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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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已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

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第八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2023年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最新

2023年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最新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准入第三章投资便利第四章权益保障第五章政务服务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进深圳经济特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的外商投资及其促进、保护、管理、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坚持开放合作、公平竞争、稳定透明、自由便利的原则,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鼓励外国投资者加大在特区投资,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外商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措施,落实国家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外商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商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市、区商务等部门应当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方法,加大投资环境宣传,通过举办招商会、交易会等方式促进外商投资。

鼓励各区结合自身区域优势和产业特点,开展外商投资促进活动。

第七条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外事等部门对本市在境外开展的外商投资促进活动进行统筹、指导和服务。

加强与国际友好城市、友好组织以及其他境外城市、地区在投资经贸领域的交流和合作,加强与境外驻深投资促进机构等的沟通合作。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侨商在境外宣传推介本市营商环境与产业政策。

第八条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扩大产能,加大研发投入、加快技术和产业升级。

第二章投资准入第九条市、区商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产业布局、各区战略定位等特点,加强对外商投资的宏观规划引领,扩大利用外商投资的规模,提升利用外商投资的质量。

第十条依法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禁止在国家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制定外商投资准入的限制或者禁止性措施。

重点普及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

重点普及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

重点普及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义务
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P139
第七章: 第七章: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与公司法
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公司是依法组成,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 公司特征: a 是企业的一种形式 b 具有法人资格 c 以营利为目的 d 以法设立 公司是确认公司的法律地位和主体资格,调整公司的组织和经济运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无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以股东的公司所负责任为基础公为 两合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人合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 以公司组成为基础分为 资合公司 公司的分类 母公司 以组织系统为基础分为 子公司 总公司 以公司管辖系统为基础分为 分公司 本国公司 外国公司 跨国公司 封闭式公司 开放式公司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一)组织形式: 我国《合营企业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和,应为合营各方 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是合营企业承担风险责任的依据,也是利润分配的依据。 注册资本的变更与转让:“优先购买权”。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我国合营企业属有限责任公司、以注册资本作为企业对外债务 所立责任的限度。 (三)出资方式 出资方式:合营各方面通过什么具体方式来认缴出资。 (四)投资比例: 《合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和投资比例一般不低 于25%。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P120
二、预算法
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衽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 预算 一定期间的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 预算法是调整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预算法 《预算法》的主要内容: 预算法》的主要内容 (一)法定预算收支范围 法定预算收入项目 法定预算支出项目

《经济法基础》教学课件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经济法基础》教学课件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名额 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 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每年 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 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 能举行。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申请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正式文 件:① 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② 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③ 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④ 由 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⑤ 审批机 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3)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我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 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 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以前年度的 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 利润分配。
(4)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 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当经中国的 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① 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② 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③ 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上述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②、③、④项文件可同时用 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二)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 准。批准后,由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法全文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法全文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法全文(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济济合作和技术沟通,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进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爱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设立外资企业,必需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进展,并且采纳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

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爱护。

外资企业必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别状况下,依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赐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济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90天内打算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录用营业执照。

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第八条物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九条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资企业的投资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外资企业分力,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方案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外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供应必要的活动条件。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0601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0601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网上辅导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第六章)第1页 第六章 涉外投资法律实务 考情分析本章主要内容是: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境外投资管理及外汇管理制度、涉外投资交易流程、法律尽职调查;在考试中需要记忆的知识点比较多,题型主要是单选题、多选题;预计2013分值在5左右。

第一节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一、概述外商投资指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经济实体和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或购买资产或股权的经济行为。

外商投资可分为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间接投资。

二、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一)外商投资行业准入制度根据该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1.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2.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例题·单选题】我国实行外商投资行业准入制度,未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类别是( )。

(2012年)A.鼓励类B.允许类C.限制类D.禁止类[答疑编号506300060101]【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外商投资项目的类别。

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二)外商投资企业形式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2)资本制度: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①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②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

外商投资2020.1.1实行的法律

外商投资2020.1.1实行的法律

外商投资2020.1.1实行的法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第三条、外商投资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所称其他投资者,包括中国的自然人在内。

第四条、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发布或者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发布。

国家根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负面清单。

调整负面清单的程序,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投资促进第六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应当依法公开;对政策实施中需要由企业申请办理的事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开申请办理的条件、流程、时限等,并在审核中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第七条、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起草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集中或者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重大权利义务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反馈采纳的情况。

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法 公司章程

外商投资企业法 公司章程

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人民币第二章股东第五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第七条: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第三章股权转让与质押第八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九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依照本章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十三条:股东可以以持有的公司股权设立质押。

质押后,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质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其债权担保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享有质权。

第四章董事会及经理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由________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中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解读

中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解读

中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解读外商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在中国设立企业或者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中国领域的经济活动。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中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帮助外商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和适应中国的投资环境。

一、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是中国外商投资的基本法律。

该法于2019年3月15日正式施行,取代了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新法旨在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保障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环境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享有与国内投资者平等的待遇,受到法律的保护。

外商投资项目应依法申报并得到审批,不得因国籍原因歧视外商投资。

同时,外商投资者有权自由转让其投资收益以及依法退出中国市场。

此外,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将进一步扩大。

在清单之外的领域,外商投资者可以按照与国内投资者一样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投资。

对于清单内的领域,外商投资者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方可投资。

二、外商投资合同外商投资合同是外商投资者与中国合作方之间签订的一种协议,用于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内容包括投资方式、投资金额、股权结构、经营范围、合作期限等。

在签订外商投资合同时,外商投资者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条款的清晰明确:合同条款应该明确规定双方的权益和责任,避免在后续经营中发生争议。

2. 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外商投资合同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合同条款不得违背国家法律。

3. 合同的稳定性和合规性:外商投资者需要确保合同的稳定性和合规性,避免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对投资者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三、外商投资审批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外商投资项目需要事先进行审批。

外商投资审批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申请:外商投资者需要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投资项目的商业计划书、合作协议、资金证明等。

2. 部门审批:相关主管部门将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审查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涉外投资法律实务

涉外投资法律实务

第六章涉外投资法律实务考情分析本章主要内容是: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境外投资管理及外汇管理制度、涉外投资交易流程、涉外投资主要方式、法律尽职调查、国际投资争议解决制度;在考试中需要记忆的知识点比较多,题型主要是单选题、多选题;预计2011分值在10分左右。

第一节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一、概述外商投资指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经济实体和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或购买资产或股权的经济行为。

外商投资可分为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间接投资。

二、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一)外商投资行业准入制度根据该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不属于鼓励类、限1.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2.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例题·单选题】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项目的分类不包括()。

(2010年)A.鼓励类B.支持类C.限制类D.禁止类『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二)外商投资企业形式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2)资本制度: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①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②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

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③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促进第三章投资保护第四章投资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正文:----------------------------------------------------------------------------------------------------------------------------------------------------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局令2003年第2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第四条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由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创投企业承担责任。

第五条创投企业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0.12.12•【文号】对外经济贸易部令第1号•【施行日期】1990.12.1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令第1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程序第三章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第四章出资方式与期限第五章用地及其费用第六章购买与销售第七章税务第八章外汇管理第九章财务与会计第十章职工第十一章工会第十二章期限、终止与清算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一)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可以替代进口的;(二)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50%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者有余的。

第四条下列行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二)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保险;(三)邮电通信;(四)中国政府规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其他行业。

第五条下列行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一)公用事业;(二)交通运输;(三)房地产;(四)信托投资;(五)租赁。

申请在前款规定的行业中设立外资企业,除中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

第六条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

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

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自从我国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经济的蓬勃发展激发了外商来华投资的热情,我国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也随之逐步发展起来。

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目前我国外商投资法律逐渐形成了目前的法律制度体系。

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司法解释,其中部门规章占据了很大的比例,形成了外商投资领域法律法规、产业政策、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合运作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这是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

(一)适用于外商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法律中,规范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法律包括:(1)《外资企业法》,1986年制定和通过,2000年修改;(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制定和通过,历经1990年及2001年两次修改,;(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制定和通过,2000年修改。

(4)台港澳地区投资视为外商投资,参照外商投资相关法律规范执行。

此外,根据台港澳与中国大陆的特殊关系,也存在一些独立于普通外商投资法律规范之外的专用于台港澳地区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属于法律层级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以上前三部法律合成“三资企业法”,是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的骨干部分。

这三部法律主要规范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终止等公司法的内容,而兼有结合我国国情的外商投资特有的与经营有关的规定,如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地及其费用、物资购买与产品销售、税收、外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为了贯彻和执行这几部法律,国务院分别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随着三资企业法的修改,这些实施细则也随之相应地修改。

(5)《公司法》。

“三资企业法”与主要规范国内企业组织的《公司法》是并行的关系。

但尽管如此,2005年后修订实施的新《公司法》事实上在一定程度上也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三资企业法制定之初,我国国内企业还大部分是国企,其组织结构类似于行政机关,与国际上成熟的公司治理模式存在天壤之别,因此,为适应外商投资的需要,同时结合我国当时对外商投资的政策,又根据外商投资跟国内投资人的结合程度,制定了这几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第三章准入管理第四章国家安全审查第五章信息报告第六章投资促进第七章投资保护第八章投诉协调处理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保护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适用本法。

第三条【投资保护】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遵守国内法】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进行投资、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外资管理制度】国家实行统一的外国投资管理制度。

第六条【国民待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享有国民待遇,但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目录制定程序】所制定的外国投资特别管理措施目录(以下简称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投资促进】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外国投资促进政策,推动投资便利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八条【公开透明原则】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九条【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外国投资管理和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外国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定权限负责本辖区的外国投资管理和促进工作。

第十条【投资条约】国家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投资,缔结多双边、区域投资条约、公约、协定。

第二章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第十一条【外国投资者】本法所称的外国投资者,是指在中国境内投资的以下主体:(一)不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二)依据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的企业;(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机构;(四)国际组织。

《外商投资企业法》课件

《外商投资企业法》课件

03
总结词:外商投资企业的义务 是指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
和合同约定。
04
详细描述:外商投资企业应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纳税、 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履行合 同约定的义务,维护交易安全 ;保守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 尊重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
的发生。
04
外商投资企业的保护与促 进措施
外商投资企业的保护与促进措施 外recognition投资企业 的金融支持措施 principal
出资义务。
04
增资扩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 要增加注册资本,增资扩股应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企
业实际情况。
03
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与运 营
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体制
总结词
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体制是指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管理 制度和决策机制。
总结词
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体制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稳定发展。
外商投资企业的退出方式与程序
01
退出方式
02
退出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的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等。其中, 股权转让是最常见的退出方式,而企业清算和破产则是处理企业债务 和资产的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的退出程序包括股东会决议、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办理 股权变更登记等程序。在清算和破产程序中,还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清算和分配等程序。
注册资本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应具备法定的注册资本, 并符合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要求。
经营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 如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设备和专业 人员等。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最常见的组织形式是 有限责任公司,其具有独立的法人

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 (2)接受捐赠的处理。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 产(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捐 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 同时作为企业当年收益,在弥补以前年度所 发生的亏损(kuī sǔn)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税。
• 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 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3)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二年 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
第四页,共70页。
•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及纳税对象
• 1.纳税人。
• ①外商投资企业(qǐyè)
• 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qǐyè), 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qǐyè)、中外合作经 营和外资企业(qǐyè);
• ②外国企业(qǐyè)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分为 两部分
• 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 经营和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 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qǐyè) 和其他经济组织。
计提标准 比例 适用范围 年销货净额 1500万元以下 5‰ 交纳增值税企业
1500万元以上 3‰ (工、商、种植等) 年业务收入 500万元以下 10‰ 交纳营业税企业
500万元以上 5‰ (交通、娱乐等)
第二十一页,共70页。
• (4)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产生兑损益,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列所属期间的 损益。P261
• (12)企业为雇员提存了医疗保险基金、住 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可以在企 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二十五页,共70页。
• 4、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项目P264
•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国家另有规 定外,下列项目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 (1)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2)无形 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3)资本的利息; (4)各项所得税税款;(5)违法经营的罚款 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6)各项税收的滞纳 金和罚款;(7)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 赔偿的部分;(8)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 性质以外的捐赠;(9)支付(zhīfù)给总机构 的特许权使用费;(10)与生产、经营业务无 关的其他支出。

“三资”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三资”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三资”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以下是一个“三资”工作管理制度的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三资”工作管理,加强对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的监督,维护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保护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二条“三资”工作的管理机构为国家有关部门。

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对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审批、登记、备案、监督等工作,并与其他相关部门协调配合。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三条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等相关审批手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办理。

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核工作。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做到公正、透明、便利。

重点监督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履行相关义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维权保护
第五条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经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寻求维权保护。

国家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投诉
举报机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保护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条对于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行贿、贿赂、逃避审查等违法行为的,国家有关部门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可能采取吊销执照、撤销登记等限制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以上是一个简单的“三资”工作管理制度范本,具体制度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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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并购,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购方应当在对外公布 并购方案之前或者报所在国主管机构的同时,向商务部 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并购方案: (1)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 亿元人民币以上; (2)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 业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 (3)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 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4)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 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5)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直接或 者间接参股境内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超过15家。
• (四)出资期限 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 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 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 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分期出资的总期 限取决于注册资本的规模。
•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及新增法规 •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 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2007年 新增) 1.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2.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3.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4.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2007年新增) 1、并购形式 (1)股权并购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公司 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2)资产并购 ①先设立、再并购:外国投资者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的资产并运营该资产。 ②先并购、再设立:外国投资者协议先购买境内企业资 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运营该资产。
• 3.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重点) (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 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 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 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 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 占投资总额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 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 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解释2】“合作企业、外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 总额的比例,参照合营企业的规定执行。
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 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合营企业章程,是按照合营企业规定的原则,经合 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 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 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登记
• (二)注册资本 1.合营企业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 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解释】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 本,经批准都可以减少。 2.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 (1)合营各方协商一致; (2)由董事会会议通过; (3)报原审批机关核准(而非批准); (4)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 记手续。 【解释】“报原审批机关核准”是一个特定程序。
•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 1、审批设立合营企业的机构及批准条件:《实施条例》 第8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 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2、程序 立项 申请审批 登记注册 (1)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 报告,由企业主管部门核准,再报当地计划委员会协调 批准。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 1、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 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 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 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2、特征 (1)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 (2)依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 (3)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 (4)是股权式企业。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依照我国法律设立 的,由外国投资者单独直接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 和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的企业。外国投资者是指外 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中国投资 者是指与外商共同投资举办企业的中国公司、企业 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 目前,在我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 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权和份额的比例不同, 可分为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合资企业以其是 股权式还是契约式又可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 外合作经营企业两种。外商独资企业又叫外资企业。
• 【例题1】某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将境内 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700万 美元。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有关规定,该外商投资企 业的投资总额的上限是( )。 A、1000万美元 B、1400万美元 C、1750万美元 D、 2100万美元 【答案】C 【解析】注册资本在500-12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 过注册资本的2.5倍。 【例题2】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各项中,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符合规定的有( )。 A.注册资本150万美元,投资总额200万美元 B.注册资本300万美元,投资总额620万美元 C.注册资本700万美元,投资总额1500万美元 D.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投资总额3900万美元 【答案】ACD 【解析】投资总额在420-1000万美元之间的,注册资本不得低 于投资总额的50%,因此选项B错误。
• (三)出资方式 1.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 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 物权(抵押权、质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 有技术。 【相关连接】“合作企业”应当以其自有的 财产出资,对该出资不得设置抵押或者其他形 式的担保。 2.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 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以及合营者以外的 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 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 出资提供担保(重点)。
• 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重点) (1)注册资本为210万美元以下的,投 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倍; (2)注册资本在210-500万美元之间的, 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1200万美元之间的, 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 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合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中 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领取营业 执照,开始营业。”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一)组织形式 我国《合营企业法》第4条明确规定:“合营企业 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条例》第19条 明确了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 合营企业没有股东大会, 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合营企业的董事会, 合营企业的领导制度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 制。
• 参考答案:× •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以 及企业决策权的取得。根据规定,对通过收购国 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 者,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 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 买总金额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 企业决策权。本题中,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符合 规定,但是乙取得的决策权时间表述错误。
(2)向审批机构报送正式文件 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合营各方共同编制 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 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由合营各方委派的 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中 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 的意见。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购,并购一方当事人可以 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审查豁 免: (1)可以改善市场公平竞争条件的; (2)重组亏损企业并保障就业的; (3)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并能提高企 业国际竞争力的; (4)可以改善环境的。
• 判断题:甲境内企业由乙国外投资者收购60%的 股权,并于2006年10月12日依法变更为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后,乙于2007年1 月5日支付了购买股权总金额50%的款项,于 2007年3月30日支付了购买股权总金额30%的款 项,于2007年9月10日支付了剩余的购买股权款 项。乙取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决策权的时间为 2007年3月30日。 ( ) •
• (3)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当在拟设立的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设立外商 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运营 该资产的: ①对与该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当自 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 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 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 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并 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②其余部分的出资,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出 资的,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 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 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 业,如果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注册资本 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当自外商 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 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出资的,应当自外商 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4.25%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 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但仍应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 审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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