯、1200吨5-氯-2-戊酮项目第1章 总论环评报告精品

1 总论1.1 编制依据1.1.1 法律法规(1)山东洪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α-乙酰基-γ-丁内酯、1200吨5-氯-2-戊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委托书;(2)东明县环保局《关于山东洪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α-乙酰基-γ-丁内酯、1200吨5-氯-2-戊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意见》;(3)山东洪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土地证;(4)拟建工程固废处置文件;(5)公众参与证明。

1.2 评价目的、指导思想和评价重点1.2.1 评价目的通过对现有工程现场勘查、分析,查找现有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以新带老”措施;通过对拟建项目厂址周围环境现状的调查、监测,掌握评价区域内的环境质量现状;通过工程分析,分析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环节和排放量,结合项目所在地区环境功能区划要求,预测工程建成后对环境的影响范围和程度,论证工程拟采取的环保治理措施的技术经济可行性与合理性,从环保角度上提出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及减轻污染的对策及建议,为本工程环保设施的设计和环境保护决策部门提供科学依据,使工程建设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2.2 指导思想根据项目特点,抓住影响环境的主要因子,有重点地进行评价;评价方法力求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分析论证力求客观公正;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要求、清洁生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以及公众参与的原则;提出的环保措施力求技术可靠、经济合理;充分利用已有数据,在保证报告书质量前提下,尽量缩短评价周期。

1.2.3评价重点根据项目的排污特点及周边地区的环境特征,本次评价在工程分析基础上以地下水影响评价、风险评价、污染防治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为重点,并关注公众参与的意见。

1.3 环境影响因素的识别与评价因子的确定1.3.1 环境影响因子的识别与确定根据项目污染物排放情况和区域环境状况,本次评价分为施工期和运营期。

1.3.1.1 施工期施工期主要环境影响情况见表1.3-1。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单位评语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单位评语

篇一:《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青人社办字?2010?141号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驻青各单位及相关企业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0?4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我市今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报范围凡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民,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公务员及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外,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当年不得同时申报晋升两个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申报要求(一)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厅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岗位设臵情况组织推荐申报,仍然实行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的和尚未实施岗位设臵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个别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外,不再推荐申报。

具体申报数额仍按《关于2008年度全市事业单位确定职称申报人员数额几个问题的说明》文件要求进行测算,符合比例限额要求的事业单位方可在限额内组织推荐申报,报送材料时同时报送《2010年青岛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6)。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管理岗位上工作,因工作需要确需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兼职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须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8?71号)规定,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后推荐申报。

(二)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要加强对申报推荐材料的审核把关。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31•【字号】滁政[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滁政〔2006〕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试行)为了统一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收费行为,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的公开、公平、公正,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市试行基本建设项目“一表制”收费管理办法。

一、项目分类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用途,将基本建设项目分为以下五个类型:(一)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性事业用房、军事用房、九年制义务教育教学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二)幼儿园、高中、高校、职业教育学校教学用房;(三)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东工业园及其他所有工业企业的生产厂房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配套设施;(四)经济适用房(含安居房,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东工业园统建安置房、市政府指令拆迁安置房);(五)房地产开发房、集资建房及前四类的经营性用房。

二、收费标准对涉及基本建设的24项费、税,按照上述五种基本建设类型确定不同的收取标准(详见附表)。

三、办理程序基本建设项目的费、税征收全部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具体办理程序为:建设单位对照本办法的分类提出类别申请,并填写“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类型确认表”,然后交建委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初审,再由建委窗口转行政服务中心审定类型,交建设单位到行政服务中心的有关窗口办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2016年发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文字号】安监总办〔2016〕13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6-02-04【生效时间】2016-02-04【关键词】其它类别【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安监总办〔2016〕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加快职能转变,维护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领域文件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统一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2005年以前印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部门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商有关部委和单位,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精神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适用期已过的160件安全生产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2月4日附件: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1.关于进一步抓紧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经贸传〔1997〕49号)2.关于加强今冬明春矿山安全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7〕313 号)3.关于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国经贸传〔1998〕79号)4.关于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管理开展爆炸物品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国经贸传〔1999〕51号)5.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国经贸安全〔1999〕363号)6.关于搞好当前煤矿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煤安办字〔2001〕第10号)7.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重大政策课题研究要点》的通知(安监管政法字〔2001〕15号)8.关于做好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1〕第20号)9.关于发布《安全生产新闻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管政法字〔2001〕22号)10.关于近期非煤矿山连续发生重大事故的紧急通报(安监管管一字〔2001〕25号)11.关于发布《煤矿安全监察专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煤安监政法字〔2001〕36号)12.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和值班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经贸传〔2001〕48号)13.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安监管管三字〔2001〕55号)14.关于加强浅海、近海和内陆湖泊石油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1〕62号)15.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1〕64号)16.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煤安监政法字〔2001〕67号)17.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1〕74号)18.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煤矿安全规程》的通知(煤安监政法字〔2001〕81号)19.关于颁发《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1〕93号)20.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察系统车辆参加保险行为的通知(煤安监财字〔2001〕98号)21.关于印发《煤矿安全培训教学大纲》的通知(煤安监人字〔2001〕100号)22.关于对国有煤矿安全生产整治工作进行监察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1〕107号)23.关于发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专家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1〕126号)24.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煤安监司技装函字〔2002〕14号)25.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调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2〕17号)26.关于加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重大事故发生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2〕22号)27.关于印发《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实施指南》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2〕24号)28.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安监管管一字〔2002〕29号)29.关于印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2〕36号)30.关于认真落实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2〕36号)31.关于加强煤矿建设工程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2〕62号)32.关于建立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月报制度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2〕63号)33.关于印发《煤矿(井工、露天)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内容》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2〕65号)34.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安监管办字〔2002〕68号)35.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煤安监办字〔2002〕75号)36.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2〕85号)37.关于印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通用部分》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2〕93号)38.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管管三字〔2002〕98号)39.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40.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报告办法》的通知(煤安监政法字〔2002〕119号41.关于发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统计报告规定》的通知(安监管政法字〔2002〕121号)42.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43.关于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机制的意见(安监管政法字〔2002〕129号)44.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监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2〕137号)45.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特聘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2〕138号)46.关于加强国有地方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2〕145号)47.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安全〔2002〕327号)48.关于加强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3〕3号)49.关于印制和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收费问题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3〕11号)50.关于国有大矿瓦斯防治重点监控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3〕12号)51.关于对两种矿用防爆灯加强监察的通知(煤安监司办函字〔2003〕13号)52.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学习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3〕20号)53.关于授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临时资质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26号)54.关于下达特聘煤矿安全监督员控制名额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3〕27号)55.关于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3〕32号)56.关于印发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治理煤矿瓦斯加强安全监察工作经验材料的通知(煤安监司办字〔2003〕37号)57.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建设工作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03〕38号)58.关于调整非煤矿山安全整治报表制度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3〕42号)59.关于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3〕45号)60.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3〕50号)61.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3〕51号)62.关于印发《煤矿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03〕52号)63.关于建立非煤矿山安全评估进展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3〕54号)64.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3〕56号)65.关于开展国有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3〕63号)66.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68号)67.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71号)68.关于加强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及消毒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3〕80号)69.关于认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审核评估工作的通知(煤安监办字〔2003〕84号)70.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93号)71.关于在全国煤矿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煤安监办字〔2003〕96号)72.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97号)73.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3〕103号)74.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运输安全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3〕104号)75.关于印发《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107号)76.关于印发《建筑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108号)77.关于印发《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3〕112号)78.关于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3〕113号)79.关于印发《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115号)80.关于印发《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141号)81.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占压清理工作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3〕145号)82.关于印发《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3〕152号)83.关于汽车用燃料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产业划分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3〕155号)84.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评估工作进展的通报(安监管管二字〔2003〕156号)85.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3〕174号)86.关于做好职能调整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3〕177号)87.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3〕197号)88.关于2003年全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评估工作情况的通报(安监管危化字〔2004〕9号)89.关于授予中天宏国际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65个单位安全评价资质的通知(安监管规字〔2004〕10号)90.关于2004年大中型煤矿企业安全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煤安监监一字〔2004〕21号)91.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安监管政法字〔2004〕24号)92.印发《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管党字〔2004〕24号)93.关于做好2004年非煤矿山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4〕25号)94.关于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煤安监办字〔2004〕32号)95.关于开展乡镇煤矿集中监察执法工作的通知(煤安监司办字〔2004〕39号)96.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97.关于解决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没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审核意见问题的批复(安监管函字〔2004〕46号)98.关于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协调字〔2004〕48号)99.关于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调度统计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50号)100.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101.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意见(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59号)102.关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安监管政法字〔2004〕62号)103.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4〕62号)104.关于认真做好中央企业事故调度统计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63号)105.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69号)106.关于切实加强瓦斯管理遏止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4〕71号)107.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二字〔2004〕74号)108.关于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通知(煤安监办字〔2004〕79号)109.关于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85号)110.关于加强政务信息化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办字〔2004〕87号)111.关于认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的通知(安监管规划字〔2004〕88号)112.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9种文书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110号)113.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9种文书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111号)114.关于加强输油气管道占压清理工作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4〕118号)11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127号)116.关于印发《旅游区(点)安全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4〕130号)117.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4〕153号)118.关于加强强腐蚀性危险化学品购用管理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164号)119.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广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经验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办字〔2005〕7号)120.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8号)121.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通知(煤安监办字〔2005〕11号)122.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2005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5〕21号)123.关于对重点监控国有煤矿企业进行安全技术“会诊”的通知(安监总办字〔2005〕26号)124.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27号)125.关于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31号)126.关于做好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二字〔2005〕34号)127.关于推广应用煤矿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37号)128.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对口联系监管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分工》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39号)129.关于做好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48号)130.关于做好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51号)131.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54号)132.关于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61号)133.关于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62号)134.关于发布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机械制造企业证书和牌匾样式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85号)135.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安监总培训字〔2005〕91号)136.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新闻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字〔2005〕94号)137.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机械伤害事故加强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二字〔2005〕96号)138.关于推广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01号)139.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13号)140.关于确保液化天然气重载罐车通行做好卸载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114号)141.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20号)142.关于公布安全培训机构复审及培训质量评估检查结果的通知(安监总培训字〔2005〕124号)143.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144.关于印发《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35号)145.关于抓紧做好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与结案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141号)146.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主要做法》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43号)147.关于印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148.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试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150号)149.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55号)150.关于暂不对活性炭生产经营企业实施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167号)151.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172号)152.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示范合作项目有关安排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172号)153.关于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174号)154.关于立即查处国家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烟花爆竹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186号)156.关于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装备配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194号)157.关于迅速扭转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95号)158.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8号)159.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160.关于加强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管二字〔2005〕206号。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以及新时期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现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所辖区域煤炭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二、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一)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五)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七)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八)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九)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30•【字号】闽政[2004]27号•【施行日期】2004.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政[2004]2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通过开展劳务派遣工作,创新就业服务方式,进一步做好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

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为劳务派遣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就业是老百姓最根本的利益,也是政府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积极培育就业、培训、保障、维权相结合的劳务派遣组织,逐步推进劳务派遣组织的市场化、企业化、法制化、规范化运作,将进一步促进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

现就开展我省劳务派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意义和目的(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开展劳务派遣工作,对拓宽就业渠道,降低城镇失业率,加快城乡劳动者就业由“自发无序”向“依法有序”转变,创新就业观念和就业服务方式,提高灵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劳务派遣工作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为重点,充分发挥劳务派遣系统网络化的作用,用好用足促进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大力开展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维护被派遣员工合法权益,努力使劳务派遣工作成为促进我省就业工作的一个大项目,大品牌,在全省形成“省内规范派遣,省外有序流动,境外依法就业”的大就业格局。

发文字号的规定

发文字号的规定

发文字号的规定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

发文字号一般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处,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并居中排布。

“命令(令)”的发文字号标注在“命令(令)”的发文机关标识下边缘空2行居中位置;“会议纪要”编号置于“会议纪要”标识之下、红色反线之上正中间。

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机关代字应当反映发文机关或部门的性质。

同一机关,部门的同一类公文的代字应当统一,不可有几种写法。

机关代字一般可取机关名称前一个或两个字,但要注意与名称相近的其他机关相区别。

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住;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发文字号”常见错误析•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01年1月1日施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就“发文字号”的用法、格式、标准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发文字号”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多少不规范的现象和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

一、搭配虚字。

如:“×政字…2002‟第2号”、“×发字…2002‟第35号”,这里的“字”“第”均是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多余字,应删去。

规范化的用法是:“皖政…2002‟2号”(即安徽省人民政府2002年度发的第2号文件)、“皖发…2002‟ 35号”(即中共安徽省委2002年度发的第35号文件)。

二、要素颠倒。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第四款已明确规定:“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实质上等于指定了“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三要素排列顺序。

但个别地方和单位在使用“发文字号”时,并没有按以上指定顺序排列,三要素位置颠倒。

如:“ ( 76 )榕银农字第 85号”,这一“发文字号”,不仅年号不全、“字”“第”多余、“括号”用错,而且年份前移,是错误的。

规范化的用法应是“榕银农… 1976‟ 85号”。

三、年号不全。

电梯施工验收规范

电梯施工验收规范

电梯施工验收规范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2002]80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二OOO至二OO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10—2002,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其中,4.2.3、4.5.2、4.5.4、4.8.1、4.8.2、4.9.1、4.10.1、4.11.3、6.2.2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82—9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分院负责具体技术前言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二OOO至二OO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分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电梯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10—88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写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EN81—1:199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及EN81—2:1998《液压电梯制造与安全规范》,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建设部组织审查。

本规范以建设部提出的“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为指导方针;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为准则;把电梯安装工程规范的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质量验收和施工工艺的进入建筑工程现场的电梯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GB7588、GB10060、GB16899的规定。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分院(河北省廊坊市金光道61号,邮政编码:065000?E-mail:fwcgb@heinfo?net)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公安部关于清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公安部关于清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公安部关于清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14.07.02
•【文号】
•【施行日期】2014.07.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公安部关于清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近期,公安部对现行的部门规章(截至2014年4月)和规范性文件(截至2013年2月)进行了清理,决定保留部门规章71件、规范性文件412件,废止规范性文件45件。

根据清理结果,公安部编制了《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予公布。

公安部
2014年7月2日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部门规章
二、规范性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5号

劳人护〔1988〕1号
16
劳护许字〔1989〕1号
17
劳部发〔1995〕261号
18
劳部发〔1995〕265号
19
劳部发〔1996〕138号
20
劳部发〔1997〕55号
21
劳部发〔1997〕317号
22
国经贸安全〔1999〕451号
23
国经贸安全〔1999〕500号
安全生产培训类
24 25 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查暂行规定 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 核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大纲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非煤矿山安全 技术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矿局、矿长安全培 训考核发证的规定》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 训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 育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矿字〔1989〕2号 劳安字〔1990〕25号
安监总厅字〔2005〕184号
82
安监总厅字〔2005〕84号
83
安监总海油函〔2006〕195号
84
安监总管一〔2006〕246号
85
安监总厅管一〔2006〕96号
86
安监总管一〔2007〕122号
87
安监总厅管一函〔2007〕171号
88
安监总管一〔2007〕145号
89
安监总管一〔2007〕135号
安监管司办字〔2003〕4号
50
安监管人字〔2004〕133号
51
安监管司办字〔2003〕81号
52
安监管司人函字〔2003〕4号
53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1.27•【字号】深人社规[2010]2号•【施行日期】2006.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人社规〔2010〕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40号)2.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实施办法(深人发〔2002〕70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0号)4.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管理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4号)5.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5号)6.关于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87号)7.关于转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90号)8.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深人发〔2002〕92号)9.关于补发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5号)10.关于加强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发〔2003〕22号)11.关于贯彻实施深军转〔2002〕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34号)12.关于通过BFT考试的人员可免予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通知(深人发〔2003〕40号)13.关于组建深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49号)14.关于开展定期发布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工作的通知(深人发〔2003〕53号)15.关于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发放《退休证》、《退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50号)16.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职称政策的通知(深人发〔2003〕67号)17.关于撤销深圳市各级职称管理办公室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4〕37号)18.关于发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4〕83号)19.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3号)20.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5号)21.印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与协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人发〔2005〕14号)22.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5〕42号)23.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评审规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87号)24.关于深圳市专家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6〕4号)25.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深人发〔2006〕10号)26.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发〔2006〕50号)27.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编制发布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6〕59号)28.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6〕68号)29.转发《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1号)30.关于参保企业员工退休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2号)31.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模块化考核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68号)32.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2003〕81号)33.关于废止《深圳市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155号)34.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劳〔2004〕19号)35.关于印发《深圳市钟表装配工职业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4〕3号)36.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5〕165号)37.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6〕11号)38.印发《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劳社〔2006〕38号)39.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41号)40.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75号)41.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二十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劳社〔2006〕110号)42.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140号)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5月10日深劳社〔2006〕75号)为贯彻落实《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04〕17号)和《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5〕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配套文件《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2]80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2.10.22
【实施日期】2002.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司发通〔2002〕80号 2002年10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建立公职律师制度,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推进依法治国,实施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我国律师结构的需要。

去年以来,一些地方先后开展了公职律师试点工作。

为了进一步推动开展并规范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试点范围应限于县(区)级以上地方;
(二)试点工作应取得当地党委、政府或所在部门的支持。

二、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一)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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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人字〔2002〕80号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件暂行实施细则》、《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声学所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声学所作为研究生培养单位,有权初审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专业为声学专业和信号与信息处理专业。

第三条声学所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初审机构是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办事机构是人事教育处。

第二章学位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及申请学位的程序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努力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身体健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服从国家分配,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应根据各专业的培养方案和原订培养计划,修完全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三)申请硕士学位者,一般至少应在国内外本学科专业核心刊物以第一作者(导师署名不计在内)公开发表一篇(含已接收)研究论文,或完成一篇经有关部门认可的国防科技研究报告。

申请博士学位者,一般至少应在国内外本学科专业核心刊物以第一作者(导师署名不计在内)公开发表两篇(含已接收)研究论文。

其中一篇发表在国际检索(SCI或EI)刊物收录的期刊上,或完成两篇国防科技情报研究所登记备案的研究报告。

(四)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论文质量符合所申请学位的标准,格式符合要求。

第五条学位的申请程序(一)申请硕士学位。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取得规定的学分和完成学位论文后,可提出申请硕士学位。

学位论文经导师审阅和同行专家评阅后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准予论文答辩。

(二)申请博士学位。

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取得规定的学分和完成学位论文后,可提出申请博士学位。

学位论文经导师审阅和同行专业评阅后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准予论文答辩。

第三章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和对论文的要求第六条硕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从事本学科的研究工作所必须的研究手段和实验技能。

(二)了解本学科和研究方向的历史、现状、国内外动态和发展方向,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独立工作的能力。

(三)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顺利地阅读专业文献资料和撰写论文摘要,有一定的听说能力。

(四)学位论文要在学术上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实用价值。

学位论文必须是由研究生独立完成。

(五)论文的理论部分要概念清楚,分析严谨,实验部分数据可靠,数据处理有根有据,结果正确无误。

论文的内容应反映出在理论分析及实验技术上有一定的新见解。

(六)论文结构严谨,层次清楚,语言通顺,学术用语要规范。

第七条博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了解和熟悉本门学科的前沿情况,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发展方向。

(二)至少要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要求基本达到四会(听、说、读、写)。

(三)具有较强的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在本学科的理论与应用方面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四)博士学位论文应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较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五)论文的文献综述部分应对有关该课题的国内外最新成果的重要资料做出分析和评价。

论文的内容应有深入的理论分析或新的科研成果。

(六)论文结构严谨,层次清楚,语言通顺,学术用语要规范。

第四章课程考试第八条硕士学位课程的考试(一)考试科目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3、一门外国语(二)考试方法1、在研究生院上学位课的研究生按研究生院的考试要求进行。

2、本所开的学位课或自学的学位课,由研究室聘请三位副研究员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考试小组进行考试。

考试方式可采用笔试、口试或口试与笔试相结合的方法。

第九条博士学位课程的考试(一)考试科目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3、一门外国语(二)考试方法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外语课按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的考试要求进行。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由实验室提名聘请三位研究员(或相当于研究员)组成考试委员会,考试成绩由考试委员会主席签字生效。

考试方式可采取笔试、口试或笔试、口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应在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完成,各科均以60分为及格。

考试不及格者,不得补考。

经主管所长批准,取消博士研究生资格。

第五章论文答辩第十条答辩前的准备(一)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研究生应在答辩前三个月在完成学位论文,论文完成后要广泛征求意见。

导师要认真审阅并于答辩前一个月送有关专家进行评阅,然后在研究室或课题组进行试讲,基本定稿后按规定格式装订成初稿样本,至少在一周前提出申请论文答辩。

(二)论文答辩时间一般应在每年5月底之前,最晚不超过6月10日。

逾期当年不能授予学位者,后果自负。

(三)论文评阅1、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本学科领域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研究工作中有成就的专家。

2、论文评阅人由实验室提名,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由所发文邀请。

硕士学位论文应聘请3名副研究员以上职称的专家,至少包括2名研究员以上职称专家,一名所外研究员以上职称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应聘请5名及以上具有研究员职称的专家(其中博导占2/3以上,至少应有2名所外专家,且应为博士生导师)。

3、论文评阅人应填写《学位论文评阅书》,并应根据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应达到的标准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提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四)学位申请人在答辩前须填写《学位申请书》并附学位论文全文(硕士5份,博士6份),及发表论文抽印本或录用证明一份。

博士学位申请人还要附博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答辩。

(五)答辩委员会的组成1、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实验室提名,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以所的名义发函邀请。

2、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副研究员以上职称的3-5人组成,须聘请至少一名所外专家。

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3、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具有研究员职称的5-7人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一般不少于2/3,并至少应有两名以上所外专家(须为博导),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4、答辩委员会应设秘书一人,负责会议记录和协助办理有关答辩事宜。

5、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为论文评阅人。

第十一条论文答辩程序(一)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授权研究生管理部门宣布答辩委员会名单、答辩人及导师姓名。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开始。

1、答辩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硕士生一般不超过30分钟,博士生不超过45分钟。

2、委员提问(经主席同意,与会者也可提问),答辩人回答问题。

3、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

(1)导师介绍研究生情况,包括简历、政治思想、学习成绩和论文水平等;(2)宣读评阅人对论文的评语;(3)对论文进行评议;(4)答辩委员会投票表决,获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票数者为通过,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5)通过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

4、答辩委员会主席向答辩人宣布论文评语及表决结果。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经答辩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可作出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作出半年后至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再次答辩仍未通过者,一般不再受理学位申请。

第十三条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如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水平,而申请人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论文答辩后的工作(一)填写《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情况表》。

按表中内容分别由导师、会议秘书、研究生管理部门及答辩人填写。

(二)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按表中内容分别由研究生本人、导师和研究生管理部门填写。

(三)填写《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登记表》,由研究生本人填写。

(四)学位论文必须按评阅人合理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并在答辩后进行装订。

(五)报送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5份,另附论文摘要及软盘一份。

博士学位论文6份,另附论文全文光盘一份。

由研究生本人送研究生管理部门,由研究生管理部门统一送有关单位。

(六)研究生学位论文须按所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第六章学位授予工作第十五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由研究生管理部门整理全部答辩材料报送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初审。

第十六条所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出席会议的人数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2/3,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答辩委员会的意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半数以上赞成票者为通过,做出拟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十七条经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将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凡答辩委员会做出决议不授予硕士、博士学位者,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予审核。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经2002年 7月17 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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