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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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即对医疗机构中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并进行评分管理,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旨在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保障患者权益,推动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以下将从什么是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的意义、如何进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以及管理中的问题和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什么是不良执业行为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中医生、护士、药师等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规范,给患者带来伤害或不良后果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诊疗错误、过度诊疗、虚假宣传等。

二、记分管理的意义记分管理是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一种量化管理手段,对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评分,以此评估医疗机构的质量和水平,并对不良执业行为进行管控和改进。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提醒和警示:记分管理可以及时发现和记录不良执业行为,提醒医务人员遵守职业规范,警示他们注意执业行为对患者的影响;2.强制执行纪律:通过记分管理,将不良执业行为与个人的职业信誉挂钩,强化个人的责任心和纪律意识,减少违法违规行为;3.提高质量和安全:通过评分管理,医疗机构可以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针对性的改进和维护,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4.保护患者权益:记分管理可以及时发现医疗机构中的不良执业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促使医务人员全面提高服务质量。

1.建立有效的评分系统:根据不同的不良执业行为,制定相应的评分标准,明确每个不良行为对应的扣分数值;2.收集和记录不良行为数据:建立完善的数据收集和记录制度,及时收集和记录医疗机构中的不良执业行为,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3.定期进行评分和汇总分析:根据收集到的数据,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评分和汇总分析,及时发现不良执业行为,为针对性的管理和改进提供依据;4.设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奖惩机制:根据评分结果,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奖惩机制,对纠正不良执业行为的人员进行奖励,对严重违规行为的人员进行惩罚,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执业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等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公开、教育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

第二章记分标准第五条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分:(一)未按照规定佩戴执业标志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具处方、填写病历、出具医学证明文件的;(三)未按照规定执行诊疗规范和护理规范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违反诊疗、护理规章制度,造成患者损害的;(六)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七)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记分标准如下:(一)轻微不良执业行为,给予警告,记1分;(二)一般不良执业行为,给予通报批评,记2分;(三)严重不良执业行为,给予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记4-6分;(四)特别严重不良执业行为,吊销执业证书,记12分。

第三章记分程序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不良执业行为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给予记分。

第八条对执业人员给予记分,应当书面告知记分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诉途径。

第九条执业人员对记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记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对记分情况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

第四章记分应用第十一条记分结果作为执业人员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执业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6分以上的,应当参加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

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

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XX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减少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成立XX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领导小组(附1)。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监管科。

负责对全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网络记分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二、适用对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对象适用于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工作原则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按照“谁检查、谁记分,谁发现、谁记分,谁处置、谁记分”的原则,对医疗机构审批校验、日常管理、综合监督、医院评审、质控督查、投诉举报等各类检查、管理中发现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符合不良记分规定的,严格按照《XX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进行记分,不得漏记、少记、多记或无依据、无证据乱记,不得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代替行政处罚。

四、职责分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由区卫健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区卫健局相关业务科室是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工作主体,依据《XX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对日常监管和工作中发现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

五、工作流程各相关业务科室在日常检查或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医疗机构违反《XX省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定且有记分行为的,填写《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并送被记分单位,同时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室每月汇总记分具体情况,并于每季度开始的首月10日前在政务公开网公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附2),对于市管医疗机构,定期抄送市卫健委负责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处室。

六、结果运用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由局综合监管科牵头组织,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结合日常检查、专项整治、举报投诉、上级督办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通报记分结果。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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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等规定的:记3分。
04
记分记录的运用和管理
记分记录的公示和查询
医疗机构应当公示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供社会公众查 询监督。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公示制度,及 时更新公示信息。
记分记录的分析和评估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数据分析制度,定期对 记分数据进行分析评估。
分析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监管执法、考核评价 等的重要依据。
记分记录的奖惩和整改措施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奖惩制度,对诚信守 法、表现良好的医疗机构进行表彰奖励。
对记分较高的医疗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其整 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05
记分管理的监督和评估
记分管理的监督机制
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
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调 查、核实和监督。
记分管理的信息化手段
01
建立记分管理信息系统
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记分管理信息系统,实现
记分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和透明化。
02
公示记分结果
记分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在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的官方网
站和有关媒体上,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03
实现信息共享
记分管理信息系统应当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提高信息
评估结果公示
医疗机构应将评估结果公示,并接 受社会监督。
记分管理的法律责任和违规处理
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医疗机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违规处理
对于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的医疗机构,应进行处理并公示,以 起到警示作用。
06
附则

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

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

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一、背景与目的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管理也愈发重要。

为了加强对不良执业行为的监管,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并实施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方案,旨在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量化评估和管理,促进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医疗行为。

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各区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三、实施步骤1. 制定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细则:制定医疗机构不良行为的具体标准和相应记分细则,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不当用药、违规处方等不良执业行为,每项不良行为设定相应的记分标准。

2. 执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医疗机构应根据细则制定的不良行为标准,对每起不良行为给予相应的记分,并进行记录。

3. 分级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的不良行为得分,进行分级管理,设置相应的管理等级,按照不良行为得分高低给予相应的管理措施。

4. 定期评估:定期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医疗机构进行奖惩,督促医疗机构改进不良行为。

5. 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检查,发现不良行为及时纠正,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6. 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医疗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宣传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制度,使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充分认识到不良行为的严重性,提高自律意识。

四、监督责任1. 医疗机构:应自觉遵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及时纠正不良行为。

2. 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进行监督,定期检查和评估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及时处理不良行为。

3. 监督机构: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良行为及时处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

五、奖惩措施1. 奖励措施:对执业行为良好的医疗机构给予表扬和奖励,及时宣传典型案例,激励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XX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记分办法 (3)第三章记分实施 (6)第四章记分管理 (7)第五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医疗行业长效监管机制,维护医疗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标准及诊疗、护理常规和医疗诚信的行为,以及不执行相关国家政策的行为。

不包括涉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管理工作。

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执法监督机构)负责具体执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

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执法监督机构应当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等形式,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将作为其校验的重要依据之一,并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医疗质量考核体系和医疗机构信用管理。

第六条不得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代替行政处罚。

第二章记分办法第七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情节,一次记分的分值共分12分、8分、6分、4分、2分、1分六个档次。

第八条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伤亡突发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不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遣或不服从政府指令性任务安排的;(二)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放射事件、传染病疫情等),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隐瞒、谎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由于医疗行为、医疗服务等方面的过失引发医疗纠纷,且处理不积极,造成严重社会群体性事件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四)抗拒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执法监督机构管理、监督、检查、考核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五)雇佣“医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以“术中加价、价格欺诈、虚假诊疗”等欺诈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七)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间仍继续执业的;设有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间仍继续收治新病人的;(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情节极其严重的不良执业行为。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为记分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为记分管理办法卫⽣健康委印发《医疗机构不良执业⾏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记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重要依据,纳⼊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考核的指标体系,并作为⾏业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医联体成员单位不良执业⾏为记分结果列⼊医联体考核指标,与牵头单位考核结果挂钩。

实际上,不良执业⾏为记分管理,省并⾮个例。

湖北、⽢肃、⼴东、海南、贵州、⼭东、四川等地此前已经开始推⾏。

相较于其它地区的记分管理办法,河北省此次发⽂内容更加细化,监管更加严格。

不少业内⼈⼠表⽰,通过多维考核,记分管理⽆疑会给医疗机构带来压⼒,但与此同时,也会规范医疗机构、医务⼈员的执业⾏为。

《办法》强调,医疗机构在记分周期内,不良执业⾏为累积记分达到12分以上时,应加强监管;不良执业⾏为累积记分达到16分以上时,取消该医疗机构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其不良执业⾏为累积记分达到20分(含)以上,在校验时给予该医疗机构1⾄6个⽉的暂缓校验期。

⼀、医疗机构记1分:1、未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证、诊疗科⽬、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或公开于明显处所;2、科室命名不规范或标识不规范;3、所聘医师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规定》,擅⾃外出会诊1⼈次;4、⽤⾮本医疗机构医疗⽂书或使⽤⽂书名称与该机构第⼀名称不相符;5、诊疗活动中不填写诊疗登记或填写不及时、不规范、不齐全;6、采取药物治疗时不开具处⽅(医嘱)、处⽅(医嘱)⽆医师签名、签名不规范或代替医师签名;7、未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式;8、未建⽴⾏风投诉举报制度,或未在医院显著位置设⽴举报箱,或未公开投诉部门和投诉⽅式;9、卫⽣健康⾏政部门接到患者投诉1⼈次,并经核查确有实质性过错的。

⼆、未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医卫⼈员收⼊与药品及检查收⼊挂钩、违规接受社会捐赠1、使⽤的医疗机构名称与核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不符;2、未经⾏政部门核准擅⾃增挂1个医院或“中⼼”名称;3、超出核准的诊疗科⽬开展1项诊疗活动;4、使⽤1名⾮本医疗机构注册(备案)的医师或护⼠从事诊疗活动;5、使⽤1名执业助理医师独⽴从事诊疗活动(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独⽴从事⼀般执业活动的除外);6、医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管理办法》,未按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造成严重后果或使⽤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或使⽤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或违反该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1⼈次;7、使⽤1名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员从事处⽅调剂⼯作;8、所聘医师参与虚假医疗⼴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1⼈次;9、未按照卫⽣健康⾏政部门规定妥善保管病历资料;10、发⽣重⼤医疗过失⾏为、医疗事故或医院感染事件,未按规定及时向卫⽣健康⾏政部门报告;11、医疗机构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12、医疗机构将医疗卫⽣⼈员个⼈收⼊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挂钩;13、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员未在抢救结束后6⼩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1⼈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技术规范和医疗诚信等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并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直管医疗机构实施不良执业行为积分。

积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对其进行年度评价及执业校验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积分办法第五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每次积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12分:(一)发生重、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二)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事件),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妥善处理,或者隐瞒、缓报、谎报事件信息的;(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拒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四)使用非法定血源或者非法采供血;(五)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六)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设置人类精子库的;(七)未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有关规定,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6分:(一)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受到3000元以上罚款的;(二)非法从事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隐匿、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书的;(四)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其它医学检查报告的;(五)违反招标采购制度购入相关企业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六)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定点医疗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它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八)因乱收费、重复计费受到处罚的;(九)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嗨,各位亲爱的同行,今天我来给大家分享一份新鲜出炉的“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这可是结合了我10年方案写作经验的心血结晶,废话不多说,咱们直接进入正题。

一、背景与目的近年来,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与此同时,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也时有发生,损害了患者权益,影响了行业形象。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我们出台了这份实施方案,旨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

二、实施方案内容1.建立记分管理制度我们将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管理。

不良执业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规开具处方、违规收费、违规诊疗、违反医疗质量安全规定等。

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A、B、C三个等级,分别对应1分、2分、3分的记分。

2.记分周期与处理措施(1)累积记分达到3分,给予书面警告,并要求整改;(2)累积记分达到6分,暂停该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执业活动,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培训;(3)累积记分达到9分,吊销该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执业许可证。

3.记分管理与奖励(1)连续一年无不良执业行为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给予通报表扬;(2)连续两年无不良执业行为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给予物质奖励;(3)连续三年无不良执业行为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纳入优秀人才库,优先推荐晋升、评优等。

4.实施步骤(1)加强宣传培训。

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的宣传力度,确保每个人都了解相关政策;(2)建立健全举报机制。

鼓励患者及社会各界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举报,确保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处理;(3)加强监督检查。

加大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记分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这份实施方案的出台,旨在规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希望各位同行能够积极响应,共同努力,为患者提供更优质的医疗服务。

XX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XX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方案(试行)一、背景分析近年来,我国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医疗行业的形象和患者的利益。

为加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我们决定在区开展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试点工作。

二、目标设定1.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

2.提高医疗机构管理水平,保障患者权益。

3.促进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三、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区所有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四、记分标准1.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1)违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规定,一次记6分;(2)违反医疗机构管理制度,一次记4分;(3)违反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一次记2分。

2.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1)违反职业道德,一次记6分;(2)违反诊疗规范,一次记4分;(3)违反医疗服务流程,一次记2分。

五、记分管理流程1.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被发现后,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所在单位进行核实。

2.核实无误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所在单位将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报告给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记分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并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个人档案中予以记录。

4.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到一定分值时,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采取相应措施,如约谈、暂停执业等。

六、奖惩措施1.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较低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较高的单位,责令整改,暂停或取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3.对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较高的个人,暂停或取消其执业资格。

七、实施保障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的认识。

2.加强监管,确保记分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

3.完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工作效率。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1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1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医务人员执业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和我院实际情况,现制定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如下:
1、全体医务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进行工作,医院按照各自的业务工作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对在执业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积分管理,在考核周期内有不良行为积分者,按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于接受培训和教育后考核再不合格者,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证书。

2、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不良执业行为:
(1)违反卫生行政部门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
放射性药品的;
(8)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9)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0)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11)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早上起来,一杯咖啡,打开电脑,开始思考这个方案。

得有个明确的目标,不能让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像野草一样四处蔓延。

得有个系统,一个记分系统,让这些行为有迹可循,有法可依。

一、目标咱们先定个目标,简单明了: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

二、记分标准咱们来细化一下记分标准。

不良执业行为分几类呢?我觉得可以分为三类:轻微、一般和严重。

轻微的不良执业行为,比如说,医生没有按时出诊,记2分;一般的不良执业行为,比如说,违规开具处方,记5分;严重的不良执业行为,比如说,非法行医,记10分。

三、记分管理记分管理这块儿,咱们得分几个步骤来进行。

设立一个记分管理系统,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都记录在这个系统里。

然后,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评估,看看它们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

如果有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到一定程度,比如说20分,那就得采取一定的措施了。

1.记分累积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就像银行里的存款一样,会累积。

如果一家医疗机构在一年内,累积记分达到了20分,那它就要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了。

2.处理措施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医疗机构,咱们要采取措施了。

可以采取的措施有:限制其业务范围,比如说,不能再开展某些高风险的手术;暂停其执业资格,让它们整改一段时间;甚至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让它们彻底退出市场。

3.恢复信誉当然,如果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清零,那它们就可以恢复信誉,重新开展正常业务。

四、监督与处罚监督与处罚这块儿,咱们得有个专门的部门来负责。

这个部门可以叫做“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监督与处罚办公室”,简称“不良行为办”。

不良行为办的任务就是,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监督不良行为办要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确保医疗机构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执业。

毕节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督导检查结果分析

毕节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督导检查结果分析

毕节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督导检查结果分析发表时间:2015-10-21T10:27:40.007Z 来源:《医药前沿》2015年第22期供稿作者:胡官林1 杨忠群1 宋晓艳2 申保国2 汪鹏3 [导读] 1毕节市中心血站贵州毕节2毕节市中心血站质管科贵州毕节3毕节市中心血站检验科贵州毕节没有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的参与督导检查,虽然加强了输血科的业务工作,但是很难引起医院领导对该项工作的重视。

胡官林1 杨忠群1 宋晓艳2 申保国2 汪鹏3 (1毕节市中心血站贵州毕节 551700)(2毕节市中心血站质管科贵州毕节 551700)(3毕节市中心血站检验科贵州毕节 551700)【摘要】目的:规范毕节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1]。

方法:2012-2014年对全市66家临床用血医院的督导检查116次。

督查内容为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工作组的成立及工作情况、临床用血证及是否签订供血合同、输血前检查情况、输血相关记录填写是否完整、标本保存情况和疗效评估等方面[2]。

结果:通过每年的督导检查,规范了临床用血,严格按照临床用血适应症输血,医院未使用非法血源和无非法采血情况,但是存在有58.62%的医院输血记录填写不完整、46.55%医院未作血型反定型试验、35.34%的医院未按规定保存献血者和用血者的标本等问题。

结论:规范临床用血是医院管理的重点;严格按照标准操作的确保临床用血的关键;没有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的参与督导检查,难引起医院领导的重视。

【关键词】毕节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督导检查【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752(2015)22-0371-02 血液是不可再生的资源,是必须通过健康人群无偿捐献所得。

在中央各民主党派的大力帮扶下,毕节试验区的医疗卫生事业蒸蒸日上,临床用血量也按每年10%的速度递增,为了满足临床用血,我站不断加大无偿献血宣传力度,招募更多的献血者;同时按照毕节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医疗机构监管建立依法执业、质量控制长效机制的通知》(毕署卫发〔2011〕78号)和《毕节地区卫生局关于大力推进内涵建设,加强医疗机构综合监管考核的通知》(毕署卫发〔2011〕133号)的要求,血站根据《献血法》及有关临床用血规范要求,每年对临床用血医疗机构进行督导检查,规范临床合理化用血,减少人情血、安慰血等血液的浪费,确保临床用血充足和安全。

11.7贵州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附表)

11.7贵州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附表)

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附表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贵安新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省卫生计生监督局,委属各医疗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我委制定了《贵州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意见书》《贵州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贵州省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建议书》式样。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使用。

附件:1.《贵州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意见书》(式样)2.《贵州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式样)3.《贵州省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建议书》(式样)2019年11月8日附件1贵州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意见书(式样)编号:〔年份〕+序号(执法监督机构名称):经查,(医疗机构)存在如下不良执业行为:(不良执业行为描述参照《贵州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X条内容列举)按照《贵州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条款项),请你单位实施记分并对其送达《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附相关材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盖章)年月日备注: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留存,一份交医疗机构登记机关所属执法监督机构留存。

附件2贵州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式样)编号:〔年份〕+序号(医疗机构名称):经查,你单位存在如下不良执业行为:(不良执业行为事实的具体描述)按照《贵州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条款项),对你单位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你单位如对记分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申辩。

执法监督机构(盖章)年月日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执法监督机构留存,一份交登记机关,一份交当事单位。

附件3贵州省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建议书(式样)编号:〔年份〕+序号(医疗机构名称):你单位不良执业行为在本校验期内已累计记分()分。

依据《贵州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你单位已作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重点监督对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技术规范和医疗诚信等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并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直管医疗机构实施不良执业行为积分。

积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对其进行年度评价及执业校验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积分办法第五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每次积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12分:(一)发生重、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二)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事件),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妥善处理,或者隐瞒、缓报、谎报事件信息的;(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拒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四)使用非法定血源或者非法采供血;(五)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六)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设置人类精子库的;(七)未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有关规定,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6分:(一)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受到3000元以上罚款的;(二)非法从事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隐匿、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书的;(四)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其它医学检查报告的;(五)违反招标采购制度购入相关企业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六)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定点医疗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它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八)因乱收费、重复计费受到处罚的;(九)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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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署卫发〔2011〕114号毕节地区卫生局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局、地直卫生单位、地区注册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医疗监管,规范我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切实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根据《贵州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医疗机构监管建立依法执业、质量控制长效机制的通知》(毕署卫发〔2011〕78号)的要求,制定《毕节地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主题词:卫生医疗机构监管通知抄送:省卫生厅、行署办、张光奇副专员、地区法制办毕节地区卫生局2011年9月20日印发共印60份毕节地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我区医疗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确保对医疗机构的有效监督,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当前开展医疗机构综合监管的实际情况,制定《毕节地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地区卫生局负责全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管理工作,并对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记分管理工作由其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由承担医疗机构综合监管的同级医疗卫生单位负责。

第四条本《方案》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以及诊疗常规和医疗诚信的行为。

第五条全区各级卫生行政、卫生监督、合医管理、疾病控制、妇幼保健、中心血站、人民医院、中医院、紧急救援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的形式,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记分将作为其校验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记分办法第六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

第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一)依法规范执业1、使用一名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除外);2、使用一名未经注册到本医疗机构的医师或者护士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3、使用一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4、医疗机构或内设科室使用了不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或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名称的;5、未按规定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诊时间、收费标准等公示信息悬挂于明显处的;6、使用中的大型医疗设备无《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或《大型医用设备临时配置许可证》的;7、使用中的大型医疗设备操作人员无《大型医用设备上岗合格证》等资质的;8、在岗人员未按规定佩戴载有本人姓名、科室、职称的胸牌工作的;9、开展诊疗活动中使用非本医疗机构标识的医疗文书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格式);10、未制定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和持续改进方案的;11、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未与血站(储血点)签订供血合同的;12、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完善输血前检验项目的,相关记录、资料不完整或缺乏的;13、医疗机构临床输血一次用血、备血量超过2000ml未履行报批手续的;14、发布医疗广告超出审批范围的;15、未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的重大医疗过失和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的;16、医师未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开具处方的;17、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18、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接待和处理投诉、信访等工作的;19、未按规定保存医疗文书的;20、未按规定组织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专门业务考核的;21、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次要或者轻微责任的。

(二)合作医疗管理1、未在醒目位置适时公示医疗收费价格的;2、未向住院患者提供“一日清单”的;3、未向县合医办每天报告住院人员数据和上传相关数据的;4、自费药品和自费检查项目未经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急救情况例外);5、未按规定及时完成病历资料的;6、门诊日志与处方不相符或门诊日志项目记录不全的。

(三)母婴保健1、开设产科的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未按期校验;2、从事母婴保健技术的卫技人员未按期校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3、未制定产儿科技术规范(诊疗常规或技术操作规程);4、产儿科基本设备不全的;5、分娩室“三区”划分不合理;6、未正确掌握剖宫产指征、入院8小时发生子痫的、发生会阴Ⅲ°裂伤的。

(四)疾病预防控制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未配备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专用计算机和不能连接宽带网络的;2、医疗机构存在法定传染病迟报的;3、医疗机构未按《贵州省结核病规范治疗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的,转诊到位率未达80%,或转诊同时开带本院抗结核等药品的。

第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一)依法规范执业1、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受到3000元以下罚款的;2、违反国家有关放射诊疗相关规定的;3、被其他管理部门认定为属于擅自提高收费价格、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等行为后,反馈至卫生行政部门的;4、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擅自组织义诊活动(大型健康咨询、健康体检与疾病普查等)的;5、未按《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以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等法律法规开展工作,或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准入的消毒剂、消毒器械等行为的;6、医疗废弃物未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存放、运输和无害化处理或对污水未处理直接排放的;7、医院院感重点部门(口腔科、检验科、感染科、透析室、ICU、手术室、消毒供应室、产房、新生儿科、导管室)未达院感要求的;8、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未按标准单独设立输血科或输血科人员不具备医学检验专业资质的;9、输血科血液保存未按血型分类贮存于专用冰箱的;10、未按规定在新、改、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的;11、买卖、出借或转让标有本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病历、处方笺以及各种检查的报告单、医学证明等文书及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行为的;12、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主要责任的;13、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和有关部门批准,发布医疗广告的。

(二)合作医疗管理1、未认真核对住院人员身份,人证不相符的;2、未严格按照公示医疗收费价格收费的;3、未在醒目位置每月公示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住院病人收费及报销情况的;4、住院病人检查、治疗、记录与病历资料不相符的;5、住院病人与入院登记不相符或出院病人与出院登记不相符的;6、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含省级增补药品)未100%进入省级采购平台采购的;7、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含省级增补药品)未100%实行零差率销售的。

(三)母婴保健1、医护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从事母婴保健技术的;2、医疗机构超出《母婴保健执业许可证》规定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3、院内发生可避免性新生儿死亡的;4、院内发生新生儿破伤风的5、产儿科抢救药品、设备不全的。

6、承担妇幼保健工作的医疗机构不按时上报各种常规报表的。

(四)疾病预防控制1、法定传染病漏报率≥5%的;2、设产科的医疗机构未开展乙肝疫苗首针接种的;3、报告流脑、乙肝、麻疹、狂犬病、手足口病、流行性出血热等传染病疫情后,未按要求采集标本的;4、医疗机构发现肺结核病人报告不转诊的;5、乡镇卫生院一月以上无传染病疫情报告且不能提供相关依据的;6、承担免疫规划工作的医疗机构不按时上报各种常规报表的。

第九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4分:(一)依法规范执业1、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受到3000元(不含3000元)以上罚款的;2、超出核准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累计收入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3、使用一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4、使用一名未经注册的外籍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5、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擅自改变机构类别、性质、地点、面积、布局及服务方式的;7、单位设置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向社会开放的;8、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擅自配制和使用自制药剂的;9、有隐匿、伪造病历资料(处方)或其他医疗文书以及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的行为的;10、《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校验期,逾期不主动申请校验的;11、临床输血未填写《临床输血申请书》、《输血治疗同意书》、《输血记录单》等资料。

12、输血科发出血液后,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保存受血者及供血者血液标本。

13、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过期或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等行为,被药监等部门查处并反馈至卫生行政部门的;14、未按规定报告在医疗活动中发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的;15、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的或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次要责任的。

(二)合作医疗管理1、医疗机构未尽告知义务,诱导或误导病人就医,导致病人不能得到报销的。

(三)母婴保健1、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助产技术、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婚前医学检查等母婴保健技术特殊准入项目的。

(四)疾病预防控制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传染病人没有及时进行登记、隔离、转运、救治、报告,未按规定对医疗活动中使用的疫苗、菌毒种进行有效管理的;2、法定传染病漏报率≥10%的;3、发现肺结核病人不报告的。

第十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一)依法规范执业1、以雇佣“医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2、转让、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的;3、将医疗机构的科室或者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4、未按国家或本省准入规定使用和开展医疗技术的;5、违反规定购买、保管、使用、销毁毒麻和精神类药品的;6、疏于管理,致使麻醉、精神药品流失的;7、未经批准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亲子鉴定的;8、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买卖配子、合子、胚胎、擅自进行性别选择及实施代孕技术,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以及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等的;9、批准设置的人类精子库,有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以及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精子、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等的;10、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主要或完全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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